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許可程序規定
1. 如果網上的火車票賣完了,那麼火車站的售票廳還有票賣嗎
沒有票賣,網上的票和窗口實行同步購票。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回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答
第三十八條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售票時應當由購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並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記載旅客的身份信息。攜帶免票兒童的,應當憑免票兒童的有效身份證件同時免費申領實名制客票。
通過網路、電話等方式實名購票的,購票人應當提供真實准確的旅客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並在取票時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1)交通行政許可程序規定擴展閱讀: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相關法條: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客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和客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2. 未按照交通行政許可程序,同意高速公路施工單位進行大、中修等施工項目時,導致發生交通事故。
管理者沒有責來任。施工單源位負全部責任。
按照法規,施工單位在獲得高速公路管理者同意開展工程後,必須到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封路施工手續,如果沒有辦理,即屬於違法施工,所有的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
在高速公路上開展工程,除了有業主的同意外,還必須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才可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3. 我想開個物流公司,需要些什麼材料。註明,還要辦《道路運輸資格證》
按照交通運輸部《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並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並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復印件;擬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註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註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投入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並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五條從事貨運代理(代辦)等貨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並持有關登記證件到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並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4.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哪幾項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5. 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的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抄的,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或者其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交通行政許可:
(一)交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交通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交通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6. 交通行政許可審批科長怎樣簽署審批意見
、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基本情況
近行政審批工作縣委政府高度重視縣行政許管委直接領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扎實穩步推進按照精減項目、減少環節、規范程序、提高效率、明確責任、強化服務工作要求結合建立行政審批服務廳貫徹實施《行政許》縣委政府膽改革行政審批運行管理機制部門行政審批項目、依據、限、程序進行清理、規范行政審批程序進步優化簡化辦事效率明顯提高辦事環境逐步改善
()行政審批項目管理程序明確
推進全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程縣政府明確行政行政審批項目管理程序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及取消及文件、政府公眾信息網、行政審批網站進行公示相關行政機關再審批;新辦審批業務嚴格審查關由行政審批管理制部門審查報縣政府主要領導或管領導審查、研究實施部門隨意增加審批項目經清理規范目前全縣行政審批項目由2004416項變348項其屬行政許 310項屬非行政許行政審批38項
(二)行政審批運行程序機制較完善
行政審批服務廳審批流程化全縣39部門、單位進入廳集辦公設辦事窗口17其駐窗口16、綜合窗口1(受理23部門行政審批業務)廳推行告知制、單軌制、雙章制等辦件管理制度實行六件制、流程式、網路化辦件行政相廳辦事般咨詢窗口進行咨詢辦事窗口申請辦事窗口性告知並審查材料、場更材料齊場告知材料齊備給予受理能即辦場辦結需科室聯辦理按程序辦理二部門行政審批機制相集化全縣創新審批機制部門內部行政許職能進行合理歸並相集部門行政許權12部門單獨設立許科科室員整體進駐廳集辦公負責受理辦理涉及本部門單位行政審批業務;20部門掛牌設立許科未整體進駐廳部門由廳綜合窗口接件部門許科辦理三窗口行政審批授權明晰化建立三級授權委託書制度實行重項目主要領導或集體決策審批、重要項目管領導審批、般項目行政許科審批三級授權工商部門推行審核企業預核名、注冊十簡便環保、衛、林業、質監等部門充授權許科所辦件由窗口員直接現場、直接辦件土農房建設、交通運管、房管部門初審復審、財政契稅整體進入廳實現窗口外行政審批廳辦事窗口或行政許科直接審批項目達101項直接審批率29%四涉及部門行政審批並聯化重點涉及外投資或兩行政部門審批事項縣管委建立綠色通道制度推行聯審辦實行告知承諾、缺席默認、超默認、特事特辦、先批辦些做幅度減化部門審批程序實現行政審批提速全市處於靠前位置
(三)行政審批辦事程序較規范
全縣重點進入行政審批服務廳行政許、核准、登記、備案項目規范辦事程序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做每審批事項目前置都規依據共簡化部門辦事程序41項現行行政審批限4639比定限壓縮2691二普遍設立行政審批《辦事指南》《辦事指南》置放於辦事窗口並通行政審批網站審批項目、程序、材料、限、收費、依據、結及申請書格式文本、示範文本等實行九公三認真實施審批項目流程再造全縣基本建設、新征建設用、土使用權轉讓、企業登記、產性企業改擴建、采礦權審批、房屋交易、公積金貸款等12項重審批程序實施流程進行再造明晰辦事環節統公示群眾提供辦事便通流程再造縣土局原資產、耕保、土利用、規劃等4科室合並兩科;建委試行三段式審批審批環節由14項減13項(工程質監安監合並審批)前置由88項減60項審批限126工作減42辦事程序幅度簡化
(四)行政審批內部程序相明確
