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許可證流程圖
⑴ 關於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辦理的流程
一、根據2009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國6月1日起正式取消了衛生許可證,因此不需要再辦理衛生許可證了。辦個體營業執照的流程如下:
⒈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外來人員另需要暫住證及復印件)。
2、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者房產證及復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兩張。
4、如果是國有和集體企業下崗事業人員,特困戶。還需要帶上失業證、失業人員優惠證、特困證等及復印件,這樣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管理費的政策優惠。
5、從事飲食、化妝品等特殊行業的還要准備健康證件等及復印件(涉及前置審批行業需提供審批意見)。
攜帶上述文件到當地所屬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員說明要辦理哪一類的營業執照。檢驗過有關文件後,工作人員會給表格要填寫。
二、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時間規定如下:
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登記機關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申請人准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並在10日內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不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
三、收費標准(包括透明的和不透明的):
(一)、登記費收費標准,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費為不收費;發放營業執照,不收費。以後每四年重新登記、換發營業執照一次,不收費。
(二)、變更登記標准。個體工商戶辦理變更登記,不收費。
(三)、補發營業執照費標准。個體工商戶因營業執照遺失、損壞等,需重新補(或換)發營業執照的,不收費。
(四)、營業執照副本收費標准。個體工商戶自願領取營業執照副本的,不收費。
(1)衛生許可證流程圖擴展閱讀
一、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登記機關委託其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記。
二、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對於登記個體工商戶的時間規定:
1、第二十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並發給申請人准予登記通知書。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並填寫申請材料核查情況報告書。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2、第二十一條對於以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並經登記機關受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3、第二十二條登記機關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申請人准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並在10日內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不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網路—營業執照、網路—個體工商戶
⑵ 辦理衛生許可證流程
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託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築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製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採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製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築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築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2)衛生許可證流程圖擴展閱讀:
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於遺失後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並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十四條 委託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託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 受委託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 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
第三十五條 委託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託方、受委託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⑶ 衛生許可證辦理流程
1、到當地政府服務中心的衛生局(公共場所)或者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餐飲)窗口 申請。
工作人員會讓你申請書,准備資料(比如,負責人的省份證復印件、從業人員的健康證復印件、房產證或者租房合同復印件、平面圖等資料)
2、准備好資料後,交到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會告訴你的,一般就是當地的衛生執法大隊)
3、執法人員找時間下來給你看現場,檢查、合格後給你同意審批辦理的相關文書(簽字蓋章)。
4、將這些資料和文書交到政務中心相關窗口,工作人員給你受理。
受理後等4---5個工作日就可以領到證了。
⑷ 衛生許可證的辦理流程是什麼
一、 辦證順序:
申報圖紙(同時准備所需材料)審查圖紙及相關材料 現場驗收 合格後申報材料
10個工作日領取衛生許可證
二、 申辦衛生許可證所需申報材料:
1、 生產經營場所地平面布局圖一份,應標明比例尺(比例為1:100)、室內各功能房,基本要素(尺寸、名稱、設施名稱及個數),可自行手繪或用電腦繪制;
2、 生產經營場地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和租賃協議);
3、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一份;
4、 生產經營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一份:應標明方向、街道名稱、生產經營場所所在位置與周圍建築、相鄰單位的關系;
5、 法人或負責人培訓證明;
6、 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說明,產品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樣稿;
7、 產品或試產樣品衛生檢驗報告(在區縣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取得的當年度檢測報告)和產品執行標准(含企業標准);
8、 企業衛生管理的組織和制度的資料;
9、 實驗室設置情況(包括:實驗室規模、儀器設備、實驗人員資格證明)及可檢測項目(每批次、每天的留校和檢測指標、檢測項目);
10、 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一份:申請單位名稱寫明全稱或法定簡稱,加蓋公章(與營業執照申請單位名稱一致,個人不蓋章),單位地址、使用面積、衛生設施按實際情況填寫詳細,申請許可項目填寫生產經營范圍和種類,空格處以「無」字填寫;
11、 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申請書一份:「項目類別」一欄填寫新建、改建、擴建、還是續建,空格處以「無」字填寫;
12、 食品的委託加工還需提交委託加工合同書和受委託加工企業衛生許可證,且受委託企業衛生許可證項目中應含有與委託加工產品相同工藝的新產品;
13、 生產加工學生營養餐的企業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 制定學生營養餐的依據及標准;
(2) 學生營養餐的合理營養配餐資料:學生營養餐的營養素、熱量、蛋白質、脂肪、鈣、鐵、鋅、視黃醇當量、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的設計計算資料,根據營養成分計算的配料資料,根據食物配料編制食譜;
(3) 合理烹調,防止營養素損失的措施;
(4) 保證學生營養餐衛生安全的管理措施及食品留樣制度;
(5) 生產經營學生營養餐的送餐企業應提供企業標准,食品包裝上應標明廠名、廠址、主要營養成分最低含量、裝盒時間、食品時限;
(6) 營養工作人員資料(營養師資格證明);
14、 申請單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或《工商營業執照》(或副本)復印件;
15、 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4)衛生許可證流程圖擴展閱讀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章衛生許可證申請
