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使用許可
當我們想在版權人的授權下合法的使用作品,就必須和版權人簽署版權許可使用合同。版權許可使用合同是指作為許可人的版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就作品使用的期間、地域、方式等而達成的協議。那麼版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呢?版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也就是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版權許可使用合同必須明確規定版權人授權被許可人以何種方式使用其作品。比如,授權翻譯則應明確授權何種文字的翻譯使用權。使用方式可以是一種,也可以是幾種,但一定要明確約定。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權是一種獨占的和排他的權利,是指版權人將許可使用的版權授權給被許可人之後,在合同的有效期間內,既不能再將上述權利再授權給 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非專有使用權是指版權人將某一項或幾項版權許可他人使用之後,在合同的有效期內,還可以將同樣的權利再許可第三人使用。 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有很大的區別。版權法要求被許可人在與版權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約定許可使用的性質,旨在保障被許可人的正當利益。如果在合 同中未明確約定許可使用權的性質,通常法律只能認為被許可人取得的是非專有使用權。3.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是指被許可的版權在地域上的效力。通常表現在作品的復制、發行范圍、表演權或播放權以及翻譯權的范圍等。許可使用的期 間,是指被許可使用的版權在時間上的效力,也就是作品使用的年限。這些內容,合同中都應當明確約定。我國版權法修改後,對此類合同的有效期未作強制性 的規定,所以可以認為許可合同的有效期應由版權人和被許可人協商約定,但有效期間最長不能超過版權人依法受到版權法保護的有效期。4.付酬標准和辦法。根據《著作權法》第27條的 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 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如果作品重印,仍按約定的比例和辦法向作者付酬。付酬辦法是支付報酬的具體方式,比如,是現金支 付,還是支票支付;是付人民幣,還是付可兌換的某種國際硬通貨。如果有具體要求,均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5.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沒有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 任。版權許可使用合同是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雙方在合同中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應當認真履行。但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約 定的情況經常發生。所以在雙方簽訂版權許可使用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生違約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內容包括違約金、賠償損失以及賠償 金額的計算方法等。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除去上述五個方面的內容之外,還可以就雙方認為必須列入的內容做出約定。比如,糾紛解決的辦法,雙方可以約定有關仲裁的條款。也就是說,雙方約定或一方要求必須訂立而被另一方接受的條款,都可以成為該項合同的主要條款。關於版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版權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Ⅱ 著作權許可使用的一般規定是怎樣的
著作權許可使用的一般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將其作品許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使用的法律行為。那麼著作權許可使用的一般規定是怎樣的?著作權許可使用的一般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的一般規定是怎樣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著作權法》24條)(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3)許可使用的范圍、期間。(4)付酬標准和辦法。(5)違約責任。(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Ⅲ 關於使用權和版權的問題
文章的「出版權和版權、使用權區別如下:
專有出版權是著作權財產權中的一部分權利,是復制權與發行權的組合權利,其初始歸屬於作為原始著作權人的作者,是一種可以依法處分,可以依法轉移的民事經濟權利。著作權人可以依法將其許可給圖書出版者,也可以將其許可給其他民事主體(現行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只能將專有出版權授予圖書出版者,也並未明文禁止不得將專有出版權授予其他民事主體);著作權人還可以依法授予被許可方再授權,即由被許可方再許可第二人出版或專有出版相應作品的權利。
版權(英文名稱:right)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
使用權指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Ⅳ 版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依《合同法》第12條規 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主要條款包括:(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 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然,不同內容的合同,主要條款也不同。《著作權法》第24條根據版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性質和特 點,規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也就是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版權許可使用合同必須明確規定版權人授權被許可人以何種方式使用其作品。比如,授權翻譯則應明確授權何種文字的翻譯使用權。使用方式可以是一種,也可以是幾種,但一定要明確約定。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權是一種獨占的和排他的權利,是指版權人將許可使用的版權授權給被許可人之後,在合同的有效期間內,既不能再將上述權利再授權給 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非專有使用權是指版權人將某一項或幾項版權許可他人使用之後,在合同的有效期內,還可以將同樣的權利再許可第三人使用。 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有很大的區別。版權法要求被許可人在與版權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約定許可使用的性質,旨在保障被許可人的正當利益。如果在合 同中未明確約定許可使用權的性質,通常法律只能認為被許可人取得的是非專有使用權。