《行政許》實施縣行政許管委行政審批項目內部流轉提應制定工作規程涉及部門兩科室或部門審批應制定流程圖等九應要求目前16設辦事窗口部門建立行政審批《工作規程》明確行政審批申請、告知、接件、受理、審查、簽批、制證、蓋章、監管、評價、公示、送達等具體要求;製作《行政審批工作手冊》明確辦事窗口工作職責、崗位職責、工作員任職要求、行政審批目錄、辦理科室及授權委託審批目錄、工作流程圖、服務承諾及准則等內容規范行政審批受理式、審查式、簽批式、蓋章式、送達式使部門行政審批程序較明晰化
二、存主要問題
()行政審批運行程序待強化
調查情況看主要存幾面問題:行政審批相集夠面行政審批窗口向廳集夠些部門沒行政審批廳設立辦事窗口種借口進入撤行政審批廳或者由原設窗口變綜合窗口稅局使用市信息網系統由撤行政審批廳給外投資者帶便;水電、農業由設窗口改綜合窗口另面些部門內部行政審批權相集夠行政許科名實特別關立項、規劃、用等與基本建設投資、外投資密切相關部門沒能進步整合行政審批職能使設廳辦事窗口審批許可權十限縣計委部門民間投資備案項目辦事窗口尚能完全授權審批縣建委基本建設、建設項目規劃土部門新徵用等關科室整合夠辦事環節程序復雜三授權審批率低各部門授權廳許科直接審批項目全部項目30%些窗口仍存空轉問題四賦予行政許管理機構協調職能力度強推行聯審辦效缺乏制度保障
(二)基本建設行政審批程序待簡化
固定資產投資領域審批程序除備案項目外般包括立項、行性研究、用、設計案、初步設計、施工圖、工竣工驗收等若干審查階段各階段若干審批環節其屬審批項目要涉及計委、土、建委、環保、消防、交通、市政、水利、氣象、旅遊等10部門需經項目報建辦理選址意見書、土徵用、質勘察、環境影響審批、消防審批、防雷審查等36申報程序或辦事環節並涉及災評估、質測繪、價評估、施工圖審查、建設交易、防雷、質量檢測、環境監測、建設工程設計咨詢、房屋評估、房屋測繪、房產交易等12介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屬核准項目般包括申請、項目核准申請報告(由具備相應資質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規劃選址意見書、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項目用預審意見或土使用權讓合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涉及資產或土使用權資須由關部門具確認文件、涉及特許經營項目需提供權部門具批准意見、根據關律規應提交其文件環節且審批與收費銜接誰審批、誰收費使收費審批前置條件辦事程序十復雜
(三)部門內部門審批程序復雜
存主要問題:部門內部科室未整合審批職能未能向行政許科相集;沒認真制定實施行政審批工作規程;介組織沒與行政機關完全脫鉤加誰審批、誰收費部門服務質量高致群眾辦事難問題沒能效解決建設領域行政審批面般要經辦理選址意見書 、建設用規劃許證、房屋拆遷許證、 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復、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建設工程規劃許證、 建設工程項目報建、招投標申請、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13階段每階段涉及2至5程序3至12申報材料共涉及6辦理科室、4介、事業組織73項程序需蓋章60至70新徵用土領域審批面般要經申請、耕保科現場踏勘、進入預審(土利用規劃、災評估報告、礦產壓覆、擬用面積測繪)、預辦(表書四案、初步設計批復、委託征補償安置協議、勘測定界報告、土利用現狀幅圖、其涉及環保、消防等資料)、縣政府向市政府報審批、統征辦征、安置補償再進行劃撥、讓或招、拍、掛等17環節共涉及7科室、6介組織事業單位70程序需提交90份相關資料加科、局審核簽字等環節辦事環節更
三、改革行政審批程序策措施
改革行政審批程序牽發全身我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走全市前列處於改革攻堅階段簡化行政審批程序解決群眾辦事難必須解放思想力機制創新主線推進重點領域行政審批改革突破口加行政審批運行機制、審批程序改革力度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規律新行政審批秩序
()解放思想創新行政審批廳管理
行政審批廳順應行政審批改革要根本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必須減少行政審批項目同創新行政審批廳建設管理需要我解放思想發揚敢想敢幹、實干快乾武隆精神膽借鑒江浙經驗進行思維創新、實踐創新根據市政府《關於進步創新完善行政審批服務廳運行機制指導意見》(渝府發[2006]156號)文件精神《行政許》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確立相集許權制度建議縣政府報請級民政府同意創新建立協調型、部實體型相結合行政審批服務廳明確廳縣級行政機構設立管理、協調、審批、監督四工作部門行政審批工作實施充協調權經性、般性項目直接審批權使廳真全市、全首屈指政務服務同稅、農業、水電、事等部門廳增設設窗口;建委規劃、土土利用科與行政許科等要進步整合審批職能進駐廳窗口強化審批職能
(二)創新行政審批服務模式
結合武隆實際情況積極推行並聯審批、代辦服務、表受理、告知承諾、集檢、市縣鄉鎮三級行聯、網協同審批等服務模式建議縣委政府整合相關職能部門資源發網協同辦公系統並統建立全縣行政審批服務網站並終實現縣鄉村行政審批聯網實現網預受理、審批服務逐步推行網並聯審批鼓勵涉及行政許介組織、行業協、事業單位廳設立服務點便群眾辦事
(三)加重點領域行政審批程序改革力度
投資項目領域要認真制定實施非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辦少數重項目限制類項目經濟安全、資源環境、整體布局等面進行核准其使用政府資金建設非政府投資項目論規模律實行備案制並依其辦理環境保護、土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產、城市規劃等許手續建設用領域應通公招標、掛牌、拍賣取用項目律實行招拍掛;宜實行招拍掛需市政府審批用項目要進步明晰、簡化新征建設用、經營性土讓、非經營性土劃撥內部辦理程序嚴格用政策審批限建設規劃領域要區別規劃區、非規劃區項目簡化非規劃區、般項目審批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領域要根據全市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案結合武隆實際盡快推行建設領域五環節限並聯(合並)審批改革合並內容相近、重復設置審批環節
(四)完善行政審批相關制度
要進步完善聯審辦制度規范縣政府或縣行政許管理委員聯審辦、縣行政審批服務廳聯審辦、部門牽聯審辦程序及制度聯合辦遇重、緊急或難點問題由縣政府召聯審議研究解決;般性行政審批、或縣委政府交辦行政審批事項由行政審批服務廳召聯審議;需兩科室審批事項由部門並聯辦件聯審辦實行性集告知、統受理、集辦件、承諾辦件、特事特辦、先批辦並實行超默認制、缺席默認制二實行牽部門負責制重點建設領域行政審批程根據同階段需由部門共同辦理審批事項明確牽部門統受理其涉及部門均協辦其立項階段由縣計委牽規劃選址、規劃審批階段由縣建設、規劃局牽施工階段由縣建委牽;徵用建設用階段由縣土部門牽各牽部門協審部門協調權、監督權各協審部門牽部門負責規定限內向牽部門提辦理意見並承擔相應責任三完善聯合踏察制度建設項目需要組織兩部門現場踏察事項由縣行政服務廳組織各相關部門完踏察允許各部門、散踏察各部門要及參加聯合踏察並踏察結束按照規定限向牽部門提明確書面意見否則即視同意並承擔相應責任四積極落實《武隆縣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制度》(武隆行管委發[2006]5號)文件重項目實施特事特辦涉及安全、違反家政策規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先審批辦手續五力實施授權委託審批制度要通建立授權委託審批制度縣級部門所審批程原則都廳內進行部門每審批項目需簽批管領導原則能、內部簽批科室於兩
(五)著力簡化部門內部辦事程序
各部門要認真制定行政審批工作規程進行行政審批內部門辦事流程再造徹底清理行政許、非行政許其服務項目審批辦事程序、申報資料、前置條件、收費依據及標准凡符合律規、行政條例律取消要清理涉及行政審批介組織、行業協事業單位精簡各類專業技術審查事項各行政審批部門要與介、行業協組織完全脫鉤再承擔或變相承擔關專業設計圖技術性審查工作要辦理間項目進步壓縮審批限要清理收費項目改革收繳式由投資項目根據投資規模、投資領域、投資點、土使用同類型由縣政府綜合測算收費標准制定收費配案由縣行政審批服務廳窗口性代收各種費用;工業園區項目免收、減收、緩收相關行政事業費用;沒律依據各類收費項目律清理取締;般性行政審批律取消收費確保部門簡化辦事程序
