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授權立法
『壹』 我國授權立法形成的原因
授權立法現已成為各國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自19世紀30年代由英國開始的專,自產生後它就伴隨著屬社會生活的復雜化和政府職能的擴張而逐步發展起來。
授權立法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建立和健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及在立法實踐中都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授權立法的理論在我國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可見研究授權立法對我國授權立法水平的提高是大有裨益的。
(1)我國授權立法擴展閱讀:
授權立法的特徵
1、從屬性,即授權立法來源於享有職權立法權機構的授權,從屬於職權立法,是由職權立法派生出來的。
2、有限性,即授權立法不僅受到憲法限制,還直接受到授權法限制,受到授權機關的監督和制約。
3、靈活性,授權立法根據社會的不斷變化,及時制定或修改法律實施細則、處理突發事件,它是在憲法高度穩定性、分權原則權威性與社會對政府職能靈活性需要之間的一種平衡。
『貳』 什麼是一般授權立法和特別授權立法
依據行來政立法的源立法權力的來源不同,行政立法可分為一般授權立法和特別授權立法。
一、定義:
一般授權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直接依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
特別授權立法是指依據特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依據國家權力機關或上級國家行政機關通過專門決議的委託,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行為。
二、法律規定
我國《憲法》第89條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憲法》第90條第2款又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地方組織法》第51條第1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叄』 什麼叫授權性法規
授權性法律規范,是指授於公民、公職人員、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可以自行抉擇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授權性法規在法律條文中,多以「可以」、「有權」、「享有」、「具有」等詞來表達。授權性法規稱為任意性規范。
例:
1、我國《憲法》第二章規定了公民的權利與義務,這就是授權性法規。
2、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這是遵循的受權性法規的任意性。
與授權性法規相對應的是「禁止性規范」和「命令性規范」,稱為義務性規范,也叫強制性規范。
(3)我國授權立法擴展閱讀:
「授權立法」制度是在資產階級國家成立,制定了憲法,出現了近現代意義上的分權後才作為法律上的專門術語而使用。
授權立法制度是國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已成為各國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自19世紀30年代由英國開始的,自產生後它就伴隨著社會生活的復雜化和政府職能的擴張而逐步發展起來。
授權立法有如下特徵:
1、從屬性,即授權立法來源於享有職權立法權機構的授權,從屬於職權立法,是由職權立法派生出來的。
2、有限性,即授權立法不僅受到憲法限制,還直接受到授權法限制,受到授權機關的監督和制約。
3、靈活性,授權立法根據社會的不斷變化,及時制定或修改法律實施細則、處理突發事件,它是在憲法高度穩定性、分權原則權威性與社會對政府職能靈活性需要之間的一種平衡。
『肆』 在我國授權立法中是哪個部門將制定法律的權利授予哪個部門呢
授權立法在我國只出現過兩次
本來有權利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是"全國人專民代表大會屬"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只此兩個機關.
但是在八十年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兩次對國務院作出授權立法決定,一是在1984年,授權國務院就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試行;二是在1985年,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這兩次授權,為促進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加快立法步伐,起到了積極作用,各方面的反映也是好的。
『伍』 在我國立法權屬於什麼
在我國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有!
