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
1. 公司授權政府的授權委託書格式
在法律上授權委託書的效用是同等的,授權委託政府也一樣!
2. 土地審批權下放、存量盤活等助力深圳高質量發展
今年是深圳經濟特區成立周年,也是黨中央決定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一周年之際。
新華社北京10月11日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下稱方案),涉及土地制度、金融、教育領域等共27條,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審批權下放使土地效能最大化」
方案指出,在支持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深化探索方面,將國務院可以授權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委託深圳市政府批准。支持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推進二三產業混合用地。
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土地審批權下放並不是一個新政策,今年年中國家就發布文件將基本農田以外的農民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權下放到各省,探索二三產業混合用地出讓、彈性年限等對深圳都是利好的。對於地方來講,它知道土地要素該怎麼配置才能效益最大化。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認為,將國務院可以授權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委託深圳市政府批准,類似規定使得後續深圳在獲取增量屬性的建設用地方面有更大許可權。此類做法實際上對於一些城市建設用地緊缺的城市是有啟發意義的,能夠減少土地徵收徵用的時限,促進相關土地市場的改革,最終增加土地供給規模和提高效率。
貝殼研究院首席市場分析師許小樂分析,這一方案授權深圳市政府審批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給予先行示範區處理農民房、城中村特別支持,幫助深圳解決這一長期歷史遺留問題。如果500萬套左右的小產權房能夠有序進入市場流通,將給深圳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運行帶來重大的積極作用。
「多形式豐富土地供應」
在寸土寸金的深圳,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深圳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
來自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調查顯示,經初步梳理,截至2017年底,深圳市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滿2年仍未開發建設的土地共564宗,總用地面積為11.94平方公里。
為提高國土空間集約高效利用率,方案指出,支持盤活利用存量工業用地,探索解決規劃調整、土地供應、收益分配、歷史遺留用地問題。探索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的市場化機制,完善閑置土地使用權收回機制。深化深汕特別合作區等區域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支持依託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自然資源資產交易市場,完善一二級市場聯動的土地市場服務監管體系。試點實行土地二級市場預告登記轉讓制度。
許小樂認為,大量小產權房、廠房宿舍等不具備上市流通的條件,無法形成有效住房供應,這一歷史問題在現行的制度框架下長期得不到解決。探索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的市場化機制,完善閑置土地使用權收回機制,有助於盤活存量工業用地,按照產業結構轉換的實際需求,使土地空間得到更加高效利用。一些閑置、低效工業廠房倉庫將能夠轉化為住宅用途,使工改租、商改租更為順暢。
李宇嘉認為,對於深圳來講,盤活存量用地需求更迫切。隨著40年的發展,深圳已由工業用地為主轉向現代服務業、高科技高端製造和生活用地為主,用地的空間結構是必須調整的。
「通過此類用地市場的改革,有助於加快土地盤活,豐富土地供應,減少各類糾紛。」嚴躍進稱,存量用地改革和增量用地改革一起,能夠真正豐富深圳的土地供應,有助於先行示範區的真正改革。
3. 土地革命引發了民眾怎樣的觀念變革
2020年的3月份,在疫情席捲全球,引得全國人民高度緊張的同時,一部《國務院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國發〔2020〕4號)》,也在全國掀起了不小的動靜。決定主要把兩種審批權「下放」,一是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省、市、自治區;二是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和國務院批准土地徵收審批許可權「下放」到部分試點區域,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等。
大家都覺得這是一部意義重大的決定,不少公眾號也做了專門的推送和解讀,但是具體對老百姓有什麼切身的影響,沒有人真的能說得准,畢竟這個命題太宏大了。但是,老百姓真的想知道,這個決定到底會對他們的生活有啥影響?
一、鑒古知今
咱都是學過《政治經濟學》的人,都懂得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辯證統一關系。從堯舜禹到當代,每一次生產關系的變革都取決於生產力出現質的飛躍,最終落足在土地政策的變化。土地政策的變化,促進了經濟的大發展,也改變了老百姓的生活方式。那現在我國的生產力出現了什麼大的變化了呢?