7. 交通法第28條是什麼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4年第10號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已於2004年11月5日經第2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交通行政許可依法實施,維護交通行政許可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規范交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遵守《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規定的程序。
本規定所稱交通行政許可,是指依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省級地方人民政府規章的設定,由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實施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
第三條 交通行政許可由下列機關實施:
(一)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實施交通行政許可;
(二) 海事管理機構、航標管理機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實施交通行政許可;
(三)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依據本規定,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將下列內容予以公示:
(一) 交通行政許可的事項;
(二) 交通行政許可的依據;
(三) 交通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四) 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
(五) 交通行政許可統一受理的機構;
(六) 交通行政許可的條件;
(七) 交通行政許可的數量;
(八) 交通行政許可的程序和實施期限;
(九) 依法需要舉行聽證的交通行政許可事項;
(十) 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目錄;
(十一) 申請書文本式樣;
(十二)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許可的決定;
(十三)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依法應當收費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准;
(十四) 交通行政許可的監督部門和投訴渠道;
(十五)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項。
已實行電子政務的實施機關應當公布網站地址。
第六條 交通行政許可的公示,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 在實施機關的辦公場所設置公示欄、電子顯示屏或者將公示信息資料集中在實施機關的專門場所供公眾查閱;
(二) 在聯合辦理、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的場所公示;
(三) 在實施機關的網站上公示;
(四)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交通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向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提出。
申請人申請交通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實施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申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填寫本規定所規定的《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見附件1)。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對申請書格式文本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法使用申請書格式文本的,交通行政機關應當免費提供。
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許可申請。
申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許可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交通行政機關應當記錄申請人申請事項,並經申請人確認。
第九條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提出交通行政許可
申請,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實施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的,應當出具載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許可權的授權委託書,並出示能證明其身份的證件。
第十條 實施機關收到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2),同時告知申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三)申請材料可以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見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 申請事項屬於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後受理交通行政許可申請,除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4)。
《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應當加蓋實施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註明日期。
第十一條 交通行政許可需要實施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實施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統一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決定。
實施機關未確定統一受理內設機構的,由最先受理的內設機構作為統一受理內設機構。
第十二條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實行責任制度。實施機關應當明確每一項交通行政許可申請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三條 實施機關受理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實施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當場)決定書》(見附件5)。
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審查申請材料反映的情況是否與法定的行政許可條件相一致。
實施實質審查,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 當面詢問申請人及申請材料內容有關的相關人員;
(二) 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之間的內容相互進行印證;
(三) 根據行政機關掌握的有關信息與申請材料進行印證;
(四)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五)調取查閱有關材料,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六) 對有關設備、設施、工具、場地進行實地核查。
(七)依法進行檢驗、勘驗、監測;
(八)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
