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許可證
㈠ 公司需辦理廣告發布權和演出許可證要怎麼辦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演出的范圍包括音樂、戲劇、舞蹈、雜技、魔術、馬戲、曲藝、木偶、皮影、朗誦、民間文藝以及其他形式的現場文藝表演活動。 第三條 《條例》所稱營業性演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下列方式為公眾舉辦的演出活動: (一)售票或者包場的; (二)支付演出單位或者個人報酬的; (三)以演出為媒介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產品促銷的; (四)有贊助或者捐助的; (五)以其他營利方式組織演出的。 第四條 國家依法維護營業性演出單位、演職員和觀眾等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禁止營業性演出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章 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 第五條 文藝表演團體是指具備《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從事各類文藝表演活動的經營單位。 第六條 演出經紀機構是指具備《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條件,從事演出經營活動和經紀活動的經營單位。 第七條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是指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為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專業演出場地和相關服務的經營單位。 第八條 個體演員是指具備《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以演出為職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並在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的表演人員。 個體演出經紀人是指具備《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為職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並在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的經紀人員。 第九條 申請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應當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文藝表演團體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住所和從事的藝術類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演員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 (五)演出器材設備購置情況或者相應的資金證明。 前款第四項所稱演員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等以上藝術學校(含綜合性院校的藝術專業)文藝表演類專業畢業證書; (二)職稱證書; (三)藝術院校出具的書面證明; (四)演出行業協會頒發的有效證件或者出具的書面證明; (五)其他有效證明。 第十條 申請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演出經紀機構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明; (五)資金證明。 前款第四項所稱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認定辦法,由全國性的演出行業協會制定。 第十一條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向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備案證明式樣由文化部設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按照文化部的設計要求印製。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除了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二)合資、合作經營各方的資信證明及注冊登記文件; (三)中國合資、合作經營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提供有關文件; (四)合資、合作經營各方協商確定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及身份證明;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的董事長或者聯合委員會的主任應當由中方代表擔任,並且中方代表應當在董事會或者聯合委員會中居多數。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四)合資、合作經營各方的資信證明及注冊登記文件; (五)中國合資、合作經營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提供有關文件; (六)合資、合作經營各方協商確定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及身份證明; (七)土地使用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董事長或者聯合委員會的主任應當由中方代表擔任,並且中方代表應當在董事會或者聯合委員會中居多數。 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經批准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演出經紀機構在內地的分支機構可以依法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但不得從事其他演出經營活動。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在內地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並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第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 (三)演出經紀機構在港澳的合法開業證明; (四)演出經紀機構章程、分支機構章程; (五)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書及其身份證明; (六)演出經紀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演出經紀機構的資金證明及向分支機構撥付經營資金的數額及期限證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六項所稱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認定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申請在內地設立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四)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的資格及身份證明; (五)投入資金來源、數額、期限及其證明; (六)土地使用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申請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台灣地區的投資者申請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依照《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的演出經營主體或者分支機構的,在取得文化部頒發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後,應當持許可證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㈡ 宣傳片教育的許可證
我是開發的
宣傳片教
㈢ 沒有許可證經營宣傳片製作了會怎樣
1 也沒有多大問題,只是人家開發票你得找人。
2 遇到對方提出一些額外要求,你很回難顯得高大上起來
3 各種洽談環節還答有人家想審片等流程,你總不自信。
顯然,有許可證,你就有有工商稅務執照,有這些,你就有辦公場地,有辦公場地,你就有設備,,,,,
宣傳片就是這樣,一個多人合作的帶有創作性質的集體綜合性藝術產品,羊腸小道,比不上高速公路
㈣ 怎樣獲得發放宣傳單許可證
在工商局辦理戶外廣告經營許可證才行!
