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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許可類型

發布時間: 2021-02-02 17:54:22

1. 我國著作法規定的法定許可類型

首先更改一下樓主的用詞,是強制許可而不是法定許可
(1)為實施九年制義回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答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2)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除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和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在網路上進行轉載、摘編,並應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

2. 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概念性質和形式是什麼

1、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概念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在保留其著作權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許他人在一定的條件下行使其著作權。所謂「一定的條件」除了指使用費以外,還包括對使用方式、時間和地域范圍等方面的限制。
2、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性質

(1)著作權許可使用並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通過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被許可人所獲得的僅僅是在一定期間、在約定的范圍內、以一定 的方式對作品的使用權,著作權仍然全部屬於著作權人,不會導致任何權利缺陷。.
(2)被許可人的權利受制於合同的約定。被許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約定的權利,同時也只能以約定的方式在約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權。同時被許可人還不能擅自將自己享有的權利許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權人將同樣權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內許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許可人享有的是專有許可權並附有從屬許可的權利。
(3)被許可人對第三人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者提起訴訟,因為被許可人並不是著作權的主體,除非著作權人許可的是專有使用權。
3、著作權許可使用的形式

因著作權許可使用而設立的合同叫許可使用合同,它也是一種民事合同,故同樣應該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另外,《著作權法》還對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其他相關內容作了一些特殊規定,現歸納如下:
1.合同形式
關於合同的形式,《著作權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當事人可以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權利內容
權利的內容解決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和效力性質問題。這是許可使用合同中最關鍵的一部分條款。
3.時間、地域范圍
時間、地域范圍是進一步定義被許可的使用權效力范圍的重要因素。法律對此沒有特別的限制,通常由當事人根據需要自由約定。
4.使用費
使用費是著作權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應該對其標准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確的規定。
5.其他
完整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還包括許多具體的內容,例如作品名稱、主體身份、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擔保 以及對他人侵權行為的追究等等。如同轉讓合同一樣,當事人應當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有關事項達成盡可能詳盡、公平的條款。
6.合同的解釋
同轉讓著作權的情形一樣,在著作權許可業務中著作權人也往往是弱小的一方,故法律也對他作了傾斜性保護。
當然,上述原則也不能絕對化。因為,有時合同中常常省略了一些當事人覺得理所當然的內容。這時一旦雙方事後發生爭議,應結合締約時的實際情況並參考行業慣例對合同作出客觀公正的解釋。

3. 著作權許可合同有哪些種類

著作權許可合同有哪些種類?2.表演合同 著作權許可合同有哪些種類?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人均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因此,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必須明確授權被許可人以何種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權許可合同有哪些種類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許可使用合同的種類是十分繁多的,不過《著作權法》除上述許可使用的原則性條文而外並沒有逐一對各種許可合同進行規定,只是在《著作權法》第四章(與作者相關的權益)相應的條文中涉及到一些常見的許可使用合同,這些合同大致可以分為四種:1.出版合同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許可出版者行使其作品的出版權協議。所謂出版權實際上是復制權和發行權之和。由於作品的主要形式是圖書和文章,故出版合同可以大體分為圖書出版合同和文章發表合同。就圖書出版合同而言除了必須符合上述一般規定而外,《著作權法》尚有以下限制:(1)著作權人必須按照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出版者必須按照約定的質量和期限出版圖書;(2)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方可修改、刪節作品;(3)圖書重印、再版作品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9條,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圖書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為脫銷。另外,法律還對專有出版權的內容作了規定,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文章發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文章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另一方是報社、期刊社或者其他人,例如網路服務商。雙方通常按行業習慣來合作,常常以口頭或者默示的方式達成協議,簽定書面發表合同的相對比較少。著作權法對這類合同的規定也十分有限。《著作權法》第32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雜志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款表明,立法者沒有賦予報刊出版者法定的專有出版權,故文章發表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可自由約定許可使用的權利的性質,換言之只要他們之間有合意,那麼可以作一稿多投。不過,這里的當事人合意必須是一稿多投所涉及的所有當事人的合意,即一篇文章的作者和多家報刊社的共同合意。故作者在未告知所有有關報刊社的情況下作一稿多投是不允許的。另外,在無約定的情況下,只有當法定期限屆滿之後才能一稿多投。最初收稿的報刊社如果在法定期內未作通知,表明他接受或容忍作者的再次投稿,但他仍有權利刊用來稿,除非作者又來信撤稿。為了維護第三方的利益,作者在作第二次投稿時應將尚未撤回的第一次投稿告知第三方。《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還規定: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所謂文字性修改是指不觸及、不損害作品實質內容和觀點的修改,如糾正來稿中的標點和書寫錯誤、語法邏輯上的錯誤、引文錯誤、客觀事實(時間、地點等)錯誤等。如果報刊社認為來稿有使用價值,但內容或觀點上需要改進,應徵得作者同意後才能改動或者徑請作者自己修改,而不能擅自將編者的觀點強加到他人作品之中。

