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行政許可
1. 《行政許可法》中的行政許可是什麼意思
是指經過行政機關許可的特定行為,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1)原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可以做行政許可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2. 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行政許可必須遵循的六項原則,即合法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救濟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監督原則。
(1)合法原則就是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就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3)便民原則,就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4)救濟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6)監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3. 行政許可指的是什麼
一、行政許可法是什麼時間頒布的?什麼時間實施?
答:行政許可法是2003年8月27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為什麼要制定行政許可法?
答:制定行政許可法是針對我國長期以來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存在的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問題,從源頭上加以規范和清理。其目的是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立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三、什麼是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行政審批,它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例如:要創辦企業,就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四、哪些行政審批事項不屬於行政許可?
答:(1)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如:市財政部門對其他部門的經費審批。人事部門對其他部門的人事管理審批。這些審批雖符合行政許可的特點,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種社會管理職能,其針對的是特定的行政機關,而非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我國許多行政機關大多管理著二級事業單位,在管理中,少不了行政審批,但這種行政審批是基於行政機關對這些單位的直接隸屬關系,不同於行政機關對一般社會事物的管理。因此這種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如教育局對其下屬的學校進行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市衛生局對其下屬的醫院進行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3)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4)行政機關以出資人的身份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這種審批是因為資產所有權所產生的,是行使所謂的「老闆權」。它是行政機關對國有資產處置進行審批時,作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職責,因而不屬於行政許可;(5)行政機關財產權利及其他民事權利的確認,不屬於行政許可。如產權登記、抵押登記、結婚登記、收養登記、個人身份證登記、特定事項登記等。這類登記,行政機關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權,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現,起證實和確認作用;(6)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在專利授予、商標注冊之前,申請人已經可以使用這種發明、技術或者商標。申請專利、商標注冊的目的在於國家保護其知識產權,不受他人侵犯。
五、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方面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答:(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六、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方面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方式能夠予以規范和約束的,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七、行政許可的公開原則是什麼?
答:公開是對行政行為的一項基本要求。其基本含義是政府行為除依法應當保密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公開主要包括兩點:第一是法規、政策公開。法規、規章、政策制定之前應廣泛徵求和充分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行政法規、規章應一律在政府公報或其他公開刊物上公布。允許新聞媒介對有關政策法規予以公開公布。第二是行政行為要公開。(1)行政行為的標准、條件要公開,在辦公地點張貼或以其他形式公開,讓公共知曉。(2)行政行為的程序、手續公開。(3)某些涉及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行為,應當採取公開的形式進行,允許公眾旁聽,甚至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
八、行政許可的公平、公正原則是什麼?
答:公平、公正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工作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辦事公道,不徇私情,合理考慮相關因素;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平等對待相對人,即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不因相對人的不同身份、民族、種族、性別或者不同宗教信仰而予以歧視。
九、行政許可的便民原則是什麼?
答:我國的國家性質、行政機關的性質決定了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要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方便人民群眾辦事。從法律的制度上解決行政許可環節過多、手續繁瑣、時限過長、「暗箱操作」等問題。主要要求有:一是除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外,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二是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三是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實行「一個窗口」對外,防止多頭受理,多頭對外。四是依法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行政許可,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由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其目的是盡量減少「多頭審批」。五是省級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將幾個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這些都是方便人民群眾申請行政許可的重要措施。
十、行政許可的效率原則是什麼?
答:效率原則的基本含義是: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要力爭以盡可能短的時間,盡可能少的人員,盡可能低的經濟耗費辦盡可能多的事,取得盡可能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其要求:一是嚴格程序,嚴守時效。二是機構設置要精幹,職權分工要明確。三是注重行政行為的成本。
4. 什麼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5. 行政許可(行政審批)
【行政許可的概念】行政許可又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或確立其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行為。
【行政許可的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遵循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准則。行政許可的原則主要有:①法定原則;②公開、透明原則;③公正、公平原則;④便民、效率原則;⑤救濟原則;⑥誠實信用、信賴保護原則;⑦監督與責任原則。
【行政許可的種類】行政許可的種類是指依據不同的適用事項對行政許可的分類。行政許可的種類主要有特許、普通許可、認可、核准和登記等。
【普通許可】普通許可適用於行政機關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事項,如基於高度社會信用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利用財政資金或由政府擔保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貸款的投資項目和涉及產業布局、需要實施宏觀調控的投資項目,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活動和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銷售等活動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設定普通許可的其他事項。
【特許】特許適用於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特定權利並且具有數量限制的事項,如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行業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設定特許的其他事項。
【認可】認可適用於行政機關通過考試、考核方式確定為公眾提供服務、直接關系公共利益並且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行政相對人的資格、資質。
【核准】核准適用於行政機關依據技術標准、經濟技術規范審核、認定的事項,如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核準的其他事項。
【登記】登記適用於確立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事項,如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事項。
【行政許可的設定】是指不同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包括法律對行政許可的設定、行政法規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地方性法規對行政許可的設定、部門規章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是指有權適用行政許可的主體。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包括: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接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其他行政機關等。
【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許可的基本程序,具有程序完整、適用廣泛的特點。一般程序主要有以下步驟: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展。有法定情形的,還應經過聽證程序。
【行政許可的特別程序】是指一般程序以外的行政許可的程序。包括特許程序、認可程序、核准程序和登記程序等。
6. 行政許可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7. 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分為哪幾種
從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行政許可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1、普通許可是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於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繫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於普遍許可。
2、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如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
3、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採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
4、核準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准、經濟技術規范,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准、規范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
5、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工商企業注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
(7)原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許可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