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壹』 杭州排污許可證的變更手續和要准備的材料有哪些
在網上下載 杭州市的《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表》,需要准備的材料和程序裡面都有了。
因各地方政策的差異,最好是直接電話聯絡當地環保部門咨詢。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條例
(2008年1月8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8年4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規范污染物排放許可行為,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實行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下列直接或者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行為的單位(以下稱排污者),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一)向環境排放國家規定種類大氣污染物的;
(二)向環境排放國家規定種類水污染物的。
種植業和非集約化養殖業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污染物非集中向環境排放的,以及機動車、火車、飛機、船舶等移動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的,應當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控制指標和規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污染物排放許可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蕭山區、餘杭區及各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的污染物排放許可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工商、衛生、城管執法、水利、公安及市政設施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環境保護目標,結合本市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以及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分期分批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計劃,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本市對重點排污者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配額實施方案,確定重點排污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其他排污者實行主要污染物濃度控制。
重點排污者名單,由市、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許可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本市根據區域環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在保障環境質量達到功能區要求的前提下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許可的實施
第八條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頒發,其中,市直管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頒發。
市直管排污者的名單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 排污者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重新審核同意;
(二)已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試生產項目除外);
(三)重點排污者有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相應的設施和器材;
(四)工業生產型排污者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規范化的排污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排污者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應當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證明前款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 排污者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前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污染物排放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作出不予污染物排放許可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
位於環境敏感區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一年;處於試生產期間或者被依法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與試生產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排放地點、排放方式、排放時間和排放去向等內容。重點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還應當載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削減數量和時限等內容。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格式和應載明事項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四條 排污者要求變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自事項變化之日起五日內,向原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因污染物排放執行的國家或者地方標准、總量控制標准、環境功能區劃等發生變化的,需要對許可事項進行調整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載明的事項進行變更。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應當重新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動的;
(二)改變排污口位置或者數量的;
(三)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強度、速率發生重大變動的;
(四)改變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或者改變排放時段、季節規定的;
(五)被依法責令限期治理的。
第十六條 排污者需要延續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者的申請,在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換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排污者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予延續:
(一)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被列入淘汰目錄,屬於強制淘汰范圍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過許可證規定的濃度或總量控制指標,經限期整改,逾期不能達標排放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遺失、毀損的,排污者應當向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領。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排污者應當將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正本懸掛於主要生產經營場所或辦公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條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重點排污者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內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許可監督管理情況。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污染物排放許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分配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一)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銷的;
(三)排污者終止生產經營的;
(四)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重新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變更、注銷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應及時通報工商、市政設施、城管執法、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染物排放申報、實際排放等情況對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實施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情況載入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副本,並記入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檔案。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現場檢查及自動監控等方式,加強對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
排污者應當自覺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排污者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定期檢查或現場檢查時,發現排污者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載明的內容排放污染物的,有權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查封、扣押產生污染物的生產設備、物品,或者查封相關場所。
實施現場檢查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頒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檢查情況。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機關、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排污者頒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
(二)發現或者接到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未調查處理的;
(三)未經法定程序撤銷或者吊銷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
(四)在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公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實施情況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瀆職行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法頒發、撤銷或者吊銷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給排污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許可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二)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載明的內容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排污者未按規定辦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排污者未按規定辦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重新申領手續的,按照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排放污染物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按要求懸掛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重點排污者不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或者自動監控設備不正常運行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有關行政處罰涉及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的,按照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排污者在本條例施行前取得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繼續有效,並按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杭州市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2008年04月01日 實施日期:2008年06月01日 (地方法規)
『貳』 辦理排污許可證怎麼辦
排污許可證辦理有關規定
2006
一、法律依據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審批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二、受理范圍
全市所有排放廢水、廢氣的合法單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關環保合法的手續。新建企業和有新建項目的企業需提供環評報告和「三同時」驗收材料;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業需提供「一控雙達標」驗收報告。
2、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點污染企業的19家企業需填寫申請表4份(名單見附件1);市屬企業填寫2份;市屬以下企業填寫3份(填表的具體要求及格式見範本)。
3、企業有關情況說明。包括生產情況(產品、產量、水耗、能耗、排污情況等),生產工藝及示意圖,各產品的生產周期、排污節點及排放規律,清潔生產水平,企業上年環保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及下年工作計劃。
4、有效的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1份。重點行業及重點企業需提供當年的監測報告,其他企業可提供上年的監測報告。排污許可證監測須由企業向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申請,由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委託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經現場踏勘後制定監測方案,經市局污控處審核同意後,監測部門按照監測方案進行監測。
5、有效的排污申報登記表1份。排污單位須如實填寫《排污申報登記表》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排污單位提交的申報數據經市環保局監察支隊審核認可後,方合法有效。
四、企業提出申請
市屬以下企業報送當地環保局初審,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直接報市環保局污控處審核。
五、環保部門審核、發證
