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專有權
A. 產權商鋪門前的使用權歸誰
不同的樓盤開發商以及商鋪開發商的所規定的商鋪門前使用權是不一樣的,所以商鋪門前的使用權不一樣。
商鋪門前使用權確權:
1、如果商鋪門前在小區內,商鋪門前道路(包括商鋪門前的人行道)的使用權歸商鋪全體業主,商鋪門前使用權也是既不屬於你,也不屬於物業。
2、如果商鋪門前對著是公用街道的話,那麼商鋪門前道路(包括商鋪門前的人行道)的使用權是歸政府所有的,商鋪門前使用權既不屬於個人也不屬於物業。
《物權法》第六章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明確如下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1)商鋪專有權擴展閱讀:
商鋪其他歸屬權
1、佔用商鋪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商鋪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這些都是歸商鋪業主共有。
2、商鋪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3、商鋪小區建築區劃內,商鋪小區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商鋪業主的日常其他生活需要。
4、商鋪業主轉讓商鋪建築物內的住宅或者是經營性用房,商鋪業主對商鋪門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商鋪門前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5、商鋪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商鋪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商鋪門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商鋪門前共同管理的權利。
6、商鋪小區建築區劃內,商鋪小區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商鋪業主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其他方式約定商鋪其他位置的歸屬權。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B. 商鋪門前位置使用權歸誰所有如何區分是否有明確規定
商鋪門前位置有多少使用權,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於商鋪的所有者來說,如果購買商鋪時,簽訂的購買合同上有明確規定,那麼只能依據合同規定,因為不同的開發商、商鋪所處的位置不同,使用權是不同的。
此外,對於一般的商鋪而言,使用權的確定方式又有很多種,比如商鋪門前屬於公用街道,那麼你是沒有使用權的,使用權歸政府所有;如果商鋪門前是在小區裡面,那麼使用權也不屬於個人,而屬於集體共有等。
通常商鋪購買合同上沒有明確規定的,使用權基本不屬於商鋪個人所有,也就是使用權為0。
另,根據《物權法》第六章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明確如下: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C. 關於店面購買權的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對優先購買權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1)如果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了承租人,而承租人未作任何錶示(既未表示購買,也未表示不購買),這就轉向了要約與承諾的關系了: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要約,此時受要約人(即承租人)沒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承諾須得以同意的方式給出,但是承租人(也即受要約人)沒有同意(而是默認),未向出租人表示其意思,那麼法律就推定承租人拒絕要約。在此種情況下,出租人可以將房屋賣出。(2)如果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了承租人,承租人作出了願意購買或不願購買,此種情況當然很簡單,結果很顯然。(3)如果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之前的合理期限內沒有通知承租人,而是直接與第三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即上述問題的情況),那麼承租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承租人可訴至法院,「撤銷」出租人出售房屋給第三人的合同,宣告合同無效,即通過訴訟的方式來救濟法律授予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因此,房東(出租人)將店面賣給第三方後,作為承租方可以爭取自己的「優先購買權」,但只是爭回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在法院訴訟中具體行使的是請求權,確切地說,是行使請求權中的基於「優先購買權」的請求權。承租人在訴訟中獲勝,實質上是使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實現得到了可能,在此種情況下,承租人必須得以被「撤銷」買賣合同中的條件等同的條件或者更高的條件來購買房屋。如果承租人在勝訴後,以低於第三人的條件購買房屋或者不購買房屋(視為以零價格購買)的話,那麼承租人就沒有滿足《合同法》中「優先購買權」的條件,即「同等條件」(承租人未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那麼就不享有「優先購買權」),然而,承租人之所以會勝訴是基於其具有的「優先購買權」,現在「沒有」積極促成其權利的形成,嚴重損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賠償其一切損失。這種損失包括出租人在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時支出的費用,第三方要求出租人對因買賣合同無法實現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失進行的賠償(因為如果第三方是善意地與出租人訂立買賣合同,而承租人又使此合同無法履行,致使第三方的利益受到損害,可以起訴出租人賠償其損失)等。