(九)舉行聽證;
(十)召開專家評審會議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實施機關對交通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向該利害關系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徵求意見通知書》(見附件6)及相關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請人商業秘密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有權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實施機關應當將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及時反饋給申請人,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十五條 除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外,實施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見附件7),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實施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法定除外時間通知書》(見附件8),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9)。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根據考試成績、考核結果、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實施機關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0),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實施機關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後,應當在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交通行政許可(當場)決定書》、《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實施機關印章,註明日期。
第十九條 實施機關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實施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 交通行政許可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二) 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三) 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四)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機關應當在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之前,向社會發布《交通行政許可聽證公告》(見附件11),公告期限不少於10日。
第二十一條 交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沖突的,實施機關在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並出具《交通行政許可告知聽證權利書》(見附件12)。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是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實施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第二十二條 聽證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主持人、記錄人等;
(四)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理人及其委託代理人;
(五)利害關系人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理人及其委託代理人;
(六)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
(七)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的審查意見及證據、依據、理由;
(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申辯、質證的內容及提出的證據;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聽證筆錄應當由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照《行政許可法》和《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查處。
第二十四條 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許可檔案制度,及時歸檔,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許可檔案材料。
第二十五條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對交通行政許可文書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書格式由交通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8.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規定
第一條為保證交通行政許可依法實施,維護交通行政許可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規范交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遵守《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規定的程序。
本規定所稱交通行政許可,是指依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省級地方人民政府規章的設定,由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實施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
第三條交通行政許可由下列機關實施:
(一)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實施交通行政許可;
(二)海事管理機構、航標管理機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實施交通行政許可;
(三)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依據本規定,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實施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將下列內容予以公示:
(一)交通行政許可的事項;
(二)交通行政許可的依據;
(三)交通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四)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
(五)交通行政許可統一受理的機構;
(六)交通行政許可的條件;
(七)交通行政許可的數量;
(八)交通行政許可的程序和實施期限;
(九)依法需要舉行聽證的交通行政許可事項;
(十)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目錄;
(十一)申請書文本式樣;
(十二)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許可的決定;