1.生產資料更加豐富。建國初期,工業體系未建立,大量農民必須依賴土地吃飯。現在,我國已發展到工業體系健全、商貿經濟蓬勃、服務業比重日益增加的階段。農民不再依賴單一的生產資料,離開了土地可以有其他謀生方式,甚至收益更高。
2.思想觀念發生改變。建國初期,很多農民是從佃農、長工就地參加土改擁有的土地這唯一的生產資料。他們一直以來的生存技能就是農活,他們腦子里就是小農思想,這土地是他們拿命打下來的,拋棄土地是不可能的。現在,農村荒廢的耕地很常見。家裡的壯勞力都去城裡謀生了,比在家干農活日子過得好的多。而且種地收益太少了,你想包出去都沒人租,除非不要錢白給人種。土地這個生產資料對於農村人來說,開始變得可有可無。
3.生產方式發生變化。建國初期,我國種地是鐵犁牛耕,生產工具決定了,生產方式只能是小規模的精耕細種。現在先進的機械化生產已經非常普遍了,但是礙於各家耕地面積偏小,阻礙了大型機械進一步發揮優勢和解放生產力。所以,建立個什麼樣的機制,能讓農民願意把自家地投資到「大事業」中利國利民,頂層設計不可缺少。
4.生活方式回不去了。城鎮化率不僅是一個數字,更是數字背後一個個農村人生活方式的「城市化」。農村人進入城市生活越來越容易。建國之初,農村人要進入城市,主要有參軍、招工、考大學幾種形式,名額寥寥無幾,除此也少有其他立足方式,農村戶口想要轉個城鎮戶口太難了。現在農村人想要進城,想來就來了,有高考來的,有打工來的,有做生意來的,有照顧孫輩來的,有投靠子女來的……不管是哪種方式,只要肯干,都比在農村好很多。而且,城市配套設施的便利,居民文明的生活方式,也讓他們徹底喜歡和習慣了城市生活。過年期間,縣城的賓館爆滿就非常說明問題,離開了空調和抽水馬桶,他們真的沒法長期待下去。
5.城市融入度提高。一個是政策的引導,比如租售同權,增強了城市的接收度,城市管理者願意接納甚至搶著要農村人進城來。另一個是,居民日常生活已經離不開農村人提供的無微不至的生活服務,城市居民的心理已經廣泛接受了農村人進城,沒有強烈的排外心理,不會引發激烈的群體沖突。
6.農村人找到了自己在城市的定位。現在農村人不管是哪種方式進入城市,都能找到自己的社交圈子,具有自我生息的生態系統。隨著高考擴招,高考進來很多農村戶口的大學生,畢業後擁有了敲門磚,可以當白領、考公務員,和城裡的白領一起工作一起社交,沒有隔膜;再找個城裡工作的人結婚,買個差不多的商品房,過著城裡人主流水準的生活。打工進來的農村人,可以去工廠流水線,也可以去飯店、物業、物流業,攢點錢,在縣城置個業。做生意的農村人可不敢小看,做大生意的買個別墅不稀奇,做小生意的三五套房不稀罕。
很明顯的一個分水嶺。在城裡活出感覺的農村人,會很重視孩子學習,拼了命把孩子送城裡好學校。待在農村不出來的人,很多孩子初中沒上完就輟學打工了,「讀書無用論」甚囂塵上。
二、可能引起的生產生活方面變化
1.農村土地被「集中起來干大事」,村民不再種地收成而是等分紅。
2.農業生產「農場」化,農產品供應品牌「寡頭」化。大規模機械化作業、高科技信息技術監測、從業人員產學研鏈條激活,從業人均收益普遍提高。
3.宅基地收回順利,新農村樓房和縣城樓房的入住率提高。為了騰出更多的土地出租收益,村民願意搬進新農村建設的樓房或者去縣城過更舒服的生活,按宅基地的份額坐享分紅即可。
4.農村管理體制會發生改變。以前不管村委做的怎麼不好,村民把自己地種好也可以生存,可是一旦生產資料毫無保留地讓給村委集中處置,分紅收益就是村民唯一的保底收入。首先,村民肯定會要求村務進一步公開透明;其次,對於村務的監督更加嚴格;再者,民主主張不再形式大於內容;還有,坍塌式腐敗更可能發生。
5.農村人可以進城,但是農村戶口不會輕易轉出。同時,為了下一代更便利的享受城市福利,可能會有大量的農村戶口+城市戶口的小兩口組合。至於二代是什麼戶口更便利,就看政府的政策引導了。如果農村戶口享受城市福利暢通無阻,那麼二代沒有必要入城鎮戶口。
