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壹』 被吊銷的食品許可證多少年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5年。
食品安全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對此,《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現代化農(畜、水)業。
加強農(畜、水)產品、食品原料生產基地建設,逐步形成產地要准出、銷地要准入、產品有標識、質量可追溯、風險可控制、產品可召回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體系。
要嚴把農產品市場准入關。建立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員制度,推動產地准出制度和企業自檢制度。積極推行農產品包裝和標識制度,抓好產品認證和標識管理,嚴格執行轉基因食品、液態奶等農產品標識制度,啟動無公害農產品強制性認證試點。
(1)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擴展閱讀: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規范食品流通許可行為,加強《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准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貳』 《食品安全法》規定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什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2)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叄』 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單位,幾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5年。
『肆』 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幾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
五年。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版定代表權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國家衛生部網站今天發布《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0號),規定,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做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據悉,該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伍』 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多少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
應該是5年吧
『陸』 求文檔: 自處罰決定做出之日幾年內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不得從事
國家衛生部網站今天發布《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0號專),規定,被吊銷餐飲服務屬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做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據悉,該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柒』 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F
五年哦
『捌』 企業被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後還能重新申辦食品流通許可證嗎
工商復行政管理機關制在辦理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時,應當按照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的有關規定,審查《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對《食品流通許可證》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的,登記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