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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員授權書

發布時間: 2021-02-03 15:43:40

1. 演員授權書是什麼

授權授權,顧名思義就是他有做演員的權利,把權利授予給他

2. 劇本授權書怎麼寫

影視劇本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授 權 方(以下簡稱甲方):
編劇姓名: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常住地址:

被授權方(以下簡稱乙方):
公司名稱: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聯系電話:

合同簽訂地:

合同簽訂日期: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甲方擁有著作權之_________(劇本)授予乙方使用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以下協議,雙方共同恪守執行。

第一章 劇 本

第一條 授權劇本
1、劇本名稱:
2、劇本類型:(電影、電視劇)
3、劇本的集數與長度:
4、劇本完成時間:
5、劇本是否已發表:
6、首次發表國:
7、著作權登記證書號碼:

第二條 劇本著作權所有人
1、 劇本作者:
2、 作者國籍:
3、 劇本著作權所有人為:
① 劇本作者:
② 職務劇本著作權所有人:
③ 經過轉讓後的劇本著作權所有人:
(註:需附:著作權轉讓合同、著作權轉讓登記證書)

第三條 甲方授權地位為:
1、 劇本著作權所有人;
2、 委託授權人;
(註:需附委託書)
3、 轉授權人。
(註:需附授權書)

第二章 權利許可

第四條 許可權利種類
甲方授權乙方使用以下劇本著作權
[以下范圍可以選擇,可以分別選擇許可、或不許可 ]:
攝制權,將該劇本拍攝成 電影/電視劇 的權利;( )
修改權,乙方在使用該劇本時可以根據需要對劇本作必要的改動,但不得損害和影響劇本的完整性,不得歪曲和篡改該劇本的原意;( )
復制發行權,該劇本以 圖書、報刊形式(不含電子出版物形式)/ 各種出版形式(含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等形式) 出版並發行的權利;( )
廣播權,對該劇本通過各類電台、電視台廣播的權利;( )
信息網路傳播權,將該劇本以任何形式在互聯網上傳播,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
改編權,在該劇本基礎上進行改變,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
翻譯權,將該劇本從中國漢語轉換成其他語言文字 (含中國地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
需要約定的其他著作權利:

第五條 許可方式:
1、 專有使用權許可
(註:如果專有,應明確是否排除甲方,否則視為排除含甲方在內的任何人使用。)
2、非專有使用權許可

第六條 許可使用地域范圍:
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 中國(含中國大陸、港澳台地區)/ 全球范圍內

第七條 許可使用期限:
兩年,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八條 授權語言:
中文(國語版、粵語版)/ 英文版等

第三章 報 酬

第九條 本合同採取第________種方式
1、一次性支付著作權使用費;
2、分兩次支付著作權使用費;
3、基本著作權使用費用+項目分成。

第十條 採取本合同第九條第1種方式支付
1、著作權使用費為:人民幣 元;
2、支付時間為: 。

第十一條 採取本合同第九條第2種方式支付
1、著作權使用費總額為:人民幣 元;
2、著作權使用費第一次支付時間為:
金額為: 元(占總額 %)
3、甲方修改完成後,乙方支付剩餘著作權使用費用為: 元(占總額 %)

第十二條 採取本合同第九條第3種方式支付
1、基本著作權使用費用,金額 元,支付時間: ;
2、項目分成方式為 總收入的 %。支付時間: 。

第十三條 納稅
本合同約定之甲方報酬,均為稅後報酬,有關稅款由乙方為甲方代扣代繳。

第四章 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署名權
1、署名方式:
2、署名位置:
甲方的署名應在影片作品中,在 之前位置,以單幅畫或者二人幅畫面( )署名編劇,為第 位編劇;
3、在乙方相關影視作品的海報、音像作品、音像作品封套、新聞宣傳、新聞發布中,不得侵害甲方署名權;
4、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在「編劇」職務中增加署名和更改署名次序。

