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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許可事項

發布時間: 2021-02-09 03:42:29

① 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的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抄的,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或者其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交通行政許可:
(一)交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交通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交通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②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哪幾項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③ 交通行政執法 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行政許可及法律依據: (二)行政處罰及法律依據:

四項均選

④ 哪些交通運輸經營項目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許可

您好!道路經營許可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1、開業申請3份 2、工商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專准屬通知書3份 3、《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3份 4、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和委託書復印件3份 5、機動車輛行駛證,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3...

⑤ 交通行政許可審批科長怎樣簽署審批意見

、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基本情況

近行政審批工作縣委政府高度重視縣行政許管委直接領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扎實穩步推進按照精減項目、減少環節、規范程序、提高效率、明確責任、強化服務工作要求結合建立行政審批服務廳貫徹實施《行政許》縣委政府膽改革行政審批運行管理機制部門行政審批項目、依據、限、程序進行清理、規范行政審批程序進步優化簡化辦事效率明顯提高辦事環境逐步改善

()行政審批項目管理程序明確

推進全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程縣政府明確行政行政審批項目管理程序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及取消及文件、政府公眾信息網、行政審批網站進行公示相關行政機關再審批;新辦審批業務嚴格審查關由行政審批管理制部門審查報縣政府主要領導或管領導審查、研究實施部門隨意增加審批項目經清理規范目前全縣行政審批項目由2004416項變348項其屬行政許 310項屬非行政許行政審批38項

(二)行政審批運行程序機制較完善

行政審批服務廳審批流程化全縣39部門、單位進入廳集辦公設辦事窗口17其駐窗口16、綜合窗口1(受理23部門行政審批業務)廳推行告知制、單軌制、雙章制等辦件管理制度實行六件制、流程式、網路化辦件行政相廳辦事般咨詢窗口進行咨詢辦事窗口申請辦事窗口性告知並審查材料、場更材料齊場告知材料齊備給予受理能即辦場辦結需科室聯辦理按程序辦理二部門行政審批機制相集化全縣創新審批機制部門內部行政許職能進行合理歸並相集部門行政許權12部門單獨設立許科科室員整體進駐廳集辦公負責受理辦理涉及本部門單位行政審批業務;20部門掛牌設立許科未整體進駐廳部門由廳綜合窗口接件部門許科辦理三窗口行政審批授權明晰化建立三級授權委託書制度實行重項目主要領導或集體決策審批、重要項目管領導審批、般項目行政許科審批三級授權工商部門推行審核企業預核名、注冊十簡便環保、衛、林業、質監等部門充授權許科所辦件由窗口員直接現場、直接辦件土農房建設、交通運管、房管部門初審復審、財政契稅整體進入廳實現窗口外行政審批廳辦事窗口或行政許科直接審批項目達101項直接審批率29%四涉及部門行政審批並聯化重點涉及外投資或兩行政部門審批事項縣管委建立綠色通道制度推行聯審辦實行告知承諾、缺席默認、超默認、特事特辦、先批辦些做幅度減化部門審批程序實現行政審批提速全市處於靠前位置

(三)行政審批辦事程序較規范

全縣重點進入行政審批服務廳行政許、核准、登記、備案項目規范辦事程序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做每審批事項目前置都規依據共簡化部門辦事程序41項現行行政審批限4639比定限壓縮2691二普遍設立行政審批《辦事指南》《辦事指南》置放於辦事窗口並通行政審批網站審批項目、程序、材料、限、收費、依據、結及申請書格式文本、示範文本等實行九公三認真實施審批項目流程再造全縣基本建設、新征建設用、土使用權轉讓、企業登記、產性企業改擴建、采礦權審批、房屋交易、公積金貸款等12項重審批程序實施流程進行再造明晰辦事環節統公示群眾提供辦事便通流程再造縣土局原資產、耕保、土利用、規劃等4科室合並兩科;建委試行三段式審批審批環節由14項減13項(工程質監安監合並審批)前置由88項減60項審批限126工作減42辦事程序幅度簡化

(四)行政審批內部程序相明確

《行政許》實施縣行政許管委行政審批項目內部流轉提應制定工作規程涉及部門兩科室或部門審批應制定流程圖等九應要求目前16設辦事窗口部門建立行政審批《工作規程》明確行政審批申請、告知、接件、受理、審查、簽批、制證、蓋章、監管、評價、公示、送達等具體要求;製作《行政審批工作手冊》明確辦事窗口工作職責、崗位職責、工作員任職要求、行政審批目錄、辦理科室及授權委託審批目錄、工作流程圖、服務承諾及准則等內容規范行政審批受理式、審查式、簽批式、蓋章式、送達式使部門行政審批程序較明晰化