6.出現大量返鄉從業人員。一般來說,城裡人考大學很少會主動選擇農業類專業。大學是農業,畢業後也從事農業相關的,主要是農村孩子。以前為了保持城市生活水準,他們不願意回老家,更願意在城裡待著。但是隨著5G技術的普及,農作物的種植、監測可以坐在家中完成,不需要經常拋家舍業地下鄉,返鄉從業與城市生活並不沖突,兩者兼得。
7.農業技術、信息技術會迎來大發展。種子的選取、標准化種植技術更容易推廣,可能會像醫生治病一樣,有全國統一的規范指南。大規模機械有了用武之地,研發和生產會迎來井噴。物聯網和無線監測設備普遍應用,太陽能電池、無線網路終端、大數據傳輸與分析、無人機作業等,都有巨大市場空間。
8.城市群建設迎來土地空間。因土地限制城市發展框架,這種體會像河南這種農業大省感觸是最深。如果地方擁有了輾轉騰挪的審批權,城市群發展就可能更順利。該來城裡住的,擴大城區接收,騰出的農村地皮可以復耕。只要全省的耕地指標不超額就行。
9.水利發展迎來機遇。按照國家「可湯泡饃」的思路,水承載力有多大,城市和經濟生產的規模就定多大。水景住宅在一定時期內不用擔心後期維護問題,政府肯定會持續加大投入。
10.中心城市吸虹效應更甚。既然農民要離開土地,就肯定會到生存空間更大,生活福利更好的地方。大城市因人口集中,很多小眾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生活配套設置、教育培訓都是小城市比不了的。所以,中心城市的人口還會持續增加。
11.中心城市配套面臨巨大壓力。既然農民可以毫無後顧之憂的搬到城市生活,中心城市的虹吸效應又是顯而易見,那麼中心城市的配套資源就要提前布局,超前規劃,格局要大。
12.中心城市管理水平面臨挑戰。中心城市不可避免會變大,人口會變多,而國家規定公務員的編制零增長,事業單位改革又把很多行政職能還給政府,財政預算又是三公經費零增長+一刀切連年壓減,而且還要求城市精細化管理,換言之就是,人少了,錢少了,事多了,要求高了,怎樣在這種矛盾中干出水平、干出成績、不出重大紕漏,讓老百姓滿意、讓上級滿意,學問很大啊!購買服務需求會增多,會有更多的周邊組織依賴政府「外包」謀生。人工智慧終端在街頭設置、大數據收集分析輔助決策、衛星監測、無人機巡邏、網路服務平台建設和維護等會更大力度在城市管理中應用。
13.基建大有發展空間。首當其沖,軌道交通,省際、市域、縣域,高鐵、地鐵、輕軌,其次,公路標准要提高,公共交通一體化,還有,低空飛行,飛機救援、商務飛機、作業飛機,機場建設不可缺少,飛行執照要大熱。
14.中心城市發展副中心化。中心城市框架足夠大以後,跨區活動的交通成本就會成倍增加。如果能在本區域內解決的事,絕對不會跨越千山萬水去求一個同樣的結果。比如十幾年前,鄭州逛商場都去二七,現在西區有錦藝城、二七有大衛城、北區有正弘、東區有熙地港、南區有奧特萊斯……而且品牌重復程度很高,都是全城連鎖經營。
老城區的價值在於「繞不過去」,到城市各區域的輻射距離最短。粗想一下,各類居民消費大品牌如果要在該城市只設立一家店的話,肯定首選老城區。因為逛街就是為了熱鬧,而且必須要親自走入店裡。所以唯一不可替代性的概念體驗店,會首選老城商業核心區無疑。
15.教師、醫生、輔警等居民剛需職業持續缺人。
16.經過此次疫情,社區功能將進一步放大,志願者服務更加常規化,居民自治意願明顯提高,歸屬感有所增加。居民對鄰居的要求更加具體,群體化聚居更加明顯。安置房、經適房、剛需房,可能被更多人嫌棄。物業管理水平成為買房三大指標之一,更多人願意為好物業買單,對壞物業避而遠之。土地供應不緊張了,新房供應會相對持續增多,這對老城區的老破房可是不友好。尤其是新區高新產業的集聚,引導高素質「新貴」居住區域發生外遷,高素質生源就可能自發造星新的「好學區」。
17.根據國家執行「房住不炒」政策的決心、國內外經濟發展形勢、社保資金和財政資金壓力,個人感覺,房價暴漲不可能,房價暴跌也不可能,畢竟虧損的銀行怎麼支持實業興邦。割韭菜是大概率事件,不過不會割太狠,如果不是社保缺口太大的話,小刀慢割是可持續之道,不能把韭菜嚇得5年不敢露面啊!
