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特別許可
1. 行政許可中的特別許可包括什麼
問題中所提及的特別許可,在行政許可法中稱之為:行政許可的特別程序。
相關例舉有: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賦予特定權利的行政許可,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決定;對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應根據成績和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應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的,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等。
2. 一般許可,特殊許可,獨立許可,附條件許可有何區別
以行政許可的范圍為標准,可分為一般行政許可和特殊行政許可。一般行內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對容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給予的許可,它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並無特殊的限制,如駕駛許可、營業許可等。特殊行政許可,是指除必須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還對申請人或申請事項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如持槍許可、煙草專賣許可等。
3. 行政法中的什麼情況需要一般許可與特別許可
行政許可以許可的范圍為標准,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行政法中的一下情況需要一般許可與特別許可:
一般許可是指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
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如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
特許有二個主要特徵: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後,一般應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可以轉讓、繼承;二是特許一般有數量限制,往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的方式決定是否授予特許。
(3)行政特別許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三十五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 行政行為與行政許可有何區別
(一)行政行抄為的內襲容
行政行為的內容,是指一個行政行為對相對方在權利、義務上產生的具體影響,亦即對相對 方的權利、義務作出某種具體處理和決定。行政行為的內容具有復雜性和多樣性,難以逐項 列舉說明。根據各類行政行為對相對方的權利、義務產生的影響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 ,將行 政行為的內容概括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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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許可程序的特別規定有哪些
行政許可程序的特別規定有: (1)特許程序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利的許可方式,主要適用於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即《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2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 (2)認可程序 認可是行政機關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許可方式,主要適用於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為從事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所必需的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即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3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 (3)核准程序 核準是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准、技術規范作出判斷的許可方式,主要適用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即《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4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比如,消防法規定的消防驗收、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動植物進出境檢疫等。 登記是行政機關確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主體資格的許可方式,即《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5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
6. 煙草專賣許可屬於特別許可
你好,其抄實這樣的劃分就沒有嚴格限制。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
從這一點來說:由於煙草行業是壟斷行業,商品具有特殊性,因此,必須持證經營,因此從這一點來說,屬於特別許可!
普通許可是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於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繫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於普遍許可。如遊行示威的許可,煙花爆竹的生產與銷售的許可等。
由於煙草有害健康,從這一點來看,屬於普通許可!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7. 哪些行為屬於行政許可請幫我舉幾個例子啊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專特定活動的行屬為。
行政許可的種類:
1、一般許可和特別許可
一般許可如駕駛許可、營業許可,申請人只需符合法定條件就可申請。
特別許可如持槍許可、煙草專賣許可,需要對申請人予以特別限制。
2、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
排他性許可是指獲得申請後其他人不得再申請該許可,如專利許可、商標許可。
非排他性許可如駕駛許可、營業許可等。
3、獨立證書許可和附文許可
獨立證書許可如駕駛執照、入境檢疫證等申請。
附文許可如專利許可、建設許可等。
4、權力性行政許可和附義務的行政許可
權力性行政許可如護照、駕駛證、工商企業營業執照等。
附義務的行政許可如建設用地許可、商標許可等,許可獲得者必須同時承擔一定時期內從事該項活動的義務。
(以上文位元組選自《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10)
8. 行政許可(行政審批)
【行政許可的概念】行政許可又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或確立其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行為。
【行政許可的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遵循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准則。行政許可的原則主要有:①法定原則;②公開、透明原則;③公正、公平原則;④便民、效率原則;⑤救濟原則;⑥誠實信用、信賴保護原則;⑦監督與責任原則。
【行政許可的種類】行政許可的種類是指依據不同的適用事項對行政許可的分類。行政許可的種類主要有特許、普通許可、認可、核准和登記等。
【普通許可】普通許可適用於行政機關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事項,如基於高度社會信用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利用財政資金或由政府擔保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貸款的投資項目和涉及產業布局、需要實施宏觀調控的投資項目,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活動和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銷售等活動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設定普通許可的其他事項。
【特許】特許適用於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特定權利並且具有數量限制的事項,如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行業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設定特許的其他事項。
【認可】認可適用於行政機關通過考試、考核方式確定為公眾提供服務、直接關系公共利益並且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行政相對人的資格、資質。
【核准】核准適用於行政機關依據技術標准、經濟技術規范審核、認定的事項,如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核準的其他事項。
【登記】登記適用於確立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事項,如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事項。
【行政許可的設定】是指不同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包括法律對行政許可的設定、行政法規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地方性法規對行政許可的設定、部門規章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是指有權適用行政許可的主體。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包括: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接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其他行政機關等。
【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許可的基本程序,具有程序完整、適用廣泛的特點。一般程序主要有以下步驟: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展。有法定情形的,還應經過聽證程序。
【行政許可的特別程序】是指一般程序以外的行政許可的程序。包括特許程序、認可程序、核准程序和登記程序等。
9. 行政許可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准,行政許可可分為不同的種類。目前較為常見的有下列六種: 1、以許可的范圍為標准,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 一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 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 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 2、以許可享有的程度為標准,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 排他性許可又稱獨占許可,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後,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 非排他性許可又稱共存許可,是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經申請獲得的許可,大部分行政許可都是非排他性許可。 3、以許可能否單獨使用為標准,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文件的許可 獨立的許可,是指許可證已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其他文件補充說明的許可。 附文件的許可,是指由於特殊條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說明的許可。 4、以許可是否附加必須履行的義務為標准,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 權利性許可又稱無條件放棄的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並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並且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附義務的許可也稱附條件放棄的許可,指被許可人獲許可的同時,亦承擔一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 的許可。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喪失被許可的權利。 5、以許可的存續時間為標准,分為長期性許可和附期限的許可 長期性許可,指被許可人取得許可證後,只要不放棄,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機關吊銷,該許可將長期持續有效,如生產某種產品的許可。 附期限的許可,指許可只在一定的時間內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許可。 6、以許可的目的形式為標准,分為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 行為許可,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許可。 資格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經過一定的考核程序後,結合格者核發證明文書,允許其享有某種資格或具備某種能力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