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開工日期
建築工程的
施工許可證
如同餐飲業的
衛生許可證
一樣,它是一個前提條件。建築工程的專實施過程中,屬施工許可證
是一個施工單位實力的證明,在簽訂
施工合同
書時必須首先驗證對方的「施工許可證」,然後再簽署有關細節條款。所以,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不可以辦在施工合同開工日期之後。
B. 請問:建築工程開工時間是按施工許可證的頒發時間,還是按施工許可證中的合同開工時間
開工日期的確定一般以下幾種情形:
1、總監簽發的開工令為准。
2、實際專開工日為准。屬
3、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准。
4、施工許可證確定的日期為准。
根據《建築法》第64條: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所以一般開工日期要晚於施工許可證上載明的日期。
C. 建築工程的實際開工日期怎麼認定
雖然現在國內還是房地產行業的利潤最大。但是國內建築市場的惡性競爭導致施工企業工程利潤長期在低水平運行,施工企業由於項目現場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或出現工程質量問題而引發業主提出索賠的案例屢見不鮮。那麼接下來北京工程糾紛律師唐小五律師將為您介紹一下建築工程的實際開工認定,以免你為了工程延期的問題而爭執不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實際開工日期怎麼認定
① 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② 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准。
二、工程簽證與索賠
1、工程簽證
① 可以直接作為結算憑據。如進行合同審價,審價部門對簽證不作另行審查;如引起訴訟,該訴訟的性質屬於權屬確定的返還之訴。
② 是施工過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賴於其它證據。是雙方對施工實際變化的相互確認,只要簽字即視為認可,不必對具體的調整內容再行審查。
2、工程索賠程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有關索賠的程序為: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規定索賠:
① 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有關證據;
② 索賠事件發生後28(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賠的具體天數及其理由(施工關鍵線路和程序);
③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14)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④ 發包人在接到索賠通知後28(14)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證據和理由,發包人在28日內未予答復,視為批准索賠。
若索賠事件持續發生,施工單位應持續索賠;索賠事件消失後,應綜合進行索賠。
D. 領取施工許可證後應多長時間開工
1、跟據《建來築工程施工許可管源理辦法》第八條 , 「建設單位(發包人)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
2、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
E.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後幾個月內開工
跟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
,
「建設單位(發包人)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專之日起屬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根據《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以及工程實務慣例,開工日一般由有兩種方式約定:絕對開工日、相對開工日。示範文本使用說明規定,「開工日期應寫明雙方商定的開工日期,也可以將此規定為甲方代表發布開工令的日期」。
F.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開工,工期從什麼時候起算
一、如果工程無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就按實際開工日期算。
二、如果是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現行開工的話,那麼開工日期要按以後拿到的施工許可證日期開始算,不然當時開工日期和施工許可證不符合,建設單位會被罰款。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約定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一、開工日期的約定
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一般為工期開始計算的相對日期。如開工日期基本已確定,並按此日期做開工准備的,則應約定具體的開工日期;如開工日期尚未確定,則合同約定時應註明,「具體以取得施工許可證後甲方或監理發出的開工令為准」。開工令發出的日期並非開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應當還有7日的准備期。
建設工程開工時間一般以發包人簽發的《開工報告》確認的時間為准。但如果發包人簽發的《開工報告》確認的開工時間並不具備開工條件時,如早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確認的開工時間,則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確定的開工時間作為建設工程開工時間;又如發包人簽發《開工報告》後,遲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資料、施工場地,則開工時間以發包人實際提交施工資料、施工場地的時間計算。
二、竣工日期的約定
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一般為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相對日期或絕對日期。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竣工日期為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中約定,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但實踐中發包人為了規避風險,往往會要求對竣工日期做特別的約定,具體表現在:
1.竣工日期,特別約定為建設工程檔案的備案日期。
2.竣工日期,特別約定為竣工驗收後再維修整改完成的日期。
3.竣工日期,特別約定為竣工驗收後物業公司再行驗收整改合格的日期。
4.竣工日期,特別約定為可能在承包工程范圍外的消防驗收、規劃驗收等各部單位或分部驗收完成的日期。
如某住宅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及質量合格,需符合三個條件:(1)工程通過質監站參與的竣工驗收,質量合格;(2)乙方竣工資料齊全,並辦理城建檔案館歸檔備案手續,取得備案回執;(3)業主入住前通過物業管理公司的驗收,直至最後取得甲方、監理、物業管理、施工四方簽字蓋章的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如此約定無疑增加了承包人的義務。承包人在簽訂對竣工日期有特別約定的合同時,應充分考慮工期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不要為了接工程而草率簽下難以履行的合同,而造成被發包人巨額索賠的不利局面。
三、完工日期的約定
對於一個項目,建設單位分包給多家施工單位施工的,竣工驗收可能受其他單位施工影響;所以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中應明確約定,施工單位完工後提交竣工驗收日視為竣工日期,而不受整個項目竣工驗收日期的影響。
如××商業大廈工程,在辦理竣工驗收之後,甲乙方又簽訂了一個《補充協議》,對未完工程的工期作了約定;但其中對未完工程量及部分項目整改范圍沒有作出詳細約定,僅約定「乙方確保2006年5月10日完成尚未完成的工程量以及部分項目的整改,交付工程並簽訂工程交付協議。如延期日罰二萬」。實際承包人完成後提請發包人驗收,但發包人拒絕驗收;承包人起訴發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後,發包人以未完工程工期延誤為由提起反訴,甚至主張另請承包人對未完工程施工,並賠償工期違約金。該案件承包人因為未約定明確的未完
工程范圍、未辦理完工驗收手續而處於被動局面。所以在約定完工日期時,應特別注意約定辦理完工驗收的程序或工程己完工但非己方原因無法辦理竣工驗收時,應注意及時辦理完工驗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