對於市屬以下企業,縣(市、區)環保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有效的監測報告、《排污申報登記表》及該企業的環保表現,簽署初審意見,核定污染物排放量,並將初審意見及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報送市環保局;對於市及市屬以上企業,市環保局直接審核監測數據、申報數據,必要時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市屬及以下企業審核、發證;對於省重點污染企業,市環保局簽署審核意見後,由企業報送省局審批。
六、審批原則
對於長期認真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治理設施完善,各項污染物排放能夠穩定達標,近年來沒有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眾舉報的企業,年審時換領正式排污許可證。
對排污單位的污水、廢氣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標准(或總量指標)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
沒有辦理環保手續的項目、未執行「三同時」的項目、國家嚴禁建設和明令取締的項目一律不予辦理排污許可證。國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項目,按期限要求辦理。
七、排污許可證的變更
1、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時,必須在變更前15日內向市、縣環境保護局申請更改許可證內容。
2、排污單位因破產、關停等終止排放污染物,必須在7日內交回排污許可證。
八、審批時限
市環保局收到申請後,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申請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2),並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出發放正式(臨時)排污許可證、重新核定排污狀況或上報省局的決定(因企業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現場核查耽誤的時間扣除)。對不符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3),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聽證權利。在排污許可證審批過程中實行辦事公開制,確保審批公平、公正、公開;實行「A、B」角負責制,做到工作無缺位。
『叄』 如何辦理排污許可證
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制具體程序為:
1.企事業單位填報網上申報信息,提交紙質排污許可證申請資料;
2.環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審批並提出修改意見、審核通過後核發排污許可證;
3.企事業單位自行監管企業環境管理情況,並按時提交執行報告;
4.環保部門採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證監督執法。
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許可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格式見附件。
(二)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准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台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三)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3)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表擴展閱讀:
排污許可制度是一種以企業生產運營期環境質量自行管控為手段的管理制度,它標志著中國環保理念的轉變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其本質是要求企業明確環境保護責任,不斷提高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 對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各類排污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排污單位申請並領取一個排污許可證,同一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位於不同地點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不同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
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應實現數據的逐步接入。環境保護部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礎上,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對全國的排污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
排污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排污許可證的執行、監管執法、社會監督等信息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記錄。
第十四條 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具有排污許可證核發許可權的核發機關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新建項目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並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肆』 廣東省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排放濃度限值怎麼填
排放濃度限值(mg/L):專
COD 500
參考:屬http://wenku..com/view/e6b0414e2b160b4e767fcff6.html
『伍』 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表需要把原來的寫上去嗎
專業問題
請到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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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如何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依法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提交排污許可申請,申報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等,測算並申報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前,應當將主要申請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規定途徑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公開時間不得少於5日。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可不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許可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
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
2、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准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台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3、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5、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6)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表擴展閱讀
第十八條 核發機關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依本規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排污單位不需要辦理。
2、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排污單位有核發許可權的機關。
3、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一次性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一次性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內容。可以當場改正的,應當允許排污單位當場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核發機關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申請的決定,同時向排污單位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受理單或不予受理告知單。
第十九條 核發機關根據排污單位申請材料和承諾,對滿足下列條件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疑問的,可開展現場核查。
1、不屬於國家或地方政府明確規定予以淘汰或取締的。
2、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
3、有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
4、申請的排放濃度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標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要求。
5、申請表中填寫的自行監測方案、執行報告上報頻次、信息公開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6、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還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的相關要求,如果是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替代削減獲得總量指標的,還應審核被替代削減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變更情況。
7、排污口設置符合國家或地方的要求。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柒』 《排污許可證》更換需准備哪些資料
申請條件:
有效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內商戶),應當在容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1.1辦理依據
1.1.1《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需要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1.1.2予以批準的條件
1)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環境監測頻次要求的環境監測報告,或者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日常監管部門出具的數據及設備運行證明;
2)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3)按照要求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應當提供相關驗收材料;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1.1.3不予以批準的情形
1)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的;
2)因環境功能區劃調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該區域排放污染物的;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1.2申請材料
1.2.1申請材料形式標准
相關紙質材料用A4紙復印,所有復印件必須加蓋企業公章。
1.2.2申請材料目錄
見表
『捌』 排污許可申報登記和排污變更申報登記需要哪些條件
申請條件:有效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1.1依據1.1.1《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法》第十四條:排污單位需要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1.1.2予以批準的條件1)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環境監測頻次要求的環境監測報告,或者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日常監管部門出具的數據及設備運行證明;2)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排污申報登記材料;3)按照要求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應當提供相關驗收材料;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1.1.3不予以批準的情形1)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的;2)因環境功能區劃調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該區域排放污染物的;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1.2申請材料1.2.1申請材料形式標准相關紙質材料用A4紙復印,所有復印件必須加蓋企業公章。1.2.2申請材料目錄見表
『玖』 重慶市環保局排污許可證換證需要哪些資料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核發機關應當對延續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延續的,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延續許可決定,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並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公告,同時收回原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
(9)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表擴展閱讀:
排污許可證的相關要求規定:
1、環境保護部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環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中規定對不同行業或同一行業的不同類型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差異化管理。
2、對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較小、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簡化管理的內容包括申請材料、信息公開、自行監測、台賬記錄、執行報告的具體要求。
3、核發機關根據污染物排放標准、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排放量。
『拾』 自營營業執照變更法人,環評排污許可證需要法人變更嗎
需要來變更的,根據相關規定,排污單自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
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
(二)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三)排污許可證正本復印件;
(四)與變更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