二、存主要問題

()行政審批運行程序待強化

調查情況看主要存幾面問題:行政審批相集夠面行政審批窗口向廳集夠些部門沒行政審批廳設立辦事窗口種借口進入撤行政審批廳或者由原設窗口變綜合窗口稅局使用市信息網系統由撤行政審批廳給外投資者帶便;水電、農業由設窗口改綜合窗口另面些部門內部行政審批權相集夠行政許科名實特別關立項、規劃、用等與基本建設投資、外投資密切相關部門沒能進步整合行政審批職能使設廳辦事窗口審批許可權十限縣計委部門民間投資備案項目辦事窗口尚能完全授權審批縣建委基本建設、建設項目規劃土部門新徵用等關科室整合夠辦事環節程序復雜三授權審批率低各部門授權廳許科直接審批項目全部項目30%些窗口仍存空轉問題四賦予行政許管理機構協調職能力度強推行聯審辦效缺乏制度保障

(二)基本建設行政審批程序待簡化

固定資產投資領域審批程序除備案項目外般包括立項、行性研究、用、設計案、初步設計、施工圖、工竣工驗收等若干審查階段各階段若干審批環節其屬審批項目要涉及計委、土、建委、環保、消防、交通、市政、水利、氣象、旅遊等10部門需經項目報建辦理選址意見書、土徵用、質勘察、環境影響審批、消防審批、防雷審查等36申報程序或辦事環節並涉及災評估、質測繪、價評估、施工圖審查、建設交易、防雷、質量檢測、環境監測、建設工程設計咨詢、房屋評估、房屋測繪、房產交易等12介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屬核准項目般包括申請、項目核准申請報告(由具備相應資質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規劃選址意見書、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項目用預審意見或土使用權讓合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涉及資產或土使用權資須由關部門具確認文件、涉及特許經營項目需提供權部門具批准意見、根據關律規應提交其文件環節且審批與收費銜接誰審批、誰收費使收費審批前置條件辦事程序十復雜

(三)部門內部門審批程序復雜

存主要問題:部門內部科室未整合審批職能未能向行政許科相集;沒認真制定實施行政審批工作規程;介組織沒與行政機關完全脫鉤加誰審批、誰收費部門服務質量高致群眾辦事難問題沒能效解決建設領域行政審批面般要經辦理選址意見書 、建設用規劃許證、房屋拆遷許證、 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復、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建設工程規劃許證、 建設工程項目報建、招投標申請、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13階段每階段涉及2至5程序3至12申報材料共涉及6辦理科室、4介、事業組織73項程序需蓋章60至70新徵用土領域審批面般要經申請、耕保科現場踏勘、進入預審(土利用規劃、災評估報告、礦產壓覆、擬用面積測繪)、預辦(表書四案、初步設計批復、委託征補償安置協議、勘測定界報告、土利用現狀幅圖、其涉及環保、消防等資料)、縣政府向市政府報審批、統征辦征、安置補償再進行劃撥、讓或招、拍、掛等17環節共涉及7科室、6介組織事業單位70程序需提交90份相關資料加科、局審核簽字等環節辦事環節更

三、改革行政審批程序策措施

改革行政審批程序牽發全身我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走全市前列處於改革攻堅階段簡化行政審批程序解決群眾辦事難必須解放思想力機制創新主線推進重點領域行政審批改革突破口加行政審批運行機制、審批程序改革力度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規律新行政審批秩序

()解放思想創新行政審批廳管理

行政審批廳順應行政審批改革要根本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必須減少行政審批項目同創新行政審批廳建設管理需要我解放思想發揚敢想敢幹、實干快乾武隆精神膽借鑒江浙經驗進行思維創新、實踐創新根據市政府《關於進步創新完善行政審批服務廳運行機制指導意見》(渝府發[2006]156號)文件精神《行政許》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確立相集許權制度建議縣政府報請級民政府同意創新建立協調型、部實體型相結合行政審批服務廳明確廳縣級行政機構設立管理、協調、審批、監督四工作部門行政審批工作實施充協調權經性、般性項目直接審批權使廳真全市、全首屈指政務服務同稅、農業、水電、事等部門廳增設設窗口;建委規劃、土土利用科與行政許科等要進步整合審批職能進駐廳窗口強化審批職能

