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的許可證
⑴ 期房到什麼程度才可以領取欲售許可證
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31 號
《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已於2004年7月13日經建設部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汪光燾
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5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三款中的「城市、縣人民政府」改為「市、縣人民政府」。
二、第六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三、第七條修改為:「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於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 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並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四、第八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白內一次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准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
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五、第九條修改為: 「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 應當向承 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
六、第十條修改為: 「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 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應用網路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周.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託書。
七、第十一條修改為薯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 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八、第十二條修改為:「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於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 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九、第十三條修改為: 「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並處3萬元罰款。」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設部令第40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2004年7月20日《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筒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友行政區域內城下商品房預售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 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於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 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並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 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 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 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 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准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
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送達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 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九條 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 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路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託書。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於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 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並處3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⑵ 樓盤期房修到多少層可以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
房屋預售許可證與期房修到多少層無直接關系。
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樓盤取得房屋預售許可必須同時滿足上述4個條件,同時,「樓盤期房修到多少層」與項目開發建設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不能直接換算。
(2)期房的許可證擴展閱讀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辦理所需材料如下:
1、 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主管部門制式表);
2、營業執照?(原件);
3、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原件);
4、 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書、施工許可證(均需要原件);
5、 建設工程投資達到25%以上,已完成基礎工程的證明並需要工程形象進度符合規定的現場照片--各地要求不一致,請咨詢當地主管部門;
6、 商品房預售方案;
7、 預售款監管協議及專用帳戶開戶證明
8、 土地上無房屋或有房屋未辦理房產證的具結書,原房屋辦理權屬登記的需提供注銷證明;
9、 施工合同及進度說明
10、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設置抵押的,抵押權人同意辦理預售的書面意見及初始登記前解除抵押的書面保證
11、 預測繪報告
12、 業主臨時公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物業用房配置情況說明書。
⑶ 期房有預售許可證可以按揭嗎
正常開發商的預售許可證下來之後才可以對外銷售,是合法的。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⑷ 期房有五證嗎誰可以告訴我
期房的預售證領取之前就必須具備四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就是所謂的五證,沒有前四證,預售證是無法拿到的,其次你還需要多注意仔細看清楚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劃面積和土地使用面積是否吻合,有些開發商會利用消費者不仔細來忽悠客戶。導致有些房子蓋在沒有規劃許可證的地方,導致你無法取得房產證。那就悲催了。
⑸ 關於買期房,查五證,
你所說的五證包括:五證兩書
一、《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向土地版管理部門申權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該項目位置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律憑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需求的法律憑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
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經城市各級人民政府頒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該證主要載明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座落、用途、土地使用面積、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圍。
四、《建設工程開工證》
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開工證的建築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
五、《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文件
六、「兩書」
《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 一般情況下,只有開發商具備了這五證兩書,開發資質和你之後順利辦理房產證和土地證才能得到保障。所以,買期房確認這五證兩書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
⑹ 期房是否一定要有預售許可證沒有預售許可證的
是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查詢:
1、打開瀏覽器,在網路搜索的地址欄輸入「市住房保專障和房產管屬理局」,單擊「網路搜索」。
2、在搜索彈出的結果中,選擇「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官網」。
3、進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後,找到「網上服務大廳」模塊,單擊「商品房預售信息查詢」。
⑺ 期房有哪五證才可以賣房
購房者在購房時應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和銷售商提供齊全的「五證」、「二書」,這是法版律對銷售方權的基本要求。「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二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五證」中最重要的是《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兩者表明所購房屋屬合法交易范疇。《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的預售范圍為本項目可銷售樓盤,購房者務必看清購買樓層是否在預售范圍內。
「兩書」可以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約定,並且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房人提供的對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證文件。
⑻ 期房預售需要哪些證件
建設用地規劃許抄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最後才能拿到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威海被譽為全世界最適合人類居住的城市,這里氣候宜人,是您居住,旅遊,度假,投資的最好去處。銷售威海海景房 http://so-ccer.blog.163.com/
⑼ 期房沒有預售許可證能買嗎要交首付款,違法嗎啥部門管
1,《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版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准權文件。其主管機關是市國土房管局,證書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製、辦理登記審批和核發證書。
2,開發商只有在取得了預售證的情況下才可以對外銷售房子,收取購房者的房款,未辦理出預售證收錢的屬於非法行為,法律不保障買賣雙方的權利的!
3,你可以電話咨詢當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員,預售證是房管局負責審批頒發的,如果辦理出來了一是在售樓處會有展示,二是房管局有備案,他們會告訴你的,你可以放心的購買了!
希望有幫助!還望點擊採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