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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施工許可

發布時間: 2021-02-03 01:38:34

1. 未辦施工許可證會有什麼後果

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2. 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有誰負責

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第十條規定,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將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3. 未取得建築工程許可證而開工建設會有什麼後果

建築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這一規定,建築工程施工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經過批准後方可進行,對違反法律這一規定的行為,依照本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建築工程未經許可擅自施工的,實際中有兩種情況:一是該項工程已經具備了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開工條件,但未依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履行開工審批手續;二是工程既不具備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開工條件,又不履行開工審批手續。依照本條規定,對違反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規定擅自施工的行為,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
1.首先,凡是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都應依照本條規定責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設單位立即補辦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的有關批准手續。
2.在責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補辦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審批手續的同時,根據該工程項目在違法開工時是否具備法定開工條件,作出不同的處理:對經審查,確屬符合法定開工條件的,在補辦手續後准予其繼續施工;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則應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並可以處以罰款。罰款是行政處罰中的一種經濟處罰,是對犯有一般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制裁方法,具體表現為依法責令違法單位或者個人向國家無償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所謂「可以處以罰款」是指可以罰款,也可以不罰款,是否處以罰款由本法規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影響大小等具體情況決定。

4. 施工企業 未辦理許可證施工擅自開工 怎樣處罰

執法主體
市城鄉建設局

處罰類型
責令停止施工、罰款

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 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於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6、《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的;(二)未按規定進行建設工程招標發包的;(三)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承包條件單位的;(四)未按規定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開工手續的;(五)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六)未經核定質量等級和竣工驗收而使用建設工程的。
執法主體
市城鄉建設局

處罰類型
責令停止施工、罰款

5. 未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就開工怎樣處罰

根據《建築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據此,未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就開工的,應由建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如果不符合開工條件,還要責令停止施工,處以罰款,具體罰款的數額按你省的標准執行。

6. 若整個工程未辦理施工許可證 是屬於違法建築嗎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

沒有開工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須具備的文件或材料

1、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施工企業名稱及施工合同。

3、監理合同。

4、勘察、設計合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准書及地質資料。

5、資金保函或銀行證明及固定資歷產投資項目批准文件。

6、商品混凝土銷售合同書或肇慶市混凝土現場攪拌許可(含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憑證)及《白蟻預防合同》。

7、現場管理人員上崗證。

8、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憑證。

二、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流程

1、填寫《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提交相關報建資料(詳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須具備的文件或材料);

3、計收應繳費用,財務開出繳款書及到銀行繳款;

4、到質監站、安監站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5、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6)未辦理施工許可擴展閱讀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一、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這一規定,建築工程施工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經過批准後方可進行,對違反法律這一規定的行為,依照本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建築工程未經許可擅自施工的,實際中有兩種情況:一是該項工程已經具備了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開工條件,但未依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履行開工審批手續;

二是工程既不具備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開工條件,又不履行開工審批手續。依照本條規定,對違反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規定擅自施工的行為,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

1.首先,凡是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都應依照本條規定責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設單位立即補辦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的有關批准手續。

2.在責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補辦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審批手續的同時,根據該工程項目在違法開工時是否具備法定開工條件,作出不同的處理:對經審查,確屬符合法定開工條件的,在補辦手續後准予其繼續施工;

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則應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並可以處以罰款。罰款是行政處罰中的一種經濟處罰,是對犯有一般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制裁方法,具體表現為依法責令違法單位或者個人向國家無償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

所謂「可以處以罰款」是指可以罰款,也可以不罰款,是否處以罰款由本法規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影響大小等具體情況決定。

7. 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分別有哪些處罰

該是沒有辦理開工報告吧!
1、如果是沒有開工報告,施工單位私自開工的,跟建設單位關系不大,因為建設單位可以假裝不知道,但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參與了,也有確鑿的證據,那就脫不了干係。
2、處罰一般是先停工,其次是罰款。罰款沒有明確的規定,主要看是誰查出的這個問題,是單位上級部門,還是縣級、市級、省級。掏錢擺平就對了,這個不用我教你吧。處罰類型
責令停止施工、罰款
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
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於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6、《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的;(二)未按規定進行建設工程招標發包的;(三)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承包條件單位的;(四)未按規定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開工手續的;(五)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六)未經核定質量等級和竣工驗收而使用建設工程的。
執法主體
市城鄉建設局
處罰類型
責令停止施工、罰款

8. 施工單位沒有辦理施工許可證將承擔什麼責任

八、違法處罰
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違反第十條: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於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第十一條:對於採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並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對於偽造施工許可證的,該施工許可證無效,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並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塗改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改正,並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本辦法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九、許可單位責任
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不得繼續從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符合條件、證明文件齊全有效的建築工程,發證機關在規定時間內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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