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一般程序
⑴ 行政許可的程序
一、決定是否屬於受理范圍。是,進入下一步,否,告知不需要許可或找其他部內門申請。容
二、決定是否受理。是,予以受理。否,書面告知不予受理或書面要求予以補正。
三、決定是否給予許可。是,依法頒發證照或批文;否,書面作出不予許可決定。
以上第三步視情可能要履行告知、聽證等必要程序。
供參考。
⑵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基本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前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
⑶ 行政許可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當事人申請 相關的部門審查 作出決定
⑷ 行政許可程序的特別規定有哪些
行政許可程序的特別規定有: (1)特許程序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利的許可方式,主要適用於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即《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2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 (2)認可程序 認可是行政機關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許可方式,主要適用於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為從事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所必需的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即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3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 (3)核准程序 核準是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准、技術規范作出判斷的許可方式,主要適用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即《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4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比如,消防法規定的消防驗收、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動植物進出境檢疫等。 登記是行政機關確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主體資格的許可方式,即《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5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
⑸ 行政許可的程序是什麼
行政許可的程序即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是回行政許可制度中不可缺答少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許可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申請、審查(核實)、頒發許可證明三個步驟。 受理申請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程序。作為相對方的個人、組織要取得某項許可證明,首先要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行政主體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 關文件材料。 審查行政主體收到相對方的行政許可申請後,應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對申請人的申請及所附材料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具備取得相應行政許可證明的法定條件。 作出是否頒發有關證照的決定 行政主體經過對行政許可申請人的申請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後,若確認其符合法定條件,即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向申請人頒發有關證照的決定。若經 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則應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不服的 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⑹ 簡述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基本內容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中應當遵循的基本制度1.行政許可申請方式多樣化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採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利用現代電子科技、信息技術,為行政許可申請方式的多樣化不斷開辟新的渠道。2.行政許可事務公開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等等。以上規定都是行政許可事務公開制度的表現。3.陳述申辯與聽取意見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而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4.告知與說明理由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許可機關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上述規定都是行政許可的告知與說明理由制度的表現。
⑺ 行政許可(行政審批)
【行政許可的概念】行政許可又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或確立其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行為。
【行政許可的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遵循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准則。行政許可的原則主要有:①法定原則;②公開、透明原則;③公正、公平原則;④便民、效率原則;⑤救濟原則;⑥誠實信用、信賴保護原則;⑦監督與責任原則。
【行政許可的種類】行政許可的種類是指依據不同的適用事項對行政許可的分類。行政許可的種類主要有特許、普通許可、認可、核准和登記等。
【普通許可】普通許可適用於行政機關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事項,如基於高度社會信用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利用財政資金或由政府擔保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貸款的投資項目和涉及產業布局、需要實施宏觀調控的投資項目,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活動和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銷售等活動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設定普通許可的其他事項。
【特許】特許適用於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特定權利並且具有數量限制的事項,如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行業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設定特許的其他事項。
【認可】認可適用於行政機關通過考試、考核方式確定為公眾提供服務、直接關系公共利益並且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行政相對人的資格、資質。
【核准】核准適用於行政機關依據技術標准、經濟技術規范審核、認定的事項,如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核準的其他事項。
【登記】登記適用於確立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事項,如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事項。
【行政許可的設定】是指不同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包括法律對行政許可的設定、行政法規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地方性法規對行政許可的設定、部門規章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是指有權適用行政許可的主體。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包括: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接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其他行政機關等。
【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許可的基本程序,具有程序完整、適用廣泛的特點。一般程序主要有以下步驟: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展。有法定情形的,還應經過聽證程序。
【行政許可的特別程序】是指一般程序以外的行政許可的程序。包括特許程序、認可程序、核准程序和登記程序等。
⑻ 行政許可受理的程序、要求是什麼
行政許可來法第32條和第源33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程序。行政許可法第32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行政許可法第33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採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有關行政許可信息,提高辦事效率。」
⑼ 什麼是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程序
行政許可法第32條和第33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程序。行政許可法第32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行政許可法第33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採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有關行政許可信息,提高辦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