18.批地賣地會出現一批瘋狂,然後飽和,趨於消寂。畢竟這么多年的政策窗口期有目共睹,可能試點叫停,也可能堵住漏洞。
19.城市戶口生活大不易啊!福利資源可能被攤薄,又沒有集體經濟保底分紅。建議,一是利用現有的教育資源優勢多學本領,技多不壓身。二是趁個人經濟條件好的時候,未雨綢繆,多買幾種商業保險,或採取資金保值措施。三是保持心態平和,不能自己把自己逼瘋,得不償失失。
20.收縮性或資源枯竭型城市,有可能在省級指導的層面進行拆除復耕。因為土地所有權本來就是國家的,所以不會像日本一樣,小城市的閑置房屋要等沒人繼承了,國家才敢處置。我們國家可能會對房屋的所有權和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權給予適量的費用,然後置換出大城市的高價土地進行開發,這買賣是絕對劃算的。蓋房講究地段,種地是不講究鬧市區還是小城市的。這樣對這些小城市的居民也是一種資產盤活。
21.可能會催生一種新的職業,土地經紀人。自從農村土地可以流轉之後,各村是幾家歡喜幾家愁啊!有的流轉創收了,有的還不如以前,村民也亟需好項目。而有很多經濟組織害怕與村民打交道,很多事情是講理講不通的,他們願意為能搞定這件事的專業服務花錢。
4. 下放農村申被權,指的是什麼權
本質上,這是統籌城鄉土地市場共同發展的體現。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權,由國務院下放到省級決策層面。
3月12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下稱《決定》),明確了省級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權。《決定》稱,將國務院可以授權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這一內容,已經體現在2019年8月26日最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國務院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在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決定》還,試點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和國務院批准土地徵收審批事項委託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以及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土地徵收審批事項,國務院委託部分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首批試點省份為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試點期限1年,具體實施方案由試點省份人民政府制訂並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此類政策規定對於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改革各地方的用地政策等有積極的作用。客觀上使得土地轉性的審批工作壓縮,有助於促進部分農用地的用地性質轉變,對於相關建設用地的增加也是有積極作用。
在實際過程中,耕地要轉變為農用地面臨很多障礙。從審批本身來說,也有很長的手續,造成了一些城市耕地轉性的困難。尤其是在一些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地方,耕地轉為建設用地是有制度保障的,但是審批程序比較慢,這使得部分土地難以按時轉性,最終也影響了用地工作。
此外,部分城市要在特定地段獲得建設用地,往往需要依賴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機制,即農村對宅基地等進行復墾以形成新的耕地、城市郊區佔用耕地。此類工作因為涉及耕地佔用,審批程序比較復雜。
嚴躍進表示,現在此類政策放鬆,使得各級省政府可以通盤進行考慮,這也有助於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建設用地市場的管理,其本質上也是城鄉土地市場共同發展的體現。
農業農村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劉俊傑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國家層面上很難及時准確得進行微觀管理,權力下放就是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推進審批領域改革,下放審批許可權,打造服務型政府的需要。在土地領域審批權力的下放,是當前土地管理改革的方向之一,增強了地方統籌利用土地資源的能力,必然會帶來地方政府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發展經濟的積極性。
劉俊傑還表示,要用好管好下放的審批權,避免個別地方重蹈土地財政的覆轍。
之所以將四大直轄市和江浙皖粵八地作為試點,劉俊傑認為,試點地方位於長三角、珠三角和京津等中國經濟最發達地區,一些地方可能存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接近枯竭的狀況,先期讓這些地區試點探索,一方面有利於緩解建設用地緊張狀況,另一方面也為未來土地制度改革探索一些可借鑒的經驗。
《決定》還提出,國務院將建立健全省級人民政府用地審批工作評價機制,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綜合評估結果,對試點省份進行動態調整,對連續排名靠後或考核不合格的試點省份,國務院將收回委託。
5.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內容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完善市場流通體系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從事經營活動,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是指從事以下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一)傭金代理:貨物的銷售代理商、經紀人或拍賣人或其他批發商通過收取費用在合同基礎上對他人貨物進行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二)批發:對零售商和工業、商業、機構等用戶或其他批發商的貨物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三)零售:在固定地點或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路、自動售貨機,對於供個人或團體消費使用的貨物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四)特許經營:為獲取報酬或特許經營費通過簽訂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必須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規定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五條 國家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外商投資商業領域及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行為。