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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延續

發布時間: 2021-02-12 10:33:21

❶ 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怎麼辦

行政機關對於申抄請人申請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逾期未作決定的 視為( 准予延續 ) 。 行政機關對於申請人申請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逾期未作決定的 視為(准予延續)。 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申請人申請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釋義:第五十條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用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過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❷ 申請延續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需要帶什麼證件

行政許可的期限制度
行政許可的期限制度是為了保證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活動的高效,而對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整體及各個環節提出的時間上的限制。期限制度要發揮作用,有關行政許可期限的設計必須明確、合理、高效。即期限必須明確,期限的規定必須合理,有關期限的規定要體現高效的原則。
一、一般期限
1、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一般期限。從提高行政辦事效率原則出發,行政許可法規定,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該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為20日。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的計算,自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2、多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行政許可事項,涉及多個行政機關,實行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即指在實行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中,從第一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至最後一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止,其期限跨度不得超過45日。
3、多層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下級行政機關審查期限。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法律、法規對下級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許可材料的期限規定長於20日或短於20日的,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而不適用於有關20日的規定。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長於20日的,其規定無效,應當予以撤銷;規定短於20日的,則符合本條規定,可以拘束行政機關。
4、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的期限。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盡速將有關行政許可證件頒發或者送達給被許可人。考慮到製作、填寫某些行政許可證件需要一定的時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的,必須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的10日內完成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以及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二、期限的延長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延長行政許可期限的兩種情形:
一是,法律、法規可以規定更長的審查期限。對情況復雜的行政許可,在20日內不能辦結的,法律、法規還可以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是否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另行規定,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長於20日的審查期限。
二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批准延長期限。對因出現合理的客觀原因致使行政機關無法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行政許可事項,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相應延長期限。
行政機關延長行政許可的審查期限,應當符合幾點要求:一是其延長的理由必須是正當的,並且,行政機關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二是要履行嚴格的內部報批手續。三是延長期限應當短於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
三、期限的扣除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中的除外事項主要是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事項,這些活動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但應將聽證等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❸ 對行政許可的延期是否有具體規定

根據《行政許可延期辦理暫行條例》是可以申請延期的。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實施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需要延期決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延期辦理,是指行政許可事項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經批准可以延長辦理期限的方式。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許可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十日;採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經縣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十五日:
(一)涉及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
(二)由於不可抗力因素或應急突發事件的;
(三)行政許可機關認為需要延長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需延長辦理期限的,行政許可機關承辦人員應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採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承辦人員應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申請。
第六條 延期辦理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書應載明延期的事實和理由。
第七條 延期辦理申請應由經辦機構負責人審核,報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採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延期辦理申請應由本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報縣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
第八條 延期辦理申請批准後,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在許可期限屆滿前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並抄送縣365便民服務中心。
第九條 延期辦理申請文件、批准文件及延期決定應與行政許可批准文件一並整理歸檔。延期辦理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未經有權機關負責人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第十條 行政許可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由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❹ 行政許可事項的延續

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事項的變更與延續是由行政許可法第49條和第50條規定的。行政許專可法第49條規定屬:「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行政許可法第50條規定:「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❺ 被許可人應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 )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被許可人應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內政機關提出延續容申請。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❻ 被許可人對行政機關拒絕延續許可有效期的決定,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嗎

行政機關對來於申請人申請延續行政自許可的申請逾期未作決定的 視為(准予延續)。行政機關對於申請人申請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逾期未作決定的 視為(准予延續)。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申請人申請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釋義:第五十條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用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過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❼ 關於行政許可變更和延續

根據是《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專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屬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被許可人(行政機關)是可以主動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

❽ 行政許可的期限有什麼規定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的,視為准予延期。

❾ 《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

您提出三個問題:
第一個是甲申請延續許可;,第二、第三不知是否申請延續。
1甲直到許可證期限屆滿的那一天才向行政許可機關申請延續許可,行政許可機關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後的第10天作出准予延續許可的決定。
答案、「行政許可機關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後的第10天作出准予延續許可的決定。」行政機關決定是錯誤的、違法的。
理由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關鍵詞:申請 屆滿前作出。屆滿後的第10天作出准予延續許可的決定,明顯是錯誤的、違法的。

2甲的許可證在許可期限屆滿後的第一天至第九天里的效力處於什麼狀態?為什麼?
答案;處於被注銷許可手續狀態。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理由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3,行政許可機關是否有權在許可證期間屆滿後第十天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許可的決定?為什麼?
答案:這個與第一個問題一樣的,行政機關決定是錯誤的、違法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也就是說行政機關決定期限是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過一天也不可以。

❿ 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多少日

抄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五十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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