(十三)實施交通行政許可依法應當收費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准;
(十四)交通行政許可的監督部門和投訴渠道;
(十五)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項。
已實行電子政務的實施機關應當公布網站地址。
第六條交通行政許可的公示,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在實施機關的辦公場所設置公示欄、電子顯示屏或者將公示信息資料集中在實施機關的專門場所供公眾查閱;
(二)在聯合辦理、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的場所公示;
(三)在實施機關的網站上公示;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交通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向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提出。
申請人申請交通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實施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申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填寫本規定所規定的《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見附件1〔略〕)。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對申請書格式文本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法使用申請書格式文本的,交通行政機關應當免費提供。
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許可申請。
申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許可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交通行政機關應當記錄申請人申請事項,並經申請人確認。
第九條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提出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實施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的,應當出具載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許可權的授權委託書,並出示能證明其身份的證件。
第十條實施機關收到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2〔略〕),同時告知申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三)申請材料可以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見附件3〔略〕),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後受理交通行政許可申請,除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4〔略〕)。
《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應當加蓋實施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註明日期。
第十一條交通行政許可需要實施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實施機關應當確定1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統一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決定。
實施機關未確定統一受理內設機構的,由最先受理的內設機構作為統一受理內設機構。
第十二條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實行責任制度。實施機關應當明確每一項交通行政許可申請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三條實施機關受理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實施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當場)決定書》(見附件5〔略〕)。
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審查申請材料反映的情況是否與法定的行政許可條件相一致。
實施實質審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當面詢問申請人及申請材料內容有關的相關人員;
(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之間的內容相互進行印證;
(三)根據行政機關掌握的有關信息與申請材料進行印證;
(四)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五)調取查閱有關材料,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六)對有關設備、設施、工具、場地進行實地核查;
(七)依法進行檢驗、勘驗、監測;
(八)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
(九)舉行聽證;
(十)召開專家評審會議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實施機關對交通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向該利害關系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徵求意見通知書》(見附件6〔略〕)及相關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請人商業秘密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有權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實施機關應當將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及時反饋給申請人,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十五條除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外,實施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見附件7〔略〕),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實施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期限法定除外時間通知書》(見附件8〔略〕),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9〔略〕)。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根據考試成績、考核結果、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實施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0〔略〕),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實施機關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後,應當在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交通行政許可(當場)決定書》、《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實施機關印章,註明日期。