㈤ 打算成立傳媒公司,經營范圍如下,哪些需要辦理許可證
按你的經營范圍給你規范下:
會議及展覽服務;慶典服務;禮儀服務;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廣告;企業形象設計;市場營銷策劃;品牌策劃;技術推廣服務;電腦動畫設計;電腦圖文設計製作;室內裝飾工程設計;專業承包;銷售文化用品、工藝美術品、辦公用品、首飾;
互聯網信息服務(需要申請經營性ICP備案才能增加,申請經營性ICP注冊資金最低100萬實繳,需要8個近3個月的員工社保繳納的證明)
廣告宣傳片、動漫製作、多媒體製作 這個不規范 給你改成動畫設計;電腦圖文設計了
廣告設計、製作、發布、代理;已經可以做宣傳片了,不管你做什麼客戶要的只是製作費的fapiao如果非要在經營范圍體現宣傳片 那就得去廣電局批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到時候經營范圍能寫」製作、發行動畫片、專題片、電視綜藝,不得製作時政新聞及同類專題、專欄等廣播電視節目「
施工 給你改成專業承包 這些都是建委的後置審批項目 沒事別亂寫 到時候會在執照下批註 到建委備案的
電子商務是個行業特點,無法寫成經營范圍;
說白了就是網上銷售東西,你要銷售什麼直接列明就行,工商局可不管你在網上賣還是在實體店賣。
㈥ 公司拍攝宣傳片申請影視許可證可行性分析報告怎麼寫
以下是復制的北京市來廣電局審核通過源的一份申請書,供參閱:
申 請 書
北京市廣播電影電視局:
我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於20xx年xx月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注冊資金XXX萬元,現辦公場所位於朝陽區朝外大街XXXXXX號XX層。公司主要經營范圍是(把你們公司的營業執照內容搬上去)。
我公司從200X年開始XXX業務,經營狀況良好,沒有違法違紀等任何不良記錄。現因業務發展的需要,准備整合製作XXX開辦XXXX電視節目,現向貴局申請辦理《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特此申請,請予辦理。
XXXX有限公司
200X年X月XX日
寫得過於詳細,怕審核出現問題,不是很好;寫的太簡單,廣電部門不通過,以上正好合適。
㈦ 企業需要做廣告宣傳,需要辦理什麼證件么
(一)辦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2、《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國家工商局、內衛生部發布)
3、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容加強醫療廣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廣字[2001]32號)
4、《關於實行醫療廣告發布內容格式化的通知》(工商廣字[1998]第249號)
(二)辦事職責
審核醫療廣告的專業技術內容並出具《醫療廣告證明》。
(三)辦事條件
申請辦理醫療廣告證明,須提交以下資料: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醫療廣告的專業技術內容;
3、有關衛技人員的證明材料;
4、診療方法的技術材料;
5、按國家有關規定須進行營業登記的,應提交營業執照;
6、縣級和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意見。
(四)辦事程序
縣級和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申請的醫療廣告內容進行初審(10日內完成)→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出證)/不合條件者(通知申請人)
(五)辦事結果
對申請刊播的醫療廣告者出具《醫療廣告證明》、《醫療廣告格式化內容》。
(六)服務承諾
縣級和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須在10日內完成初審,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須在15日內完成審查。
㈧ 開文化傳播公司還需要影視製作許可證么公司主營廣告片、宣傳片製作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㈨ 營業執照中廣告類的經營范圍包括什麼
廣告公司經營范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各類廣告,電腦圖文設計製作,影視回策答劃,企業形象策劃,展覽展示設計服務,會務服務,美術設計,動畫設計,電腦多媒體領域技術開發,舞台道具租賃,工藝禮品批發、零售。
(9)宣傳許可證擴展閱讀
《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這就從法律上規定了企業法人經營活動的范圍。經營范圍一經核准登記,企業就具有了在這個范圍內的權利能力,企業同時承擔不得超越范圍經營的義務,一旦超越,不僅不受法律保護,而且要受到處罰。核定的企業經營范圍是區分企業合法經營與非法經營的法律界限。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企業的經營范圍有以下要求:
1.企業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不能超越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申請登記注冊。
2.企業的經營范圍必須進行依法登記,也就是說,企業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注冊機關核準的為准。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企業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在進行登記之前,必須依法經過批准。
㈩ 廣告經營許可證上的經營范圍是什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廣 告 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和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 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 廣告准則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告和職業首先,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准確,並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 廣告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 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商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口才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葯品廣告中,必須註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商品,不得做廣告。
第十七條 農葯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葯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 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地 葯品混淆的用語。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閱書面合同,明確各 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三條 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委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發布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有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殊榮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製作設備,並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二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頌其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 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廣告監督管理、 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廣告的審查
第三十四條 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葯品、醫療器械、農葯、獸葯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
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在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
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 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發布葯品、醫療器械、農葯、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准,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機關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
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 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欺騙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 法常委會相抵觸的,以本法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