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協議的名詞解釋
① 合同的名詞解釋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② 名詞解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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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通則》
合同(參考英譯: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根據《合同法》第2條之規定: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法國法的定義:《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某物、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這是大陸法系關於合同的經典定義。
德國法的定義:《德國民法典》第305條規定:「以法律行為發生債的關系或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必須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同」。
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
合同是由訂立合同的雙方在特定條件下對商定事件的文字形式的紀錄,只要是沒有違反法律,沒有自我矛盾的合同條文,雙方自願訂立,沒有傷及第三人利益,訂立合同的出讓方對標的物有處分權,訂立合同的一方或雙方沒有出於欺騙目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
合同,也就是協議,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合意。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這里所說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l)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③ 行政合同的名詞解釋
行政合同,指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之目內的,容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體並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體的身份與行政相對人訂立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間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常見的行政合同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公用徵收補償合同、國家科研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計劃生育合同
④ 名詞解釋:許可協議 大神!
林冠火:林冠燃燒的、失控的大火,強度非常劇烈,通常能破壞所有植被。 火因內子:引起森林容火災的危險因素。 森林火源:引起森林火災的火源即森林火源。歸納起來有兩大類:即天然火源和人為火源。 林火管理:就是預防林火,安全用火,計劃用火,控...
⑤ 名詞解釋:合同
【轉載】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專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屬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
⑥ 名詞解釋 經濟合同
經濟合同
[ jīng jì hé tóng ]
平等主體的雙方或多方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版利義務關系而權訂立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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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Economic contract),從內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從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
經濟合同是合同的一種,是民事主體之間為實現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凡是依法簽訂的各種經濟合同,都會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合同各方都必須嚴格遵守。經濟合同按性質分,有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借款台同、保險合同、供用電合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補償貿易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等。經濟合同按形式分,有條款合同和表格合同等。
⑦ rip協議名詞解釋
RIP協議的全稱是一種內部網關協議(IGP),是一種動態路由選擇,用於一個自治系統(AS)內的路由信息的傳遞。RIP協議是基於距離矢量演算法(DistanceVectorAlgorithms)的,它使用「跳數」,即metric來衡量到達目標地址的路由距離。這種協議的路由器只關心自己周圍的世界,只與自己相鄰的路由器交換信息,范圍限制在15跳(15度)之內,再遠,它就不關心了。RIP應用於OSI網路七層模型的網路層。
RIP協議採用距離向量演算法,是當今應用最為廣泛的內部網關協議。在默認情況下,RIP使用一種非常簡單的度量制度:距離就是通往目的站點所需經過的鏈路數,取值為1~15,數值16表示無窮大。RIP進程使用UDP的520埠來發送和接收RIP分組。RIP分組每隔30s以廣播的形式發送一次,為了防止出現「廣播風暴」,其後續的的分組將做隨機延時後發送。在RIP中,如果一個路由在180s內未被刷,則相應的距離就被設定成無窮大,並從路由表中刪除該表項。RIP分組分為兩種:請求分組和相應分組。
RIP-1被提出較早,其中有許多缺陷。為了改善RIP-1的不足,在RFC1388中提出了改進的RIP-2,並在RFC1723和RFC2453中進行了修訂。RIP-2定義了一套有效的改進方案,新的RIP-2支持子網路由選擇,支持CIDR,支持組播,並提供了驗證機制。 隨著OSPF和IS-IS的出現,許多人認為RIP已經過時了。但事實上RIP也有它自己的優點。對於小型網路,RIP就所佔帶寬而言開銷小,易於配置、管理和實現,並且RIP還在大量使用中。但RIP也有明顯的不足,即當有多個網路時會出現環路問題。為了解決環路問題,IETF提出了分割范圍方法,即路由器不可以通過它得知路由的介面去宣告路由。分割范圍解決了兩個路由器之間的路由環路問題,但不能防止3個或多個路由器形成路由環路。觸發更新是解決環路問題的另一方法,它要求路由器在鏈路發生變化時立即傳輸它的路由表。這加速了網路的聚合,但容易產生廣播泛濫。總之,環路問題的解決需要消耗一定的時間和帶寬。若採用RIP協議,其網路內部所經過的鏈路數不能超過15,這使得RIP協議不適於大型網路。
RIP(RoutinginformationProtocol)是應用較早、使用較普遍的內部網關協議(InteriorGatewayProtocol,簡稱IGP),適用於小型同類網路,是典型的距離向量(distance-vector)協議。文檔見RFC1058、RFC1723。 RIP通過廣播UDP報文來交換路由信息,每30秒發送一次路由信息更新。RIP提供跳躍計數(hopcount)作為尺度來衡量路由距離,跳躍計數是一個包到達目標所必須經過的路由器的數目。如果到相同目標有二個不等速或不同帶寬的路由器,但跳躍計數相同,則RIP認為兩個路由是等距離的。RIP最多支持的跳數為15,即在源和目的網間所要經過的最多路由器的數目為15,跳數16表示不可達。
⑧ 協議管轄名詞解釋
協議管轄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達成書面協議,將其爭執交由專某個國家審判。因為屬一國法院適用其本國的抵觸規則,所以,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選擇管轄與選擇適用的法律一致,決定了國際民事管轄權,同時也就決定了所適用的實體法。協議管轄的意義較合意管轄為狹。前者必須有雙方當事人明示同意管轄,而後者除雙方當事人明示同意管轄外,也可由一方默示同意而成立。例如,被告在原無管轄權的一個法院被訴,而不抗辯該法院沒有管轄權,逕直對該案的實質進行辯論時,即視為合意管轄。
⑨ 名詞解釋:什麼是協議
1、協商。《隋書•律歷志中》:「二人協議,共短孝孫。」2、泛指國家、政府、政黨或團體間關於某一問題經談判、協商後取得的一致意見。有時國家間和政府間的協議採取條約的形式。
⑩ 什麼是技術許可合同定義條款經濟法名詞解釋
技術許可合同是指在國際技術貿易中,以轉讓技術的使用權為內容的許可合同。專有技術一般地是指從事生產活動所必需的、未向社會公開並可轉讓的秘密技術、知識和經驗,表現為可供實現的工程產品設計、工藝程序、操作方法等,在經濟生活中,往往還包括生產管理和商業經營方面的內容,特別是指為了生產某種專利產品或為了實現某種具有專利權的生產方法所必需的最關鍵的那部分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