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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生授權

發布時間: 2021-02-09 17:33:26

① 無論機關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定密許可權,都可以進行派生定密

一、設立定密許可權。不同行政層級的機關、單位具有不同的定密權。新《保密法》關於專 「遵守定密權屬限」的規定,不宜簡單地看作或者稱之為「上收定密許可權」、「不再賦予縣級機關定密權」,而應該理解為:上收絕密級和機密級的定密權,即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及以下)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及以下)國家秘密。
二、定密遵守許可權。機關、單位均具有定密權,但是必須依許可權定密,確定的密級有所不同。「定密權」與「定密許可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含義相近,卻有差別。新《保密法》第十四條規定,「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此處的「機關、單位」應是泛指,不是特指,即機關、單位具有相應的定密權,當然也包括縣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之所以稱之為「相應」,實際是受許可權所控。

版權與重授權權 是不是同一回事

雖然版權和著作權屬於「同義語」,但是兩者還是具有明顯區別的:

其一:主體不同。

從狹義上看,版權是指出版者權,其主體是出版者。在中國,出版業被當作意識形態的重要領地長期為國家專營,由國有的出版機構(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體運作。所以,在我國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有出版機構,自然人不能成為版權的主體。而著作權的主體是作品的作者。客觀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實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和民事主體;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才能被視為「法定作者」。

其二,客體不同。

出版者權的客體為書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著作權法保護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載體,因為作品載體可以有許多種,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個。

第三,形成機制不同。

版權是一種從屬於著作權的派生權利,出版者版權只能由著作權人授予而產生。而著作權是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在我國,作品一經創作產生,只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即自動依法產生著作權。

第四,內容不同。

以我國為例,出版者對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權,包括專有出版權、版本權、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內容的修改權、刪除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包括復制權(出版權、發行權、復制權、演繹權、翻譯權、演繹權)、傳播權(表演權、播放權、展示權、朗誦權)等權利。

第五,期限不同。

在我國,出版者對作者授權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時限的專有出版權。時限長短由出版人與著作權人協商簽約產生,並規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過10年。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內容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理應受到永久的保護。對於著作財產權,各國都規定了一定的時間界限,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去世後50年,截止於作者去世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③ 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應如何界定兩者有什麼區別

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應如何界定?兩者有什麼區別?每當我們拿起一本書時,細心的朋友總會發現書的背後會標注著某某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多數人分不清什麼是專有出版權或什麼是著作權,也分不清兩者的權利區別,今天我們八戒知識產權就整理了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界定權利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應如何界定?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專有出版權是著作權財產權中的一部分權利,是復制權與發行權的組合權利,其初始歸屬於作為原始著作權人的作者,是一種可以依法處分,可以依法轉移的民事經濟權利。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屬於從屬關系,出版權是著作權眾多權利中的一項,出版權屬於著作權。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有什麼區別?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與版權系同義語。知識產權界也有人將版權和著作權等同看待。若要嚴謹區分版權與著作權的不同之處,可以歸納為五點:第一、主體不同。從狹義上看,版權是指出版者權,其主體是出版者。第二、客體不同。出版者權的客體為書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第三,形成機制不同。版權是一種從屬於著作權的派生權利,而著作權是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第四,內容不同。以我國為例,出版者對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權,包括專有出版權、版本權、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內容的修改權、刪除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第五,期限不同。在我國,出版者對作者授權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時限的專有出版權。而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一般不受限制。著作權是一個創作者享有的權利,專有出版權是著作權的一部分,兩者有共同的連接點,但在權利和其他方面都有著很大的區別。法律對於兩者權利的界定有著明確的規定。關於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應如何界定?兩者有什麼區別?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④ 委託與授權有什麼區別

委託與授權的區別:

1、定義

委託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託人的法律文書。

授權是組織運作的關鍵,它是以人為對象,將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須的權力授給部屬人員。

