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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授權給

發布時間: 2021-02-09 04:36:30

1. 企業董事會決議授權企業董事長簽署本合同,但事實是法定代表人簽署的

要看什麼性質的合同了,一般 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簽字完全作數。你董事會是授權別人簽合同了,但無法否定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效力。

2. 董事不能參加董事會可以授權其他人嗎

可以授權,但必須授權其他董事,非董事不能接受委託,也就是只能委託董事會的其他成員。

3. 股東會對董事會授權問題

不需要了,但是需要在股東會上明確的修改公司章程,並將其列入董事會許可權中,避免與原章程規定沖突。

4. 請問公司董事會能否轉授權給法定代表人決定對外擔保債務

程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和王某是該公司的股東,程某是某電子領域較為資深的技術人員。周某和王某成立電子公司後,聘請程某擔任法定代表人是為公司揚名立萬,起到宣傳作用。不久周某和王某認為程某徒有虛名,既沒有其自吹的那麼神通,也不懂企業管理,但是礙於情面沒有通過董事會決議解聘程某。公司向程某取回了公章,合同章和法人章,程某懷恨在心。法律咨詢程某在出國前向A公司提供擔保,A公司欠B公司債務300萬元,B公司的股東正是程某的妹妹和女兒。不久B公司起訴要求電子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顯然程某作出對外擔保是一個違規的擔保,這種情況下是否有效?在本起案件中,程某用董事會成員的印鑒加蓋了一分授權書「授權程某代表公司作出任何處分,包括對外擔保。」,董事會成員主張這份授權書系偽造,不過沒有相應的證據。雙方的爭議焦點可以歸納為兩點:第一,公司董事會是否可以授權他人擁有決定公司對外擔保的權利?第二,法定代表人對外擔保,公司不同意的,擔保還是否有效。上海律師沈潔律師認為《公司法》規定只有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有權決定公司是否可以對外擔保。《合同法》規定代理人代表本人時,需要有授權。根據這兩點的規定,有權利決定公司對外擔保的機構,比如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可以授權他人作出對外擔保的決議。不過也有人認為公司對外擔保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故而法律只規定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有權作出決議,其他機構無權作出決議。法律咨詢第二,公司擔保合同的效力並不受到公司決議是否被撤銷的影響,對於普通的債權人而言是很難獲悉公司的章程內容,也沒有義務在每一筆交易前去了解。公司是否同意擔保決議和章程都是公司內部的治理行為,不能影響公司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效力,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只要不違反《合同法》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合同是有效的。這樣才能維系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法律咨詢不過B公司顯然不是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B公司和作出擔保決定的電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程某是有千絲萬縷的關系,程某和B公司的兩名股東是直系親屬和旁系近親關系,按常理推斷,B公司的股東是知情的。對於小型的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股東知情也意味著公司是知情的,故而B公司不是善意的第三人,該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咨詢沈潔律師提示:在絕大多數的公司對外擔保合同中,只要是公司概有合法的印鑒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擔保合同合法有效(無其他無效事由的前提下),提供擔保的公司不能以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知情,他人擅自越權為由否認合同效力。

5. 董事會授權管理存在的問題

要想對股東、董事和經理權力有一個清晰和正確的理解,就必須從「分家分權」式的思維中跳出來,明確一個「董事會中心主義」的職責劃分原則,實質尊重董事會在公司事務中的「唯一」「最高」主導地位。這就是「公司要由董事會管理或者在其指導下管理,除非在公司章程中另有規定」。這樣,股東要保留哪些公司管理權力採取明確列舉方式,由股東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等文件中規定,剩下的都是默認配置給董事會的,股東不能捨不得放權,更不能搞模糊策略。而經理的全部管理權力都來自董事會的明確授權,董事會授予經理哪些權力,經理才能擁有哪些權力。包括指定某一經理牽頭組建臨時團隊以遂行專項任務,都應由董事會授權。明確了這樣一個基本原則之後,股東會和董事會之間的權力邊界就可以用「負面清單」來明確,董事會「法無禁止皆可為」。董事會和經理之間的具體權力邊界則由董事會因時因地因事決定,用「正面清單」來明確,經理「法無授權不可為」。

明確現代公司歸董事會管理這個定位後,董事會如何管理,設置哪些公司高管職位來管理公司事務,都應該是公司自治范疇之內的事情。而且,高級管理人員都要由董事會(可專門下設提名委員會)選任,並可以由董事會決議無需理由的辭退(否決)。董事會一般要下設一些獨立的負責各領域事務的委員會,用以提高董事會工作的效率與質量,但也要避免過於強調董事會委員會的專業性和獨立性,而忽略了董事會作為一個整體的有效性,並且要特別注意可能因為委員會而割裂董事會的危險。另外,即使有了規范的公司治理,組織要想生存和發展,還必須精於其「合作關系管理」,即傾聽成員的呼聲、培育成員的忠誠、減少成員的退出,這也是必不可少的

6.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行使的職權能不能授權給董事長或其他高管行使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行使的職權是不能授權給董事長或其他高管行使的。

董事會是決策機構,需要董事共同決定某些事項。如授權給董事長或其他高管,則有可能造成一人獨斷,損害其他董事或股東利益,違背了公司法的原則。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但他從來不掌握行政權力。

其他高管例如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只是專項事務的負責人,沒有行使董事會權利的許可權。

(6)董事會授權給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7. 董事會一般是怎麼給總裁授權的

董事(長)提議 董事會審批 然後董事長(董事會)授權
總裁費用嘛 一般每個公司都有嚴格規定和程序 一般是財務部門和總裁共同執行的 不然容易出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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