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標簽許可證
Ⅰ 2018國家對白酒小作坊許可證有什麼新政策嗎
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准和生產許可條件組織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白酒生產許可有關規定和條件組織生產,保證生產條件持續符合規定。在符合相關產業政策前提下,進行生產許可的延續、變更、注銷等。不準倒賣、出租、出借白酒生產許可證,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生產許可證。白酒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修訂工作已啟動,明確將控制塑化劑指標等新問題列入審查細則,從原輔料到生產過程全環節質量安全控制,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審查細則修訂發布後,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換證時,必須遵照執行。
切實控制白酒中塑化劑污染。企業要切實承擔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做好白酒中塑化劑污染控制工作:一是繼續排查整改。根據本企業生產實際,切實排查原因,特別是整改後產品仍檢出塑化劑的,必須進一步查明來源,全面徹底整改,不留隱患。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劑的管道、容器、包裝物等接觸酒。
二是嚴把原料關。自產原酒的企業,應加強原輔材料中塑化劑的檢測和控制;外購原酒的企業,所采購原酒的塑化劑含量要低於國家衛生計生委通報的風險評估值。
三是嚴格生產過程監管。結合生產加工全過程,評估所有可能導致溶出塑化劑的因素,及時採取措施控制塑化劑對白酒的污染。
四是加強成品控制。企業要確保出廠成品中塑化劑低於國家衛生計生委通報的風險評估值。一旦發現成品中的塑化劑高於風險評估值的,一律不得出廠銷售,立即停產整頓,繼續排查原因,並向所在地食品監管部門報告。
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白酒。企業要切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原輔料采購、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貯存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證質量安全問題可追溯。加強對原輔料和成品在貯存、運輸環節的質量安全管理,嚴禁使用甲醇、工業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白酒。購進的食用酒精必須符合《食用酒精》(GB 10343-2008)標准,嚴禁把甲醇當作食用酒精生產加工白酒。
嚴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企業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使用食品添加劑,嚴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特別是不準違法違規使用甜蜜素、安賽蜜、糖精鈉等食品添加劑;採用固態法生產的,不準使用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劑勾兌生產白酒。
加強白酒出廠檢驗。企業要嚴格白酒出廠檢驗,落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嚴格按照白酒強制性標准和企業明示標准,進行產品出廠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廠銷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蒸餾酒及其配製酒》(GB 2757-2012)等食品安全標准進行檢驗,確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標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企業不具備氰化物自檢能力的,可委託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企業一旦發現產品中出現甲醇或氰化物等安全指標不合格的,要立即停產、徹查原因、召回產品,並向所在地食品監管部門報告。
嚴格規范白酒標簽。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GB 10344-2005)、《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蒸餾酒及其配製酒》(GB 2757-2012)等標准規定,標注白酒標識。不準將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標注為固態法白酒。
使用食用酒精勾調的白酒(液態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須標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得標注原料為高粱、小麥等。以固態法白酒(不低於30%)、食用酒精等勾調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須標注使用的液態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內容,不能僅標注為高粱、小麥等。
不準虛假標注產品執行標准和配料表等強制標示內容,不準生產無標識、標識不全或標識信息不真實的白酒,不準生產標注「特供」、「專供」、「專用」、「特製」、「特需」等字樣的白酒。
建立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是產品質量安全的責任人。企業要建立並實行食品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或者授權企業質量管理人員全權負責白酒質量安全,並以書面文件形式授權其對白酒產品質量安全負責,承擔白酒原輔料使用、生產過程式控制制、產品檢驗和產品出廠簽字放行責任,確保白酒質量安全。
拓展資料:
白酒是指以糧谷為原料,以大麴、小曲或麩曲及酒母等為糖化發酵劑,經蒸煮、糖化、發酵、蒸餾、貯存而製成的飲料酒。酒體無色(或微黃)透明,氣味芳香純正,入口綿甜爽凈,酒精含量較高,具有以酯類為主體的復合香味。白酒按香型可分類為醬香型、濃香型、清香型、米香型、鳳香型、兼香型、芝麻香型、豉香型和特香型等。
Ⅱ 酒的三證是什麼
酒的三證是: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
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據;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台帳,保留3年。
第十六條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並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2)酒標簽許可證擴展閱讀:
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六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七條 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准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 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 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准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並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商務主管部門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登記表》自酒類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注銷或吊銷情況。
