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關系
㈠ 稅務代理的關系責任
稅務代理的相關法律關系主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代理記賬稅務師辦理納稅事宜,從而產生一定的委託方以及受託方之間所存在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關系。
代理記賬稅務師根據委託方的名義進行相關的代理工作,在相應的代理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都應當直接歸屬委託方,稅務代理的相關法律關系的確定主要是根據委託代理協議書的簽訂作為標志的。
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一般被分為委託方的法律責任以及受委託方的法律責任。
委託方的主要法律責任是納稅人除了應當根據規定來承擔本身應當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以外,,還應當依照規定向受委託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以及賠償金。
受委託方的相關法律責任,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且還給被代理人帶來損害的應當及時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稅務代理如果因為工作的失誤或者沒有按時完成稅務代理事務等未能履行稅務代理職責,給委託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這些都應當由受委託方來負責。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以及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的話,並沒有表示反對的話,由被代理人以及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根據相關的固定,注冊稅務師以及被代理人如果存在相互勾結、偷稅抗稅、共同違法,應當根據共同違法論處,雙方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話,還要移送相關的司法部門進行依法處理。
㈡ 稅務代理關系的確認條件
代理主體資格及代理事項合符相關法律法規,代理雙方簽訂合法代理協議,即代理關系成立。
㈢ 稅務代理在稅收征納關系中有什麼作用
稅務代理是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橋梁和紐帶,通過具體的代理活動,不僅有利於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而且對國家稅收政策的順利貫徹落實具有積極的作用。主要體規在:
①稅務代理有利於促進依法治稅;
②稅務代理有利於完善稅收征管的監督制約機制;
③稅務代理有利於增強納稅人自覺納稅的意識;
④稅務代理有利於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㈣ ★稅務代理在稅收征納關系中有什麼作用
稅務代理是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橋梁和紐帶,通過具體的代理活動,不僅有利版於納稅權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而且對國家稅收政策的順利貫徹落實具有積極的作用。主要體規在:
①稅務代理有利於促進依法治稅;
②稅務代理有利於完善稅收征管的監督制約機制;
③稅務代理有利於增強納稅人自覺納稅的意識;
④稅務代理有利於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㈤ 請問稅務代理與稅務機關、納稅人三者的關系是什麼謝謝!!!
你所指的稅務代理應該是目前存在的中介機構吧,當企業將申報納稅方面的工作專交給會計師事務屬所等中介機構代理時,中介機構就成為了稅務代理人。
這樣說吧,稅務代理接受納稅人委託,將納稅人日常業務收入情況向稅務機關申報並繳納相關稅費。稅務代理與稅務機關是稅務代理與稅務征管的關系!
㈥ 稅務代理的定義及好處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目前,在稅務代理理論或者實務工作中,無論是管理部門、行業內部或者社會上,對稅務代理的屬性沒有清晰定位以至存在爭議。本文僅提出一些個人看法,旨在拋磚引玉,希冀促進稅務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稅務代理的主要任務和基本原則
從我國頒布稅務代理制度的立法原意看,稅務代理的主要任務和原則是:
1、稅務代理的主要任務是為需要服務的納稅人提供幫助。稅務代理的重點是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特別是為廣大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提倡稅務代理人為個體戶建帳和申報納稅提供代理服務。
2、稅務代理的首要原則是必須遵循納稅人「自願」聘請稅務代理人,稅務機關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納稅人接受稅務代理服務。
3、稅務代理行業管理應當遵循「開放」的基本原則。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應不局限於稅務師事務所一種組織形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被允許從事稅務代理行業。
從稅務代理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看,[#ff0000]「咨詢」、「自願」、「稅務代理人」[/#]構成稅務代理行業的關鍵詞。制定稅務代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不能脫離這些核心法律概念意思。
稅務代理人的概念比較廣泛。《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11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顯然,在法律條文上,注冊稅務師不等同於稅務代理人,應僅是稅務代理人的一種,稅務代理行業管理部門把稅務代理人解釋為注冊稅務師違反國家立法原意(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徵求權威法學家的意見)。根據國際慣例,在英、美和歐洲大部分國家以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無專門的稅務代理立法,稅務代理業務主要由注冊會計師完成。即使在專門有稅務代理立法的國家,注冊會計師也自動取得稅務代理資格。稅務機關應允許經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獲得注冊會計師資格,甚至律師資格的經申請成為稅務代理人。凡具備上述三種資格的人士只要向稅務代理管理機關申請稅務代理業務,稅務代理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批准。
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咨詢服務是稅務代理行業設立的宗旨,只有「開放」行業管理才符合此立法原意,而「封閉」行業管理是不符合此立法原意的。即使在安然事件後,美國國會立法限制注冊會計師部分咨詢業務(其實立法限制的是注冊會計師從事上市公司部分咨詢業務,而非我們所理解的所有公司的所有咨詢業務),稅務代理行業仍然保留在注冊會計師咨詢業務范圍內。注冊會計師從事審計業務,並不會影響稅務代理的獨立性,因為稅務代理是審計的副產品,注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時必須審查稅務的帳務處理,稅務代理和審計報告內容應當一致,不應產生矛盾。無論是國際上,還是國內,都沒有注冊會計師從事審計業務影響稅務代理「獨立性」的理論依據和典型案例。注冊會計師從事稅務代理也可以避免納稅人接受雙重「審查」而減輕納稅人負擔,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相反,納稅人對稅局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如果稅務代理人利用和稅局的天然關系拉攏審計業務和其他注冊會計師合作分成(注冊會計師在制度上並不存在和稅局的天然聯系),無疑使審計業務,特別是中小型企業的審計業務從屬於稅務代理,對審計業務的獨立性產生毀滅性影響。
高素質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參與稅務代理行業,有利於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做大做好稅務代理市場!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律師才能做到三贏的局面!
