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許可
❶ 開陵園需要什麼手續
經營性公墓審批程序及提交資料
由建墓單位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同級人民政府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並頒發籌建批准書,規劃、土地等部門方可辦理墓地徵用有關手續。
公墓完成籌建並具備對外營銷條件,必須經當地民政部門逐級申報省民政廳進行驗收且合格後,核發公墓經營許可證,當地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憑此證依法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後,方可對外從事經營活動。
申報時須提交:
1: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2: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4:縣級建設、國土、環保、文物部門(金台、渭濱、陳倉區城市總體規劃內的由市級相應部門)預審文件;
5:屬於佔用林地的縣級林業部門審定批准文件;
6:申辦單位的營業執照;
7:申辦單位的驗資報告證明(市區不低於2000萬元、縣不低於1500萬元);
8:申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9:擬建公墓的地形、地理位置平面規劃圖;
10:其他有關材料。(註:①市區城市總體規劃內的須由市級相關部門出具預審同意文件;②城市公益性公墓審批程序參照經營性公墓建設審批程序和許可權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寶雞市人民政府官網-經營性公墓審批程序及提交資料
❷ 北京市公墓管理需要什麼審批資質
辦事流程制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提出申請,並上報以下材料;
1 、當地政府同意的批文;
2 、當地計委同意立項批文;
3 、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4 、當地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5 、可行性研究報告;
6 、合作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 、聯營興辦的合作合同書;
8 、公墓規劃圖。
二、市州民政局審核;
三、由市州民政局向省廳請示;
四、省廳審核有關材料,實地察看提出意見,經處長研究同意後報廳領導審定。
❸ 開發墓地需要什麼手續
公墓審批手續的流程:
1、 需要徵求土地所在的村領導的同意,以村名義向鎮里匯報
2 、鎮政府同意後再去縣民政局匯報
3、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當地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林業等部門,制定本地區公益性公墓發展規劃,
4、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當地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林業等部門,制定本地區經營性公墓發展規劃,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民政廳備案。
5、省民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林業等部門制定本省經營性公墓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民政部備案。
(3)公墓許可擴展閱讀:
現在的公墓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
一、經營性公墓:
(1)經營性公墓應由殯葬管理部門直接興辦,也可以和有條件的鄉、村聯辦。這類公墓主要安葬本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遺體,有條件的也可以埋葬外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遺體。
(2)凡興辦經營性公墓,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批,所需土地向當地土地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公益公墓:
(1)公益性公墓是以鄉、村為單位建立的地區性公共服務設施。原則上只准埋葬本鄉、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遺體,不得對外經營。
(2)這類公墓應由鄉鎮政府統一規劃,所需土地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3)公益性公墓由興建的鄉、村負責管理,業務上受民政或殯葬管理部門指導。
❹ 殯葬服務經營許可證和公墓經營許可證是一個證嗎
許可證由擬開戶的銀行代為辦理。
需提供下列材料:
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
組織機構代碼證
公章
財務章
法人章
❺ 公墓許可證幾年沒年檢了怎麼辦
應該是公墓經營服務證,重新提交就完了,有的地方叫你交點錢,你交了明年就可以了
❻ 民政部門頒發有關公墓的證件有哪些
基本的有省民政廳下發的准許建設的批文,還有公墓經營許可證,有些地區還會有其他的證件,每個省情況不太相同。
❼ 開辦經營性公墓是否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開辦經營性公墓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根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第十條 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
第十一條 與外國、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資或利用外資建立經營性公墓,經同級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核同意,報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條 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持批准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正式營業。
(7)公墓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六條禁止佔用耕地(包括個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佔用耕地的墳墓,應限期遷出或就地深埋。禁止出租、轉讓、買賣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復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國家基本建設或農田基本建設而遷移或平毀的墳墓,禁止返遷或重建。
第七條嚴禁生產、出售和使用喪葬迷信用品。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經營棺木和土葬用品,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在其他地區,經營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具體管理辦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另定。
第八條禁止在名勝古跡、文物保護區、風景區、水庫和河流的堤壩、鐵路用地、公路兩側葬墳。上述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外,應限期遷移或平毀。
第九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實行土葬的,應在指定地點埋葬。對自願實行喪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華僑回國安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回內地安葬的辦法,由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職工不實行火葬的,不得享受喪葬費,所在單位也不得為其喪事活動提供方便。國家職工拒不執行本規定,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應給予行政處分。
❽ 營利性墓地怎麼辦理
根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
第十二條 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持批准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正式營業。
(8)公墓許可擴展閱讀
1、公墓的使用期限究竟是多久,基本是個法律空白。我國對這個方面的規定並不像個人土地擁有70年產權那麼清楚明確。值清明之際,很多人拿1992年民政部發布的《公墓管理暫行辦法》來證明公墓的產權是20年,其實《暫行辦法》並未對公墓的使用期限作出明確規定,
2、只不過規定了「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注意,20年是管理費,並非產權,而且這是一條上限規定,管理費可以20年收一次,也可以每年收一次,這和老百姓花單價幾倍於房價的錢去買的那個「公墓產權」顯然是完全兩回事。
3、1997年由國務院通過並發布的《殯葬管理條例》是今天各地所有殯葬條例的上位法,但該條例也只規定「嚴格限制公墓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佔耕地的原則規定」,並沒有規定公墓的使用年限。
❾ 經營性公墓的審批程序是什麼
根據《公墓管理暫復行制辦法》:
第八條 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
第十一條
與外國、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資或利用外資建立經營性公墓,經同級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核同意,報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條
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持批准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正式營業。
(9)公墓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七條
凡在經營性公墓內安葬骨灰或遺體的,喪主應按規定交納墓穴租用費、建築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
第十八條
嚴禁在公墓內建家族、宗族、活人墳和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九條
嚴禁在土葬改革區經營火化區死亡人員的遺體安葬業務。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後,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公墓主管部門區別情況,予以處罰,或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處以罰款。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制定。
❿ 辦理公墓證需要什麼手續
1.經營性公墓
(1)經營性公墓應由殯葬管理部門直接興辦,也可以和有條件的鄉回、村聯辦。這答類公墓主要安葬本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遺體,有條件的也可以埋葬外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遺體。
(2)凡興辦經營性公墓,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批,所需土地向當地土地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公益公墓
(1)公益性公墓是以鄉、村為單位建立的地區性公共服務設施。原則上只准埋葬本鄉、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遺體,不得對外經營。
(2)這類公墓應由鄉鎮政府統一規劃,所需土地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3)公益性公墓由興建的鄉、村負責管理,業務上受民政或殯葬管理部門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