軍用設施國家專有
Ⅰ 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____的要求,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軍事設施保護.法》
第七條 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也應當採取保護措施。
Ⅱ 軍用工程與國防工程區別
軍用工程就抄是單獨體系的,專屬軍事。例如彈葯庫,武器庫、一般禁止周圍有民用設施。
而國防工程設計較廣、例如高速公路,平時為民用、軍用兩不誤。
戰時則馬上轉變為臨時飛機場、軍車專線。
還有光纜也屬於民用設施、軍用設施,戰時既要保證轉變速度快、也要防止遭到破壞、能快速投入軍用使用的工程,通稱為國防工程。
醫葯製造、水電維護、汽車製造、工廠生產,國防工程領域廣闊。
Ⅲ 國家對軍事設施實行什麼樣的方針
國家對軍事設施實行分類保護、確保重點的方針。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一章總則第六條國家對軍事設施實行分類保護、確保重點的方針。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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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設施面臨的困境
1、核心要害軍事設施安全環境惡化。重要指揮工程、導彈陣地、艦艇基地等核心要害軍事設施,直接關系國家戰略指揮穩定、戰略力量安全和戰略威懾有效,其周邊安全環境卻在日趨惡化。
2、軍用機場凈空環境受損嚴重。軍用機場凈空環境對飛機起降安全至關重要。隨著城市規模不斷擴大,相當一部分軍用機場和新城區、開發區等城市環境相連相融,凈空環境嚴重惡化。
3、軍用無線電設施面臨「失聰」「致盲」危險。隨著軍地用頻和建設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地方在軍用電磁環境保護范圍內建設無線電台站和高大建築,降低了軍用裝備使用效能,直接影響部隊完成戰備訓練任務。
4、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設施安全環境堪憂。重要國防軍工單位是國防建設的中堅力量,直接影響我軍裝備發展和戰鬥力水平。
5、「兩區兩范圍」劃定和管理難度加大。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作戰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兩區兩范圍」),是保護軍事設施的基本措施。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第一章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禦侵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築、場地和設備:
(一)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邊防、海防管控設施;
(八)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4)軍用設施國家專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第二章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劃定
第八條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本法所稱軍事禁區,是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准劃定的軍事區域。
本法所稱軍事管理區,是指設有較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較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准劃定的軍事區域。
第九條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或者由軍區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確定。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標志牌。標志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置。
第十條陸地和水域的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范圍,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劃定,或者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劃定。空中軍事禁區和特別重要的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的范圍,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劃定。
Ⅳ 國家所有和國家專有的區別是什麼
字面理解,
國家所有,是特指某物某 特定條件下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非其他個人,團體所有。在另一特定條件下,是不是屬於國家所有,另當別論。
國家專有,是指某物,某機構,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只能由國家所有,除了國家能夠擁有,其他任何集體,企業,團體不能擁有,佔有。
通常情況下,國家所有就是國家專有。
Ⅵ 全國五大軍用機場是哪五個
全國大型軍用機場一共有六個。
北京南苑機場(中國歷史上第一座機場)
天津楊村機場(八一飛行表演隊駐地)
蕪湖機場(蘇-27最早的駐地)
杭州筧橋機場(抗戰時期就聞名的老機場)
西安試飛中心(多型新式飛機的試飛地)
成都機場(殲10、殲20的最早出現地)
海南島陵水機場(2001年4月1日,美國EP-3偵察機被迫降到此)
Ⅶ 《軍事設施保護法》所稱軍事設施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一章總則第二條,本法所稱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築、場地和設備:
(一)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邊防、海防管控設施;
(八)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前款規定的軍事設施,包括軍隊為執行任務必需設置的臨時設施。
(7)軍用設施國家專有擴展閱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適用條例: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處罰規定:
(一)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不聽制止的;
(二)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或者在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一定距離內,進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不聽制止的;
(三)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進行影響飛行安全和機場助航設施使用效能的活動,不聽制止的;
(四)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不聽制止的;
(五)其他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管理秩序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軍用無線電設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對軍用無線電設施產生有害干擾,拒不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毀壞邊防、海防管控設施以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圍牆、鐵絲網、界線標志或者其他軍事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第六章管理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六章 管理職責如下: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安排可能影響軍事設施保護的建設項目,應當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並徵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
安排建設項目或者開辟旅遊景點,應當避開軍事設施。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軍事設施拆除、遷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區級軍事機關商定,並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准。
第三十條軍隊編制軍事設施建設規劃、組織軍事設施項目建設,應當考慮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城鄉規劃的總體要求,並進行安全環境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
涉及城鄉規劃的,應當徵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盡量避開地方經濟建設熱點區域和民用設施密集區域。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生產、生活設施拆除或者遷建的,應當依法進行。
第三十一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可以公告施行。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對軍事設施的重要部位應當採取安全監控和技術防範措施。
第三十二條各級軍事機關應當嚴格履行保護軍事設施的職責,教育軍人愛護軍事設施,保守軍事設施秘密,建立健全保護軍事設施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解決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的問題。
第三十三條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認真執行有關保護軍事設施的規章制度,建立軍事設施檔案,對軍事設施進行檢查、維護。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軍事設施用於非軍事目的,但因執行搶險救災等緊急任務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了解掌握軍事設施周邊建設項目等情況,發現可能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應當及時向軍事設施保護主管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內的自然資源和文物。
第三十六條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必要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軍用地下、水下電纜、管道的位置資料。地方進行建設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對軍用地下、水下電纜、管道予以保護。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公民加強國防和軍事設施保護教育,增強國防觀念,保護軍事設施,保守軍事設施秘密,制止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需要公安機關協助維護治安管理秩序的,經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或者由有關軍事機關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部門批准,可以設立公安機構。
第三十九條軍用機場、港口、碼頭實行軍民合用的,需經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准。
第四十條軍事設施因軍事任務調整、周邊環境變化和自然損毀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並無需恢復重建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准,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軍隊執行任務結束後,應當及時將設立的臨時設施拆除。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執勤人員應當予以制止:
(一)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
(二)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的;
(三)進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有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執勤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強制帶離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人員,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人員予以扣留並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二)立即制止信息傳輸等行為,扣押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並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三)在緊急情況下,清除嚴重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礙物;
(四)在危及軍事設施安全或者執勤人員生命安全等緊急情況下使用武器。
現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隊其他人員有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軍隊有關規定處理。
(8)軍用設施國家專有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三條 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制定軍事設施保護措施;
(二)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協調解決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有關事宜;
(三)組織開展軍事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開展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軍事設施是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設備。包括:
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Ⅸ 軍事設施有哪些
軍事設施是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設備。
軍事設施主要內容,包括:
1、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2、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3、軍用洞庫、倉庫;
二、我國軍事設施發展的中心思想:
1、統籌軍事設施保護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關系,建立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
2、著眼軍隊信息化建設和多樣化軍事任務需要,適應軍事設施保護的新特點、新要求;
3、適應對外開放形勢,採取新方法、新手段和新技術,加強軍事設施自身的安全防範;
4、細化措施辦法,強化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軍事設施
中國新聞網—中國軍事設施依法劃定「兩區兩范圍」
Ⅹ 軍事設施是指
一、軍事設施是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設備。包括指揮機關、地面和內地下的指揮工程、容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二、延展相關軍事設施的信息
中文名稱:軍事設施
外文名稱:Military facilities
類型:軍事用語
定義:試驗場、靶場、訓練場
來源:軍事基地等防備場所
軍事設施(Military facilities)
軍用碼頭、軍用鐵路專線、試驗場、靶場、訓練場、通信樞紐和各種軍事基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