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許可
要看前面有關的使用許可合同的約定的許可范圍 如果只是許可某人在某地區,版比如某省份使權用,也就是所謂的省代,不是中國所有省份的話,商標所有人仍然可以許可其他人使用的! 如果許可屬於國內獨占許可,則商標所有人是不能再許可他人的使用的!被許可的人是否可以再許可他人使用,要看你們之間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他不能隨便許可的!參考資料:青島范迪特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參考資料:青島范迪特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⑵ 我是商標被許可證人,可以再許可他人使用嗎
商標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標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標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許可使用。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到商標局備案。
企業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即發放許可證。在使用許可關系中,商標權人或授權使用商標的人為許可人,另一方為被許可人。實際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的是獨立的許可協議,也有相當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如附隨於技術轉讓、特許經營等合同的商標使用規定。簽訂商標使用協議時企業可考慮從下述三種類型中選擇其中之一:
普通許可
即「薄利多銷」的形式,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注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注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
獨占許可
即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在規定地域范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域內獨占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排他許可
即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並行,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⑶ 普通許可、完全獨占性許可、部分獨占性許可和分許可之間有什麼區別嗎
普通實施許可,是一種允許許可方多次許可的貿易方式。也就是說,除了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或者時間內使用其專利外,還可以繼續允許第三者使用其專利,並且許可方仍保留著自己對其專利的使用權。所以,這種普通實施許可又稱之為非獨占許可。
完全獨占性許可,這是指被許可方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和一定的時間期限內,對許可方的專利擁有獨占使用權的一種許可。即是說,被許可方是該專利唯一的使用權人,許可方和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在該地域和期限內使用該專利。但專利的所有權仍然屬於許可方即專利權人。
部分獨占性許可,除了被許可方外,許可方可以自己行使專利使用權,但許可方在合同期內無權向任何第三家再行轉讓該專利使用權。
而分許可是被許可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許可,許可方同意在合同上明文規定被許可方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區實施其 專利、 商標、 著作權或者專有技術等的同時,被許可方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再許可第三方使用該專利、商標、著作權或者專有技術等。
專利許可的種類按照許可范圍及實施權大小,可以分為獨占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普通許可合同等形式,此外還有交叉許可和分許可。
不同的合同方式,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差別很大。因此應該慎重選擇。在簽署合同中還應該注意,專利權的使用需要明文授權,因此,凡是合同中未規定的,視為沒有授權。
⑷ 經注冊人許可被許可人可否再許可他人使用商標
經注冊人許可使用注冊商標,這個是可以的。如果是被許可人許可版他人使用注冊人的商標,權需要經注冊人同意,我指的同意,包括口頭形式,也包括書面形式,我建議最好達成書面授權的協議(或合同),再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該授權協議(或合同)。
⑸ 專利可以再許可給其他人嗎
以下是我自己根據相關資料總結的,希望能幫到您!
專利許可主要有以下幾版種方式:
一、獨占許權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技術,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專利技術。在這種情形下,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內亦喪失自己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做相關的許可手續可以委託佰騰專利巴巴事務所來做喔。
二、排他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有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有權使用該專利,其他任何人無權使用該專利。
三、普通許可,也叫一般許可,非獨占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使用其專利外,權利人還可以允許第三人使用其專利。
四、分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可以使用其專利,同時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都有權允許其他人使用其專利。
五、交叉許可,也稱相互實施許可。更多專利申請和專利手續問題可以到佰騰專利巴巴來咨詢。
⑹ 商標獨占許可被許可人可不可以再許可給別人
有人認為獨占許可不能再許可,理由是獨占許可僅被許可人能使用商標,許可專人及第三屬人均不得使用,如果獨占許可再許可就會讓第三人使用商標,與獨占許可有沖突。這是沒有正確理解獨占許可的含義。
考慮這個問題的時候應該把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放在一起考慮,這三種許可方式逐一看過來,就會發現許可人的權利一步步被壓縮,而被許可人的權利沒有變化,因此所謂獨占許可中的「獨占」一詞是限制許可人的,不允許許可人直接授權第三人使用商標,但並不是禁止被許可人在得到許可人授權的情況下許可第三人使用商標,所以說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得到許可人授權的情況下是可以再許可第三人使用商標的,北京億拓為您解答。
⑺ 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再許可嗎
不可以。
專利法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換句話說,如果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話,受轉讓方一旦實施該專利就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為,轉讓方則要承擔共同侵權的責任。
⑻ 商標再許可是什麼意思
商標使用再許可是商標使用許可的特殊類型,形象地說,就是一種連環許可版:注冊人許可權被許可人使用注冊商標,同時授予被許可人再許可的權力,則原被許可人可作為再許可人與他人簽訂商標使用再許可合同,許可再被許可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我國《商標法》及其《商標法實施細則》並未提及商標使用再許可制度,只是對商標使用許可做出規定。
《商標法》第43條規定:
第四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⑼ 專利許可,被許可方可以再許可他人嗎
可以的,但建議你在授權合同上嚴格註明所限定的公司名稱,並不含子公司,同事嚴格註明授權生產銷售的產品品牌,以免你被架空!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可以網路一下歐盾知識產權!
⑽ 商標獨占許可合同中,被許可人是否可以將該商標再次許可他人使用。
獨占許可是這樣的,A許可給B,只能B用,A不能用,當然B也不能許可給別人C用。還有個排他許可就是A許可給B用,A B 都能用,但不能許可給C用。普通許可都能用。
獨占許可有期限是5年的,也有地域等約定。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