2、法律

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託人有權終止委託協議,在委託人的委託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託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託人承擔,被委託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主管將處理用人、用錢、做事、交涉、協調等決策權移轉給部屬,只授予權力,不可託付完成該項工作的必要責任,這是授權的絕對原則性。 組織中的不同層級有不同的職權,許可權則會在不同的層級間流動,因而產生授權的問題。授權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務之一。有效的授權是一項重要的管理技巧。

3、原則

授權的基本依據是目標責任,要根據責任者承擔的目標責任的大小授予一定的權力。

委託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託人承擔,被委託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4)派生授權擴展閱讀:

授權具有四個特徵:

首先,其本質就是上級對下級的決策權力的下放過程,也是職責的再分配過程。

其次,授權的發生要確保授權者與被授權者之間信息和知識共享的暢通,確保職權的對等,確保受權者得到必要的技術培訓。

三是授權也是一種文化。

四是授權是動態變化的。

授權 (Authorization)一般來說,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刷卡後,商店會透過刷卡機將持卡人信用卡數據送到其收單銀行,以確認此筆交易是否可接受,收單行會再透過授權系統向持卡人之發卡銀行詢問,發卡銀行將於檢查卡號和信用額度沒問題後,回一個代表同意的「授權碼」給收單銀行,記錄在簽賬單上。

事後,商店即可憑有簽名、卡號及發卡行授權之簽賬單向收單行請款。某些沒有電子刷卡機之商店會用人工方式,打電話至收單行,以口頭告知卡號等數據,然後取得授權。 是指上級把自己的職權授給下屬,使下屬擁有相當的自主權和行動權。

⑤ 企業管理授權應堅持的原則是什麼

領導者授權的過程,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適當原則。第一,對下屬的授權既不能過輕,也不能過重。第二,不能超負荷授權,要看下屬的承受能力授權。第三,視單位大小、任務輕重、業務性質而定。
帶責原則。即授權的同時要明確下屬的責任,將權力與責任一並授予下屬,這就是帶責授權的原則。
可控原則。授權不僅要適當,還要可控。正確的授權,不是放任、撒手不管,而是保留某種控制權。
信任原則。領導者對於將要被授權的下屬一定要有較充分的了解和考查。認為可以信任者,才能授權。而一旦授權就要信任。
考績原則。權力授出後,就要留心定期對下屬進行考核,對下屬的用權情況做出恰如其分的評價,並與下屬的利益結合起來。