二、稅務代理行業的「鑒證」與「代理」之爭
「鑒證」一詞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權威的《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出版)也沒有收錄。按字面理解,鑒證就是鑒定證明的意思。而代理是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代理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無論是經濟法理論還是行政法學理論都沒有鑒證與非鑒證劃分的學說,[#c04000]現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把中介行業區分為鑒證與非鑒證行業並不科學,建議棄用「鑒證」一詞,以免誤導社會。[/#]
「鑒證」與「代理」也是一對矛盾的概念,同一份報告不可能既是「代理」行為,又是「鑒證」行為。中介行業應該根據法律屬性予以定位,如注冊會計師可以定義為法律授權出具審計報告,法律允許出具咨詢報告的專業人士,而稅務代理人可以定義為法律授權代理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代理,法律允許進行稅收籌劃的專業人士。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代理人僅在代理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納稅人沒有將有關資料告之稅務代理人,稅務代理人是不因此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注冊會計師即使不明知委託人的會計資料違反規定,也不能當然的免除其法律責任。因為注冊會計師法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規則應當知道的,應承擔法律責任。在這點上,注冊會計師與注冊稅務師有著根本的區別,顯然,注冊會計師具有鑒證的法律後果,而注冊稅務師則沒有。
另外,注冊會計師需要運用多種技術手段,獨立審計也是一門單獨的學科,理論和實踐性都特別強,對人的素質要求特別高;而稅務代理是一般性的事務工作,稅務代理不是一門學科,企業一般財務人員足以勝任。據此,稅務代理人也無須鑒證職能。
三、稅務代理行業的認識誤區
目前,稅務代理行業有一個很大的認識誤區,認為稅務代理行業有為稅務機關服務的職能,稅務代理有助於增加稅收、降低稅收成本。這種認識是十分錯誤的,將嚴重妨礙稅收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發展。盡管健全、完善的稅務代理制度可能有助於增加稅收、降低稅收成本,但這決不是稅務代理的立法原意,切忌利用所謂稅務代理增加稅收、降低稅收成本的假說,強制納稅人接受稅務代理。理由如下:
一方面,國家設立專門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內設登記、徵收、稽查部門,這些機構的設置足以保證國家依法徵收稅收。不管是否設立稅務代理制度,按時征繳稅收、降低稅收成本是稅務機關本身的義務,設立稅務代理制度不能免除稅務機關本身的義務,這種義務更不能轉嫁到稅務代理頭上。正如司法公正,法官是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只能靠自己堅持司法公正,不能把司法公正轉嫁到律師頭上。如果任由稅務機關轉嫁自身的責任,將會使稅務機關減少追求公正、效率的原動力,而一旦稅收體制出現大的問題,稅務代理行業是不可能負擔起如此重任的,造成的損失將會由全體納稅人承擔,而造成的損失是無法得到彌補的。
另一方面,按照行政法學的觀點,行政法作為管理的職能早已過時(管理論),而西方國家實施行政法的目的是為了限制、控制行政機關職權的學說也暫不被我們所接受(控制論),但是行政法是為了平衡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法理學說已被我國法學界廣為接受(平衡論)。 在如此繁復的稅法面前,納稅人無疑處於弱勢地位。[#c04000]國家為了平衡作為強者的稅務機關和作為弱者的納稅人權利義務關系,在賦予稅務機關很大權力的同時,也設立稅務代理制度,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四、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關於稅務代理的行政、刑事責任,目前稅務代理行業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罰款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的一些部門規章規定,而刑法沒有明確的懲處條款。這些法律規定不系統,且規章因法律位階較低,受《行政處罰法》制約更難發揮效用。稅務代理行業立法因而有非常迫切的必要,即使人大立法難以立即實現,至少也應該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規范稅務代理行業。立法的內容應包括資格取得、行業准入、執業准則及規范、法律責任等。
稅務代理的民事責任主要應遵守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於代理的法律規定。如以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規則應當知道的視作「明知」,注冊會計師不僅對委託人承擔民事責任,還對利害關系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作比較,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民事責任比注冊稅務師大得多,加上行政法、刑法對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兩者不可同日而語。
