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許可法
Ⅰ 衛生許可證怎麼辦
項目名稱 副食品衛生許可 實施機關 北碚區衛生局 設置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收費依據 《重慶市衛生防疫防治監督監測檢驗收費標准》渝價[2000]474號 收費標准 許可證工本費 標准:10元 許可證審驗費 標准:20元 提交材料 1、《衛生許可證申請表》(在中心領取,申請人為單位由主管部門蓋章,申請人為個人,由申請人簽名);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一寸照片一張; 4、房產證明或房屋租賃證明(復印件); 5、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6、有關衛生制度; 7、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 8、衛生許可證上如需取字型大小,需出示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所有的資料統一使用A4復印紙。) 辦理程序 1、中心受理; 2、現場查勘; 3、審查許可; 4、核發證照。 承諾時限 即辦 發具證照 衛生許可證 具體可以咨詢 重慶市北碚區衛生局
Ⅱ 衛生許可證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三)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製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Ⅲ 衛生許可證標准
二、申報材料 (一)、領證 ;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版件; 3、生產權經營場所平面圖和場所周圍環境平面圖,生產經營場所場地使用證; 4、衛生管理組織、管理制度和衛生設施情況; 5、衛生監督意見書及衛生評價報告(大型企業:建設項目設計、竣工衛生審查驗收認可書); 6、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證明》復印件1份; 7、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培訓合格證(2張1寸照片/人); 8、食品生產企業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①產品配方,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劑等採用的質量標准及其索證制度; ②工藝流程圖,生產用主要工具、設備、容器、包裝材料的衛生情況; ③生產用水源、水質情況等資料; ④產品包裝、標識及說明書; ⑤衛生質量標准、企業內部檢驗機構、儀器、人員、項目及採用標准; ⑥產品檢驗合格報告(連續三批); ⑦省批產品提供省衛生廳批件復印件; ⑧保健食品提供衛生部批准證書及省衛生廳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9、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的有關資料;
Ⅳ 辦理衛生許可證流程
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託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築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製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採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製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築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築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4)衛生許可法擴展閱讀:
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於遺失後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並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十四條 委託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託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 受委託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 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
第三十五條 委託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託方、受委託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Ⅳ 衛生許可證要怎麼辦
一、 食品銷售(無須現場審查項目)衛生許可證書
(一)基本程序
申請領表(准備所需資料)→提交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受理→審定→十個工作日發放衛生許可證
(二) 所需資料
1. 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二份,填寫單位名稱及地址必須與營業執照一致,其它內容按實際情況填寫,空格處填「無」;
2.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3. 生產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自有產權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農村提供該房產集體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或鄉規劃蓋章的使用證明。租賃房屋的,提供租賃協議復印件及產權人的房產證明復印件);
4. 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記錄及復印件。
5. 申請單位在工商局取得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註:所有材料應使用a4紙;有公章的單位要在所有材料上蓋公章,任命檔要加蓋上級公司或主管部門公章;以上數據填寫用簽字筆、鋼筆或計算機列印,要求字跡工整、清楚。)
二、 食品銷售餐飲業衛生許可證書
(一) 申辦程序
申請領表(准備所需資料)→提交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受理→五個工作日內現場審查,經驗收合格後→審定→十個工作日內發放衛生許可證
(二) 申辦衛生許可所需資料
1. 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二份,填寫單位名稱及地址必須與營業執照一致,其它內容按實際情況填寫,空格處填「無」;
2.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法人單位—董事會決議、章程;企業分支及下屬單位—任命文件;個人獨資及個體戶—身份證明復印件);
3. 生產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自有產權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農村提供該房產集體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或鄉規劃蓋章的使用證明。租賃房屋的,提供租賃協議復印件及產權人的房產證明復印件);
4. 申請衛生許可證單位方點陣圖:要求用簽字筆、鋼筆、計算機繪制,要從臨近的主幹線畫起,將沿途的重點建築及標志註明;
5. 生產經營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用簽字筆、鋼筆手繪、計算機繪制或專業制圖,比例1:100或1:200,要標明使用部分建築的尺寸、各房室的用途、各類衛生設施(要有圖例);
6. 企業衛生管理制度;
7. 根據規定提交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竣工驗收衛生認可書;
8. 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記錄及復印件;
9. 申請單位在工商局取得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10. 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數據。
(註:除生產經營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外,所有材料應使用a4紙;有公章的單位要在所有材料上蓋公章,任命檔要加蓋上級公司或主管部門公章;以上數據填寫用簽字筆、鋼筆或計算機列印,要求字跡工整、清楚。)
Ⅵ 衛生許可證辦理流程
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三)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製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Ⅶ 正式開店申領衛生許可證的方法是什麼
衛生許可證,是指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及餐飲店的經營活動,經衛生行內政部門審查批容准後,發給的衛生許可憑證,有注冊備案的許可證號。根據2005年12月衛生部印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開飯店需要先辦理衛生許可證,准確的說是《餐飲服務許可證》,因為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實施,《食品衛生法》廢止,衛生許可證已經成為歷史。
Ⅷ 衛生許可范圍是什麼意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和《中編辦關於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進一步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管理,保障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我部制定了《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障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四條 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許可證由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確定的職責范圍發放。
地方性法規或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級別做出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銷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衛生行政部門內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採取備案、登記、注冊等方式重復或者變相重復設置食品衛生許可。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預算。按照規定可以收費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准收取,所收繳的費用全部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