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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2-03 15:36:11

Ⅰ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有什麼條件要求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章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於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五)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Ⅱ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危學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為()年

您好
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
第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專效期滿後,屬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換領新證。

Ⅲ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解讀

原《辦法》發布實施10年多來,對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新《辦法》是在原《辦法》的基礎上,從多個方面修訂完善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措施,進一步提高了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安全准入門檻。
原《辦法》共5章28條,修訂後的《辦法》共6章40條,分別是總則、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條文增加較多的是發證程序和法律責任兩章。
這次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6個方面。
1.關於適用范圍的調整
《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不適用本辦法。」這主要基於3點考慮。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的規定,城鎮燃氣的經營被納入該條例的調整范圍。因此為避免交叉管理、重復許可,《辦法》規定不適用於城鎮燃氣(含運輸工具用燃氣)經營活動。
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以及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辦法》第三條對此做了銜接性規定。
由於原《條例》未對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進行安全許可,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一直在努力探索規范和加強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安全管理過程與方法。實踐證明,原《條例》關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對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安全管理同樣有效可行。這次修訂時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管理實際情況,《辦法》明確將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納入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范疇,填補了制度上的空白,強化了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安全管理。同時,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踐,《辦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後銷售的」及「使用長輸管道輸送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2.關於許可許可權調整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7]22號)中「對省級以下機關可以實施的,必須按照方便申請人、便於監管的原則,下放管理層級」的有關要求,考慮到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數量很多,都集中到省級或者市級政府部門辦證,相關部門負擔重,企業辦事也不方便,而且目前市、縣兩級安全監管部門在機構設置上也已經健全,能夠承擔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的責任。因此,根據《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經營許可發證許可權的規定,《辦法》將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機關由原來的省、市兩級安全監管部門,調整為設區的市、縣兩級安全監管部門。國家和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所列6類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縣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所列6類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3.關於發證的條件
為了進一步明確發證條件,《辦法》將發證條件單列一章,在第六條中,從企業選址、布局、設備、儲存條件、制度、管理人員資質以及安全投入等方面,提出了比原《辦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更為嚴格的要求。
此外,《辦法》專門規定了經營劇毒化學品、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具備的特殊條件,設置了較高門檻,以加強對重點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管理。
4.關於與安全生產標准化的銜接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中關於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的要求,《辦法》的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在經營許可證直接延期的條件中增加了「帶有危險學品儲存設施的企業,應當提交安全生產標准化二級達標證書(復製件)」的規定。
5.關於經營許可證的變更
根據10年來執法實踐經驗,《辦法》的14~16條細化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的具體情形,規定了辦理變更手續的時限,以及需要提交資料等要求。
6.關於行政處罰
修訂後的《辦法》,細化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加大了對違法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提高其違法成本。
《辦法》對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法律責任給予了明確,規定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打非治違」重點,加大了處罰力度。《辦法》規定了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法律責任條款並處罰款。

Ⅳ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中六類以外企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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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什麼時候施行的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Ⅵ 如何辦理危險品許可證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製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復製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製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條 發證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並退回申請文件、資料;

(三)申請文件、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後,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發證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6)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

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並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延期時,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取得經營許可證後,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外,還需要取得並提交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二級達標證書(復製件)。

第二十條 發證機關受理延期申請後,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延期申請進行審查,並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發證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期。

發證機關作出准予延期決定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順延3年。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

Ⅶ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怎麼辦辦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要申請人攜帶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等材料去當地安監部門進行辦理。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7)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

(六)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Ⅷ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適用哪些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Ⅸ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清單有哪些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章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於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五)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製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製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製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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