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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許可范圍

發布時間: 2021-02-08 10:18:29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包括哪些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包括哪些?著作權法定許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對未經他人許可而有償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認定為侵權的法律制度。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包括哪些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措施。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一樣,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經發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須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具體情形;第三,使用的過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中,雖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是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區別。著作權法定許可的范圍(一)教科書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我國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包括教科書的法定許可、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但應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權利。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須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國家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不屬於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大專院校的教科書就不適用法定許可;其次,使用的內容只能限於已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二)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轉載、摘編的是發表在報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夠轉載、摘編的主體同樣是報社、期刊社。其他媒體如出版圖書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適用法定許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權發表不得轉載、摘編聲明的是著作權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報刊。實踐中,許多報刊雜志經常聲稱未經本刊同意,不得轉載和摘編本刊發表的作品。此類聲明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才有效。(三)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必徵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樂作品,而且是已經被他人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如果先前的錄制是非法的,即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錄制為錄音製品,其音樂作品不能作為法定許可的對象。其次,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必須獨立錄制,其不能翻錄他人在先錄制的錄音製品。(四)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播放的主體是廣播電台、電視台;其次,播放的內容是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以及已發表的作品,但是不包括電影作品和錄像製品。著作權的法定許可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限制。

Ⅱ 著作權法中關於法定許可使用的范圍包括廣播電台中播放作品,而法定許可必須支付報酬,那麼電台是如何支付

法律並沒有規定報酬的標准,可以協商處理

Ⅲ 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的區別

一、獨占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技術,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專利技術。在這種情形下,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內亦喪失自己專利技術的使用權
二、排他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有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有權使用該專利,其他任何人無權使用該專利。
三、普通許可,也叫一般許可,非獨占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使用其專利外,權利人還可以允許第三人使用其專利。
四、分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可以使用其專利,同時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都有權允許其他人使用其專利。
五、交叉許可,也稱相互實施許可。
強制許可是依據08版專利法第六章、即第48-58條的規定,針對的是任何專利權人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註:不涉及外觀設計專利),觸發條件有多種,包括的理由有:專利權人未充分實施、專利權人有壟斷行為、國家有緊急狀況、涉及公共利益、葯品支援不發達國家、交叉許可等,而且受到種種限制,詳情可參閱專利法的上述條款。申請許可的單位不限於省部級單位,而可以是普通企業或者個人。許可的范圍是誰申請,誰受益。
一般稱強制許可,強制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規定,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發明創造的一種許可方式,又稱非自願許可。

Ⅳ 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使用的異同是什麼

1、 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區別是什麼
概念:合理使用是著作許可權制方法中的一種常用的方式,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以外的人,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採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須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同意,且不支付報酬的一種合法行為。
著作權法律關系中的法定許可,是指在法定條件下,使用人在不侵害作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使用有著作權的作品,只向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支付規定的報酬,指出作品名稱、出處和作者的姓名,而無需徵得作者同意或許可,且不構成侵權的一種法律制度
法定許可制度與合理使用制度想比較,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1) 限制的權利范圍不同:
法定許可制度依法承認和保護作者或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財產權,其限制的對象僅僅是作者人身的、精神上的權利,即不需要徵得作者同意或者許可,便可使用其作品,而合理使用制度,不僅限制了作者的人身權利,也限制了作者的財產權益,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2) 使用的目的不同:
法定許可制度下使用人的使用目的是為了營利,使用人隨時可以使用他人作品,並且在使用的數量和次數上無任何限制。而合理使用制度下的使用人使用目的具有非商業性,凡是以營利或者商業性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均不構成合理使用。
(3) 法定許可制度往往涉及鄰接權人
在法定許可條件下的使用行為,除了使用者與原作者之間的關系外,往往還涉及與鄰接權人,如表演者、演唱者、演奏者等之間的法律關系,法定許可制度比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關系要復雜得多。
(4)法定許可制度下作者有權以事先聲明的方式保留其權利,排除適用法定許可制度,而合理使用制度下作者則不能保留其權利

Ⅳ 法定許可的主要內容

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區別主要在於法定許可需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不需支付報酬,而且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使用方式不同。與合理使用一樣,法定許可使用應說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並且應尊重作者享有的其他權利。根據《著作權法》第23、33、39、42、43條的規定,法定許可包括以下情況: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注意,僅限於錄音製品,如果是錄像製品,如電影、電視劇是不適用法定許可的。大大縮小了電視台的法定許可的范圍。)

Ⅵ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范圍和法定許可的范圍是什麼求詳細解答

未經著作權人允許,使用他人作品用於生產經營目的的行為都屬於侵犯他人版權
但部分活動除外: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Ⅶ 法定許可的展望建議

