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取消行政許可
① 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有哪些規定
撤回是指因法定事項的出現行政許可機關依法取消本機關已作出的行政許可事項決定。
撤銷是指由於行政行為具有瑕疵,因而予以糾正,以使法律關系恢復原來狀態。
行政許可注銷是指基於特定事實的出現,而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的程序行為。
法定條件:
撤回:因情勢變遷導致行政許可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
撤銷:在取得或決定準予煙草專賣行政許可的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且撤銷後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煙草專賣許可,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②超越職權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超越職權)
③違反法定程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違反法定程序)
④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申領條件的申請人審批發證的。(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申領條件的申請人)
⑤依法可以撤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依法可撤銷其他情形)
注銷:出現了使煙草專賣許可失去效力的特定事實。
①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②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③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④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⑤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辦理程序:
撤回:(1)告知被許可人;(2)填寫撤回審批表,報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3)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撤回決定書;(4)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正副本);(5)無法收回予以公告;(6)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予以補償
撤銷:(1)對違法情況進行調查核實;(2)填寫撤銷審批表,報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3)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4)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正副本);(5)無法收回予以公告;(6)因撤銷損害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賠償。
注銷:(1)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2)填寫注銷審批表,報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3)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注銷決定書;(4)收回正副本;(5)無法收回予以公告
② 國家取消行政許可對經濟生活有什麼影響
國務院來取消行政許可自和行政審批事項,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和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是適應改革發展新形勢、新任務,從重數量向提高含金量轉變,從「給群眾端菜」向「讓群眾點菜」轉變,從分頭分層級推進向縱橫聯動、協同並進轉變,從減少審批向放權、監管、服務並重轉變,統籌推進行政審批、投資審批、職業資格、收費管理、商事制度、教科文衛體等領域改革,著力解決跨領域、跨部門、跨層級的重大問題。繼續取消含金量高的行政審批事項,徹底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類別,大力簡化投資審批,實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全面清理並取消一批收費項目和資質資格認定,出台一批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的制度和措施,推出一批創新監管、改進服務的舉措,為企業松綁減負,為創業創新清障搭台,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撐,培育經濟社會發展新動力。望採納我的回答。
③ 關於行政許可的撤銷,撤回,注銷,吊銷的說法中,錯誤的是哪一個
撤銷:指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基於實施過程中行政主體或被許可人的違法因素而被行政主體取消其效力。
撤回:是指因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法律依據修改或廢止而由行政主體取消其效力。
注銷:是指基於特定事實的出現,而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
吊銷:是指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而被行政主體施以取消行政許可的處罰。
④ 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什麼意思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在法律規定中,它被列為「不適用於《行政許可法》的其他審批」,一度被代指為「制度後門」和「灰色地帶」。
2014年4月22日,國·務·院下發《關於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統一要求,分類處理,分步實施,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堅決調整,最終將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依法調整為行政許可,將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
2015年5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在2014年大幅減少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基礎上,徹底取消這一審批類別。讓非行政許可審批徹底淡出歷史的舞台,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將大大減少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能極大釋放市場主體的活力和創造力。
⑤ 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資格條件可以作為加分項嗎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⑥ 行政許可撤銷與撤回的區別
在行政許可中,既有關於撤銷的規定,也有關於撤回的規定。
1.適用的情形不同。
行政許可的撤銷適用於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被許可人單方或雙方有過錯的
情形。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過錯的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以賄賂、欺騙等不
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應當撤銷。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對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過錯的情形作出
了具體規定: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
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
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許可的撤回僅適用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兩種情形。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使其失效。
2.溯及力不同。
撤回的行政許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許可自撤回時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撤
銷的行政許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銷的行政許可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具有
溯及力。
3.產生的後果不同。
無論是撤銷還是撤回行政許可,都有可能對被許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響。
被許可人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因其本身有過錯而不受保
護。
⑦ 山東省政府第230號令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省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3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省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姜大明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
省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等部門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5號)和省政府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開展了省級新一輪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經嚴格審核、論證,省政府決定:保留行政許可事項601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84項;取消行政審批事項53項,下放行政審批事項47項。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後續監管,既要防止出現以備案、核准等名義進行變相審批,也要防止出現行政審批項目取消或下放後監管職能「缺位」或「不到位」現象。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行政管理體系改革以及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將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名稱、設立依據、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期限、收費標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目錄和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和網上公示,並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務工作。
今後新增、取消和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必須嚴格遵循《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報省政府法制辦審核批准,依法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示。
過去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與本決定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不相符的,以本決定為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級保留行政許可事項(601項)
2.省級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84項)
3.省級取消行政審批事項(53項)
4.省級下放行政審批事項(47項)
主題詞:行政審批事項決定
抄 送:省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省長、副省長,省政府特邀咨詢。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0年12月16日印發
⑧ 山東省取消市級行政許可意味什麼
山東省取消市級行政許可意味著什麼?意味著時代的進步。
⑨ 行政許可取消後以前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理
已處理的,按當時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