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
㈠ 什麼是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
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管理,依據《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將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行為。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簡稱為外經貿部)負責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進行指導和管理,並會同海關總署公布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發證機構名錄(見附件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簡稱為地方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的管理。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自動進口許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動進口許可申請表(見附件二);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包括聯合年檢合格記錄);
(三)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外商投資企業合資、合營合同或章程復印件;
(五)驗資報告復印件;
(六)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生產能力說明;
(七)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進口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近三年內沒有逃匯、套匯、騙取出口退稅、走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進口貨物應當符合我國參加的雙邊和多邊貿易協定的有關規定;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產業政策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項下進口投資和自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和自用進口貨物是指外國投資者作為投資進口的或外商投資企業用投資總額內的資金或其他自有資金(具體是指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和稅後利潤)進口本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和其他物料。
(二)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進口貨物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並按規定加工復出口。
(三)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進口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附件一中目錄一和目錄三項下貨物),應當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到相關的地方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辦理自動進口許可手續。在申請辦理《自動進口許可證》手續前一個月,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地方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通知有關進口合同情況和預計到港時間,地方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應當如實記錄並按月匯總報外經貿部。
(四)地方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收到符合本細則規定的《自動進口許可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後,應當立即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見附件三),特殊情況下,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簽發。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和自用進口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海關憑加蓋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審核專用章」(附件四)的設備、物料清單驗放。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進口貨物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海關憑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工貿易合同等單證辦理有關進口貨物的驗放手續。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進口貨物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如因特殊情況需轉內銷,海關憑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內銷批准證》和《自動進口許可證》按規定補征稅款及稅款緩稅利息後,辦理合同核銷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的合同核銷期限內無法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內銷批准證》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的,海關除按規定補征稅款及稅款緩稅利息外,並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後辦理合同核銷手續。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進口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外商投資企業憑《自動進口許可證》向銀行辦理售付匯,海關憑《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證面第一欄和第二欄內容應包括進出口企業代碼;證面第三欄「自動進口許可證證號」編碼規則為:地區代碼-年度-WZ-五位順序號,如北京市2002年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號應為1100-2002-WZ-XXXXX其他省市以此類推;證面第四欄「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截止日期」應不超過發證年度的12月31日;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進口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證面第五欄「貿易方式」應為「合資企業進口」、「合作企業進口」或「外資企業進口」。
第十二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半年,當年有效,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但累計使用不超過六次。海關在《自動進口許可證》原件「海關驗放簽注欄」內以正楷字體批註後,海關留存復印件,最後一次使用後,海關留存正本。
《自動進口許可證》證面內容一律不得更改。在有效期內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自動進口許可證》中有關項目內容或延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持原《自動進口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換證手續,在《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內,《自動進口許可證》只能延期一次;原發證機關應當收回舊證,並在換發的新證的備注欄列印「換證」字樣。
第十三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如有遺失,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立即向原發證機關掛失,經發證機關核實後,如無不良後果,予以重新補發。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已申領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確定不能使用時,應當及時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自動進口許可過程中,如與地方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發生爭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由外經貿部統一監制。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的有效簽章為「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附件五),由外經貿部統一監制。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外經貿部、海關總署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一: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發證機構名錄