五、稅務代理行業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方面,稅務機關並不合適作為稅務代理行業的主管機關。稅務機關是唯一受理稅務代理報告的當事人,也是相關利益方。如果同時又作為稅務代理行業的管理方,顯然影響其獨立性。稅務代理行業執業准則不成體系,過程也極不透明,完全受稅務機關一方控制,而沒有其他第三方的制衡,這也是目前稅務代理行業沒有暴露大問題的主要原因。只要這種單極體制存在,就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單純靠稅務機關的自律,沒有外部的監督,從歷史的經驗看,這種體制是失效的。為此,[#c04000]建議國家稅務總局把住資格考試關和法律監督關,而把其他的職能如注冊、行業內部執業規范、行業自律等交給行業協會。[/#]當然這種體制安排的前提必須是行業協會與稅務機關徹底脫鉤,稅務機關依法對行業協會進行監督,而行業協會在法律框架范圍內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
另一方面,在實際工作中,[#c04000]各地方稅務機關根本就沒有理解國家制定稅務代理的初衷和立法原意,曲解稅務代理規定,按照有利於稅務機關的規定執行稅務代理政策。[/#]比如,強制納稅人接受稅務代理服務;強制納稅人接受注冊稅務師的所得稅匯算清繳查帳。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應當向地方各級稅務機關指導、管理稅務代理政策不偏離立法原意。當然,稅務代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稅務機關應當鼓勵納稅人聘請稅務代理人進行納稅申報,比如對聘請稅務代理人的納稅人減少檢查次數,對信譽好的稅務代理人代理的納稅人減少檢查次數,但同時應嚴防納稅人串通稅務代理人偷漏稅,對此種行為,稅務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從嚴懲處。只有這樣,稅務代理才能被納稅人真正所接受,為社會造福,為民族謀利!
[#c04000]鳴謝:[/#]
這篇文章的觀點是在與網友的探討中產生的,不管是支持,還是反對我的觀點,我衷心感謝各位網友!沒有這場爭論,也就沒有這篇關於稅務代理成文的觀點。
附:
代理政策摘錄——關於開展稅務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節選) ——國稅發[1994]211號
……
第二條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本辦法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
第三條 稅務代理人是指具有豐富的稅收實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稅收、會計專業理論知識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准,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經國家批准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稅務咨詢機構需要開展稅務代理業務的,必須在本機構內設置專門的稅務代理部、配備五名以上經稅務機關審定注冊的稅務師,並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准,方能從事稅務代理業務
代理政策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節選)
……
第八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
代理政策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節選)
……
第一百一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
代理政策摘錄——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996年11月22日,由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頌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開始在稅務代理行業實行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將稅務代理人員納入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准入控制范疇,標志著稅務代理作為國家確認的一種社會中介服務行業,已經進入了規范發展的新階段。
代理政策摘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節選)?
1997年1月23日 國辦發〔1997〕1號
……?
要積極、穩妥地發展稅務代理服務。國家在社會中介服務行業中建立稅務代理業,為需要服務的納稅人提供幫助。稅務代理實行自願的原則。納稅人出於自身的需要,可以依法委託社會中介服務組織進行稅務代理。稅務代理的重點是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稅務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稅務代理,已建立的稅務代理實體,必須與稅務機關脫鉤。?
代理政策摘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節選)
1997年2月21日 國稅發[1997]27號
……?
