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何時頒布
A. 行政許可法一般在什麼時候,由什麼人可以修改
行政許可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發,要修改肯定也得通過他
那答案只能是 在開代表大會的時候 由某人 提出修改意見 等大會通過
B. 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及刑法是那一年頒布的
行政訴訟法是1989年4月4日通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作用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刑法是1979年7月1日通過,1997年3月14日修訂,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作用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
至於行政法,目前並無法典,從理論上將行政法很難法典化,因其涉及范圍極廣,內容紛繁復雜,須因時,地,事,情勢而頻繁變遷。除了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公務員法等局部性法典外,行政法律規范大多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甚至規章中,且這些形式數量眾多,無法一一闡述。
關於勞動教養,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幾種行為可以勞動教養,還有幾個法規,這個網上有http://www.jincao.com/fa/law06.htm
你補充的問題和之前的問題可是很有關聯呢,這是不是你想真正問的呢,呵呵。勞動教養雖然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但它和刑法有著諸多牽涉。勞動教養的性質有一個特別的稱呼「行政刑法」,即一種為實現刑事目的的行政行為。勞動教養可以關個兩年,實質效果與判有期徒刑無異。而勞動教養不用通過司法程序,不用法院判,公安自己就可決定,也不用遵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司法證明要求,因此往往被公安機關當成是移送審查起訴的有效「代替手段」,即送檢察院交給法院審判可能證據不足,不會定罪,就自己定個勞動教養,一樣叫人坐牢。所以很多公安認為認為勞教是有效打擊違法行為量有力的工具,使用起來得心應手,實在不忍放棄。至於合法不合法,人權不人權,他們才不管呢!大量的有關法規的存在嚴重地擴大了勞教的適用范圍,並賦予公安機關無限的自由裁量權,嚴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這個制度受到專家和國外人權組織的激烈批評,諸如「沒有法律的授權和規范」、「勞動教養對象不明確」、「處罰過於嚴厲」、「程序不正當」、「規范不統一和司法解釋多元化」等等,不一而足,數不勝數。喊要改革已經不是一天兩天的了。你只要在網上隨便一搜,保證有一大堆。不用我細講了。
C. 請問誰知道行政強製法什麼時候正式頒布施行
2011年3月10日(星期四)上午9時,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吳邦國明確指出:「今年常委會的立法工作,要按照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總體要求,抓緊修改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法律,及時制定對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的法律。……制定精神衛生法、行政強製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三是督促有關方面抓緊制定和修改法律配套法規,做好法律、法規清理後續工作,重點督促和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面完成對現行司法解釋的集中清理任務。」
《行政強製法》與《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並稱行政「法典三部曲」。行政強製法早在1999年前後納入了立法者的視野。當年3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開始了起草工作,並於2002 年形成了行政強製法的徵求意見稿。2005 年12 月26 日, 行政強製法草案第一次審議時, 不少委員就對立法時機是否成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2007 年10 月25 日第二次審議時, 仍然有委員主張暫緩立法。而按照立法法規定,如果擱置審議滿兩年,法律案將會成為廢案。所以,作為行政權力的一部重要法律,最終被打上了「命途多舛」的標簽。2009年8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
2011年1月,國務院公布了「新拆遷條例」,取消了原條例中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拆遷的規定,這是限制行政強制行為的一個有力例證。1999年3月,有關部門開始行政強製法的起草工作,並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其中關於「行政強制由誰設定」等核心問題的爭議,是法律未能出台的主要原因。
D. 行政許可法頒布的時間法律頒布的時間就是指其通過的時間嗎
法律的頒布是指經簽發予以公布的時間,而通過則指法律草案經表決通過的時間,頒布和通過並非同一個概念。
但大部分法律都是於通過之日簽署公布。
具體而言,通過和發布分別指以下兩個制度:
立法議案的表決通過
中國的立法議案由人民代表或人大常委會委員採用無記名方式表決(按電鈕)。一般立法議案應由全體人民代表或常委會委員的過半數通過。憲法的修改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民代表通過。
公布法律
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通過後,由國家主席公布。
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E. 我國在哪一年出台了《行政許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行政許可法》,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F. 哪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G. 第一部行政許可法頒布於什麼時候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H.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何時通過,實施有何重大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意義在於:(1)明確了屬於行政許可的范圍,杜絕了行政機關自行設定許可的情況;(2)明確了行政許可的效力,這在保障行政相對人已經獲得的行政許可的穩定性方面給予了充分的保障;(3)明確了各種許可的期限,相對人提出申請後,對於獲得許可的期限可以有明確的時間預期。(4)規定了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作為決策的依據。
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進依法行政,是《行政許可法》的主要目的和基本精神。但是,職能、方式的轉變首先來自於觀念的轉變,沒有深刻到位的觀念轉變,職能、方式的轉變也是「殘缺不全」或會有反復的。《行政許可法》在轉變政府職能和行政管理方式上倡導了一種新的理念和推行新的制度方法。
I. 我國行政法頒布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國家行政管理的法來律、法規統稱為源「行政法」,所以沒有一部具體叫「行政法」的法律。行政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一千多部,在這里不可能一一列出。
J. 《行政許可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該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三條明文知道,對於本法施內行前的有關行政許容可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所以,請公民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對已經施行的行政許可進行核實。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八十三條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