⑥ 派生訴訟如何才能發揮它的效用

目前股東派生訴訟已被公認為是各國公司法律體系中維護小股東利益的重要環節,並得到較為普遍的運用,其權益保護功能已被充分認識。與此同時,由於股東派生訴訟發生於股東、董事、經理、公司等內部關系人之間,原告股東提起和運行過程,也就是司法介入公司內部治理的過程,股東派生訴訟的另一重要功能也得到相應的體現,即發揮著對公司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合理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功能。
一、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最主要利害關系人,保護股東權益是公司法的一項基本任務。股東派生訴訟作為公司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其基本功能就是解決公司糾紛救濟股東權益。現代公司的投資主體日益趨向多元化,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絕大多數股東並不直接從事公司的日常事務管理,公司的經營權多由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行使,公司的這種管理結構極有可能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濫用經營權和損害公司的權益留下了制度上的空間。此外,在「資本多數決」原則下,大股東有可能利用自己手中的表決權的優勢操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損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東的權益。目前,社會上也的確存在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領取不合理薪酬的現象,甚至有的高級管理人員為謀取個人私利進行自我交易,給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如2007年部分上市公司高管紛紛違反監管文件,2008年之初就又暴露出S*ST光明高管違規買賣公司股票,上市公司高管如此有恃無恐,究竟是監管文件存在缺失?還是上市公司高管自我約束能力不足?在杭蕭鋼構的案件中,中小投資者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已經漸漸提高,中小投資者以「虛假陳述」為由提起民事賠償。然而,還有更多的上市公司,其高管違規炒股,其性質是否定性為「內幕交易」還不確定,更談不上中小股民起訴的可能。[1] 因此,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建立即為法院提供了一種機制來為那些因公司被不忠實董事、管理人員及多數股東所控制而投訴無門的受欺壓的小股東主持正義。[2] 另外,因為公司是多重法律關系的義務主體,公司的利益不僅僅體現為股東的權益,建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還有利於維護公司資產,落實公司的社會責任。[3] 但是如果從另一個層面上講,也間接地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
客觀上講,充分賦予中小股東提起股東派生訴訟也會帶來不利的影響:股東有權超越董事會提起訴訟,是對正常經營情況下董事會工作的干擾;派生訴訟的提起是股東對管理者的不信任,公開的訴訟將不可避免的直接影響公司的商譽;公司的競爭對手有可能利用中小股東的訴訟來打擊公司等。20世紀40年代初,紐約州商業委員會在富蘭克林·伍德的主持下,對紐約市1936年至1942年間提起的1400件派生訴訟進行了調查研究。伍德於1944年提交了一份《關於股東派生訴訟的調研與報告》。該報告指出,原告股東的持股狀況一般只是名義上的,原告在股東派生訴訟中獲勝的很少,私下和解現象普遍,但公司通常一無所獲。該報告的結論是派生訴訟弊大於利。[4]
公司是大股東、小股東、管理層以及普通職員的結合體,公司的任何制度都是對上述主體的不同利益需求綜合衡量的結果。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同樣也必須尊重公司各方面主體的利益需求,只站在小股東的立場上研究該制度是沒有意義的。[5]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研究無非是在承認該制度的基礎上,消除或降低該制度所帶來的不利影響,所有股東派生訴訟的制度設計都應當圍繞平衡公司當事人各方面利益的角度展開。
二、監督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合理運行
公司治理是當前公司法研究領域的一個十分熱點的問題。公司的治理結構可以劃分為內部治理結構和外部治理結構。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是公司治理的基礎,而外部治理結構只是公司治理的必要補充。公司只有在這兩種治理結構的共同作用下合理的配置資源,提高運行效率,才能滿足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需求,特別是滿足處於弱勢地位的中小股東的利益需求。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從產生到現在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股東派生訴訟被認為是司法權對公司治理的一種介入,成為公司外部治理結構的一部分。當然,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也不是從確立之初就對公司內部治理結構起很大的監督和制約作用。筆者認為,要深刻理解股東派生訴訟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就需要分析歷史上公司內部治理模式的階段性演變過程。
1、「股東大會中心主義」時期的公司內部治理模式
公司的存在有四、五百年的歷史,由於當時正處在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變的過程中,社會分工遠不及現在復雜,商業經營對大部分的人來說不是很困難。這樣的社會發展狀況決定了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相對比較簡單,股東也相對固定。公司的股東大會為公司的權力中心,公司的其他機關都在股東大會的授權下進行活動。正如有學者所說,公司這種組織形態在誕生之初,一般規模較小,股東的人數也不多。在這種情況之下,公司的大部分權力由股東大會行使,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利中心,董事會只是根據公司的授權進行活動的代理人而已。[6] 因此,公司的經營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公司的所有者——股東的直接控制下進行的。可見,當時公司處於人格的絕對獨立性時期,即使存在派生訴訟制度,也缺少訴訟的土壤和環境。