鼓勵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路的外國投資者舉辦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第七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低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第八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申請設立商業企業的同時申請開設店鋪的,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二)已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增設店鋪的,除符合第(一)項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並年檢合格;
2、企業的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第九條 經批准,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 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零售;
2、自營商品進口;
3、采購國內產品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二)從事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批發;
2、傭金代理(拍賣除外);
3、商品進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批准可以從事以上一種或幾種銷售業務,其經營的商品種類應在合同、章程有關經營范圍的內容中註明。
第十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設立與開設店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企業設立一次性申報和核准。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另有規定外,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投資者、申請開設店鋪的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需向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報送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申請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後,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於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對於不批準的,應說明原因。
商務部可以依照本辦法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上述申請。
(三)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其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開設店鋪,如符合以下條件且經營范圍不涉及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路、自動售貨機銷售及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所列商品的,由該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許可權內審批並報商務部備案。
1、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3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家;
2、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店鋪數量不超過30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0家。
(四)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商標、商號所有者為內資企業、中國自然人,且中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中控股、該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不涉及本辦法第十七、十八條所列商品的,其設立及開店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許可權內審批。如跨省開設店鋪,還應徵求擬開設店鋪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未經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自行下放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所規定的審批權。
第十一條 投資者應當自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書。
第十三條 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應報送修改後的合同、章程;
(三)有關開設店鋪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有關開設店鋪的董事會決議;
(五)企業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七)投資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八)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鋪除外;