(二)創新行政審批服務模式

結合武隆實際情況積極推行並聯審批、代辦服務、表受理、告知承諾、集檢、市縣鄉鎮三級行聯、網協同審批等服務模式建議縣委政府整合相關職能部門資源發網協同辦公系統並統建立全縣行政審批服務網站並終實現縣鄉村行政審批聯網實現網預受理、審批服務逐步推行網並聯審批鼓勵涉及行政許介組織、行業協、事業單位廳設立服務點便群眾辦事

(三)加重點領域行政審批程序改革力度

投資項目領域要認真制定實施非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辦少數重項目限制類項目經濟安全、資源環境、整體布局等面進行核准其使用政府資金建設非政府投資項目論規模律實行備案制並依其辦理環境保護、土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產、城市規劃等許手續建設用領域應通公招標、掛牌、拍賣取用項目律實行招拍掛;宜實行招拍掛需市政府審批用項目要進步明晰、簡化新征建設用、經營性土讓、非經營性土劃撥內部辦理程序嚴格用政策審批限建設規劃領域要區別規劃區、非規劃區項目簡化非規劃區、般項目審批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領域要根據全市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案結合武隆實際盡快推行建設領域五環節限並聯(合並)審批改革合並內容相近、重復設置審批環節

(四)完善行政審批相關制度

要進步完善聯審辦制度規范縣政府或縣行政許管理委員聯審辦、縣行政審批服務廳聯審辦、部門牽聯審辦程序及制度聯合辦遇重、緊急或難點問題由縣政府召聯審議研究解決;般性行政審批、或縣委政府交辦行政審批事項由行政審批服務廳召聯審議;需兩科室審批事項由部門並聯辦件聯審辦實行性集告知、統受理、集辦件、承諾辦件、特事特辦、先批辦並實行超默認制、缺席默認制二實行牽部門負責制重點建設領域行政審批程根據同階段需由部門共同辦理審批事項明確牽部門統受理其涉及部門均協辦其立項階段由縣計委牽規劃選址、規劃審批階段由縣建設、規劃局牽施工階段由縣建委牽;徵用建設用階段由縣土部門牽各牽部門協審部門協調權、監督權各協審部門牽部門負責規定限內向牽部門提辦理意見並承擔相應責任三完善聯合踏察制度建設項目需要組織兩部門現場踏察事項由縣行政服務廳組織各相關部門完踏察允許各部門、散踏察各部門要及參加聯合踏察並踏察結束按照規定限向牽部門提明確書面意見否則即視同意並承擔相應責任四積極落實《武隆縣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制度》(武隆行管委發[2006]5號)文件重項目實施特事特辦涉及安全、違反家政策規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先審批辦手續五力實施授權委託審批制度要通建立授權委託審批制度縣級部門所審批程原則都廳內進行部門每審批項目需簽批管領導原則能、內部簽批科室於兩

(五)著力簡化部門內部辦事程序

各部門要認真制定行政審批工作規程進行行政審批內部門辦事流程再造徹底清理行政許、非行政許其服務項目審批辦事程序、申報資料、前置條件、收費依據及標准凡符合律規、行政條例律取消要清理涉及行政審批介組織、行業協事業單位精簡各類專業技術審查事項各行政審批部門要與介、行業協組織完全脫鉤再承擔或變相承擔關專業設計圖技術性審查工作要辦理間項目進步壓縮審批限要清理收費項目改革收繳式由投資項目根據投資規模、投資領域、投資點、土使用同類型由縣政府綜合測算收費標准制定收費配案由縣行政審批服務廳窗口性代收各種費用;工業園區項目免收、減收、緩收相關行政事業費用;沒律依據各類收費項目律清理取締;般性行政審批律取消收費確保部門簡化辦事程序

⑥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的回受理情況;
(二)交通行答政許可申請的審查和決定的情況;
(三)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依法履行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職責的情況;
(四)實施交通行政許可過程中的其他相關行為。
為加強交通行政許可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交通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保證交通行政機關正確履行行政許可的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制定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本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4年第11 號,已於2004年11月5日經第24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⑦ 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的第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監察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責任追究工作。