綜上所述,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爭取其「優先購買權」,在勝訴後,「必須」以與「房東和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的條件」等同或者高出的條件來購買此店面。否則,承租人將會被出租人起訴,成為另一訴訟的被告。
D. 購買商鋪30年使用權合法嗎
現在新興市場推出的一手商鋪,基本是兩種,一是賣獨立產權,一是賣一定年限的使用權,其實風險不是絕對的,只是有一定合同保障後的相對性風險,具體看合同怎麼定了。
至於樓主提及的那種模式,我是不建議買的,除非開發商和你簽訂三十年的包租協議,否則是沒有任何保障的:租賃合同三年一簽,如果三年後這個市場沒有做出來,那開發商還會和你簽?如果市場做出來了,很火爆,你有的只是使用權,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分割到戶的獨立產權,那你的鋪位也不是絕對受保障的,開發商還是可以移位甚至強用的,這也是小產權不受保護的特性,相當於你只是小股東,沒辦法參與並改變公司的行政決策的。
所以,建議樓主,買使用權的,務必買承諾包租到底的;有獨立產證的,就自己考察市場,衡量後再買。
E. 商鋪產權都是多少年的
純商鋪的土地使用權期限是40年,商住綜合的是5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5)商鋪專有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七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前款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四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
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F. 臨街商鋪周邊使用權住宅業主有權分配嗎
使用權?要怎麼使用?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指由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對建築物進行共同管理的成員權三者構成的特別所有權。
專有部分所有權(空間所有權):具有排他性且可獨立使用的建築物部分,並能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共有部分共有權: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燈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屬於共有部分。
成員權
(1)表決權: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①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②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③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④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⑥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2)知情權:業主有權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②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③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④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3)業主委員會:屬於「其他組織」(非法人團體),具有訴訟能力,可以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除此以外,沒有其他權利。
G. 商鋪使用權 有什麼證明嗎
1、產權人擁有使用權。產權人可以提供房產證、土地證來證明其對商鋪擁有產權。
2、產權人可以將商鋪使用權轉讓給他人。通過房產證、土地證來驗證產權人,通過產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協議(如房屋租賃合同等),來驗證其使用權。
H. 商鋪經營權的轉讓與商鋪租賃有什麼區別
商鋪出租只是單純的房屋出租,房屋裡面的東西是不包括在房屋租金裡面的,而房屋內轉讓則是要把房屋裡容面商品附帶轉讓,當然需要承租方支付轉讓費的。
舉個例子說明:
出租:一般是房東租房給租戶,房東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但房東不一定經營鋪面,房東只按時收租金就行了。
轉讓:一般是某人XX找房東租房,用於經營自己的鋪面,有一天XX不想再續租了,這時候房東再將鋪面轉讓給租戶,這個鋪面口岸非常好,那麼轉給租戶得收取費用(轉讓內容包含不限於裝修、鋪面內所有物品、鋪面租金),某人XX是沒有該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只有經營權。
注意:租戶在承接鋪面時需要注意該店鋪是否交納租金、物管費用、口岸好壞、如果經營者擁有房屋所有權那麼房屋是否作為抵押!.
I. 使用權商鋪和產權商鋪有什麼區別
1、所有權不同
商鋪使用權是使用商鋪進行經營的權利,不是所有權所以不能買賣。當然如果使用權還有很長期限,而且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權人出租的,可以轉讓使用權(轉租)。
使用權是指對財產進行使用的權利,權利多數來源於租賃,即通過從權人處承租而產生的使用權。使用權人不享有權,所以,不能買賣。
產權式商鋪是西方發達國家及我國發達城市流行的一種房產投資方式,實際上是一種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房地產商鋪商品形式。主要是商鋪業主出於投資目的將產權商鋪通過發展商或第三方公司整體委託品牌經營商進行統一經營,商鋪業主獲得定期定額的投資回報。
2、內容不同
具有使用權的商鋪,僅僅是對商鋪幾十年的使用權而已,使用權到期後,商鋪還是原有主人的。因為現在我國是土地國有,任何人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中的商鋪都是僅僅有幾十年的使用權而已。
產權商鋪是先由開發商和品牌主力店簽訂長期租約,再由開發商將商鋪進行合理分割,大單元大面積,小單元小面積。投資者購買產權式商鋪後,將商鋪交由品牌主力店來統一經營,自己獲得定期租金和增值。
3、概念不同
商鋪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商鋪所有權人也可獲得商鋪的使用權。房主將商鋪租給他人使用,並不失去對商鋪的所有權。
所謂的產權嚴格意義上來講應該是所有權,包含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