第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僅可收取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它費用。
第十二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Ⅲ 我有自己的白酒商標,但沒有生產許可證,可以委託別的廠家生產嗎
可以的,委託企業執照齊全的廠家即可。
委託加工業務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1、由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
不得作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1、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2、受託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託方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3、由受託方以委託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這些應稅消費品,無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而應當由受託方按照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委託加工業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委託方和受託方必須簽訂委託加工書面合同,並且按規定時限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2、委託方和受託方必須按規定設置委託加工業務核算賬簿和建立委託加工材料進出倉制度。
3、受託方必須開具加工費發票,委託方必須以加工費發票作為原始憑證進行賬務處理,加工費必須按規定形式支付。
(3)酒標簽許可證擴展閱讀
委託加工或分裝注意事項:
一、條件
委託加工、分裝農葯的,委託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農葯登記證,受託人應當取得對應劑型的農葯生產許可證。應注意明確委託人和受託人。境內委託人,可委託加工、分裝。境外委託人,僅能委託分裝。
二、備案
委託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季度委託加工、分裝產品的生產銷售數據上傳至農業部規定的農葯管理信息平台。無需到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委託人和受託人可直接簽訂合同等,確定委託加工、分裝關系。
三、標簽
相比於企業生產的農葯產品標簽,委託加工、分裝的標簽應當同時標註:
1、委託人的農葯登記證號、產品質量標准號、名稱及聯系方式(農葯登記證持有人、企業或者機構的住所)、二維碼和查詢系統。
2、受託人的農葯生產許可證號(境外企業無需標注生產許可證號)、名稱及聯系方式(包括生產地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等)。
3、委託加工,受託人標注加工日期和批號。委託分裝,則需標注加工日期、批號以及分裝日期。
4、商標標注注冊商標,如需標注受託方商標,則需受託方授權給委託方。
5、受託人信息均屬於自主標注的內容。
四、未取得生產許可證
1、委託人未取得,境內企業可委託加工後銷售,境外企業可不標注生產許可證號委託分裝銷售或直接銷售。
2、受託人未取得,可受託加工或分裝工信部頒發的農葯生產批准證書或國家質檢總局的農葯生產許可證上明確指定的產品。
Ⅳ 如何辦理酒類流通許可證都需要什麼材料到哪個部門辦理
辦理酒類流通經營許可證,是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所在地區(縣)商務委辦理備案登記,從而使得自己取得相關從業資格。
一、辦理酒類流通許可證部門:
區縣商務部門(只需備案即可)。
二、辦理酒類流通許可證依據:
1、《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2005年商務部第25號令)
2、商務部關於做好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工作的通知(商運字[2005]78號)
三、辦理酒類流通許可證條件: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所在地區(縣)商務委辦理備案登記。
四、辦理酒類流通許可證登記流程:
1、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空白表格下載)(示範文本下載)(《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填表說明下載)。《登記表》也可到所在地區縣商務部門領取。
2、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准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內容;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承諾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3,《登記表》正表和續表要用同一a4紙正反面列印。
4,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a,按「第二步」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b,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c,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衛生許可證副本(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五,辦理酒類經營許可證需提供材料:
1、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核准證明(復印件1份,需審閱原件)
2、《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1份,需審閱原件)
3、相關酒類經銷合同、協議等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需審閱原件)
4、酒類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1份,需審閱原件)
5、辦公經營場所租賃合同、倉儲場所租賃合同及消防部門許可意見(復印件各
1份,需審閱原件)
6、酒類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酒類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
7、進口酒衛檢報告及中文標簽審核意見(復印件各1份,需審閱原件)
8、公司公章
參照商務部公布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規定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和溯源制,規范酒類的流通。