4. 著作權改編權許可使用的種類有哪些

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應該是改編者的創造性勞動,不是簡單的重復原作品的內容,而是在表現形式上有所創新,達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創作目的。那麼,著作權改編權許可使用的種類有哪些呢?下面八戒知識產權就帶您一起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改編權許可使用的種類(一)改編權許可使用的的權利種類,即專有改編權還是非專有改編權。在許可合同中權利種類必須明確,否則,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3條之規定,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授予專有改編權的,改編者僅取得非專有改編權。(二)改編權許可使用的形式。即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改編為何種形式的作品。(三)改編權許可使用的范圍、期限。許可合同中規定改編權的地域范圍,目的在於使著作權人能夠控制其作品的流轉,監督被許可人依合同或法律履行合同義務。法律對期限的規定,目的在於督促改編權使用人及時使用作品,加快作品的傳播和流轉,並防止專有改編權人壟斷使用改編權。(四)付款標准和辦法。關於付款標准,既可依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准也可依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著作權人為充分體現其智力作品的價值,應提倡雙方當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則約定報酬標准,並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採取拍賣改編權使用許可的形式確定付酬標准。關於付酬辦法,應借鑒國際作法,逐步採取版稅制,保證著作權人獲得其創作作品的應得利益。

5. 著作權許可使用類型有哪些

著作權許可使用類型有哪些?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著作權許可使用類型有哪些一、什麼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著作權法定許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對未經他人許可而有償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認定為侵權的法律制度。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措施。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一樣,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經發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須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具體情形;第三,使用的過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中,雖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是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區別。二、著作權法定許可的范圍(一)教科書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我國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包括教科書的法定許可、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但應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權利。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須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國家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不屬於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大專院校的教科書就不適用法定許可;其次,使用的內容只能限於已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二)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轉載、摘編的是發表在報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夠轉載、摘編的主體同樣是報社、期刊社。其他媒體如出版圖書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適用法定許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權發表不得轉載、摘編聲明的是著作權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報刊。實踐中,許多報刊雜志經常聲稱未經本刊同意,不得轉載和摘編本刊發表的作品。此類聲明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才有效。(三)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必徵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樂作品,而且是已經被他人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如果先前的錄制是非法的,即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錄制為錄音製品,其音樂作品不能作為法定許可的對象。其次,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必須獨立錄制,其不能翻錄他人在先錄制的錄音製品。(四)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播放的主體是廣播電台、電視台;其次,播放的內容是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以及已發表的作品,但是不包括電影作品和錄像製品。著作權的法定許可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限制。

6. 著作權的種類有哪些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著作權的種類有哪些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12、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13、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16、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7. 軟體著作權的使用許可的定義及其種類

一、按照被許可使用權的排他性強弱不同,可以將使用許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獨占使用許可
當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享有獨占使用許可之後,便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使用該軟體,並且軟體著作權人自己在該獨占使用許可有效期間也不得使用該軟體,這種使用許可的排他性最強。
現實中只有少數對軟體經銷許可採用該方式,極少對軟體用戶採用這種許可方式。
(二)排他使用許可
當權利人向被許可人發放排他使用許可之後,依約不得再向任何第三人發放該軟體的使用許可,但軟體著作權人自己仍然可以使用該軟體。現實中,一般也不對軟體用戶採用這種許可方式。
(三)普通使用許可
普通使用許可是最常見的許可方式。被許可人除了享有自己使用的權利之外,並不享有任何排他權利。軟體著作權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向多數人發放這種許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凡未明確說明是獨占使用許可或排他使用許可的,即該許可為普通使用許可。目前通過市場上購買的各種商品化軟體的使用權都屬於這種普通使用許可。
二、根據使用許可是否直接由權利人發放,可以將其分為主許可和分許可(也稱從屬許可)
(一)主許可是指直接由軟體著作權人發放的許可。這種許可是通過被許可人與軟體著作權人直接訂立軟體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設立的。
(二)分許可是指由被許可人根據軟體權利人的授權再向他人發放的使用許可。在軟體著作權人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被許可人是不能隨意發放使用許可的。
三、根據被許可軟體的使用人數或在計算機上的安裝次數,可分為以下幾種:
(一)單機許可
只能在一台機器上安裝的使用許可即為單機使用許可。現實中絕大多數的軟體使用許可合同增色為單機使用許可。這里所說的單機不包括網路環境。
(二)場地許可
場地許可是指軟體權利人許可特定場地內的所有計算機可使用其軟體。一項場地許可可能包括多份軟體的優惠價格或允許對特定的軟體進行無數次復制。
(三)單人許可
單人許可是指被許可使用的軟體只能由特定的人使用。在單人許可協議中可以約定,軟體是許可給一個使用者在一台計算機上使用,這樣若在另一台機器中裝入軟體便會構成違約,除非經過許可協議的特別允許。
(四)多用戶許可
多用戶許可是針對網路環境而言的。在網路環境下使用軟體,用戶需要獲得網路許可。
現實中還有一種許可方式被叫做交叉許可。交叉許可,通俗的講就是知識產權貿易中的「易貨」貿易。即使用許可合同的雙方互為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合同雙方分別以自己的知識產權使用權換取對方的知識產權使用權。這種使用許可方式通常發生在一些大型單位集團之間。

8. 著作權法定許可的幾種情況

著作權法定許可的幾種情況,著作權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律規定,我們來討論一下著作權法定許可的幾種情況。著作權法定許可的幾種情況關於著作權法定許可的幾種情況,我們先來看看什麼是法定許可。法定許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應當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著作權法定許可的幾種情況如下:(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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