一下是詳細解答
我國的立法機關只有一個,即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的國家。而單一制的特點是全國只有一個國家主權,一個憲法和一個中央政府。單一制國家的地方行政區是中央根據管理的需要劃分建立的,地方享有的權力,不是本身固有的,是中央授予的,中央對地方享有完全的主權,對外由中央政府統一代表國家行使主權。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單一制國家大多實行一級立法體制,地方沒有立法權或只有限的立法權。而我國作為統一的單一制國家,立法權必須集中在中央。 我國憲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由此可見,我國的立法權主要集中於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立法機關。 2000年7月1日生效實施的立法法是規范我國立法活動的重要的基本法。同時也確立了我國的立法體制。從立法法所確立的立法體制看,我國立法體制可以分為十個層次的立法: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三是國務院的法規。四是地方省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五是地方省級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六是自治條例的立法。七是國務院各部委辦的部門規章。八是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九是全國人大授權經濟特區的立法。十是較大的市的立法。我國的立法機關只有一個,為什麼還需要多層次立法呢?因為我國地域廣大,各地情況很不相同;民族眾多,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我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以及我國法制還不完備,正在健全過程中等實際情況,又決定了我國的立法體制是分層次的。
二、國務院享有一定的立法權 如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未立法,而實踐又急需,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1954年、1975年、1978年三部憲法都沒有賦予國務院這一職權,這是1982年憲法才賦予國務院的一項新職權。主要是由於全國人大代表都不是專職的,常委會委員也不都是專職的,不可能經常開會,而需要立法的事項又是大量的,凡是應當立法的事項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是不現實的;加上目前正處於改革過程中,有些問題制定法律的條件還不成熟,而實踐又急需有所規范,因此,對屬於中央專屬立法權的事項,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立法之前,有些事項先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是可以的。但屬於刑事法律制度、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訴訟制度、公民基本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權利、國家機構的制度、司法制度、稅收制度等方面的事項,應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不宜由國務院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三、有些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權。我國的地方人大立法分為一般地方的立法和特殊地方的立法。
(1)一般地方的立法權。
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如:齊齊哈爾、吉林、撫順、鞍山、大連、唐山、邯鄲、大同、包頭、青島、淄博、洛陽、淮南、無錫、寧波等)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2)特殊地方的立法權。還有三種特殊地區,比一般地方的立法許可權要大。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根據這一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范圍,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已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變通規定;二是國 家尚未制定或不可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制定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因為可以變通法律的規定,所以規定須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才能生效,這是為了維護法制的統一。
第二,全國人大特別授予立法權的地方。 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有關的法律、法令、政策規定的原則,按照該省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1988年、1992年、1994年和1996年全國人大先後四次分別授權海南省、深圳市、廈門市、汕頭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或所在省的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特別行政區。根據"一國兩制"方針,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有權制定法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香港、澳門特區除外交、國防以及其他屬於中央政府管理范圍的事務不能立法外,有權對特區高度自治范圍內的一切事務立法。但兩個特區的立法權是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授予的,特區行使此項權力,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是否超越國家的授權,應由中央監督,因此又規定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憲法和有關法律的這些規定表明,我國的立法體制既是統一的,又是分層次的,是由國家立法權和行政法規制定權、地方性法規制定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權以及授權立法權所構成的。這樣一個立法體制,說明地方立法,從性質上講,應當是對中央立法(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補充,行政法規也是對國家法律的補充,都是國家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這樣一個立法體制,也可以說主要體現了以下兩個精神:一是在中央與地方關繫上,既堅持中央必要的集中統一,又注意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二是在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繫上,既堅持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立法權掌握在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更有利於直接反映群眾意願和要求的國家權力機關手裡,以保證立法的民主性;同時,又注意提高國家的管理效率,保證國家行政機關有足夠的權力對社會進行有效管理。
