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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代理制

發布時間: 2021-02-09 05:26:06

A. 代理商的商業模式

代理商的商業模式有以下幾種:

1、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2、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代理商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

代理商賺取企業代理傭金。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與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

(1)銷售代理制擴展閱讀

代理商不一定是獨立機構;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賺取傭金(提成);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供貨權力較大。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

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代理制和經銷制也能互相滲透,各類銷售渠道的主要區別在於代理商或經銷商層級的增多。廠商對於代理商和經銷商的管理主要側重於價格和貨源的管理,對於人員培訓及廣告等還會提供一些支持。

B. 銷售代理的特點

盡管銷售代理按不同角度可進行不同的分類,但各類銷售代理都有如下共同的特點:
1.銷售代理商是獨立的法人組織,並與委託方有長期穩定的關系。銷售代理商的獨立性是指銷售代理商不等同於廠家的直營銷售機構,
2.代理商只擁有銷售代理權,而不擁有對代理商品的所有權。這是銷售代理制與買斷制的主要區別。在買斷制下,商業企業從生產企業購入商品後再銷售,因而擁有商品擁有權,並承受全部買賣風險。而銷售代理制下,代理商只代理委託方進行銷售產品,並不擁有產品所有權。
3.銷售代理商按委託方的意志,在代理許可權內行事。委託方的意志一般體現在其賦予代理商的代理許可權上。代理許可權中規定了代理產品的種類、數量,代理區域的大小,是否有獨家銷售代理權,產品售價的高低及浮動幅度等;委託方的意志同時體現在代理合同中規定的代理商的義務上,如:獨家銷售代理時,代理商要達到最低代理額,再如:代理商負有廣告、售後服務、倉貯、商情報告、保護委託方的智力財產等義務。代理商只有在代理許可權內按委託方的意志行事,完成其負有的義務,代理行為才是有效代理,否則是無效代理。
4.銷售代理商行為的法律效果應由委託方承擔。由於代理商行為體現的是委託方的意志,銷售代理產生的權益與義務都通過代理合同轉移給委託方。代理商不能佔有代理行為產生的權益,從而不能佔有銷售後的貸款;同時也不承擔代理行為產生的義務,從而客戶若不能及時收到貨品或發生貨損與產品質量問題,客戶只能要求委託方廠商賠償損失。
5.銷售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而不是購銷差價。這是由銷售代理商本身不佔有商品所有權的特點決定的。代理商只是一種中間商,其主要功能是提供銷售機會,因而只能等商品售出,貸款匯回委託方後,才能從委託方廠商那兒取得傭金收入,且傭金收入隨代理額的浮動而浮動。
就獨家銷售代理而言,其除了有上述一般代理的特徵外,還有如下獨自的特點:(l)獨家銷售代理商擁有某一區域內的獨家銷售代理權。⑵獨家銷售代理商不得同時代理與委託方廠家產品相競爭的產品。⑶獨家代理商應當在一定時期內達到最低銷售代理額,否則視為嚴重違約,委託方有權取消獨家代理權。

C. 代理的模式有幾種

一、代理商模式按數量分可分為三類:

1.獨家代理,

2.少頭博弈代理(2-3家),

3.多頭回博弈代理(3家以上)答。

選擇獨家代理或是非獨家代理,是中國企業首先要思考的。

二、按銷售商對代理商的滲透程度可分為兩類:

滲透類代理,獨立代理(非獨家代理)。

三、按代理商的級數可分為:單級代理商體制,多級代理商體制。

D. 銷售工作中什麼是「代理制」,「傭金制」,和「直接銷售」

代理制就是A(生產企業或甲方)委託B(代理公司或乙方)代理銷售A的產品,一般是在限定的時期內(如簽訂合同1年內)達到一定的銷售量或銷售額,即可按一定的百分比提取傭金。
傭金就是乙方在委託代理中獲得的勞動收入,也是甲方因此產生的成本,一般就是銷售金額的一定的百分比提取。
直接銷售就是甲方自己成立銷售班子,自己進行銷售。

E. 保險公司的員工制和代理制有什麼區別

一、合同不同:

員工制和代理制的合同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勞動合同,而後者是代理合同。

二、入職要求不同:

保險公司的員工的入職要求比較高,比如至少大學文憑,需要體檢等,而代理就沒有什麼了,只要願意從事銷售工作即可。

三、待遇不同:

前者收入一般為基本工資+年底分紅+社保等,後者的主要收入來源自己的銷售業績,具有不穩定性等。

(5)銷售代理制擴展閱讀:

從管理職責來看,員工關系管理主要有九個方面:

一、是勞動關系管理。勞動爭議處理,員工上崗、離崗面談及手續辦理,處理員工申訴、人事糾紛和以外事件。

二、是員工紀律管理。引導員工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提高員工的組織紀律性,在某種程度上對員工行為規范起約束作用。

三、是員工人際關系管理。引導員工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創建利於員工建立正式人際關系的環境。

四、是溝通管理。保證溝通渠道的暢通,引導公司上下及時的雙向溝通,完善員工建議制度。

五、是員工績效管理。制定科學的考評標准和體系,執行合理的考評程序,考評工作既能真實反映員工的工作成績,有能促進員工工作積極性的發揮。

六、是員工情況管理。組織員工心態、滿意度調查,謠言、怠工的預防、檢測及處理,解決員工關心的問題。

F. 代理銷售模式

好處:
1、不用投資產品在生產環節上的各項費用;
2、容易與其他代理商一起形成規模效應,使生產廠家降低經營成本,直接體現在降低產品價格上;
3、享受到廠家的各種資源,如品牌,培訓,制度,設備等;
4、市場風險減低,最直接就是降低產品存量風險;
5、退出容易。

缺點:
1、廠家有品牌的知識產權,最終體現在對下游的控制主動性;
2、信息不對稱,廠家的經營信息和經營規劃代理商完全不知道,但代理商的經營信息廠家完全掌握。這樣廠家可以隨時根據代理商的經營信息調整經營策略,規避風險或者轉嫁風險;
3、代理商既得利益不能保障,雖然國家規定產品質量問題由廠家承擔,但如果廠家失去承擔責任的能力或者逃避承擔責任,那麼作為流通環節最上游的代理商就可能會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4、資金風險,這個與信息不對稱有一定關聯,不過即使知道廠家經營信息,但代理商在合作期間要為廠家墊付一定的在途資金,這些資金的風險完全由代理商承擔。

好了,我的水平大概就只提供到這些了,老闆你就琢磨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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