附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申請表(略)
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略)
附件四: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審核專用章(略)
附件五: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略)
附件一: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發證機構名錄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天津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河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山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內蒙古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遼寧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大連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局
吉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黑龍江省外國投資管理局
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
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浙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寧波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安徽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廈門市外商投資工作委員會
江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青島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河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湖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湖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
深圳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外商投資管理辦公室
海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重慶市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
四川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貴州省貿易合作廳
雲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西藏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陝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甘肅省貿易經濟合作廳
青海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㈡ 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進口自動許可
第十六條為了監測機電產品進口情況,國家對部分自由進口的機電產品實行進口自動許可內。容
第十七條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
《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至遲應當在實施前21天公布。
第十八條進口實行進口自動許可的機電產品,進口單位應當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向商務部或地方、部門機電辦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自動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自動許可證》),並持《進口自動許可證》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進口列入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的舊機電產品(不含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單位持《進口自動許可證》和國家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在備注欄標注「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字樣)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第十九條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並公布《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實施辦法》。
㈢ 自動進口許可證
自動進口許可證是指在任何情況下對申請一律予以批准簽發的進口許可證. 非自動進口許可證是指凡不屬於自動進口許可證即為非自動進口許可證.自動進口許可證是任何企業都可辦理,主要統計進出口業務量。它的辦理程序是這樣的: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二OO一年第20號令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經商海關總署同意,現公布《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石廣生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對貨物進口實行有效監測,規范貨物自動進口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根據監測貨物進口情況的需要,對部分貨物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
第三條 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目錄,包括具體貨物名稱、稅則號,由外經貿部會商有關部門確定,並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現行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附後(見附件一)。
第四條 在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的原因發生變化後,外經貿部將取消該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並予以公布。
第五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由外經貿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以下統稱"發證機構")簽發。具體發證機構名單附後(見附件二)。
《自動進口許可證》(樣表見附件三)和"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樣章見附件四)由外經貿部負責統一監制並發放至用章單位。各用章單位必須指定專人保管,專管專用。
第六條 進口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進口經營者應當在向海關申報前,向外經貿部授權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
海關憑加蓋"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的《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報關手續。銀行憑《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售匯和付匯手續。
第七條 進口經營者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式樣見附件五);
(二)貨物進口合同;
(三)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范圍的法定文件復印件;
(四)屬於委託代理進口的,需提交委託人與進口經營者簽訂的代理進口合同;
(五)對進口貨物用途或最終用戶有特定規定的,應提交進口貨物用途或最終用戶符合國家規定的證明材料;
(六)外經貿部規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凡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許可申請,發證機構收到後應在管理可行的限度內立即核准,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特殊情況下,最多不超過十個工作日。發證機構應按規定將有關電子數據及時傳送外經貿部。
第九條 任何進口經營者,只要符合國家關於從事自動許可貨物進口經營法律法規的要求,均有資格申請和獲得《自動進口許可證》。
屬於國家指定經營管理的貨物,只有指定經營企業有資格申請和獲得自動進口許可證;非指定經營企業如需進口屬於指定經營的貨物,應委託指定經營企業代理進口,並由指定經營企業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對以指定經營管理中有關例外規定的方式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貨物的,進口經營者可直接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