總之,我國的立法機關只有一個,即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地方人大是否享有立法權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部分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全國人大特別授予立法權的地方;特別行政區等享有一定的立法權。當然地方立法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特別行政區立法應符合基本法)。
『陸』 我國立法體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法許可權、立法權運行和立法主體諸方面制度構成的有機整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幾經變化,逐步形成了現在的立法體制:(1)1954年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實行相當分權的立法體制。在中央,根據共同綱領和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當時行使中央立法權的主要是中央人民政府,它享有制定和解釋法律、頒布法令的權力,批准許多規范性法律文件。共同綱領和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沒有規定政務院享有立法權,但實際上政務院也制定和頒布規范性法律文件,它還批准許多地方性法令、條例和法規。在地方,根據各地方政府組織通則,大行政區、省、市、縣的政府可擬定法令、條例或單行法規;根據1952年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從最基層的民族自治鄉往上,各級民族自治機關都有權制定單行法規。(2)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大召開後,中國立法體制,變為實行中央相當集權的體制。根據1954年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有權修改憲法,制定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法律,制定法令;國家主席公布法律和法令。憲法除規定國務院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外,沒有規定國務院有其他立法職權,但事實上國務院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議和命令,被視為國家法規,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令一起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中。1954年憲法取消了一般地方享有法令、條例或單行法規的擬定權,僅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立法體制上相對的分權與集權,在當時都有其原因並都發揮過有益的作用。但開始時連縣政府都有擬定法令、條例的權力,未免分權過甚;以後又取消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所有地方的立法權,未免集權過甚。(3)1979年後,中國立法體制在朝著完善化的方向發展的過程中有多次改革。首先是1979年地方組織法揭開中國立法體制改革的序幕,規定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之後1982年憲法從多方面推進了這一改革,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共同行使國家立法權,國務院行使行政法規制定權,並確定了國家立法權、行政法規制定權、地方性法規制定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權的劃分、歸屬及其基本關系。接著1982年和1986年兩次修改地方組織法,把地方性法規制定權逐漸擴大到省級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這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還多次授權國務院和有關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單行法規,形成了一個主要由國家立法權、行政法規創制權、地方性法規創制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創制權、授權立法權所構成的新的立法體制。同當代媒界普遍存在的單一的立法體制、復合的立法體制、制衡的立法體制相比,中國立法體制是獨具特色的立法體制:(1)它實行中央統一領導,強調國家立法權屬於中央並在整個立法體制中處於領導地位。國家立法權只能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行使,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要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不得與之相抵觸。(2)它實行多級(多層次)並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一般地方,在立法職權上以及在它們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上有級別之差,它們並存於中國立法體制中。(3)它實行多類結合,即上述立法權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權和有關方面享有授權立法權,有類別之差。中國立法體制中的各種立法權不是都可用「級」的概念表明它們的關系:其一,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與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規不同,後者以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為前提,前者無此前提但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備案;只有省、直轄市和國家確認的重大的市的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構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但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二,行政法規一般能在全國有效,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不能在全國有效,因此行政法規比後者高一級;但後者不象一般地方性法規那樣必須以行政法規為依據,有的還是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在這點上又不能說比行政法規低一級;把兩者看成平級更不妥。其三,根據授權而行使的立法權更不可能以「級」或「層次」來表明它們在中國立法體制中的地位及其與別的立法權的關系。當代中國這種立法體制,是中央統一領導和適當分權,多級並存、多類結合,相當靈活的民主集中制的立法體制。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憲法法律,統率全局、國務院有重大的規范創制權,但不得與憲法、法律相抵觸;地方也享有相當大的規范創制權,但不得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相抵觸