3.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是指被許可的版權在地域上的效力。通常表現在作品的復制、發行范圍、表演權或播放權以及翻譯權的范圍等。許可使用的期 間,是指被許可使用的版權在時間上的效力,也就是作品使用的年限。這些內容,合同中都應當明確約定。我國版權法修改後,對此類合同的有效期未作強制性 的規定,所以可以認為許可合同的有效期應由版權人和被許可人協商約定,但有效期間最長不能超過版權人依法受到版權法保護的有效期。
4.付酬標准和辦法。根據《著作權法》第27條的 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 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如果作品重印,仍按約定的比例和辦法向作者付酬。付酬辦法是支付報酬的具體方式,比如,是現金支 付,還是支票支付;是付人民幣,還是付可兌換的某種國際硬通貨。如果有具體要求,均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5.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沒有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 任。版權許可使用合同是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雙方在合同中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應當認真履行。但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約 定的情況經常發生。所以在雙方簽訂版權許可使用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生違約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內容包括違約金、賠償損失以及賠償 金額的計算方法等。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除去上述五個方面的內容之外,還可以就雙方認為必須列入的內容做出約定。比如,糾紛解決的辦法,雙方可以約定有關仲裁的條款。也就是說,雙方約定或一方要求必須訂立而被另一方接受的條款,都可以成為該項合同的主要條款。
Ⅳ 使用未經許可的版權的該如何處罰
使用未經許可的版權的該如何處罰?著作權是對一種權利,著作權人是可以使用著作權的,如果他人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就使用其著作權的一般是侵犯其著作權,著作權人有權利向法院申請訴訟。使用未經許可的版權的該如何處罰?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製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鄰接權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因此使用未經許可的著作權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關於使用未經許可的版權的該如何處罰?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版權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Ⅵ 版權許可使用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版權許可使用合同主要條款
為了保證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能夠得到有效執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能夠明確,我國《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了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根據法律規定和社會實踐,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人均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因此,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必須明確授權被許可人以何種方式使用其作品,比如授權改編,則應明確許可改編人將作品改為何種形式。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這一條款是明確許可使用的權利的性質。因著作權許可使用既可以是專有許可使用,也可以是排他許可使用,還可以是普通許可使用。不同性質的許可使用合同,雙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義務也大不相同,許可使用費也有很大差別,因此合同中許可使用權的性質必須明確。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
3.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就是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地域范圍內以特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為,因此,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也是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重要條款。其中地域范圍指的是被許可使用的著作權在地域上的效力,通常表現為作品的復制發行范圍、播放范圍等。許可使用的期間指的是被許可使用的著作權在時間上的效力。
4.付酬標准和辦法
我國《著作權法》第27條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目的除了傳播優秀作品、豐富社會精神文化生活,更重要的是實現著作財產權的經濟價值。此外,明確了付酬標准和辦法也有助於合同的准確履行,減少糾紛的產生。
5.違約責任
當事人本應全面、及時地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然而由於一方當事人缺乏誠心或者由於客觀情況變化,常常出現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情況。合同中的違約條款則是解決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當事人應該在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中約定好可能出現違約的情形、違約行為致損的計算、風險分擔等條款。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除去上述五項條款外,當事人還可以列人其他一些內容,例如就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雙方可以約定仲裁條款。
Ⅶ 簡述著作權許可使用的種類及區別
您好,著作權許可的類型有:
1、普通許可,也可稱「一般實施許可」或「非獨占性許可」,是指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規定范圍內使用作品,同時保留自己在該范圍內使用作品以及許可其他人使用該作品的許可方式。
2、排他許可,是指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規定范圍內使用作品,同時保留自己在該范圍內繼續使用該作品的權利,但是不得另行許可其他人使用該作品的許可方式。排他許可的獨占程度比普通許可高,比獨占許可低。
3、獨占許可,是指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約定范圍內使用作品,同時在約定許可期內自己也無權行使相關權利,更不得另行許可其他人使用該作品的許可方式。獨占許可協議即獨占許可合同,是國際許可合同的一種,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讓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規定的期限內都不得在該地域使用該種技術製造和銷售產品。為此,受讓方需向供方支付相當高的使用費和提成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