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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許可法

發布時間: 2021-02-12 03:51:03

1. 關於採用網上課文朗讀侵權的問題

1、依著作權法,如果你的課件適當引用它人「錄音作品」,應當標示其「回作者姓名、作品名答稱」,至於參賽是否超出以下授權,個人認為是不超出的,但是注意「出版發行」限制,如果這個作品評選的後期存在,優秀作品發行問題應當慎重。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2、至於課件主版的版面設計的模仿,從目前法律規定來看,還不存在侵權的問題。因為著作權法只規定了,「 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顯然,這里不屬於這個情況。但是,如果模仿的成份太多,如果有抄襲的情況,可能會不利於你參賽。

2. 在喜馬拉雅電台朗誦別人的著作侵權嗎

在喜馬拉雅電台朗誦別人的著作屬於侵權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朗讀許可法擴展閱讀:

著作權侵權糾紛是指爭議各方就行為人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承擔什麼責任,以及由誰承擔等問題而發生爭執。

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發現自己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侵權糾紛。

1、調解

調解,是指發生糾紛時,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組織可以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也可以是其他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

著作權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都可以通過調解解決。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不能予以強制執行。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調解協議執行的,調解協議即失去效力,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

2、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對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方式。著作權的仲裁由著作權仲裁機構進行,主要適用於對著作權合同糾紛的解決.

而且在著作權合同中必須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如果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能進行仲裁。

著作權仲裁機關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

著作權的訴訟,是指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利用訴訟程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一種方式。訴訟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主要方式。

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當事人之間調解不成以及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執行仲裁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當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著作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時效期間的起算日從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我國《著作權法》還規定了有關於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證據保全措施。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規定,有利於被侵權人權利的保護,也有利於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我國《著作權法》還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這樣的規定有利於對著作權人利益更好的保護,使著作權人責令停止侵害的措施更加有效。

3. 我是一個播客,朗誦的一些書籍是否涉及版權

原創型文章、圖片、視頻未收到授權擅自使用。擅自使用別人肖像,在未得到照片人的許可下使用露臉照片。都是觸犯了版權問題。
沒有拿到授權的,非商業用途的,如果作者不追究,問題也不會太大,但註明出處以及作者比較好。商業用途,在使用時應聲明下(註明出處以及作者),並留下你們的聯系方式,讓權利者可以聯系你。這樣的話麻煩就相對會少很多。
但是,你也要看看你的這些書籍的版權是否仍有版權保護。
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所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4. 非營利目的,把有版權的作品朗讀出來,並傳播,會否侵權

這種做法應首先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非營利目的並不是直接的合理使用的充分條件,而是必要條件之一,所列12中合理使用情形,都是非營利性質。

不過,即使你未徵得作者同意,上述行為也不屬於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明確規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圍是: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4)朗讀許可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

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條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條

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5. 喜馬拉雅平台上發布自己錄制的讀書音頻是否有版權問題

在平台上發布有聲書一般有兩種情形:

1、朗讀原著。這會涉及到原著著作權人財產權問題,通俗了講,你要使用別人家的東西總要先經過別人家允許吧,然後再談談付個租金吧。不過呢:如果你不傳播到網路上,只是免費向公眾朗讀作品,那你可以不經許可,也不必支付報酬。但是呢:若是傳播到網路平台,像喜馬拉雅這類的平台,則需要先向著作權人獲得許可,並商討報酬。當然,你的勞動也是有價值的,你的朗讀作品也會獲得著作權的保護,假如蜻蜓FM覺得你的朗讀很好想放到自己的平台上播放,那麼他們需要同時獲得你,以及原作著作權人的許可。

2、改編演繹原著。改編演繹原著的處理方法同朗讀原著,需要取得原著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只是著作權法對權利的分類標准不同,朗讀原著涉及到原作品著作權人「表演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問題;而改編或演繹作品則涉及到原作品「演繹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問題。且演繹作品一定要獲得授權,這一點也不同於免費朗讀作品。如果你也是有聲書朗讀愛好者推薦如下處理方法:選擇一些公版書朗讀,這樣就可以不必擔心著作權的問題了;選擇平台取得許可的書籍朗讀,如果平台已經取得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同時這些許可又對平台用戶有效,那麼你也可以不必擔心著作權問題了。與書籍著作權人取得聯系,直接溝通。至於如何取得許可,如何付費都是可以自由協商的。(這個像談生意一樣,看你如何溝通拉)。如果你,無法知道著作權人的聯系方式可以向出版商咨詢。咨詢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如果書籍作者已經授權文字著作權協會收費或授權,你完全可以通過文著協取得許可。以上,如果你實在無法與著作權人取得聯系的話:

(1)在作品前明確作品的權利人;

(2)在作品前添加你的有效聯系方式,比如電子郵箱、電話、通信地址等;

(3)聲明,願意支付費用。(一般是從你獲取的利益中提取即可)

(4)聲明,如果對方實在不同意你的傳播,你將及時撤下。

如此,是作為一個成年人,做到尊重作品,學會承擔責任。

6. 如何進行「口述作品」的版權保護

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很多口述作品往往沒有固定被錄音或者被記錄,因而發生侵權訴訟時作者在舉證方面常陷入窘境,相對於其他作品類型,口述作品引發的侵權訴訟就並不多見了。口述作品版權保護口述作品的特點就在於其產生之初往往是基於現場即興發揮,但一旦被載體(如速錄、錄音等)記錄下來,就會形成書面文件或錄音,但無論是文字形態還是錄音形態,承載的仍然是口述作品本身,並不會因此就變為文字作品或錄音製品。如果某個速錄員對作者的口述作品在記錄之餘還加入了自己個性化的編輯、修改,甚至加入插圖和生動說明,則又會在此基礎之上形成新的演繹作品。但是速錄員要發表這樣的作品仍然要取得原口述作品作者的許可。那麼,未經許可將口述作品朗讀,是否會涉嫌侵權呢?朗讀權,是指一種對作品通過公開朗讀進行再現的一種權利。例如,德國著作權法規定,朗讀權是指把作品通過個人表達而讓公眾能夠聽到的權利。除德國外,日本和義大利的著作權法均明確規定作者對其作品享有公開朗讀權;其他一些國家,例如美國、法國、韓國、埃及、英國和南非,雖然沒有規定單獨的朗讀權,但明確規定公開朗讀屬於表演。而在我國,著作權法既沒有規定朗讀權,也沒有明確當眾朗讀他人作品或者自己的作品是否屬於一種對作品的表演。網路平台則認為這種尋常的朗讀根本算不上表演,實為一種復制和網路傳播,因此並未構成侵權。目前這類問題如何解決在理論上尚有爭議。盡管如此,一些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開展了有益的探索,通過判決說理認可朗讀作品也可以構成對作品的表演。法院認為,涉案有聲讀物實為朗讀涉案作品並進行錄音後形成的錄音製品,被改變的僅僅是形式,其文字內容並未被改變,不屬於對涉案作品進行演繹之後形成的新作品。

7. 在喜馬拉雅上錄音,好像因為版權問題審核不通過。平台上有很多主播,他們讀的文章都經過作者授權了嗎

是的,必須要授權。使用他人作品演繹自己作品,不得侵犯原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明文規定,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7)朗讀許可法擴展閱讀:

版權主體分兩種包括權利人和繼受者。

權利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繼受者:指通過贈與、繼承、遺贈等繼受方式取得者。

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版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鄰接權的行為。

8. 想在喜馬拉雅FM上朗讀一些書籍(純屬個人興趣,不以盈利為目的),但是擔心會不會侵犯原著的版權

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8)朗讀許可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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