『柒』 我國是禁止再次委託立法權的 對嗎
授權立法」制度是在資產階級國家成立,制定了憲法,出現了近現代意義上的分權後才作為法律上的專門術語而使用。也就是說,只有在憲政體制框架下,憲法確認了立法機關為唯一法定的立法主體後,才涉及到其他機關,尤其是行政機關依據立法機關的授權來制定授權立法的問題。由於「授權立法」的內涵和外延在理解上的不確定,其概念的表述也是眾說紛紜。總的來說有三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授權立法制度就是行政立法。這種觀點以西方為代表,源於「三權分立」學說,認為「授權立法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議會授權制定的各種行政管理法規,立法機關是授權立法的唯一授權主體,行政機關為唯一受權主體,行政機關根據議會授權制定的各種行政法規都屬於授權立法的范圍」;第二種觀點認為,授權立法包括但不限於行政立法。如英國學者沃克認為「授權立法是指由議會為特定的事項授予無立法權的團體或個人制定。立法權可以授予政府、公共事業機構和委員會、地方當局、大學和其他機構」有的國內學者認為「授權立法是指一個立法主體依法將其一部分立法許可權授予另一個國家機關或組織行使,另一個國家機關或組織根據所授予的立法許可權進行的立法活動」第三種觀點認為,行政立法包括職權立法和授權立法。這是我國一部分學者的觀點。他們認為憲法是配置國家權力結構的最高行為准則,而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國務院、省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自治地方權力機關有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權力。也就是說我國憲法以根本法形式確認了這些機關職權立法的合法地位,而且職權立法在權力來源,規范事項的范圍,行使權力所受到的監督控製程度不同於普通的授權立法。如果不承認職權立法,忽視它與普通授權立法的不同,則會給立法理論研究和立法實踐工作帶來不利。上述觀點各有優點與不足,筆者贊成授權立法是由具備授權資格的立法主體依據授權法的規定,遵循相應程序要求,將立法權授予另一個能夠承擔立法責任的機關,該機關根據授權要求而進行的立法活動及其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從靜態層面上說,授權立法是指無法定立法權的主體(受權主體)依據享有法定立法權的主體(授權主體)的立法授權而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從動態層面上說,授權立法則是指受權主體根據授權主體的立法授權而進行的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
『捌』 授權立法的基本概述
「授權立法」制度是在資產階級國家成立,制定了憲法,出現了近現代意義上的分權後才作為法律上的專門術語而使用。也就是說,只有在憲政體制框架下,憲法確認了立法機關為唯一法定的立法主體後,才涉及到其他機關,尤其是行政機關依據立法機關的授權來制定授權立法的問題。由於「授權立法」的內涵和外延在理解上的不確定,其概念的表述也是眾說紛紜。總的來說有三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授權立法制度就是行政立法。這種觀點以西方為代表,源於「三權分立」學說,認為「授權立法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議會授權制定的各種行政管理法規,立法機關是授權立法的唯一授權主體,行政機關為唯一受權主體,行政機關根據議會授權制定的各種行政法規都屬於授權立法的范圍」;第二種觀點認為,授權立法包括但不限於行政立法。如英國學者沃克認為「授權立法是指由議會為特定的事項授予無立法權的團體或個人制定。立法權可以授予政府、公共事業機構和委員會、地方當局、大學和其他機構」有的國內學者認為「授權立法是指一個立法主體依法將其一部分立法許可權授予另一個國家機關或組織行使,另一個國家機關或組織根據所授予的立法許可權進行的立法活動」第三種觀點認為,行政立法包括職權立法和授權立法。這是我國一部分學者的觀點。他們認為憲法是配置國家權力結構的最高行為准則,而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國務院、省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自治地方權力機關有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權力。也就是說我國憲法以根本法形式確認了這些機關職權立法的合法地位,而且職權立法在權力來源,規范事項的范圍,行使權力所受到的監督控製程度不同於普通的授權立法。如果不承認職權立法,忽視它與普通授權立法的不同,則會給立法理論研究和立法實踐工作帶來不利。上述觀點各有優點與不足,筆者贊成授權立法是由具備授權資格的立法主體依據授權法的規定,遵循相應程序要求,將立法權授予另一個能夠承擔立法責任的機關,該機關根據授權要求而進行的立法活動及其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從靜態層面上說,授權立法是指無法定立法權的主體(受權主體)依據享有法定立法權的主體(授權主體)的立法授權而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從動態層面上說,授權立法則是指受權主體根據授權主體的立法授權而進行的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
『玖』 我國授權立法形成的原因
授權立
法制度是國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已成為各國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自19世紀30年代由英國開始的,自產生後它就伴隨著社會生活的復雜化和政府職能的擴張而逐步發展起來。盡管授權立法的出現引起過人們許多的爭議。由於中國授權立法的迅速發展,對授權立法的監控制度尚不完善,在實踐中出現了某些混亂狀況。
『拾』 下列關於我國稅收法律級次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選b和c,那a和d是授權法嗎 怎麼區分授權立法和
正確的有哪些?選項沒有給出來啊。針對你的問題解答:授權國務院立法的的就是行政法規回,通常答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授權國務院來立法。原則是上稅收法律依據立法法的規定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來立法的,但是囿於種種客觀條件,某一稅種不是很成熟,通常就會先於授權國務院立法(名稱一般叫《XXX稅暫行條例》等),成熟了全國人大就會立法,比如原來的授權國務院立法的:企業所得稅條例,嗣後2007年就有全國人大通過頒布了《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就被廢止了。僅供參考~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