屬於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國營貿易企業和非國營貿易企業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應符合國家有關國營貿易的管理規定。
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對進口貨物用途或用戶有特定規定的,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應符合有關的規定。
第十條 以下貿易方式進口,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
(一) 加工貿易方式。
(二) 貨樣、廣告品進口。
(三)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的其他貿易方式。
第十一條 進口經營者已申領的自動進口許可證,如未使用,應交回原發證機構,並說明原因;如有遺失,應立即向原發證機構報告,經核實無不良後果,予以重新補發。
第十二條 對國家採取臨時禁止進口或者進口數量限制措施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自臨時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
第十三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制,即同一份自動進口許可證不得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
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六個月。自動進口許可證需要延期或變更,一律重新辦理,舊證同時撤銷。
第十四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擅自進口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偽造、變造、買賣自動進口許可證或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自動進口許可證的,依法收繳其自動進口許可證,外經貿部並可以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海關為查處違法案件之需要,可以依法對自動進口許可證件予以扣留。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的管理實施細則由外經貿部依據本辦法制定並公布。
第十七條 原油、鋼材、農葯、腈綸、滌綸、聚酯切片、化肥(尿素、磷酸二銨、復合肥除外的稅號)等7種工業品繼續由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聯合共管。其中,外商投資企業繼續按現行規定到外經貿部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加蓋外經貿部門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專用章的自動進口許可證驗放。
第十八條 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的屬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㈣ 如何辦理許可證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流程
根據《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第六條進口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進口經營者應當在向海關申報前,向外經貿部授權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
海關憑加蓋「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的《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報關手續。銀行憑《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售匯和付匯手續。
第七條進口經營者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
(二)貨物進口合同;
(三)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范圍的法定文件復印件;
(四)屬於委託代理進口的,需提交委託人與進口經營者簽訂的代理進口合同;
(五)對進口貨物用途或最終用戶有特定規定的,應提交進口貨物用途或最終用戶符合國家規定的證明材料;
(六)外經貿部規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凡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許可申請,發證機構收到後應在管理可行的限度內立即核准,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特殊情況下,最多不超過十個工作日。發證機構應按規定將有關電子數據及時傳送外經貿部。
(4)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擴展閱讀:
根據《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條以下貿易方式進口,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
(一)加工貿易方式。
(二)貨樣、廣告品進口。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的其他貿易方式。
第十一條進口經營者已申領的自動進口許可證,如未使用,應交回原發證機構,並說明原因;如有遺失,應立即向原發證機構報告,經核實無不良後果,予以重新補發。
第十二條對國家採取臨時禁止進口或者進口數量限制措施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自臨時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
第十三條《自動進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制,即同一份自動進口許可證不得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
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六個月。自動進口許可證需要延期或變更,一律重新辦理,舊證同時撤銷。
第十四條未按本辦法規定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擅自進口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偽造、變造、買賣自動進口許可證或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自動進口許可證的,依法收繳其自動進口許可證,外經貿部並可以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海關為查處違法案件之需要,可以依法對自動進口許可證件予以扣留。
㈤ 什麼叫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
「自動進口許可證」是指商務部授權發證機構依法對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頒發的准予進口的許可證件。
凡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的進口貨物,都需要向海關交驗商務部授權發證機構簽發的「自動進口許可證」。
貨物目錄里又分「機電」和「非機電」兩種
常見的機電貨物有:牛肉、豬肉、羊肉、植物油、大豆、鮮奶、奶粉、化肥等
非機電貨物:移動通信產品、飛機、汽車產品、游戲機等
那麼,企業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申請呢?
1、進口貨物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范圍內;
2、具備企業貨物進出口身份認證電子鑰匙;
3、有進出口權
4、與境外企業簽訂相關貨物進口合同
需要提供的資料?
1、營業執照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
3、與外商簽訂的合同
4、進口貨物為大豆、油菜籽、豆粕、玉米酒糟、橄欖油、菜籽油、豆油、棕櫚油的,還需要提供大宗農產品備案合同號
辦理過程有哪些注意點?
1、在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之前應先申領企業身份認證的電子鑰匙
2、《自動進口許可證》在公歷年度內有效,有效期為6個月。
3、《自動進口許可證》需要延期或者變更,一律在原發證機構重新辦理,舊證同時撤銷,並在新證備注欄中註明原證號。
4、《自動進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管理,一批一證」指:同一份《自動進口許可證》不得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
5、《自動進口許可證》證面內容一律不得更改。
㈥ 哪些貨物進口需要辦理自動進口許可證
「自動進口許可證」是指商務部授權發證機構依法對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頒發的准予回進口的許可證件答。
凡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的進口貨物,都需要向海關交驗商務部授權發證機構簽發的「自動進口許可證」。
貨物目錄里又分「機電」和「非機電」兩種
常見的機電貨物有:牛肉、豬肉、羊肉、植物油、大豆、鮮奶、奶粉、化肥等
非機電貨物:移動通信產品、飛機、汽車產品、游戲機等
那麼,企業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申請呢?
1、進口貨物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范圍內;
2、具備企業貨物進出口身份認證電子鑰匙;
3、有進出口權
4、與境外企業簽訂相關貨物進口合同
需要提供的資料?
