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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是代理嗎

發布時間: 2021-02-02 20:45:27

㈠ 分析行紀人、居間人與代理商的異同

經紀人是指在經濟來活動中,以收源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經紀人涵蓋居間人、行紀人、代理人。
居間人與代理商都是受他方委託為他方辦理一定事務:提供一定服務,收取傭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二者的區別是:
一、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合同提供媒介: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對合同有介入權。
二、居間人所辦理的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作為訂立合同的媒介的服務本身並不具有法律意義。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貿易之類的法律行為。
三、居間合同和行紀合同雖都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有在居間有結果後:也即促成了合同的成立後:才能請求支付報酬:並且在作為訂立合同的媒介時:可以從委託人和其交易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只能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四、居間合同可以由交易雙方和居間方三方簽署,也就是說,委託方可以是交易雙方。行紀合同只能由委託一方和行紀人簽署,行紀人不可能同時接受交易雙方委託。

㈡ 代理商、行紀商與中間商的區別

一,代理與行紀的區別:
1,代理制度存在民法上的代理與商法上的代理之分;
而行紀是一種商行為,不存在民法上的行紀。
2,代理關系基於授權而發生,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而行紀合同屬於雙務諾成合同,屬於雙方法律行為。
3,主體性質:
代理人:是獨立的商事經營者,不依賴於被代理人而存在。(獨立性)
行紀商:必須以行紀交易的締結為其正常的經營業務,身份與職業經營密切相連。
二,行紀與居間的區別: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實施法律行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居間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僅是居間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為。
2.,行紀:也是基於契約而產生權利和義務。
居間:基於傭金請求權才從事這種締結之促成活動,僅僅追求行為結果的報酬。
3.,行紀商:不僅以委託人的費用為其辦理行紀事務,而且行紀商與第三人的契約及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課直接轉讓給委託人,由其承擔交易的結果。
居間商:對其所從事的商事促成活動以及這種活動所導致的結果不負有義務
三,代理與居間的區別:
1,以誰的名義行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居間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僅是居間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
2. 權利來源 :
代理基於被代理人賦予的代理權而產生。
居間基於傭金請求權才從事這種締結之促成活動,僅僅追求行為結果的報酬。
3. 辦理事務范圍
代理行為只能由依法成立的代理商行使,但在不違背代理人授權本意的范圍內,可實施違背直接代理授權的行為。
居間業務在法律禁止的范圍之外均可進行。

4. 後果歸屬:
代理的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
居間商對其所從事的商事促成活動以及這種活動所導致的結果不負有義務。

㈢ 代理、居間、行紀三者的區別

(1)名義不同

居間和行紀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而代理則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活動。(2)責任不同

居間是居間人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條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交易雙方當事人;行紀是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行紀人自己;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歸被代理人。(3)與委託者的關系不同

居間人與當事人沒有固定的關系,業務也大多是一事一議,多為一次性業務往來,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同時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行紀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都與當事人有著較為固定的關系,委託人在與行紀人、代理人簽訂合同後,就不能再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4)對商品的控製程度不同

居間人不擁有商品,也無權對商品的價格、銷售條件作調整;行紀人一般可以擁有商品,但無權對商品的價格等進行調整;代理人則根據不同的協議,既可以實際擁有商品,也可以不擁有商品,並且還可以對商品的價格等做一些調整。(5)訂立合同的過程不同

居間活動不管是誰首先提出要約,均須三方共同協商才能達成協議,即交易雙方訂立合同的過程都離不開居間人從中進行活動;通常,行紀人或代理人進行一項具體的交易,都是由委託人首先提出要約,然後由行紀人或代理人表示承諾,或提出新要約,最後經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協議。(6)獲取收入的名稱不同

經紀人獲取的收入,統一的法定名稱叫傭金,但在日常經紀活動中,人們都習慣地把經紀業務中居間人獲取的收入稱為傭金,把行紀人、代理人在行紀、代理活動中獲得的收入稱為代理費或服務費、手續費等,不稱作傭金。