第十五條 修改權和保持作品完整權
1、未經甲方授權,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劇本,如需另請他人修改劇本,必須事前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2、甲方允許乙方在影片拍攝中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對劇本進行必要修改,但涉及更動重大情節內容,調換人物關系,更改片名等,應得到甲方的書面認可;
3、凡經國家廣電總局重大革命歷史題材領導小組批准通過的劇本,乙方不得修改;
4、乙方須保持劇本作品的完整,不得篡改,不得斷章取義,不得更改劇本的主題、時間和歷史背景、人物定位、故事結局等劇本基本要素。

第十六條 榮譽權
1、使用本合同約定劇本拍攝的影視劇獲獎,甲方有權參加頒獎儀式,旅差費由 方承擔。獲得國家政府獎勵,乙方應按照國家規定,將有關獎金按規定及時獎勵給甲方;
2、影片在國內首映式或者研討會,參加國內外電影節展出競賽,乙方應邀請甲方參加。

第十七條 授權書
基於國家電影電視審查許可的相關法規,乙方在項目報批階段,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交甲方劇本授權書,若此時乙方尚未全額支付本合同第三章約定之報酬,則此授權書並不代表乙方獲得本合同授予之相關完整著作權,乙方不得使用該劇本拍攝和發行影視劇,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拍攝,並按照本合同第三章約定之報酬給予雙倍賠償(見本合同附件1)。

第十八條 轉授權
乙方僅以本合同約定行使授權,甲方 同意或者不同意 再轉授權任何第三方。

第五章 保證與承諾

第十九條 甲方保證與承諾
1. 甲方擔保並聲明甲方擁有完整之權利及授權簽署本合同,本授權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的內容。乙方如因使用甲方授予之權利而導致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經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裁決,乙方有權向甲方主張賠償;
2. 甲方保證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後在授權地區擁有本合同規定之權利,包括在本合同簽定前,未授權任何第三方以與乙方相同的方式使用本合同約定之劇本,也不在合同有效期內將本合同授予乙方的權利以與乙方相同的方式再授予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條 乙方保證與承諾
1. 乙方擔保並聲明乙方有完整之權利及授權簽署本合同;
2. 乙方保證於本合同存續期間內不簽署任何與本合同權益相沖突之合同;
3. 乙方保證在本合同簽署後 年內使授權劇本拍攝出品;
4. 乙方保證在此劇音像產品上市後 日內,贈送甲方音像製品10套,劇照15張,海報5張。

第六章 劇本交付

第二十一條 劇本交付時間:(註:建議在乙方支付一定的著作權使用費後)

第二十二條 交付劇本規格:(註:電子版或紙介版 頁數、電子版要註明郵箱)

第二十三條 交付確認
1、甲方劇本交付乙方,乙方應提供簽收憑證;
2、甲方劇本發到乙方指定郵箱後,應通知乙方。乙方應於一周內提交確認函件,或提出異議,否則視為乙方已經收到。

第七章 保 密

第二十四條 保密原則
1、甲乙雙方承諾關於雙方往來所獲知對方之商業、財務信息或文件、圖片及檔案等相關資料,無論口頭或書面,均不得對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約定於本合同終止後 年仍然有效;
2、雙方對於本合同約定之劇本(電子版或紙介版)均須保密,不得對外泄露,防止被他人剽竊盜版。

第八章 合同終止

第二十五條 提前終止本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間內,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終止本合同,但遇到下列情況之一,可提前終止本合同,合同終止書面通知自發出後3日內生效,合同終止後乙方不得再行使本合同之權利:
1、因不可抗力事件,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
2、一方嚴重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另一(守約)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3、根據本合同約定行使單方合同解除權,並不表明其放棄向違約方追索賠償金。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嚴重違反本合同之約定,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賠償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及救濟的合理支出費用。