(九)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書。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簽訂的商標、商號使用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管理合同、服務合同等法律文件,應作為合同附件(外資商業企業應作為章程附件)一並報送。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所用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商業用地。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下列商品,除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圖書、報紙、期刊的,應符合《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加油站從事成品油零售的,應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符合當地加油站建設規劃,經營設施符合現有國家標准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符合消防、環保等要求,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葯品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葯品銷售的管理規范。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汽車的,應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經營。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除本辦法第十八條和本條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設立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商業企業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資金額的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葯品、農葯和農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葯品、農葯、農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鹽、煙草,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煙草。
第十八條 同一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志、汽車(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的,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外,國家對特許經營活動另有規定的,還應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拍賣業務,應符合《拍賣法》、《文物法》等有關法律,由商務部予以審批,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2004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第二十二條 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及其店鋪的設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於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自2004年12月11日以後,取消地域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應符合《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並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經營活動的,應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並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設立商業企業,除下述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二)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零售企業的地域范圍擴大到地級市,在廣東省擴大到縣級市。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依據本辦法的相關條款申請在內地設立從事汽車零售業務的商業企業,但其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得低於1億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產額不得低於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00萬元人民幣。
(四)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商業零售活動(除特許經營外),其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五)本條所規定的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鼓勵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加入有關行業協會,加強企業自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布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6. 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是不是我們就可以擴大宅基地了
應該不會,因為授權或委託審批,並不是擴大權力范圍。
7. 中央「大禮包」之下,深汕合作區「工改」迎來更明朗預期
即將迎來40歲生日的深圳接收了中央正式拋出的「禮包」。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下稱「《實施方案》」)。
其中,涉及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下稱「農轉用」)的審批許可權由廣東省進一步下放至深圳、深圳持續推進的二三產業混合用地獲中央文件鼓勵等,被業內認為或釋放系列「二級利好」。
相較於農業用地有限的深圳而言,超過60%土地屬於非建設用地的深汕特別合作區將大獲裨益。有多位人士樂觀預判,《實施方案》本質上是推動深圳將此前的農村土地改革經驗、農村戶籍人口轉城市戶籍人口經驗等經濟、社會管理實踐方法復制到深汕特別合作區。
率先開啟「工改」序幕的深圳,至今十三年間工改二三產混合功能的項目並不少。此次首度獲中央文件鼓勵支持,房企人士也期待更多工改細則跟進。
農轉用許可權下放
《實施方案》指出,「支持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深化探索。將國務院可以授權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下稱「農轉用」)審批事項委託深圳市政府批准。」
早在今年3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其中重要的內容就是「將國務院可以授權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作為副省級城市、計劃單列市的深圳也拿到了這項權利,這為深圳拓展城市發展空間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