第十一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三)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製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⑸ 食品安全衛生許可證辦理流程
確切的說應該是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程序包括申請與受理、審查、審批和發證四個步驟:
一、申請與受理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使用證明包括:①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②經營場所產權所有人與使用人的使用、承租合同或協議;③其它能證明經營場所產權歸屬的證明及使用者能合法使用該經營場所的相關證明或文件。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5、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6、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食品流通安全責任承諾。(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的簽署:法人企業由法定代表人簽字,非法人企業由企業負責人簽字,個人獨資企業由投資人簽字,個人新設立的或個體工商戶由業主本人簽字,或者由他們書面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簽字。)
9、法律、法規和上級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如《食品流通許可證現場核查表》。
二、審查
審查方式為書面材料審核和現場核查,應根據許可范圍和經營方式進行:
1.對零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和經營食品批發或批零兼營的食品經營主體,要書面審核其申請材料是否齊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基層工商所負責對本轄區內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進行現場核查,許可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證件。現場核查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
3.申請人對工商所現場核查結果存在異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局認為有必要的,縣級以上工商局可以要求工商所復查或直接進行復查。
4.進行現場核查時,可依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現場核查考評表》進行打勾、考評,並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和《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考評表》。
《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和《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考評表》各一式兩份,經核查人員、申請人簽字,加蓋工商所印章後,一份交給申請人,作為《辦法》第十條第八款「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它材料」提交許可機關,另一份工商所存檔。
三、審批
對申請者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核查後,由審核人員出具《食品流通許可審核意見表》,並報分管領導審批。分管領導根據審核意見表的情況,審批食品流通許可。同意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簽署批准意見,由受理窗口負責發放;不同意發放的,簽署不同意發放意見。
四、發證
受理窗口根據分管領導的審批意見,准予許可的,向申請者出具《准予許可通知書》,通知申請人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准予許可變更的,出具《准予變更許可通知書》,收繳《食品流通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並由受理窗口負責告知申請人。
⑹ 衛生許可證辦理流程以及需要的材料都有什麼
辦理流程
1、申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衛生許可證申請書》或者《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並遞交符合衛生要求的有關材料。
2、登記:依照衛生許可受理規定和公共場所許可的條件,有關部門對屬於受理范圍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登記。如果是公共場所,申請單位要先辦理建設項目衛生審查認定,等驗收通過後,在申報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3、受理:經過審查後,衛生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受理規定的單位發放《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受理規定的發放《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對於資料不全的,發出《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
4、審查: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後,組織業務人員按照國家標准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於有問題的提出整改措施。
5、決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審查意見,對符合規定的單位準予行政許可。
6、送達: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十個工作日內向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單位或者個人辦法《衛生許可證》。
所需材料
1、申請報告
2、《衛生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3、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4、衛生管理組織(架構)名單
5、各類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6、主要生產設備清單
7、建設項目四置圖、平面布局圖(空調系統生產車間、生產設備、給排水系統、衛生設施布局、通風排氣),要求提供藍圖或電腦列印圖(標明尺寸、面積和經營單位名稱)。
8、從業人員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
拓展資料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障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四條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許可證由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確定的職責范圍發放。
地方性法規或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級別做出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六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銷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七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衛生行政部門內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採取備案、登記、注冊等方式重復或者變相重復設置食品衛生許可。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預算。按照規定可以收費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准收取,所收繳的費用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章衛生許可證申請
第十一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三)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製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發放審查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託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築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製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採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製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築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築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章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許可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並確定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上加貼食品衛生等級標志。