第十章 其他約定

第二十七條 前期費用
有關為寫作劇本深入生活采訪的費用及前期購買創作所需資料的費用等,經雙方商定,由 乙方承擔,支付費用 元。

第二十八條 選擇導演與主演
為了確保劇本拍攝質量和市場推廣,導演和主演的人選由雙方協商確定。
初步達成共識,導演要求 等人,主要演員要有 、 等級別的演員,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為止。
甲方放棄或不放棄對於導演和主演的選擇權利的主張( )。

第二十九條 不可抗力
因戰爭、火災、爆炸、地震、天災、洪水、乾旱或惡劣天氣,以至於無法送達、無法供給、無法攝制、或者政府法令、而造成之損失、遲延等,雙方各自的損失自行負擔,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結束為止。

第三十條 合同修改
本合同非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變更本合同內容,如需修改或變更,雙方應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後簽訂補充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一條 法律適用
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構建,有關本合同的解釋、履行等相關事宜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二條 爭議解決
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採用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由 仲裁委仲裁;
2、向原告住所地或合同簽署地或合同履行地等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特別約定:
1、若乙方根據甲方劇本拍攝完成之電視劇的實際集數,超出本合同約定集數。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之每集劇本單價,按照實際集數補充支付乙方超出部分稿酬,方為支付全部稿酬。
2、對於該劇的衍生產品,甲方主張一定比例的分成 %。
3、影片在超出授權外地區發行收入,甲方將獲得 %的利潤分成。
4、本片插曲的歌詞,要徵求甲方的意見,共同商定方能採用。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自合同簽訂之日時生效,附件與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簽字人: 授權簽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授 權 書
劇本著作權許可使用授權立項通知書

授權方:編劇姓名: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常住地址:
電子信箱:

被授權方:法人姓名:
公司名稱: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根據廣電總局《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中》第六條辦理電影劇本(梗概)備案手續,要求提供「電影劇本(梗概)版權的協議(授權)書」,鑒於雙方在 年 月 日就電影劇本《

3. 侵犯肖像權的類型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回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答。」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4. cip國際認證怎樣加入

國際職業認證管理協會(CIP)的部分證書已進入中國,並為企業特別是大型跨國企業所廣泛關注和認可。國際職業認證管理協會(CIP)有完備的認證體系,並有完善的保證制度。CIP在中國開展的認證項目有:「注冊國際銀行經理」、「注冊營銷經理」、「注冊人力資源經理」、「注冊國際職業模特」、「注冊國際職業經紀人」、「注冊國際職業私人教練」及「注冊職業經理人」等多領域的高水平認證考試服務。同時,作為一家在全球范圍內享有良好聲譽的職業資格認證協會, CIP與其他國際頂尖的專項職業協會有良好的協作,並進行合作認證,這些機構有:全球談判協會、國際營銷及銷售協會、英國采購協會、項目管理協會、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國際進出口協會、全球職業模特協會、歐盟運輸及物流協會、管理會計師協會、財務計劃協會、商務投資協會等。並已為美國通用、 IBM 、日本松下、施奈得電器、德國西門子等多家跨國公司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提供了專業的培訓和認證。CIP下設遠東和太平洋分部、美洲分部、歐洲分部,各分部負責所在地區的認證培訓工作,接受總部的統一管理和領導。中國地區的認證工作由遠東分部監督管理。

5. 我想拍一部網路劇,資金在5-10萬,有演員,我都需要什麼

很高來興能回答您的問題,源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1、首先你要有網路劇劇本、編劇授權書、導演及演員人員等;
2、其次要有相應的拍攝設備和視頻拍攝及後期剪輯製作團隊;
3、根據網路劇題材內容來審定,涉及到敏感話題(如宗教、教育、名人、民族等)要取得相關門部門及人員的授權或同意;
4、網路劇拍攝後你要選擇網路播放平台,這個需要你提供《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他們才會審核,審核通過後平台會下發編號就可以平台點擊播放了。

6. 關於侵犯肖像權!