1、營業執照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
3、與外商簽訂的合同
4、進口貨物為大豆、油菜籽、豆粕、玉米酒糟、橄欖油、菜籽油、豆油、棕櫚油的,還需要提供大宗農產品備案合同號
㈦ 機電產品進口有什麼規定
國家對機電產品實行分類管理 ,即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進口許可。 (1) 禁止進口的機電產品目錄由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和公布。 (2) 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實行配額管理,無數量限制的稱為特定機電產品,實行許可證管理。進口單位進口配額產品,應當向商務部申領《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證明》,憑《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證明》向許可證管理機構申領《進口配額許可證》,持《進口配額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進口特定機電產品主要採用國際招標方式采購, 進口單位應向商務部申領《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並持《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3) 進口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進口單位應當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向商務部或地方外經貿主管機構、部門機電辦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並持《自動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4) 進口舊機電產品,進口單位憑與進口舊機電產品相符的進口許可證明(指進口許可證、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和自動進口許可證)和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應當在備注欄標注舊機電產品字樣)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舊機電產品的管理范圍按限制進口機電產品目錄、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和禁止進口目錄實施管理。
㈧ 辦理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流程的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網上申請流程
1、提交申請。點擊「進口申報」,用密碼進入機電產品自動進口申請頁面,填寫申請表並提交。
2、查看申請表狀態。「已批」表示已批准,按網上提示地點、時間及要求將已經同意的申請表下載,加蓋單位公章到機電辦取證。
3、取證所需材料。已通過的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單位介紹信;如代理其它公司取證需提供進口用戶的委託書;附表。
㈨ 自動進口許可證(機電證O)在商務部哪個網站可以下載
自動進口許可證(機電證O)在商務部不可以下載。
自動進口許可證主要有兩種:分別是7證和證。
一、這兩個證分別對應不同的產品,以下簡單介紹:
O證又稱機電證,對應的是機電產品。
7證主要針對的產品是不銹鋼、礦產、以及主要用於重工業證明。還用於個別食品。但是總的來說可以稱之為除機電證之外的其它商品進口許可。
O證是機電進口許可證,在辦理的時候會發現有兩種,如辦O證則需填寫機電進口許可證表格,出來的證名稱叫自動進口許可證。
7證也是自動許可,是指除機電證之外的其它商品進口許可。包括重要工業品進口許可證,都是7證。
具體辦證時必須要了解你需要辦理哪種許可證,不能只是簡單說辦O證或是7證,填的表格不一樣,大的城市,具體分管的窗口也可能不一樣。
二、7證辦理要素:
1.知道兩證不同之後,要對應填寫申請,7證辦理可在網上填寫申請,交由外經貿(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外貿易司)審理。
2.通過審批後,連同合同以及加蓋公章的許可證申領單到外經貿取證。
3.許可證一式三聯,藍色聯為報關聯,用於設備進口報關,黃色聯為銀行付匯聯,用於外匯結算,紅色聯為留底聯。
三、O證辦理流程:
1.營業執照、批准證書(外資企業),及外經貿經營資格證書復印件;
2.進口合同中文本復印件兩份。進口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應按國家安全、衛生、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訂明該產品的檢驗依據各項技術指標的檢驗條款;特殊設備或大型二手成套設備,還應訂明在出口國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監裝等條款;
3.填寫好並加蓋進口單位公章的《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
4.書面申請,說明企業基本情況、進口理由,進口產品數量、用途、使用年限和現狀,本企業產品境內外銷售情況等;
5.專業檢測機構或設備供應方提供的檢測說明報告、實物相片,說明設備的生產製造年限、使用年限、設備狀況、主要技術參數等;
6.委託進出口公司代理進口,提交進口代理協議和進出口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三份;
7.進口用於國內銷售的,提交國內銷售合同一式三份;
9.進口舊工程機械的,還應提交工程合同;
8.其它按有關規定應提交的材料。如計量器具、煙草機械、無線電發射設備、衛星電視接收設備、音頻視頻復制生產設備、棉紡設備、彩色復印機、印刷設備等,提交有關部門項目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