第十九條實施機關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實施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交通行政許可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二)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三)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機關應當在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之前,向社會發布《交通行政許可聽證公告》(見附件11〔略〕),公告期限不少於10日。
第二十一條交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沖突的,實施機關在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並出具《交通行政許可告知聽證權利書》(見附件12〔略〕)。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實施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第二十二條聽證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主持人、記錄人等;
(四)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理人及其委託代理人;
(五)利害關系人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理人及其委託代理人;
(六)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
(七)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的審查意見及證據、依據、理由;
(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申辯、質證的內容及提出的證據;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聽證筆錄應當由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照《行政許可法》 和《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 查處。
第二十四條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許可檔案制度,及時歸檔、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許可檔案材料。
第二十五條實施交通行政許可對交通行政許可文書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書格式由交通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 摩托維修店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要怎麼寫啊
參考下面改一下,把工廠替換為「本店」,然後修改一下就可以了。
安全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工廠的勞動條件,保護工人職員的安全和健康,保證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國營、地方國營、合作社營和公私合營的大型工廠。
第二章 廠 院
第三條 人行道和車行道應該平坦、暢通;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道路和軌道交叉處必須有顯明的警告標志、信號裝置或者落桿。
第四條 為生產需要所設的坑、壕和池,應該有圍欄或者蓋板。
第五條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廢料的堆放,應該不妨礙通行和裝卸時候的便利和安全。
第六條 廠院應該保持清潔。溝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應該收集於有蓋的垃圾箱內,並且定期清除。
第七條 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如果有損壞或者危險的象徵,應該立即修理。
第八條 電網內外都應該有護網和顯明的警告標志(離地二點五公尺以上的電網可不裝護網)。
第三章 工作場所
第九條 工作場所應該保持整齊清潔。
第十條 機器和工作台等設備的布置,應該便於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寬度不能小於一公尺。
第十一條 升降口和走台應該加圍欄。走台的圍欄高度不能低於一公尺。
第十二條 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礙操作和通行。廢料應該及時清除。
第十三條 地面、牆壁和天花板都應該保持完好。
第十四條 經常有水或者其他液體的地面,應該注意排水和防止液體的滲透。
第十五條 在易使腳部潮濕、受寒的工作地點,要設木頭站板。
第十六條 排水溝渠應該加蓋,並且要定期疏浚。 第十七條 工作場所的光線應該充足,採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八條 工作地點的局部照明的照度應該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線刺目。
第十九條 通道應該有足夠的照明。
第二十條 窗戶要經常擦拭,啟閉裝置應該靈活;人工照明設備應該保持清潔完好。
第二十一條 室內工作地點的溫度經常高於攝氏三十五度的時候,應該採取降溫措施;低於攝氏五度的時候,應該設置取曖設備。(註解: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四日國務院發出總念字第79號通知,將第二十一條原文作了修改,修改前原條文為:「室內工作地點的溫度經常高於攝氏三十二度的時候,應該採取降溫措施;低於攝氏十度的時候,應該設置取曖設備。)
第二十二條 對於和取暖無關的蒸氣管或者其他發散大量熱量的設備,應該採用保溫或者隔熱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經常開啟的門戶,在氣候寒冷的時候,應該有防寒裝置。
第二十四條 通風裝置和取暖設備,必須有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並且應該定期檢修和清掃,遇有損壞應該立即修理。
第二十五條 對於經常在寒冷氣候中進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廠應該設有取暖設備的休息處所。
第二十六條 工廠要供給工人足夠的清潔開水。盛水器應該有龍頭和蓋子,並且要加鎖;盛水器和飲水用具應該每日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條 在高溫條件下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鹽汽水等清涼飲料。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有粉塵或者散放有毒氣體的工作場所用膳和飲水。
第二十九條 工作場所應該根據需要設置洗手設備,並且供給肥皂。
第三十條 工作場所要設置有蓋痰盂,每天至少清洗一次。
第三十一條 工作場所應該備有急救箱。
第四章 機械設備
第三十二條 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於地面的聯軸節、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三十三條 壓延機、沖壓機、碾壓機、壓印機等壓力機械的施壓部分都要有安全裝置。
第三十四條 機器的轉動摩擦部分,可設置自動加油裝置或者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長嘴注油器,難於加油的,應該停車注油。
第三十五條 起重機應該標明起重噸位,並且要有信號裝置。橋式起重機應該有卷揚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緩沖器和自動聯鎖裝置。
第三十六條 起重機應該由經過專門訓練並考試合格的專職人員駕駛。
第三十七條 起重機的掛鉤和鋼繩都要符合規格,並且應該經常檢查。