我國《民法通復則》第制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如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7. 客人在園區內被拍攝相片的「肖像權」

在司法實踐中,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也有可能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一、什麼叫「肖像權」。 「肖像」,從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術意義(或攝影)上的肖像,是指通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肖像權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質載體下再現的一種觀賞造型作品。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於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 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徵。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徵;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志等),它是來源於肖像權人又獨立於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並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的「財產利益」並非產生於自然人外貌特徵本身、而是基於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並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所謂 「肖像權」,是一種專屬於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於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它的特點是: 1、肖像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擁有肖像及其肖像權利。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由於不存在客觀的、能夠獨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權。(法人的「企業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關法人的經營、規模、管理、效益、資信以及產品質量等綜合狀況及社會評價。) 2、肖像權也具備一種財產利益,這種財產利益是通過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產生的,它允許肖像權人在一定的范圍內有限度地轉讓肖像權,允許他人製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並從中獲得應有的使用價值。 3、肖像權還是一種標識性人格權,具有基層性。基本作用在於以外貌形象標識人格,藉以辯識每一個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權是通過文字元號標識人格)。 肖像權的內容: 1、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製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製作自己的肖像。非法製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製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准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是: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和歪曲。 一般原則是:公民對自己的形象的再現權——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上和空間里的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 侵犯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認定肖像權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則。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一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 侵犯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認定肖像權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則。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一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攝者肖像權受到侵害後,受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體現為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取財產利益的可能性減少,這里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2、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這里包含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確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即可認定有過錯。3、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這種有因果關系必須是攝影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必然的學校。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於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製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近幾年來,所謂的侵犯「肖像權」的報道,似有愈來愈多趨勢,為什麼?我想原因很多,但歸結可能有這樣三種:一是攝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攝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權而意圖想「獲利;,三是被攝影者不懂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見了報端就起訴索賠。 1、「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污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於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於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侵害肖像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准。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准為標准。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據我國的法律和司法實踐(主要是後者),基於若干特定情況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經肖像權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況下,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並不構成侵害肖像權,這便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辯的事由。