納稅人可依照稅收法規,委託社會中介服務組織代為辦理涉稅事宜。稅務代理服務的重點是廣大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倡為個體戶建帳和申報納稅提供代理服務。要加強對稅務代理行業的管理監督,嚴格稅務代理機構和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的審批,嚴格代理服務收費標准,稅務代理機構必須與稅務機關在人、財、物上脫鉤。
……
代理政策摘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節選)
2002年5月16日 國稅發[2000]84號
……
第五十七條 根據本辦法和有關稅收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在稅前扣除的事項,省級稅務機關可以作出規定,要求納稅人在上報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時,附送中國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的審核證明。
㈦ 稅務代理關系可以口頭形式確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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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籌劃是企業經營活動中的核心環節。
可以把企業的財務部門變成創收部門,是目前國內最緊缺人才之一,是未來五年內企業最搶手的職業。注冊納稅籌劃師資格證書是普通財務人員晉升為財務管理的最佳通道!
納稅籌劃的目的主要有五個方面:
一是減輕稅收負擔;
二是實現涉稅零風險;三是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四是提高自身經濟效益;五是維護主體合法權益
●納稅籌劃的重要性
目前,我國的不少企業並不太重視納稅籌劃,主要是因為:
1.長期的計劃經濟體製造成了民眾納稅觀念淡薄。
2.我們企業納稅人的納稅觀點一直比較淡薄。因此也相應到影響到企業納稅人對納稅籌劃的認識起點不高。
3.我國稅務機關的徵收手段和管理相對落後。
企業可以很容易地通過偷漏稅的手段得到額外的收益卻逃避了處罰,企業自然認為沒有必要進行納稅籌劃。隨著時代的發展,納稅籌劃將越來越受到重視,目前,重視納稅籌劃的主
要原因有:
1.我國的市場主體逐步成熟。因為納稅已成為企業的一項重要成本支出。企業開始關心成本約束問題。
2.企業認為稅收負擔偏重。企業非常關心如何節約稅收支出。以減輕自已的經濟負擔,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3.我國的納稅觀念與以前相比有了較大的提高。企業開始關心如何學習稅法
和利用稅法,最後自覺地把稅法的要求貫徹到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中去。
●納稅籌劃實例
企業如何進行納稅籌劃,對很多納稅人來講是陌生的話題,但對許多企業來說,納稅籌劃又是很重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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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稅務代理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簽訂委託書
承辦稅務代理業務,由本公司統一受理並與被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書.委託代理協議書載明代理人的名稱、代理許可權。
代理期限及其他應明確的內容,並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簽名蓋章。
(二)、本公司代理業務范圍:
1.代辦申請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
2.代辦企業注銷稅務登記,清算審計手續;
3.代辦企業購領發票手續;
4.代辦減免審批手續;
5.代辦企業解散、破產的清算;
6.代理納稅申報,製作涉稅文書,申請稅款退稅,建帳建制;
7.代理納稅申報的扣繳稅款報告;
8.代理記帳業務;
9.代理審查納稅情況和其他稅務手續;
10.培訓企業財務、會計、辦稅專業人員;
11.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
12.辦理稅務、財務糾紛的調解查記業務;
13.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
14.銷售會計報表及稅收、財務方面的書籍;
15.提供稅務咨詢、會計咨詢等專業性服務;
16.提供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並出具相關的審計報告;
17、其他業務。
納稅人、法人可以根據需要委託本公司進行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常年代理。本公司接收委託協議書約定的代理內容和代理許可權、期限進行稅務代理。超出協議書約定范圍的業務需代理時,必須事先修訂協議書。
(三)、稅務代理關系的終止
稅務代理期限屆滿,委託協議書屆時失效,稅務代理關系自然終止。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被代理人或稅務代理人在委託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業務,單方終止委託代理關系的,終止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後,同時公布終止決定,辦理稅務資料交接手續。
詳情你可以訪問長沙摩恩工商服務([email protected])
㈨ 在稅務代理關系的終止中,什麼情況下稅務師事務所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主要有三種來情形:源
(1)委託人死亡或者解體、破產;(2)委託人自行實施或者授意代理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勸告後仍然不停止違法活動;(3)委託人提供虛假資料,造成代理錯誤。
參考資料: http://www.dongao.com/zcswsks/fdzl/201111/60127.shtml
㈩ 關於稅務代理關系終止的稅法,錯誤的是哪一個
稅務代理關系的終止
稅務代理關系可因代理期限屆滿而自然終止回,也可因法答定情形出現而由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單方面終止。
1、被代理人單方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面終止代理行為:
注冊稅務師死亡;
稅務代理人被注銷資格;
稅務代理人未按委託代理協議書的規定辦理代理業務;
稅務代理機構已破產,解體或被解散。
2、稅務代理人單方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代理人在委託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被代理人死亡或解體;
被代理人授意稅務代理人實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經勸告仍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
被代理人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造成代理錯誤或被代理人實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被代理人或稅務代理人單方終止委託代理關系的,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同時公布終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