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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出版權期限

發布時間: 2021-02-09 05:01:40

專有版權的期限

專有出版權的期限由出版合同約定。我國著作權法關於專有出版權期限的起算沒有規定,這意味著可以由合同自行約定。

㈡ 簡述我國對圖書出版者專有出版權的限制。

在各種出版者中,只有圖書出版者對其所出版的作品擁有法定的專有出版權。
(1)圖書出版者的專有權雖然由法律直接規定,但要受到著作權人授權的限制。在我國,作品的出版權非經國家授予出版資格的單位,不能從事出版業務,只有具有法人地位的、有權經營有統一書號的圖書出版業務的出版社,才能出版圖書。
(2)圖書出版者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是有期限的,只能在出版合同約定的期間內享有;並且合同約定的期限不能超過10年。合同期滿後,當事人可以續訂,但續訂後的專有出版權仍然不能超過 10年。
(3)圖書出版者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只能在合同約定的地域內有效。
(4)圖書出版者享有的專有出版權還受到版本的限制。除非出版合同另有約定,圖書出版者只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出版權,著作權人對其他文字形式的版本可自由另行聯系出版。
(5)在圖書出版合同有效期內,如果發生了法律規定的導致專有出版權終止的事由,或者發生了嚴重違反出版合同、損害著作權人權益的事由,則專有出版權終止。

㈢ 著作權有效期是多少年,如何判斷著作權有效期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或者說是著作權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權的期限內,作品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著作權期限屆滿,就喪失著作權,該作品便進入公共領域,不再受法律保護。我國對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分別加以規定。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永久受到法律保護。發表權的保護期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相同。作為作者的公民死亡,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其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仍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制的,根據著作權主體和作品性質不同,其保護期限有所區別:
(一)作品的作者為公民,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50年。作者死亡後,其保護期以作者死亡後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屆滿。
(二)法人、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予以保護。
(三)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以及攝影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四)合作作品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後50年,但50年的計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後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時間為起算點。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經確定,則適用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
(六)圖書出版單位的專有出版權。合同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合同期滿可以續簽。
(七)錄音、錄像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該作品首次出版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廣播、電視節目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播放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㈣ 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應如何界定兩者有什麼區別

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應如何界定?兩者有什麼區別?每當我們拿起一本書時,細心的朋友總會發現書的背後會標注著某某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多數人分不清什麼是專有出版權或什麼是著作權,也分不清兩者的權利區別,今天我們八戒知識產權就整理了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界定權利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應如何界定?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專有出版權是著作權財產權中的一部分權利,是復制權與發行權的組合權利,其初始歸屬於作為原始著作權人的作者,是一種可以依法處分,可以依法轉移的民事經濟權利。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屬於從屬關系,出版權是著作權眾多權利中的一項,出版權屬於著作權。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有什麼區別?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與版權系同義語。知識產權界也有人將版權和著作權等同看待。若要嚴謹區分版權與著作權的不同之處,可以歸納為五點:第一、主體不同。從狹義上看,版權是指出版者權,其主體是出版者。第二、客體不同。出版者權的客體為書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第三,形成機制不同。版權是一種從屬於著作權的派生權利,而著作權是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第四,內容不同。以我國為例,出版者對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權,包括專有出版權、版本權、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內容的修改權、刪除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第五,期限不同。在我國,出版者對作者授權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時限的專有出版權。而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一般不受限制。著作權是一個創作者享有的權利,專有出版權是著作權的一部分,兩者有共同的連接點,但在權利和其他方面都有著很大的區別。法律對於兩者權利的界定有著明確的規定。關於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應如何界定?兩者有什麼區別?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㈤ 專有出版權的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內有出版權受法律容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據此,出版者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是依據合同獲得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范圍也依據出版合同的約定。
對於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按照《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

㈥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或者說是著作權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權的期限內,作品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著作權期限屆滿,就喪失著作權,該作品便進入公共領域,不再受法律保護。
我國對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分別加以規定。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永久受到法律保護。發表權的保護期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相同。作為作者的公民死亡,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其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仍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制的,根據著作權主體和作品性質不同,其保護期限有所區別:
(一)作品的作者為公民,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50年。作者死亡後,其保護期以作者死亡後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屆滿。
(二)法人、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予以保護。
(三)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以及攝影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四)合作作品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後50年,但50年的計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後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時間為起算點。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經確定,則適用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
(六)圖書出版單位的專有出版權。合同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合同期滿可以續簽。
(七)錄音、錄像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該作品首次出版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廣播、電視節目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播放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㈦ 著作權的時間限制是多長呢

1、作者為公民的,其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50年。合作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終內生加死亡後50年,從容最後死亡者的死亡時間起算。2、法人作品,保護期自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未發表,創作完成50年。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保護期自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未發表,創作完成50年。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為50年,但作者身份一經確定則適用一般規定。5、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的保護期自首次出版後10年。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該表演發生後50年。7、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的保護期自首次製作完成後50年。8、廣播電台、電視台享有轉播、錄制、復制自首次播出後50年。

㈧ 什麼是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包含哪些內容

專有出版權,是來指出版單位通過自合作者訂立合同,在預定的期限或地域內,獲得出版作者作品的一種專有權利;也指圖書的出版者依據圖書出版合同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內獨占出版他人作品的權利,屬於著作權的鄰接權。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

轉悠出版權包括:
1.著作權人在出版合同約定的專有出版權期限內,在合同約定的地區內,不能再行使出版權,即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六)項規定的復制和發行的權利。只在合同期滿或者出版社嚴重違反合同義務時,出版權才重新回歸著作權人。
2.出版社在享有專有出版權期間,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許可他人出版。
3.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復制發行該作品,侵犯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社的利益。
首先,這種出版權屬於可以單獨使用部分的著作權人,不屬於任何一家出版社,包括對整體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社。
其次,這種權利的行使要受到其他權利制約:
第一,如果是合作作品、匯編作品等,要受到整體作品著作權的制約。
第二,受整體作品的專有出版權的制約。權利的行使以不侵害他人的權利為前提,對單獨使用部分的出版也應遵循這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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