知識點

什麼是要約?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比如你在市場上賣菜,吆喝著大白菜1 元錢1 斤,這就是一種要約,如果一個買者覺得價格合適,那麼他就有權按照這個價格購買。

㈣ 行紀行為、代理行為分別是什麼

  1. 行紀行為也叫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或演出行為,委託人為此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為)。它不同於居間行為,它的特點是以自己的名義替委託人具體從事相關事務並且權利義務自己承擔。行紀行為類似與演出市場上的買斷,演出公司買斷項目在劇場上進行演出,其責任自付、利益自享。行紀行為不允許是個人行為,必須是演出公司來負責。

  2. 代理行為也叫代理合同,在法律意義上,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效力屬於被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演出。與行紀行為不同的是代理行為只代理事務,不承擔責任。在演出行業,例如劇團請演出公司來代理演出事務,並向其支付代理費用,其中主辦方依然是劇團,責任依然是自己承擔;代理行為可以是個人行為。

㈤ 民法間接代理和行紀行為的區別

主要區別是:
1.在間接代理下,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但是本人有介入其所訂立的合同,享有權益承擔義務,第三人也有權利選擇本人周圍合同相對人。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 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 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 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 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 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 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 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 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而行紀合同中,行紀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構成的,因此合同應當分別履行,委託人只能向行紀人提出合同要求,第撒們人也只能向行紀人提出請求。
在涉及一方破產的情況下,區別非常明顯。如甲委託乙向丙購買汽車,在行紀情況下,如乙在取得汽車所有權但是還沒有轉交付給甲的情況下破產,甲對汽車並不能行使物上請求權,其只能基於貨款不能反還而以債權人的身份參與破產分配。此時汽車作為乙的破產財產。,由於汽車的所有權為甲的,故甲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要求乙反還汽車,此時汽車不能作為乙的破產財產。
3.行紀合同一般是有償的,而委託可以是無償的。

㈥ 什麼是行紀代理與行紀有什麼區別

一、行紀(抄háng jì)是指一方(行紀人)接受他方(委託人)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他方利益,從事物品的賣出和買入等行為並收取報酬的營業行為。行紀人與委託人之間通常有長期固定的合作關系,行紀人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較重。

中國古代「邸店」、「牙行」所從事的寄售業務,本質上亦屬行紀。行紀合同又稱「信託合同」。行紀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其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酬金的協議。行紀制度源自羅馬法,舊時又有固有行紀與非固有行紀之分。

二、代理與行紀的區別:

1、名義不同

行紀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而代理則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2、責任不同

行紀是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行紀人自己;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歸被代理人。

3、對商品的控製程度不同

行紀人一般可以擁有商品,但無權對商品的價格等進行調整;代理人則根據不同的協議,既可以實際擁有商品,也可以不擁有商品,並且還可以對商品的價格等做一些調整。

㈦ 間接代理與行紀的區別

間接代理與行紀的不同之處:
1、兩者主體不同。
在間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對代理人的主體資格沒有特別的限制規定,只要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為代理人。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主體資格受到限制,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經批准有權從事行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或相關組織才可以成為行紀人。
2、兩者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權、選擇權不同。
在間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則合同直接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而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此時可以行使介入權,主張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當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選擇權,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
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則可以通過受託人的披露而使得委託人行使介入權,第三人行使選擇權。而行紀關系由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組成,合同應當分別履行。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導致委託人的利益受損害,行紀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第三人即使知道委託人是誰,也不能越過行紀人而直接與委託人發生法律關系。
3、兩者定性不同。
行紀合同是有償的,行紀人都是專門從事行紀業務的經紀人,其所從事的業務一般僅為商事活動。而在間接代理中,代理人沒有主體資格的限制,其代理的范圍不僅包括商事或外貿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動,既可能是有償的也可能是無償的。