第三十八條 起重機在使用的時候,不能超負荷、超速度和斜吊;並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第三十九條 起重機應該規定統一的指揮信號。
第四十條 機器設備和工具要定期檢修,如果損壞,應該立即修理。
第五章 電氣設備
第四十一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於碰不著的處所;否則必須設置安全遮欄和顯明的警告標志。
第四十二條 電氣設備必須設有可熔保險器或者自動開關。
第四十三條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可能由於絕緣損壞而帶電的,必須根據技術條件採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 行燈的電壓不能超過三十六伏特,在金屬容器內或者潮濕處所不能超過十二伏特。 第四十五條 電鑽、電鎬等手持電動工具,在使用前必須採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六條 發生大量蒸汽、氣體、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密閉式電氣設備;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者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第四十七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都要符合規格,並且應該定期檢修。
第四十八條 電氣設備的開關應該指定專人管理。
第六章 鍋爐和氣瓶
第四十九條 每座工業鍋爐應該有安全閥、壓力表和水位表,並且要保持准確、有效。
第五十條 工業鍋爐應該有保養、檢修和水壓試驗制度。
第五十一條 工業鍋爐的運行工作,應該由經過專門訓練並考試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
第五十二條 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時候,必須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並且避免在陽光下曝曬;搬運時不能碰撞。
第五十三條 氧氣瓶要有瓶蓋和安全閥,嚴防油脂沾染,並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第五十四條 乙炔發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並且應該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
第七章 氣體、粉塵和危險物品
第五十五條 散放易燃、易爆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該嚴禁煙火。
第五十六條 發生強烈噪音的生產,應該盡可能在設有消音設備的單獨工作房中進行。
第五十七條 發生大量蒸汽的生產,要在設有排氣設備的單獨工作房中進行。
第五十八條 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氣體和粉塵的設備要嚴加密閉,必要的時候應該安裝通風、吸塵和凈化裝置。
第五十九條 散放粉塵的生產,在生產技術條件許可下,應該採用濕式作業。
第六十條 有毒物品和危險物品應該分別儲藏在專設處所,並且應該嚴格管理。
第六十一條 在接觸酸鹼等腐蝕性物質並且有燒傷危險的工作地點,應該設有沖洗設備。
第六十二條 對於有傳染疾病危險的原料進行加工的時候,必須採取嚴格的防護措施。
第六十三條 對於有毒或者有傳染性危險的廢料,應該在當地衛生機關的指導下進行處理。
第六十四條 廢料和廢水應該妥善處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第八章 供水
第六十五條 工廠應該保證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的充分供給。飲水非經當地衛生部門的檢驗許可,不許使用。
第六十六條 水源、水泵、貯水池和水管等都應該妥善管理,保證飲水不受污染。
第九章 生產輔助設施
第六十七條 工廠應該為自帶飯食的工人,設置飯食的加熱設備。
第六十八條 工廠應該根據需要,設置浴室、廁所、更衣室、休息室、婦女衛生室等生產輔助設施。上列用室須經常保持完好和清潔。 第六十九條 浴室內應該設置淋浴。浴池要每班換水,禁止患有傳染性皮膚病、性病的人入浴。
第七十條 廁所應該設在工作場所附近、男女廁所應該分開。
第七十一條 廁所要有防蠅設備。沒有下水道的廁所、便坑必須加蓋。
第七十二條 婦女衛生室應該設在工作場所附近,室內要備有溫水箱、噴水沖洗器、洗滌池、污物桶等。
第七十三條 更衣室、休息室內要設置衣箱或者衣掛。沾有毒物或者特別骯臟的工作服必須和便服隔開存放。
第十章 個人防護用品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的一種,工廠應該供給工人工作服或者圍裙,並且根據需要分別供給工作帽、口罩、手套、護腿和鞋蓋等防護用品: (一)有灼傷、燙傷或者容易發生機械外傷等危險的操作。
(二)在強烈幅射熱或者低溫條件下的操作。
(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質或者大量粉塵的操作。
(四)經常使衣服腐蝕、潮濕或者特別骯臟的操作。
第七十五條 在有危害健康的氣體、蒸汽或者粉塵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適用的口罩、防護眼鏡和防毒面具等。
第七十六條 工作中發生有毒的粉塵和煙氣,可能傷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膚的,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工人漱洗葯水或者防護葯膏。
第七十七條 在有噪音、強光、幅射熱和飛濺火花、碎片、刨屑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護耳器、防護眼鏡、面具和帽盔等。
第七十八條 經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體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七十九條 高空作業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安全帶。
第八十條 電氣操作工人,應該由工廠按照需要分別供給絕緣靴、絕緣手套等。
第八十一條 經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防曬、防雨的用具。
第八十二條 在寒冷氣候中必須露天進行工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根據需要供給禦寒用品。
第八十三條 在有傳染疾病危險的生產部門中,應該由工廠供給工人洗手用的消毒劑,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工廠負責定期消毒。
第八十四條 產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的工廠,應該備有防毒救護用具,必要的時候應該設立防毒救護站。
第八十五條 工廠應該經常檢查防毒面具、絕緣用具等特製防護用品,並且保證它良好有效。
第八十六條 工廠對於工作服和其他防護用品,應該負責清洗和修補,並且規定保管和發放制度。
第八十七條 工廠應該教育工人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對於從事有危險性工作的工人(如電氣工、瓦斯工等),應該教會緊急救護法。
10. 四月一號危險品運輸車輛有什規定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5輛以上;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專用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專用車輛燃料消耗量符合行業標准《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6.專用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罐式、廂式專用車輛或者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8.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且罐體載貨後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9.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