⑧ 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的第二十條

交通主管部門、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對本內機關負責實施行政容許可的內設機構,下級交通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組織,受委託實施交通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執法監督。
法制工作機構發現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交通行政許可違法,應當向法制工作機構所在機關提出意見,經機關負責人同意後,按下列規定作出決定:
(一)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撤銷;
(二)依法應當責令改正的,決定責令改正。
收到責令改正決定的機關應當在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作出責令改正決定的機關報告糾正情況。

⑨ 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的第十四條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復機制關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

⑩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規定

第一條為保證交通行政許可依法實施,維護交通行政許可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規范交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遵守《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規定的程序。
本規定所稱交通行政許可,是指依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省級地方人民政府規章的設定,由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實施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
第三條交通行政許可由下列機關實施:
(一)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實施交通行政許可;
(二)海事管理機構、航標管理機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實施交通行政許可;
(三)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依據本規定,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實施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將下列內容予以公示:
(一)交通行政許可的事項;
(二)交通行政許可的依據;
(三)交通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四)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
(五)交通行政許可統一受理的機構;
(六)交通行政許可的條件;
(七)交通行政許可的數量;
(八)交通行政許可的程序和實施期限;
(九)依法需要舉行聽證的交通行政許可事項;
(十)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目錄;
(十一)申請書文本式樣;
(十二)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許可的決定;
(十三)實施交通行政許可依法應當收費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准;
(十四)交通行政許可的監督部門和投訴渠道;
(十五)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項。
已實行電子政務的實施機關應當公布網站地址。
第六條交通行政許可的公示,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在實施機關的辦公場所設置公示欄、電子顯示屏或者將公示信息資料集中在實施機關的專門場所供公眾查閱;
(二)在聯合辦理、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的場所公示;
(三)在實施機關的網站上公示;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交通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向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提出。
申請人申請交通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實施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申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填寫本規定所規定的《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見附件1〔略〕)。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對申請書格式文本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法使用申請書格式文本的,交通行政機關應當免費提供。
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許可申請。
申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許可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交通行政機關應當記錄申請人申請事項,並經申請人確認。
第九條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提出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實施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的,應當出具載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許可權的授權委託書,並出示能證明其身份的證件。
第十條實施機關收到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2〔略〕),同時告知申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三)申請材料可以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見附件3〔略〕),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後受理交通行政許可申請,除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4〔略〕)。
《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應當加蓋實施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註明日期。
第十一條交通行政許可需要實施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實施機關應當確定1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統一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決定。
實施機關未確定統一受理內設機構的,由最先受理的內設機構作為統一受理內設機構。
第十二條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實行責任制度。實施機關應當明確每一項交通行政許可申請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三條實施機關受理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實施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當場)決定書》(見附件5〔略〕)。
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審查申請材料反映的情況是否與法定的行政許可條件相一致。
實施實質審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當面詢問申請人及申請材料內容有關的相關人員;
(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之間的內容相互進行印證;
(三)根據行政機關掌握的有關信息與申請材料進行印證;
(四)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五)調取查閱有關材料,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六)對有關設備、設施、工具、場地進行實地核查;
(七)依法進行檢驗、勘驗、監測;
(八)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
(九)舉行聽證;
(十)召開專家評審會議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實施機關對交通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向該利害關系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徵求意見通知書》(見附件6〔略〕)及相關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請人商業秘密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有權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實施機關應當將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及時反饋給申請人,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十五條除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外,實施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見附件7〔略〕),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實施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期限法定除外時間通知書》(見附件8〔略〕),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9〔略〕)。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根據考試成績、考核結果、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實施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0〔略〕),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實施機關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後,應當在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交通行政許可(當場)決定書》、《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實施機關印章,註明日期。
第十九條實施機關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實施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交通行政許可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二)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三)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機關應當在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之前,向社會發布《交通行政許可聽證公告》(見附件11〔略〕),公告期限不少於10日。
第二十一條交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沖突的,實施機關在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並出具《交通行政許可告知聽證權利書》(見附件12〔略〕)。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實施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第二十二條聽證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主持人、記錄人等;
(四)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理人及其委託代理人;
(五)利害關系人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理人及其委託代理人;
(六)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
(七)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的審查意見及證據、依據、理由;
(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申辯、質證的內容及提出的證據;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聽證筆錄應當由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照《行政許可法》 和《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 查處。
第二十四條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許可檔案制度,及時歸檔、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許可檔案材料。
第二十五條實施交通行政許可對交通行政許可文書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書格式由交通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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