一是法定許可的范圍應擴大。首先是合理使用僅限於自己使用、私人使用、公務必要范圍使用等情形,其餘的均應取得協議許可、法定許可或強制許可,使作者盡可能得到合理補償,並保護其他方面的權益。其次是反對市場和通訊空間壟斷,保證作品低成本有效傳播,保證公眾以合理費用獲得信息。最後是保證傳播者對其創作的演繹作品享有權利,中美目前對此都重視不夠。對勞動創作成果給予保護是一般法理,否則會助長傳播市場的不當競爭和侵權現象。 為此,中國著作權法可增改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1)把廣播電視的轉播納入法定許可的范圍(詳見前文)。取消「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為合理使用的規定(註: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改之為法定許可方式,因為這一行為影響了作品發行的潛在市場。
(2)把公共圖書館收藏、復制、出借作品規定為法定許可。中美均將之列為合理使用,筆者認為,通過法定許可給作者因借閱導致市場份額減少以合理的補償是可行的,同時能鼓勵作者對圖書館事業以更多的支持。其實,建立這一制度在各國立法中早有探索。1946年,丹麥首先提出了「公共借閱權」概念,旨在彌補由於圖書館大量出借圖書而導致著作權人及專有出版人利益的減少。1992年,《歐共體租借指令》認可了這一制度,目前歐洲已有15個國家建立了借閱權體系。
(3)把漢語言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作品翻譯為盲文並出版歸入法定許可范圍。兩國現將其作為合理使用並不合適。翻譯若不符合質量要求,如不適當地加工、歪曲,會對原作構成侵害。此外,譯者對譯作應只享有演繹作品的著作權,如果讓其獨享所有權益,對原作者顯然不公。通過法定許可,選擇有適當技能者翻譯和出版,保證譯作質量和原作者人身權及財產權,並採用零許可費,以保證公眾得到價格較低、質量上乘的作品。
(4)部分維持中國現行「默示許可」制度。中國現行法定許可范圍的面有過寬之嫌。但應該看到,為保護作者權利,規定作者可以聲明來排除這一許可。為了節約許可交易成本,該制度可在某些許可方式上予以保留。 區別傳統媒體和網路、衛星傳播。由於兩者受眾范圍的巨大差異,而受眾中又包含著作品的潛在顧客,所以對權利人潛在市場利益的影響不同,在制度設計中要區別對待。一般而言,以紙為介質進行傳播的受眾相對較少,而通過互聯網的傳播會極大影響著作權人的潛在市場,並有可能導致大量復制現象的出現,加大侵權風險。
中國有關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也開始意識到了這一點。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9條第12項增加了「信息網路傳播權」。《國家版權局關於貫徹實施〈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的意見》中規定,該規定「只適用於圖書、報紙、期刊等以紙介質為載體,經合法授權出版的文字作品。電子出版物、網上使用作品等情況下使用作品,不適用《規定》」。所以,任何獲得法定許可的作品,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都不應包括通過互聯網方式的傳播。對錄音作品的使用必然要對錄音進行表演。
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區別。相同點:①均體現了對著作權和鄰接權的限制。②使用的作品均為已經發表的作品。③均無須取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同點:①法定許可權人僅限於錄音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和報社(期刊社)等鄰接權人,一般人不享有法定許可權;合同使用無主體范圍的限制。②法定許可須向權利人支付報酬;合同使用無須支付報酬。③權利人可以事先聲明排除法定許可;權利人不能以事先聲明排除合理使用(時事性文章、公眾聚會上的講話除外)。 國家版權局成立專門機構來行使有關裁決、費用收取、保管和分配等職能,並保證司法程序介入此類制度。如前所述,有必要為此建立一套統一的實體和程序法。該專門機構應自始至終參與法定許可過程,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在達不成協議時及時作出裁決,避免各行其是,激化矛盾。要明確著作權人和被許可人在實施許可中各自的權利義務內容,確立市場原則和非歧視原則,保護原作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如知情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廣告插播權和收益權。同時,要促使其履行相應義務,如及時提供作品以及不作妨礙性的技術安排等。保障被許可人的許可實施權、收益權及作為實施人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同時要求其配合原著作權人維權,及時付費並提供有關文件。

Ⅷ 法定許可的使用情況

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償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並且這種使用應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各項人身利和財產權。
如果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則排除在法定可以使用的范圍之外,即法定許可使用一般受到著作權人聲明的限制。此外,在使用作品時,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及《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如下修改:刪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也就是說網站不再享有法定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轉載的行為將被認為侵權。
2015年4月17日國家版權局發布了《關於規范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其中第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網路媒體的轉載不適用法定許可制度。這是我國首次明文規定拒絕網路轉載法定許可制度。從立法歷史的發展進程上看立法者最終拋棄了網路媒體轉載的法定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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