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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說

發布時間: 2021-02-07 19:41:43

『壹』 未經公民許可說出了別人姓名字會怎麼辦

說名字不犯法。

『貳』 我剛買的5230。code:059c606 能查到是不是行貨么 還有我朋友查了我的進網許可說是假的,怎麼回事啊

打客服電話問

『叄』 版權代理與版權許可的區別是什麼不要說沒區別,法律概念不同,求通俗易懂的說法

版權代理就是版權代理人受著作權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內,代理解決轉讓授權使用其作品容著作權及相關事務。

版權許可是版權貿易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交易方式。它是著作權人以某種條件(通常是有償的)許可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時期和地域范圍內商業性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法律行為,是版權貿易中最常見、最普遍的版權使用類型。
(參考資料:國家商標局官網)

『肆』 管理者十句不該說的話

管理者十句不該說的話
一、「不關我事」:身為管理者,只要是公司的事情,事無巨細,都有一份責任。即使是完全在職責之外,態度和藹地給予一些指引,也能表現出自己的成熟大度和禮節。工作當中很多時候都是說者無心,聽者有意,對下屬說一句這樣的話語很容易將自己的形象徹底顛覆,對同事說一句這樣的話語會激發矛盾產生誤解,對上司說一句這樣的話語可能意味著你該調整崗位了。


二、「為什麼你們……」:在責問別人時,想一想自己有沒有什麼過失,盡了多少力多少心。有時,寬容地對待別人的錯誤,會使人更加振作,更加進步。用一連串的「為什麼」去發難於人,得到的也可能是一連串的「為什麼」的答案。反過來問:為什麼我沒有配合好你們?你們有什麼地方需要我?也許事情會解決得更快一些的。管理大師德魯克說過,一切問題源頭在於管理者。


三、「上面怎樣罵我,我就怎樣罵你們」:作為管理者,起的是一個上傳下達的橋梁的作用,但絕不是一個簡單的傳遞。對上,要忠誠盡責,完成任務;對下,要想方設法,給予激勵幫助支持。敢於承受來自上面的壓力,擔負起責任,敢於緩和下級的緊張,創造和諧的工作環境,才是一個管理者最應該做的事情。


四、「我也沒辦法」:管理者的能力,從某種方面來說,是用解決問題的能力來衡量的。只會強調客觀原因,不會積極的心態去調動一切可用的資源,顯露出來的肯定是無可奈何和對上級以及下屬的打擊。要相信辦法總是比困難多,相信集體的智慧是可以攻克一切堡壘的。


五、「我說不行就不行」:以自我為中心的話語,與事實沒有合理性的解釋,很難服人的。凡事不能以事實為依據,不能本著商討的態度來解決,可能會使事態更進一步的惡化。其實即使是錯的意見,聽聽也無妨,應該是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心態來對待自己和別人。片面的做出判斷,有時就是一種武斷,說不行就不行,一定要有科學的分析和依據,這樣才能降低判斷結果錯誤的風險,保證判斷的正確性。


六、「你說怎樣就怎樣」:聽起來象是氣話,又象是不負責任的話。在產生一些爭議時,當一些意見沒有被採納時,這樣的話脫口而出,聽者會認為,你的見解毫無是處,本來還有可接受的地方,會變得全盤否認,而且從此將可能不再向你征詢看法和想法了。保持冷靜的頭腦和清晰的思維,說出所有的思想,提供參考,並不因沒有被使用而太過激動,是一個管理者良好的品質和性格。


七、「我隨時可以怎樣」:強權氣勢的話語,讓人聽到了就有一種很不舒服的感覺,換句話來說,你以為你是誰?你想怎樣就怎樣,你到底有多大的能耐?以勢壓人,只會貶損個人的形象,在大家心中埋下抱怨的種子,這種抱怨,一旦暴發,其彈力之大,是無可想像的。所以保持平易近人,多些尊重他人,恰恰是自己尊嚴的體現。


八、「你怎麼這么笨啊」:奚落、諷刺、挖苦員工的話語是在傷害員工自尊及感情,「哀莫大於心死」,表面上員工是在聽你的,按你說的去做,但實際上員工只是在敷衍了事,因為他根本體會不到工作的樂趣,工作質量肯定不高。同時,因為奚落、諷刺、挖苦更多的是傷害員工的心靈,長期以往,員工的自尊被摧毀,自信被打擊,智慧被扼殺,工作可能幹得更不好,最後抱著「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態度,對員工、對管理者、對企業的都是不利的。


九、「不行啦,我能力有限,誰行誰來做」:如果是真正認識到自己的能力有限,能夠迎頭趕上,自我充電,或許可說是一種有自知之明而且有上進心的表現,也算是一大幸事。但如果是用這句話來抵觸工作,來嘲笑挖苦他人,來掩飾自己內心的慌張,全無挑戰工作的意識,則可以說,說這句話的管理者無形中已喪失了一個管理人最基本的素養,他已不配再做管理者了。

十、「都很好」、「蠻不錯」:泛泛的表揚,既缺乏誠意又不能振奮整體、激勵個體,因為人皆不喜歡廉價的、言不由衷的恭維,因此表揚的言語策略應該是及時、有代表性、有充實具體的內容,能夠體現被表揚者風貌的語言。不實的表揚表現在用誇大的言辭去稱贊不足為奇的小事,有用心炮製的嫌疑,該類表揚其危害在於只令被表揚者高興,而令所有其他人反感。極力吹捧的行為,其結果往往導致民心的背離,因此人才管理中,及時且適度的贊美言辭是領導者必須掌握的一門學問。