10.配備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且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當位於企業注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
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以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2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1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
3.停車場地應當封閉並設立明顯標志,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註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3.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5.從業人員、專用車輛、設備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6.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7.安全生產作業規程。
8.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制度。
9.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屬於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的數量可以少於5輛。
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范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劇毒」)等內容。
(二)擬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投資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書面委託書。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證明專用車輛、設備情況的材料,包括:
1.未購置專用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交擬投入專用車輛、設備承諾書。承諾書內容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尺寸;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載貨後的總質量與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情況;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等有關情況。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
2.已購置專用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明或者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技術合格證明;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復印件等有關材料。
(五)擬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應當提交擬聘用承諾書,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已聘用的應當提交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以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六)停車場地的土地使用證、租借合同、場地平面圖等材料。
(七)相關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清單。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運輸的物品范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劇毒」)等內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等證明。
2.能證明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以及書面委託書。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所明確的程序和時限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並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註明許可事項,具體內容應當包括運輸危險貨物的范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劇毒」),專用車輛數量、要求以及運輸性質,並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發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准予許可的企業或單位的許可事項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已獲得其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經營范圍中加註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許可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投入的專用車輛、設備。
原許可機關應當對被許可人落實的專用車輛、設備予以核實,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並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註明允許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或者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標注「劇毒」;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還應當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落實專用車輛、設備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並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聘用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按照承諾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並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七條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子公司注冊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注冊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名稱、地址等工商登記事項的,應當在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並在停業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許可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