Ⅳ 酒類專賣許可證如何辦理
辦理酒類經營許可證需要的資料如下:
1、負責人或者是法人的身份證;
2、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3份;
3、名稱核准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3份;
4、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3份;
5、場地實用證明原件復印件3份;
6、負責人或者是法人1寸免冠照片3張;
7、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辦理地點:當地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場管理科。
Ⅵ 請問酒類流通許可證怎麼辦理
申請酒類流通備案登記需要到當地商務局辦理。
提交的資料:
一、零售企業需要提交的資料
1、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各一份;
2、經銷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營業場所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或者房產證明復印件;且營業場所應具備固定、與經營規模或經營技術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消防和建築設計防火要求;
4、知識測試題、從業人員資格審查表(此兩表格由受理單位提供),(須有一名具備酒類知識的從業人員)。
二、批發企業需要提交的資料
1、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各一份;
2、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營業場所和倉儲使用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或者房產證明復印件一份;營業場所應具備固定、營業場所應具備固定、與經營規模或經營技術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消防和建築設計防火要求;倉儲設施應相對固定,與交易場所分離;
4、購銷管理、質量檢驗、財務等制度(包括食品經營五項制度);
5、知識測試題、從業人員資格審查表(此兩表格由受理單位提供),(須有兩名以上具備酒類知識的從業人員,提交兩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照片各一張)。
根據酒的類型還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如下:
(一)由生產廠家提供酒類的還需要遞交的資料
1、經銷權委託書;
2、生產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衛生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3、酒類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書復印件(由當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
4、酒類流通隨附單復印件。
(二)由經銷商提供酒類的還需要遞交的資料:
1、經銷權委託書;
2、經銷商營業執照復印件、衛生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經銷商酒類批發資質復印件;
3、生產企業給經銷商的經銷權委託書、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衛生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酒類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書復印件(由當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
5、酒類流通隨附單復印件。
(三)經營進口酒等還需要遞交的資料:
1、海關征稅稅單完稅聯復印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正、副本復印件;
3、加貼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和符合飲料酒標簽標準的中文標識。
注意: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不能親自來辦理,委託代理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用於對照查驗)和復印件;以上所提供的復印件,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申請單位)。
Ⅶ 白酒三證是哪三證
酒的三證是: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
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七條 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准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 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五條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據;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7)酒標簽許可證擴展閱讀: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於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並加蓋經營者印章。已建立完善的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類經營者,經商務部認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單據,代替本辦法規定的《隨附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Ⅷ 白酒銷售許可證
酒類銷售許可證辦理發布時間:2017-08-25
第yi章總則1條
為了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維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
>中提到的這些措施是指酒精(乙醇含量)大於0.5%(體積分數)的酒精飲料,包括葡萄酒、白酒、葡萄酒、食用酒精和其他飲料。依法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酒類、保健食品、酒類。
的白酒類提到這些措施包括批發、零售、運輸、貯存。
第三條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從事酒類流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第四流通酒應實現由運營商的登記系統和可跟蹤性。
第五商務部負責酒精在管理循環的監督。
商務主管部門縣級以上行政責任行政的酒精在流通的監督是。
>第二白酒類銷售許可證登記
第六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白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天內,按屬地原則來管理,登記的行政部門工商部門水平的同時。
第七酒精飲料的商業登記程序如下:
>(1)收到「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從商務部政府網站或當地商務主管部門下載。
(2)填寫登記。葡萄酒經營者必須完整填寫登記表,准確、真實地。同時,登記表上的條款,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仔細閱讀並簽名蓋章。
>(三)向商務部提交的登記材料:
> 1,第七條根據本第(2)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2、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上簽字蓋章,或業主的
3法定代表人、和材料由;批准商務主管部和商務部的要求水平省其他。
第八 業務部門手續天日期提交上述從材料的葡萄酒從5應接受登記管理,並蓋章登記。
第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准確地記錄和保存白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登記、報告,並宣布向。對
第十在登記表上登記事項的變更,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天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進行更改。接收書面材料的葡萄酒運營企業提交後,該企業管理應在5個工作日內變化的過程。
>登記表將自動失效之日起酒類經營者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注銷或者注銷。同級。
第十一 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只能由當地價格部門批准收取的費用,不得收取其他。
第十二酒類經營者不得偽zao、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流通白酒類流轉登記。
第三章管理規則
第十三、從事白酒類批發、零售、倉儲、運輸等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行業。
第十四(供應商)白酒類經營者應填寫「白酒類流通隨附單在批發白酒類商品」(以下簡稱「隨附單」)記錄信息流通的白酒類,詳細。所附清單附在白酒類流通的全過程。貨物發運的貨物和貨物相符。實現了酒類產品從工廠到銷售終端的全程信息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應包括銷售單位(名稱、地址、注冊號、聯系)銷售商品采購單位名稱,銷售日期,(名稱、規格、產地、生產日期、批號、數量、單位)等,加蓋密封。
已經建立了一個完整的、一致的要求,系統的可追溯性酒與運營商的商務部批準的,可以使用自行開發的文件取代了「條例」的「所附清單。
第十五酒白酒類經營者的商品,以供其營業執照是第yi,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生產商)、登記表commoditiescopies分布、酒精性授權(製片人)等。
每一批酒白酒類經營者應購買證書復印件加蓋的印章酒精經理隨附單」或協議規定第第第二與第十四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和有效證件;對進口酒類產品也應該獲得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是部門出具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
酒精飲料運營商應該考慮白酒類3銷售的購買和建立業務。
第十六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的銷售和葡萄酒出售散裝的地點和銷售葡萄酒散裝禁止。
酒應該要求國家食品符合衛生貼標簽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的,標簽,並註明有效銷售期後開放,運營商和他們的聯系電話。
第十七白酒類店經營者應符合餐飲衛生管理運輸有關,消防安全和存儲。酒精飲料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混入有毒、有害、污染源或腐蝕性物質。
第十八白酒類經營者銷售商品應白酒類標價,誠實。
第十九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類商品,並應在明確表達的地方。
第二十禁止批發和零售,及下列事項:(一)酒與非酒精有害食用/人類健康摻假;
(2)酒類產品偽zao和篡改的製造商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
(三)酒類商品商標侵權的知識產權;
>(四)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葡萄酒質量和非法進口酒;
>(五)、法律和其他國家。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br 。縣級以上商業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的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限制或者阻礙合法酒類產品在該地區的流通。
第二十二>業務部門應出示有效證件時,監管,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這報告或案例收據證據,執法人員可以參考書或樣品。樣品發給當事人有效證件。
商務主管部門有義務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的。
白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不得轉讓酒類商品被破壞。
第二十三
業務部門應建立系統循環的監測酒精,監控和流通的地方分析白酒、酒精飲料建立信用檔案,並及時通知到。
商務部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酒類流通管理和酒類商品安全信息系統,部門所有行政級別和白酒類經營者應將相關信息發送至。
第二十四
>業務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或對自己的關心,檢查銷售這個產品的酒精進行樣本區域,也可以公開檢查結果的。酒精性評價發出或由該
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結論應以國家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
第二十五鼓勵白酒類行業組織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
第二十六,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並對違反本。
第二十七第十章法律責任違反規定的第六條第yi款的措施警告部主管,給定一個商務,責令改正的期限內作出限制;未改正,根據嚴重性的情況下,運營商在2000元,這白酒類罰款,並宣布向。
>條的規定違反規定的第十二,根據嚴重性的情況下,並處罰款10000元的處理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政商務根據部門工的;法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
第二十八將預警由商務主管給予部門責令改正,並向社會公開;拒不改正的,根據嚴重性的情況下,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對。
第二十九違反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第十七的的,被警告的,商務部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
第三十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