㈧ 代理包括委託、行紀和居間嗎

他們四個是不同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權代本人同第三者訂立合同版或作其他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權利與義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委託實際上是《民法》中的委託代理,它是基於被代理人的授權而發生的代理,也叫意定代理,並無「全權」、「部分」之說。
行紀,是指經紀機構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並承擔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商業行為。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㈨ 求答案居間、代理和行紀三者的區別是什麼

(1)名義不同

居間和行紀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而代理則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活動。(2)責任不同

居間是居間人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條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交易雙方當事人;行紀是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行紀人自己;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歸被代理人。(3)與委託者的關系不同

居間人與當事人沒有固定的關系,業務也大多是一事一議,多為一次性業務往來,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同時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行紀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都與當事人有著較為固定的關系,委託人在與行紀人、代理人簽訂合同後,就不能再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4)對商品的控製程度不同

居間人不擁有商品,也無權對商品的價格、銷售條件作調整;行紀人一般可以擁有商品,但無權對商品的價格等進行調整;代理人則根據不同的協議,既可以實際擁有商品,也可以不擁有商品,並且還可以對商品的價格等做一些調整。(5)訂立合同的過程不同

居間活動不管是誰首先提出要約,均須三方共同協商才能達成協議,即交易雙方訂立合同的過程都離不開居間人從中進行活動;通常,行紀人或代理人進行一項具體的交易,都是由委託人首先提出要約,然後由行紀人或代理人表示承諾,或提出新要約,最後經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協議。(6)獲取收入的名稱不同

經紀人獲取的收入,統一的法定名稱叫傭金,但在日常經紀活動中,人們都習慣地把經紀業務中居間人獲取的收入稱為傭金,把行紀人、代理人在行紀、代理活動中獲得的收入稱為代理費或服務費、手續費等,不稱作傭金。

知識點

什麼是要約?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比如你在市場上賣菜,吆喝著大白菜1元錢1斤,這就是一種要約,如果一個買者覺得價格合適,那麼他就有權按照這個價格購買。

㈩ 行紀合同和隱名代理有什麼區別

1.所謂隱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享有代理權的前提下,既不披露本人的姓名,也不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或者披露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但並不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而本人仍然將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
一般來說,隱名代理的第三人是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系的。當第三人知道了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系,這是類似於顯名代理了,因此要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
2.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接受委託的一方為行紀人,而另一方則為委託人。
如某配件廠(甲方)委託某銷售公司(乙方)代銷產品,乙接受甲的委託並以自己的名義代甲銷售,代銷價款歸甲方,乙方收取代銷費。在這個關系中,甲為委託人,乙為行紀人。
3.隱名代理與行紀合同的區別:
(1)介入權和選擇權的主體和性質不同:
隱名代理行使介入權的主體是委託人,合同法403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已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委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選擇權行使的主體是第三人,《合同法》第403條第二款規定:「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而行紀合同介入權的主體是行紀人,《合同法》第419條規定:「行紀人賣出或買入具有市場訂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之外,行經人自已可以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
(2)對於合同不能履行所導致的權利義務主體不同;
《合同法》421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行紀合同是由行紀人獨立對委託人和第三人承擔責任。而隱名代理它仍然是一種代理關系,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所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3)物權流轉關系反映的所有權主體不一樣;
由於隱名代理仍是一種代理,在代理過程中不發生物的所有權因物的流轉而發生轉移至代理人的情形。而行紀合同中當物流轉至行紀人手中時,物的所有權因物的轉移而轉移。當物流轉至受託時受託人正值破產,此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是行紀合同關系還是隱名代理合同關系對物是否納入破產財產的處理有決定性的意義,此時對委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
(4)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而代理合同不一定都是有償的。
(5)隱名代理存在委託人只對代理人單方授權的情形,而行紀合同必須是成立了委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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