彼時,國務院還授予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等8省市「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權,以及其他國務院批准土地徵收審批事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下列3種徵收土地情況的,需要由國務院批准——徵收永久基本農田;徵收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徵收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在《實施方案》出台的背景下,深圳目前擁有了後面兩種審批權,但尚不具有第一種情況的審批權。
相較之下,深圳此次獲得的土地審批許可權要小一些。但農轉用許可權由廣東省下放至深圳。
廣東省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協會副會長、合一城市更新集團董事總經理羅宇指出,這也契合《實施方案》第二十五條所提到的「依法依規賦予深圳更多省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這對於深圳土地管理有一定的影響。
深圳現有1997.47平方公里土地,深汕特別合作區還有468.3平方公里土地。市區內幾乎都是建設用地,農業用地主要分布在關外的坪山區、光明區、大鵬新區及深汕特別合作區。
早在2005年,深圳在全國率先劃定了基本生態控制線,將全市總用地的49.88%劃入了生態控制線范圍。在201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中強調,「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對違法行為『零容忍』。」
高力國際華南區咨詢服務部執行董事陳厚橋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之際一方面表示,土地審批許可權的下放能部分緩解深圳土地資源供應緊張的問題,但他也直言在生態保護紅線的作用下,深圳乃至深汕合作區實際可轉化為建設用地的農用地要打折扣。「新政策並不是類似於新增深汕特別合作區那樣的飛地給深圳,只是土地審批許可權的下放,對深圳土地管理有利,但實際作用有限。」
《實施方案》也有提及「深化深汕特別合作區等區域農村土地制度改革」。2018年12月,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揭牌,被稱作深圳第「10+1」區。
截至目前,深汕特別合作區在醫療、教育、產業等多個方面都與深圳展開了對接。僅產業引進方面,截至目前,深汕合作區供地產業項目89個(82個來自深圳),涉及機器人、新材料等多個戰略性新興產業,預計提供6.3萬個就業崗位。
深汕合作區對接深圳資源以更好對標深圳被外界視為兩地關系互動的主旋律。伴隨產業及配套公共資源的引進,深汕特別合作區農業人口轉為城市人口也被視為順理成章的事情。
陳厚橋等人士也指出,《實施方案》提及深汕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本質上是推動深圳將此前的農村土地改革經驗、農村戶籍人口轉城市戶籍人口經驗等經濟、社會管理實踐方法復制到深汕特別合作區。
「工改」業務迎更明朗預期
除了給深圳土地管理適度放權外,《實施方案》有提出「支持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推進二三產業混合用地。支持盤活利用存量工業用地,探索解決規劃調整、土地供應、收益分配、歷史遺留用地問題。」
二三產業混合用地制度即工業和商業、居住、公共設施等用地功能混合。
近幾年,深圳、東莞等均開始了此類探索,即將現有存量工業用地或舊工業區,升級改造為用地性質為M0(新型產業用地)。
根據深圳2015年發布的《城市規劃標准與准則》,M0地塊主導用途為廠房(無污染生產)、研發用房,其它用途包括商業、宿舍、可附設的市政設施、可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地塊等。深圳的M0地塊通常由工業地塊城市更新而來,改造後的地塊可以建設工廠、辦公樓、商業、公寓等。
羅宇認為,二三產混合在深圳已有實踐,《實施方案》對此更多是支持鼓勵。「深圳早在2007年工業區升級改造政策出台就開啟了『工改』序幕,至今十三年間工改二三產混合功能的項目也不少。」
業內人士對於《實施方案》的出台更多是看作工改獲中央文件鼓勵支持,迎來更積極政策預期。
這幾年,「工改工」類城市更新越來越受重視。但與之對應的是並不見減少的各類爭議。
按照深圳「十三五」規劃要求,深圳市政府確定新增產業用地目標,到2020年,整體用於工業用地的比例不得低於30%,或者說劃定了270平方公里的「工業紅線」。
對於劃定工業區塊控制線內的工業用地達270公里,外界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尤其是近年深圳第三產業比重超過第二產業。有聲音就稱,深圳不應該劃定這么大面積的工業用地,如果計算去除近50%的生態紅線、30%的工業用地,再扣除醫院、學校、公路等配套用地,留給住宅的土地太少了。
幾乎每隔一段時間,都有言論稱,「深圳應將當前30%的工業用地紅線降至20%」、「三產用地比重應提高」、「深圳工業用地規劃已不匹配深圳產業結構」等。此次《實施方案》出台,也引發不少關注該領域預期的業內人士關注。
佳兆業集團副總裁劉策對此就有分析稱,推進二三產業混合用地,強調存量工業土地盤活,這背後是深圳工業紅線用地預留過大、服務用地不足。
「深圳供地結構性的問題,住宅偏少,工業用地偏多,適合傳統經濟結構,但現在大量人口進到深圳,第三產業特別是高科技產業高速發展,地均GDP提升,對工業用地需求降低,但對配套住宅和商服用地需求增加,需要調整優化供地結構。」劉策分析稱,工改商、工改居和商改租等有較好的政策預期。
目前,《實施方案》尚未涉及工改更細化的條款。對於外界口中的「一份大禮包」,房企人士表示,「依法依規賦予深圳更多省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及區域價值獲中央文件認可,長遠利好深耕該片區的企業。
8. 授權和委託的行政主體有哪些
打個比喻吧,在經銷領域,授權給某人經銷權就是這個人可以自由內處理授權地區的營銷事務容,盈虧和授權者沒多大關系。而委託就類似於把一個店雇個人經營,責任還是由老大承擔。不知道我這個比喻你能不能明白。
至於職權問題,這個幾句話說不清,要看具體規定,要弄明白被授權機關可以獨立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而被委託機關則不能。然後各部門的職權就要靠法條和題目來記憶了。
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行政關系包括四類:行政管理關系,行政法制監督關系,行政救濟關系,內部行政關系。
你的那個題目,A是政治法的調整對象,政治法包括組織法、選舉法、中央與地方關系法、立法決策法、監督法、國籍法和公民基本權利法、軍事法
B 村委會是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也不是行政主體
C項我說不準,但是我個人感覺央行在公開市場買賣債券的行為是不受行政法調 整的,因為這並不是其行政職能的范疇,應該是經濟法調整的吧
D項我認為是正確的,屬於行政管理關系
我的行政法學的不好,這個題目可能會答錯,但是關於授權和委託的那部分應該是對的,樓主如果有好的答案麻煩告訴我一聲,大家共同進步
9. 在土地管理法上第幾條第幾款政府慣用百畝土地要國務院特批
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但2020年3月12日,國發〔2020〕4號《國務院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將一般耕地的審批許可權下放至省級政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