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代理許可 » 安全行政許可

安全行政許可

發布時間: 2021-02-12 11:28:48

① 具有法律資格的行政許可有哪些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是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於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繫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於普遍許可。如遊行示威的許可,煙花爆竹的生產與銷售的許可等。
普通許可有二個顯著特徵:一是對相對人行使法定權利附有一定的條件;二是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特許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如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
特許有二個主要特徵: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後,一般應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可以轉讓、繼承;二是特許一般有數量限制,往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的方式決定是否授予特許。

認可
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採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
認可有四個特徵:一是主要適用於為公眾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直接有關,並且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認定;二是一般要通過考試方式並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認可;三是資格資質是對人的許可,與人的身份相聯系,但不能繼承、轉讓;四是沒有數量限制。

核准
核準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准、經濟技術規范,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准、規范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如電梯安裝的核准,食用油的檢驗。
核准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依據主要是專業性、技術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據實地驗收、檢測來決定;三是沒有數量限制。

登記
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工商企業注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
登記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未經合法登記的法律關系和權利事項,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二是沒有數量限制;三是對申請登記材料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當場做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② 什麼是行政許可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依回法審查,准予其從事某種特定活答動的行為。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③ 什麼是行政許可

1、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3、行政許可范圍的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4、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④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是否可以代理

這個不可以,安全生產許可是針對一個法人企業。你說的可能是以掛靠的形式出現的。這個掛靠是不被法律所承認的。但是。。。。

⑤ 行政許可證與生產許可證區別

行政許可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行政審批,它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例如:要創辦企業,就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行政許可證只是行政許可的一種表現形式。 產品生產許可證,是產品經檢驗達到質量標准合格時,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是生產條件經檢驗達到安全生產標准時,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

⑥ 屬於行政許可行為的有哪些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2016年2月3日國務院關於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詳見國發〔2016〕10號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計13項)

1、價格鑒證師注冊核准

2、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3、開采黃金礦產資質認定

4、地質資料保護登記

5、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6、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批

7、商業銀行跨境調運人民幣現鈔審核

8、中葯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認證

9、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產審批

10、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審批

11、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

12、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認可

13、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備案登記、匯兌核准

(6)安全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的范圍: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許可

⑦ 安全生產三同時審批是否屬行政許可依據是什麼

是行政許可,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版產經營單位新建權、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具體下來,有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三同時」、礦山企業的「三同時」等。

⑧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包含什麼內容

一、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認定。

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操作資格認定。

三、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四、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五、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專業生產企業審批。

六、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批。

七、安全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

八、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認可。

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

十、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

十一、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

十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

十三、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核發。

十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核發。

十五、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認可。

十六、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十七、易制毒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十八、易制毒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十九、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

⑨ 關於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

原文是 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版可的,行政機關不予權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對未取得行政許可處罰,第七十八條是對已取得行政許可的處罰,為什麼有3年和1年的區別,主要是考慮到申請人通過不正當手段已經取得行政許可屬於「既遂」的情況,後果更為嚴重,所以處罰亦應當相應加重。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