『伍』 誰知道商標許可說明及辦理步驟啊

1、簡要說明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許可人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手續可以自行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或者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2、辦理步驟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3、申請書件的准備 (1)、一件注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如身份證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或經過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4、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備案申請書應當用打字機列印。 (2)、許可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字。 5、申請書的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書上的許可人名稱、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與《商標注冊證》上的注冊人名義、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完全相同。 (2)、許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超出《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商標注冊證》上的有效期限。 6、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及其注冊證號碼。 (2)、許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務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4)、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5)、被許可人在其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文章來源: http://www.gzgscr.com/a/shangbiaozhuceshenqing/2013/0618/40.html

『陸』 關於SQL的每客戶許可說明

每客戶

每客戶授權模式要求每個將訪問 SQL Server 2000 伺服器的設備都具有一個客戶端訪專問許可證。對於客屬戶端連接到不止一個伺服器的網路,每客戶模式通常更劃算。

按照上述的說法,應該是:每台安裝客戶端的機器,都需要購買授權,而不是同時訪問的機器數據。

『柒』 can could may might 作許可講時哪個委婉

could表示委婉和尊重的意思
例如could you help me比起其他的搭配會更委婉一點

『捌』 婚姻登記是否屬於行政許可

婚姻登記應該歸屬於行政確認行為。
婚姻登記是行政機關以簽發婚姻證書為表現形式為當事人創設或者消滅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婚姻登記是具體行政行為這是無可爭議的,就其性質來說,有不同的觀點,主要存在行政許可說和行政確認說。
行政許可說認為,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其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許可是對禁止的解除。我國的法律禁止當事人間隨意成立婚姻關系,婚姻的成立與生效,需具備法定的婚姻要件。在我國即為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未經登記,婚姻既不成立,也不生效。只有進行了婚姻登記,這種法律禁止才解除。也就是說,婚姻的成立與否,要得到婚姻登記的許可,未經許可婚姻關系不能成立。行政確認說認為,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對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通過確定、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的行政行為。確認登記是對已有特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的認定,具有前溯性。婚姻的事實與關系在登記之前已存在,婚姻成立完全可以採取登記之外的其他形式,如儀式等。只是這種未經登記確認的婚姻並不當然受到法律的保護。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兩種觀點之爭,源於對婚姻含義的理解不同。婚姻的概念,自古就有多種解釋。 古籍中有關「婚姻」的詞義學解釋:一是指夫妻的稱謂,《禮記 經解》鄭玄註:「婿曰婚,妻曰姻。」《爾雅 釋親》則說:「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婦之黨為婚兄弟,婿之黨相謂為姻兄弟。」鄭玄注《禮記 昏義》時又說:「女氏稱婚,婿氏稱姻。」二是指嫁娶的儀式,《詩經 鄭風》孔穎達疏:「男以昏時迎女,女因男而來,……論其男女之身謂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際謂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故雲婚姻之道,謂嫁娶之禮也。」三是指親家,《說文解字》釋「婚』、「姻」說:「婚,婦家也」、「姻,婿家也」。《爾雅 釋親》說得更明確:「婿之父母為姻,婦之父母為婚。……婦之黨為婚兄弟,婿之黨為姻兄弟。」上述三說雖然不盡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點。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種社會關系,它是婚姻雙方結為姻親關系的標志。其二,表明婚姻依禮而行,其儀節約定俗成,是禮儀系統中的組成部分。同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代婚姻的基本原則。 《詩經.齊風.南山》曰:「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 匪媒不可」。由此可見,「婚姻」一詞在語義上更多的是指男、女雙方所在家庭以及由此構成的親屬關系。近代學者對婚姻的定義也各不相同,我國台灣民法學家史尚寬先生認為,婚姻是「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之合法的結合關系」③大陸學者楊大文先生認為人類學、社會學、倫理學等諸多學科普遍使用婚姻的一般定義是「婚姻是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雙方互為配偶的結合」。婚姻的法學定義為「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結合」④方文暉先生則將婚姻的法學概念與民事行為概念相對應,指出婚姻包括各種合法婚姻與違法婚姻⑤上述觀點從不同的方面對婚姻進行了解釋。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永久共同生活的兩性結合方式。婚姻有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之分。合法婚姻就是經過行政登記領取結婚證的婚姻,或者是雖未領證,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所形成的事實婚姻。非法婚姻就是未經行政登記領取結婚證的婚姻。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否經過行政登記,婚姻都是存的,只不過有合法和不合法之分。也就是說,婚姻不是以登記為客觀存在標準的。登記只是對婚姻的一種法律上認可和確認。未經法律認可和確認的婚姻也是大量存在的。所以,婚姻登記是對已存在的婚姻事實及婚姻關系的確認,經確認,婚姻生效,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說,婚姻登記實質上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

『玖』 結婚登記是行政許可嗎

婚姻登記屬於來行政確認行為,自不是行政許可行為。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是婚姻登記機關依法確立或者終止當事人之間婚姻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從性質上講,婚姻登記屬於行政確認行為,即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認定某一事實或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種行為,其目的在於依法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婚姻關系。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並領取結婚證,即意味著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其他人必須承認並尊重他們的婚姻關系。當事人辦理了離婚登記並領取了離婚證,即意味著他們的婚姻關系已經依法終止,他們之間不再存在夫妻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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