2、「董事會中心主義」時期的公司內部治理模式
進入20世紀,商業組織的規模越來越大,出現了很多跨國公司,股權不斷分散,數量眾多的投資股東再也無法像過去那樣單獨或共同擁有控制公司所必須的股權。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發生了相應的變化。不少大型股份公司的控制權事實上已經轉移到經營管理人員手中,公司董事會的許可權不斷上升,逐步成為公司組織機構的核心,「股東大會中心主義"被「董事會中心主義」所取代。隨著權力的擴張,公司的經營者肯定會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性。面對這樣的問題,依靠公司權力機關的相互分工,相互制約的內部治理結構是無能為力了。[7] 因此,必須把目光投向公司外部的各種力量:成熟的經理人市場、完善的控制權交易市場、行政機關的監管等。但上述制度與措施存在缺陷,如行政監管手段雖具有迅速、靈活、有效的特徵,但存在權力被濫用的可能,這就為派生訴訟作用於公司治理提供了廣闊的舞台。當然,公司法屬於典型的私法,應遵循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對公司內部法律關系的介入不得形成對公司正常活動的干預。對於屬於公司自治和股東自治范疇內的事務,人民法院不能越俎代庖。[8] 為防止司法權對公司內部事務過度干預,司法介入公司治理要有合理限度,司法不幹預由公司管理層做出的商業判斷,這與自由市場經濟強調自由放任、反對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股東派生訴訟是適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而產生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公司制度的發展過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從近年來的情況看,隨著世界泡沫經濟盛行,股市違規行為不斷出現,不少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實,財務丑聞疊生。如2002年1月份,美國安然公司董事會特別委員會在紐約聯邦破產法院公布了一份長達218頁的報告,稱安然公司之所以倒閉,是因為管理層經營不善,以及部分員工利用職權之便為自己聚斂財富。據該報告揭露,安然公司從90年代末期到2001年夏天的金融成功,都是虛幻的泡沫。一些高級經理不但隱瞞上一個財政年度(2000年9月到2001年9月)安然公司高達10億美元的虧損,並且出售價值數百萬美元的安然股票。安然的高層經理們成立了不少復雜的機構和公司外部人員合作,「操縱安然的財務報表,從中賺取了數千萬美元的黑心錢」 。報告指出,公司破產的主要原因是董事會決策錯誤。1999年,董事會不顧職業道德,聽從當時的董事會主席肯尼思·萊和首席執行官傑夫·斯基林的建議,允許當時的首席財務官安德魯·法斯托暗地裡建立私人合作機構,非法轉移公司財產。董事會和公司高層完全忽視了對安德魯·法斯托行為的監控,甚至根本對他的盈利情況不聞不問。安德魯·法斯托2000年在一筆合作交易中投入2.5萬美元,在短短兩個月中就輕而易舉地賺取450萬美元的個人巨額利潤。另外,他唆使安然公司的另兩名員工參與交易,每人投資5800美元,各賺取了100萬美元。此次公布的報告沒有具體說明安然的管理人員是否違反了證券法。但報告卻明確指出,凡是與此次事件有關的安然公司的管理人員都犯有嚴重的錯誤。僅就塗改財務報表,虛報利潤這一點,他們就已經嚴重地違反了財務會計制度。而董事會主席肯尼思·萊則更是犯有明顯的疏忽過失。[9]
在我國公司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也難以達到立法目標。我國的大部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原有國有大中型企業基礎上改制而來。目前這些公司存在國有股「一股獨大」、國家所有權缺位、政企不分、「外部人」控制等諸多問題,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極不完善,損害國家利益和中小股東權益的現象十分普遍,已嚴重影響國有企業改革的成效。在這樣的局面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在我國所發揮的作用將更加突出。

⑦ 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有什麼區別

1、產生原因不同。股東派生訴訟是股東公司性權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間接受回到損害,只有當公司因答法定原因未起訴時,才可以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的起因則是因為股東個人性權利受到侵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2、訴權根據不同。提起派生訴訟的根據具有二元性,即: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於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於股東作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而提起直接訴訟的根據僅具有一元性,即直接訴訟提起權僅源於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3、訴訟目的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提起訴權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原告股東行使訴權的目的是純粹為了自身的利益。4、訴訟歸屬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至於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於公司。因此,即使原告股東在派生訴訟中勝訴,則勝訴的利益應當歸於公司,而非原告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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