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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施工許可證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2-09 12:46:16

1.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徵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並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按照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建設單抄位領取施工許可證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

(二)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徵收、拆遷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並簽訂施工承包合同;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依法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圖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並按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款的50%;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款的30%;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施工許可證條件擴展閱讀: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寫齊備並加蓋建設單位印章的施工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從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下載或者向發證機關免費索取;

(二)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3. 施工許可證的申領條件有哪些

1.對有關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及依法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的范圍(第七條);
2.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期限(第八條);
3.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廢止(第九條);
4.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的報告制度(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釋義】本條是關於對有關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及依法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范圍的規定。
一、本條所說的「建築工程」,是指依照本法第二條的規定納入本法適用范圍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包括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
對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是許多國家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所採用的作法,不少國家在其建築立法中對此作了規定。這項制度是指由國家授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築工程施工開始以前,對該項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必備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建築工程發給施工許可證,允許該工程開工建設的制度。在我國對有關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有利於保證開工建設的工程符合法定條件,在開工後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也便於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轄范圍內有關建築工程的數量、規模、施工隊伍等基本情況,及時對各個建築工程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保證建築活動依法進行。
二、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的建築工程的范圍。按照這一款的規定,並不是所有的建築工程在開工前都要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由於小型建築工程具有投資少、建設規模小、施工相對來說比較簡單等特點,沒有必要都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際上也管不過來。因此,本法授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個限額,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不需要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按照這一款的規定,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的建築工程,在施工開始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項內容:(1)建築施工許可證必須在開工日期之前領取。根據國家計劃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工日期是指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設計文件中規定的永久性工程計劃開始施工的時間,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的時間為准,在此以前的准備工作,如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築物、臨時建築、施工用臨時道路、水、電等工程都不算正式開工。建設單位未依法在開工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便開工建設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2)建築施工許可證是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的。這里所說的「建設單位」,是指投資進行該項工程建設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即該項建築工程的「業主」。(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施工許可證的審查和發放機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該項職責,對經審查符合法定開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三、本條第二款規定了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可以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是建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准予開工的文件。為了避免出現同一項建築工程的開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多頭重復審批的現象,本條規定對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至於哪些建築工程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開工報告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序,則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按照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在向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也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如項目法人已經確定,項目初步設計及總概算已經審查核定和批復,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已經落實,項目總體網路計劃已經編制完成,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單位已經通過招標選定,項目法人與項目設計單位已簽訂供圖協議,項目征地、拆遷和施工場地「四通一平」工作已經完成,項目建設所需大型、專用設備或材料已作出計劃安排等等,這些同本法第八條規定的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基本一致。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釋義】本條是關於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和發證機關頒發許可證期限的規定。
一、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施工許可證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准予建築工程開工的文件,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依照本法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沒有施工許可證就不能開工。同時,本條還規定了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l.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辦理用地批准手續是建築工程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必經程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建築工程才能開工。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建築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續包括以下內容:(1)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向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范圍,並組織建設單位與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3)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准許可權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4)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這是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開工建設的前提條件。按照我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在依法辦理用地批准手續之前,還必須先取得該工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謂「規劃許可證」是指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或劃撥土地前,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確認該建設項目的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要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在開工時必須取得規劃許可證,不僅可以確保該項工程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而且還可以使建設單位按照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3. 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拆遷是指為了新建工程的需要,將該建築工程區域內的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拆除和遷移。拆遷分為成片大面積拆遷、整棟房屋拆遷和一棟房屋的局部拆遷。需要先期進行拆遷的建築工程,其拆遷工作狀況直接影響到整個建築工程能否順利進行。在建築工程開始施工時,拆遷的進度必須符合工程開工的要求,這是保證該建築工程正常施工的基本條件

4.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l.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 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許可證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准予建築工程開工的文件,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沒有施工許可證就不能開工。
施工許可證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
二、需提交的資料: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一式貳份(原件);
2、立項批文和投資許可證;
3、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
4、拆遷許可證或施工現場是否具備施工條件(原件);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中標通知書或洽談確認單;
7、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原件);
8、資金證明(原件);
9、質量監督委託書;
10、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備案表;
11、監理合同及監理企業資質證、營業執照、本工程監理人員名單、證書復印件、聯系電話或建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情況;
12、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企業主要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現場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的「三類人員」證書原件;
13、施工組織設計(附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名冊);
14、項目經理證及項目經理手冊、聯系電話;
15、圖紙審查批准書和審查合格全套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原件);
16、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承諾書;
17、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預付情況和支付計劃證明(加蓋建設、施工單位公章。原件);
18、外地施工(監理)企業提供進金登記備案表;
19、提交定額測定費收據復印件;
20、法律法規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到建築工程管理科辦理
四、建築工程管理科受理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資料符合要求,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5.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是什麼

  1.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2.哪些情況下,國有土地使用權會被收回:一、 1.土地閑置超過兩年;二、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3.簡述建設工程招標程序。

一、工程招標審核備案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招標人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提交的招標資料,招標人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需提交的招標資料包括:
1、發改局的立項批文或《投資許可證》;
2、建設用地批文(國土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用地紅線圖;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基底紅線圖;
4、開平市建設工程項目編號登記表;
5、開平市建設工程交易(招標)備案表;
6、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7、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工程標底、工程量清單、最高報價備案;
8、資金證明文件;
9、建設項目監理合同;
10、設計文件審查批准書;
11、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受理憑證;
12、環境影響報告審批意見;
13、招標代理委託代理函;
14、招標代理委託合同書;
15、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法人證明書、委託書;
16、招標人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證書、機構代碼證;
17、外來企業備案表。
二、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公開招標的項目,由招標人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在指定的媒體及市交易中心信息欄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的項目,由招標人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招標人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出售資格預審文件。自出售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
四、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五、向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出售招標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等材料。自出售招標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等資料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招標人應當給予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施工總承包、土建、設備購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技術較簡單的項目不得少於三十日,其他項目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招標人對以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開標時間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六、開標前工程項目現場撿查
七、抽取評標專家
在開標前兩小時內,在相應專業的專家庫隨機抽取評標專家,另招標人派出代表(具有中級以上相應專業職稱)參與評標。
八、開標
1、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人員、投標人、評標人員、參加開標人員簽到;
2、由招標人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簽收投標文件;
3、由評委檢查投標文件封口密封情況;
4、依次對技術標書和輔助標書進行評審;
5、商務標書評審;
6、由評委根據招投標法規和招標文件,確定中標人。
九、對評標結果在市交易中心信息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個工作日
十、發出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在七日內向中標人發出經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確認的《忻州市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 》,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
十一、招標投標報告
招標人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並提交一份交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備案。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十二、招投標的全過程由招標人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操作
十三、紀委監察局、行業主管部門對整個招投標過程進行現場督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特徵。

概念: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委託承包人進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接受委託並完成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發包人為此向承包人支付價款。

特徵:

(1)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法人。承攬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不能是公民,建設人只能是經過批准建設工程的法人,承建人是具有從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任務資格的法人。

(2)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一般是大型的不動產項目,即基本建設工程,具有周期長、規模大和技術要求高等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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