第二十六條衛生許可證載明的單位名稱應當與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一致;單位注冊地地址與生產地地址不同的,填寫地址時應當分別標明。
第二十七條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規定式樣。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八條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XX-YYYYYY號(XXXXXX指行政區域代碼,YY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第二十九條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改變生產經營地址的,應當重新申請並辦理衛生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衛生許可證其他內容的,應當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對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或者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行政部門在予以變更前應當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同意延續衛生許可證的,原編號不變,有效期為四年。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新申請衛生許可證辦理。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於遺失後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並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十四條委託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託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託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
第三十五條委託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託方、受委託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衛生許可證發放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社會的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內部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有關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時,按照下列原則:
(一)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承辦人出具申請人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意見的,追究承辦人行政責任;
(二)承辦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主管領導仍然批准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承辦人和主管領導均有過錯的,主要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管檔案,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並按照規定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記錄的歸檔工作。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發現被許可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時,應當責令改正;被許可人有主管部門的,應當通報其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按照規定,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處罰。
對無證無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發放衛生許可證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決定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撤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根據《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參考鏈接:網路-衛生許可證
⑺ 衛生許可證辦理流程
1、申請人填寫相應的申請表,申請單位名稱寫明全稱或法定簡稱,加蓋公章,單位地址、使用面積、衛生設施按實際情況填寫詳細,申請許可項目填寫生產經營范圍和種類,空格處以「無」字填寫,到受理窗口遞交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7)衛生許可證流程圖擴展閱讀:
衛生許可證,是指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及餐飲店的經營活動,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發給的衛生許可憑證,有注冊備案的許可證號。
根據2005年12月衛生部印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⑻ 衛生許可證辦理流程以及需要的材料都有什麼
一、 辦證順序:申報圖紙(同時准備所需材料)審查圖紙及相關材料 現場驗收 合格後申報材料10個工作日領取衛生許可證二、 申辦衛生許可證所需申報材料:1、 生產經營場所地平面布局圖一份,應標明比例尺(比例為1:100)、室內各功能房,基本要素(尺寸、名稱、設施名稱及個數),可自行手繪或用電腦繪制;2、 生產經營場地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和租賃協議);3、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一份;4、 生產經營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一份:應標明方向、街道名稱、生產經營場所所在位置與周圍建築、相鄰單位的關系;5、 法人或負責人培訓證明;6、 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說明,產品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樣稿;7、 產品或試產樣品衛生檢驗報告(在區縣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取得的當年度檢測報告)和產品執行標准(含企業標准);8、 企業衛生管理的組織和制度的資料;9、 實驗室設置情況(包括:實驗室規模、儀器設備、實驗人員資格證明)及可檢測項目(每批次、每天的留校和檢測指標、檢測項目);10、 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一份:申請單位名稱寫明全稱或法定簡稱,加蓋公章(與營業執照申請單位名稱一致,個人不蓋章),單位地址、使用面積、衛生設施按實際情況填寫詳細,申請許可項目填寫生產經營范圍和種類,空格處以「無」字填寫;11、 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申請書一份:「項目類別」一欄填寫新建、改建、擴建、還是續建,空格處以「無」字填寫;12、 食品的委託加工還需提交委託加工合同書和受委託加工企業衛生許可證,且受委託企業衛生許可證項目中應含有與委託加工產品相同工藝的新產品;13、 生產加工學生營養餐的企業還需提供以下資料:(1) 制定學生營養餐的依據及標准;(2) 學生營養餐的合理營養配餐資料:學生營養餐的營養素、熱量、蛋白質、脂肪、鈣、鐵、鋅、視黃醇當量、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的設計計算資料,根據營養成分計算的配料資料,根據食物配料編制食譜;(3) 合理烹調,防止營養素損失的措施;(4) 保證學生營養餐衛生安全的管理措施及食品留樣制度;(5) 生產經營學生營養餐的送餐企業應提供企業標准,食品包裝上應標明廠名、廠址、主要營養成分最低含量、裝盒時間、食品時限;(6) 營養工作人員資料(營養師資格證明);14、 申請單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或《工商營業執照》(或副本)復印件;15、 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⑼ 衛生許可證正常辦理流程需要多久
如果你的所有審查都合格,那麼10個工作日即可領取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辦證順序:
1、申報圖紙(同時准備所需材料)
2、審查圖紙及相關材料
3、現場驗收
4、合格後申報材料
5、10個工作日領取衛生許可證
根據2005年12月衛生部印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9)衛生許可證流程圖擴展閱讀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
衛生許可證發放審查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託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築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製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採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製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