這些抗辯的事由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條件,阻卻了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違法性。 我國雖未在這方面制定具體的法律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掌握有: 1、為維護國家的利益和社會的需要,使用具有新聞價值社會公眾人物肖像。如對於國家領導人、政治活動家和先進人物事跡報道的肖像使用。 公眾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並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一般多為社會各界知名人士,他們的活動往往涉及到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文化娛樂等方方面面,因此,為報道其事跡而使用其肖像,應為合理使用。 第一,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需要,對社會公眾人物的肖像進行使用。公眾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並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一般多為社會各界知名人士,他們的活動往往涉及到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文化娛樂等方方面面,因此,為報道其事跡而使用其肖像,應為合理使用,如國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學者、發明家、作家、藝術家、演員、運動員、成功的實業家等,具有新聞價值,為報道其活動而使用其肖像,雖未經其本人同意,但並不構成侵權。例如,中央電視台主持人陳某和公安大學教師李某訴中遠威葯業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權糾紛一案,即為其例。2000年7月5日,經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一審審判陳某和李某二人敗訴。該案案情是,由於原告在中遠威攝影展上的留影出現在了被告的廣告宣傳畫冊上,並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處理,陳、李認為山西中遠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權,因而告上法庭。經調查後,法院認為,陳、李合影留念的中遠威攝影展是屬於公益性質的社會活動。完全可以向社會公開傳播,而且照片上的技術處理也未影響和歪曲其主要內容的表達。此外,中遠威公司編印的廣告宣傳畫冊是為了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不具有直接的營利目的,沒有違反國家的有關法規。每個公民都享有肖像權,但肖像權的行使應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後法院判定,陳某、李某兩人的肖像權並沒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場合出席特定活動的人物的肖像。如參加各種集會、遊行、儀式、慶典等活動的人的肖像。這類活動往往具有新聞報道價值,參加者身處其中,已說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棄了其肖像權,任何人參加此類活動均不得主張其肖像權。對利用這些特定場合形成的肖像,應不屬構成侵害肖像權,而屬對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風景區的攝影創作,將人物作為點綴,或者拍攝照片將他人攝入照片內,在這些場合並不以人物為主體; 4、為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權(憲法規定:公民有監督權)、為批評某種不文明的行為、舉止,以譴責行為人的不法行為或不道德行為,教育公眾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社會秩序等,登載其不文明行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攝破壞社會公共財物、環境污染的行為等;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會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為尋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報刊、電視上刊登尋人啟事時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訴訟活動中,作為證據(在刑事或民事,在訴訟階段過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而強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機關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製作通緝令等。 7、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如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會公開的范圍),如出於臨床醫學教學和科學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場合或專業報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個人認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正確理解文章中的「插圖、配圖照片」與新聞圖片、攝影報道的不同。 二、規范圖片說明詞。(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頭協議」。 四、謹慎將圖片用於雜志封面。 五、投稿時(報刊雜志、各種影賽),要注意在說明詞的後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權的限制。 六、參加各種有僱用模特的攝影活動,要注意組織者與模特之間的協議內容。 七、關鍵是要取得肖像權人的書面協議。 法律雖然已經有了對侵犯公民肖像權行為的界定,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後,對於攝影作品的使用(范圍),越來越擺脫不了「利益」的影響,尤其是經濟因素的滲透。因此,從總體上來看,我國的法律關於肖像權的法律保護仍然比較原則。比如,如何界定何為「營利性」,新聞媒體上的配圖是否屬於營利;公眾人物的肖像權,特別是政治家、娛樂業等肖像使用權;對死者肖像使用權的界定等。而我們在處理攝影肖像作品時,遇到的問題往往是非常具體的,所以,當我們憑借這些抽象的名詞,來處理我們所遇到的具體事情時就非常困難,這里最難辦的就是「營利目的」。鑒於此,作為一名攝影師在拍攝涉及人物肖像時,尤其是使用時,更應當要注意:謹慎、依法、有據——這三點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個人都有肖像權,如果你要使用別人的肖像權,要經過別人的同意——這是最為保險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帶了幾份關於「肖像使用」、「作品中國」等方面的合同、協議書樣本,僅供大家參考)。 一些常見的有關「肖像權」問題: 1、企業有權使用員工的肖像嗎? 回答是肯定的:沒有! 2、肖像權只是關照到「臉」嗎? 不!每當人們看到肖像時,總會聯想到被記錄的法律主體的人格特徵,這種人格特徵是人類社會中一項重要的資源,其潛在的巨大的商業價值尤為現代商業社會所重視(如近期的TCL手機廣告,請的韓國女影星。) 具有明顯特徵的其他身體部位的視覺形象也會讓人聯想到被記錄的法律主體及法律主體的人格特徵。因此,具有明顯特徵的其他身體部位的視覺也屬於肖像,也在肖像權保護范圍之內。 是否構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為中心,同時還應考試社會一般人的認知程度,予以全面綜合判斷。可見,判斷但如果表現側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夠判斷得出其所表現的是誰,那麼該側面或其他部位也構成「肖像」。 3、集體照片中有肖像權問題嗎? 