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授權
從日常操作上來看,關鍵是要看公司對業務員的授權,如果業務員有權獨立與客戶簽署合同,那麼公司在合同上蓋章,予以認可,可以構成表見代理。如果合同本身已有蓋章,但簽署合同的人公司並未正式授權,此屬於越權,但並不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客戶),因為你的合同有章,公章有法律效力。
具體從下面分析:
在合同書上簽字的人,必須具備簽署合同的資格,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簽署比較穩妥。中國新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的規定有了修改,以前法定代表人只能是公司的董事長(公司規模小的是執行董事),而根據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因此,往往對方的名片印著董事長的頭銜,但並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簽訂合同時,最好出示雙方營業執照,因為法定代表人是誰可以從營業執照上看出。
一個公司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有時候法定代表人工作繁忙,無法事事兼顧,分身乏術,在這樣的情況下,往往會委託或者授權其他的人來簽合同。這個時候,一個辦法是,要求被授權的人在簽合同時,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往往並不能做得如此細致。因此,出現的情況是,一個部門經理,或者一位所謂的代表,在合同書上簽字了。如果合同書上蓋上了公章,那麼即使這樣的情況也不會有很大的風險。如果合同書上沒有蓋上公章,那麼,這樣的合同效力,就是有問題的了。
在合同書上簽字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也沒有正式的授權委託書,或者即使有授權委託書,但簽這份合同超過了授權委託書上列明的許可權,或者授權委託書過期了,並且在合同書上也沒有加蓋公司公章。對於這樣的合同書的效力,中國法律對這個問題,規定了表見代理制度,可以補救。
具體的規定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根據這個規定可以知道,在上面的情況下,判斷合同書是不是有效,最關鍵的問題是,是不是有理由相信在合同書上簽字的人有代理權。
一般而言,在上面的情況下,可以認為在合同書上簽字的人,所簽署的合同構成表見代理,是有效的。
B. 簽訂合同的時候需要授權書么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簡單來說就是「一把手」
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業務的人。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委託進行合同簽訂的自然人(基於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或法人。
代理人—又叫「經紀人」。指「自然人」根據代理授權、口頭約定,向委託者收取一定傭金。全權或者在一定的授權范圍內,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權單位,在代理期限內行使被代理者的權力,完成相關的使命或者任務。
准確來說分公司的「一把手」也是被授權的代理人活著委託人,授權的范圍肯定是沒總公司的「一把手」的授權范圍大了。還是要看對方的能授權的能力來決定了。重大的合同簽訂肯定要總公司來決定,小的分公司領導就能批準的,當然不管大小都要有授權書。都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