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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利弊

發布時間: 2021-02-12 13:56:26

『壹』 論述行政許可的作用有哪些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版事特定權活動的行政性管理行為。
其作用有如下幾條:
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貳』 論述行政許可的作用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內申請,經依法審容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作用為:

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叄』 行政許可和行政認可以及認證的區別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認可又稱行政審核,其實質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認可,實踐中經常表現為蓋公章;行政批准又稱行政許可,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同意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實踐中表現為許可證的發放。
認證,按照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定義,是指由國家認可的認證機構證明一個組織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標准、技術規范(TS)或其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
參見:http://ke..com/view/35813.htm
http://ke..com/view/24399.htm
http://ke..com/view/1200633.html

『肆』 簡述行政許可的作用

1.行政抄許可是國家對社會襲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伍』 行政許可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和意義

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意義有:

第一,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將促進行政機關管理理念的更新。行政許可法所確立的原則和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對行政機關產生的深遠影響,首先是觀念的沖擊和更新,觀念的更新將促使行政機關樹立現代的行政管理理念。行政機關的權力來自人民的授權,來自法律的授予。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是對相對人的「恩賜」,而是對申請人行使權利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的一種核實和認可。行使行政權要權責統一,不能只要權力,不負責任,不受監督,違法行政要承擔法律責任。行使行政權既要遵守法律的實體規定,又要遵守法定程序,忽視法定程序,就難以保證實體的公正,也是一種違法。這些行政管理理念的確立,對於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證行政權的正確行使將發揮重要作用。

第二,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將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行政許可作為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長期以來,由於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存在著許可事項過多、過濫問題。在某些領域,一講管理就要審批,審批就要發證、年檢,行政機關管了很多不該管、管不好的事情,行政成本付出很多。行政許可法嚴格限制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規定了什麼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什麼事項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在政府管理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主決定的關繫上,確立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主決定優先的原則;在政府管理與市場競爭的關繫上,確立了市場優先的原則;在政府管理與社會自律的關繫上,確立了社會自律優先的原則。這些制度和原則對防止公權力對社會經濟生活和公民個人生活的過度干預,培育社會自律機制,發揮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促進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上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將有力地推進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政府運作的基本准則。針對行政機關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和不予行政許可、權責脫鉤、監督不力以及忽視、剝奪公民對行政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問題,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和法律制度,明確規定行政權的行使必須與責任相統一,向社會公開行政管理的主體、依據、內容、過程及結果,規定了行政許可聽取意見制度、說明理由制度、聽證制度和舉報投訴制度等。這有利於促進行政機關依法管理、依法辦事,有利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行政管理,並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

第四,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將進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行政管理分為事先、事中和事後。行政審批是事前管理,還有事中和事後的管理。過去行政機關往往只重視事前管理,而忽視事中、事後管理,管理方式陳舊落後,管理成效差,群眾有意見。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行政機關要將事前行政許可與事後嚴格監管、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動態管理與靜態管理、加強管理與提高服務有機結合起來,充分利用間接管理手段、動態管理機制和事後監督檢查,加強對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同時,許可法規定的一系列方便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的制度和程序,以及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一個窗口對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制度,對行政機關樹立服務意識、改進作風有著重要的作用。第

五,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將有利於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行政許可法規定必須事前公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申請人可以不到現場,而通過信函、郵件提出申請,以及對某些許可事項採取招標、拍賣、統一考試、實地檢測等方式作出決定,這就極大地增加了許可的透明度,減少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當事人私下接觸,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許可過程中暗箱操作、濫用權力、權錢交易等現象的發生。

『陸』 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

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柒』 行政許可下放地方的利弊

(一)改革許可制度,放鬆管制,是經濟發展的要求。20世紀80年代以來,為了解決長期困擾人們的經濟增長緩慢問題,在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出現了改革和放鬆政府管制的趨勢。英國從撒切爾政府開始就拋棄了過去一貫奉行的國家干預政策,採用私有化、分權、放鬆管制、競爭機制、企業精神等所謂新的「自由市場經濟」和非官僚化制度來促進經濟發展。在美國,解除政府對經濟的過度管制一直是80年代裡根政府8年執政的熱門話題;90年代,柯林頓政府亦宣稱,「大政府的時代已經結束」,政府的管理模式正由過去的強制管制朝著市場自律的方式發展。90年代以後,日本的泡沫經濟開始崩潰,為應對嚴峻的局面,日本政府也開始了大規模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放棄規制(管制)、保護模式的體制,構築充滿創造性和活力的健全的競爭社會。我國的情況雖與西方國家不完全相同,經濟持續高增長,但如果不對過度的不適當的政府管制盡快加以改革,也難以保證經濟長期健康發展。