有。大家知道,個人的肖像之肖像權人的人格權是獨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權,肖像權人即可依法向侵權人主張其權利。但集體肖像之肖像權卻有其自身特點,集體肖像是各權利人獨立肖像的集合體,具有獨立性與同一性相統一的特徵。一是各肖像權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獨立的人格權;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體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質(每個人都有權獨立主張權利)。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針對集體肖像中特定人,有惡意毀損、沾污或醜化等行為,此特定人的人格權的比重程度足以涵蓋全體肖像權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顯而易見的。 其次,在判斷使用集體肖像的行為是否侵害了集體肖像中特定個人肖像權時,使用者是否為營利目的、是否有商業性使用?應該是一個基本依據。 可見,集體肖像的法律保護程度要低於個人肖像,就是說:集體肖像中之個人肖像權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種限制以確保全體合影者對合理使用為限度。(只因為目前法律沒有完善) 4、拍攝他人爭吵的照片是否構成肖像權侵權? 這要看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貨員與顧客發生爭吵,且態度十分的惡劣。這種情況從社會效益上看,售貨員的惡劣態度、與顧客不講道理等,違背了售貨員的職業道德,也是社會的消極現象。對這樣的消極現象進行披露,對於社會的進步是有利的。因些,這樣一個事件無疑是一件社會新聞,任何公民都有進行新聞報道的權利,而拍攝新聞照片,正是新聞報道的手段之一。拍攝這種場面照片,屬於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構成侵害售貨員的肖像權。 但是,如果是兩兄弟在爭吵,你也。。。那一般的說,就不是。。。。 5、行政機關或有關單位是否可以對公民的肖像進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車站抓了幾個小偷,但又構不成犯罪,就與當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張貼在商場,進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這看來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違法事由,但是。。。。 隨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別是將他人的照片張貼在公眾場合,並因這種張貼以及相關的文字說明引起不特定多數人對該人的否定性評價,就極有可能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過合法的途徑和程序加以解決。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規定,進行告示。 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設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這里有一個原則:即就行政機關而言,法律沒有授權的,政府機關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找不到公安機關可以以將公民的照片,在公開的場合張貼的形式來進行懲罰。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為是屬於一種任意的侵權行為。 6、已知被「侵權」後,受害人的的保護期限? 記得有一張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閉後的滋味》(新聞照片)。該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悶煙的是原沈陽市防爆器械廠廠長石永階。」照片拍攝於1986年,在《中國青年報》上發表,曾經在全國轟動一時。以後該幅照片也經常見諸於報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階將作者和有關媒體告上了法院,認為:報道實際貶低、醜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和名譽權。 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也就是說:當權利人得知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內沒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的,該權利人即不再享有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也即權利人的勝訴權歸於消滅。所以,實際上,石永階的訴訟已經超過了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時效,已經沒有了勝訴權。 7、誠實信用原則 ! 我記得在《人民攝影》報上,有一位作者寫了一篇「對付肖像權糾纏的一種方法」,闡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權人的所謂「授權書」之秘訣。即在給對象拍照後,請被拍攝者在一張空白紙上,留下姓名、學校,將給被攝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實際上該空白紙的另一面是折頁,上面有同意發表之類的聲明。這類做實不可取!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作了「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如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的行為視為無效合同。 同時,我國《民法通則》還規定了相應的原則,有一條是:「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其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被稱之為「帝王條款」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動中,依誠實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得,不得損害他人利益,不得違反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釋上,應依誠實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合同解釋時,應依誠實信用的原則,判定是非,確定責任。三是以誠實信用原則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這重要的是在最後這第三點上,「誠實信用」原則賦予了司法人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所以人稱之為帝王條款。也就是說:在出現法律漏洞的情況下,誠實信用原則可對法律進行解釋和填補。 因此,千萬不要自作聰明,要知道「聰明反被聰明誤」

8. 個人可以參與影視投資嗎.影視投資靠譜嗎

1.現在普通人也可以投資電影了?是真的么?

《電影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個人以資助、投資的形式參與攝制電影片。具體辦法有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門制定。

15,出品方出讓版權份額為什麼會通過終端服務機構來進行?
一般出品公司沒有自己的宣發公司, 需要很多的終端來幫助宣傳做廣告,所以都是終端服務公司來做這一塊的。
一個公司也不可能承擔所有的流程,就一部電影來講 從製作到上映 他都是出品公司 攝影公司 宣發公司 電影院線 包括資金結算的 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等等分而治之。

我經常參與電影投資,我特別專業。有不懂的都可以問我。我也可以給你進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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