(二)改革許可制度是改善投資環境的需要。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的人到本地投資,這幾乎是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多年來一貫的承諾,良好投資環境所包括的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有三項,即良好健全的法律法規、廉潔高效的政府運作和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其中,一個很少或沒有貪污且辦事富有效率的政府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改革許可審批制度,放棄不必要的管制,建立便捷透明的管製程序有助於建立廉潔高效的政府,從而真正給投資者信心。

(三)改革行政許可制度,適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要求。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制國內貿易的行為(實際上遠不止管理貿易的行為,可能包括政府管理模式和具體方法)均要受到世貿組織規則約束。在復雜的世貿組織規則中,無歧視的貿易、促進公平競爭、貿易政策法規透明度等基本原則,進口許可證協議、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中有關引進外資審批的規則等都與行政許可審批制度直接相關。這些規則對我國政府均具有直接的約束力。此外,各國普遍遵守的國際慣例以及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或經驗,我們也應當遵守或者借鑒。

三、改革行政許可制度的建議

針對我國行政許可與審批制度存在的問題,按照世貿組織規則總的要求,借鑒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經驗,對我國的許可審批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建議:

(一)放鬆管制,減少許可審批項目。盡管我國已經從整體上放棄了計劃經濟模式,但是計劃經濟的陳舊觀念仍在支配著許多官員的行為。他們仍舊習慣於管得多、管得深。現在是進一步放鬆管制還經營者更多自由的時候了。放鬆管制的有效途徑,就是政府進一步強制性精簡機構、歸並減少政府職能,在此基礎上大幅度減少許可審批項目,把政府的管製作用降到最低限度。給生產經營者最大的活動空間。

(二)嚴格具體許可項目的確定。首先,一方面,許可審批應當依照許可權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設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許可審批。另一方面,只要不影響國家利益,即使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規定,地方政府也可以不設置許可審批。其次,在制定法律、法規或規章時,必須嚴格控制許可和審批的設置。審查立法草案時應當著重審查許可審批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會。

(三)建立便捷、透明的許可程序。首先,許可審批程序的繁簡不應一概而論,應當與有關事項的重要程度、處理工作的難易、所需人力及時間的多少等情況相適應。其次,無論許可審批程序繁簡如何,當事人獲得有關信息以及申請、面談和取得許可或批准證書都應當極為方便。其三,在最短的時間之內作出是否授予許可或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其四,獲得許可或批準的條件、申請所需文件或材料、案件受理部門、費用標准、結案時限等信息應當在機關辦公地點、機關手冊、機關互聯網中公開,並免費索取或下載。

(四)合理收取費用。管理是有成本的。在政府並不富裕的情況下,向相對人收取一定的費用是應當的。但是,政府收費的標准必須嚴格按照合理成本和不得贏利的原則來確定。當然,收費過高問題的解決還有賴於政府的稅費改革。

(五)取消對許可證的年審制度。我國的許可審批制度本身已弊端重重,而許可證的年審制度使這種弊端成倍擴張。因為年審一次差不多又經歷了一次辦證過程。事實上,除極其個別的事項外,絕大多數的年審不僅沒有必要,而且不合情理。當然,年審並非一無是處,但年審的正面作用基本上可由平時的管理代替。

(六)盡快制定行政許可法。我國的行政許可法正在起草過程中。筆者期望未來的許可法能夠反映本文及其他類似意見,革除我國現行許可審批制度的弊端,使政府的管制行為不僅有法可依,而且有良法可依。

『捌』 行政許可的性質和功能是什麼

答:行政許可的性質:行政許可作為一種事前控制手段,其基本特點是容許某人做某事版,其本質主權要表現為對相對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資格和行使權利的條件的審查核實,符合法定資格和條件的,就准予從事某種特定活動。這種「准予」,不是對相對人的賦權,更不是高興就給,不高興就不給的施捨。也就是說,行政許可對行政機關來說不是一種可以隨意處置的權利,而是一種責任。行政機關有責任為許可申請人實現其權利提供相關服務。 行政許可的功能:一是控制危險。這是行政許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二是配置資源。通過公開、公正、公平的方法,對有限資源進行配置。三是證明或者提供某種信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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