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許可制
❶ 食鹽的包裝袋要許可製作么
❷ 如何辦理食鹽生產許可證
有公司以及相關的合格手續,和質量過關制鹽技術。
❸ 如何辦食鹽批發許可證
食鹽專營辦 第章 總 則 第條 加強食鹽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 作效實施保護公民身體健康制定本辦 第二條 家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本辦所稱食鹽指直接食用製作食品所用鹽 第三條 本辦適用於華民共境內食鹽 產、儲運銷售 第四條 務院授權鹽業主管機構(簡稱 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食鹽專營工作 縣級各級民政府授權鹽業主管機構 (簡稱縣級各級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 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食鹽專營工作 第二章 食鹽產 第五條 家食鹽實行走點產制度非食鹽定 點產企業產食鹽 食鹽定點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鹽 業主管機構提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六條 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根據食鹽資源狀況 家核定食鹽產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證質量要求 確定食鹽走點產企業 第七條 家食鹽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度產計劃由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 達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 嚴禁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 第三章 食鹽銷售 第九條 家食鹽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 理 食鹽度配調撥計劃由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 門達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 家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 證未取食鹽批發許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條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企業由省、自治 區、直轄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 發許證並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批發許證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製作 第十二條 取食鹽批發許證應具備列條件: ()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 (二)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家規定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要求 第十三條 食鹽批發企業應按照家計劃購進食 鹽並按照規定銷售范圍銷售食鹽 第十四條 食鹽零售單位受委託代銷食鹽體 工商戶、代購代銷店及食品加工用鹽單位應 取食鹽批發許證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五條 食鹽定點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 零售單位受委託代銷食鹽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 應執行家規定食鹽價格 第十六條 嚴禁列產品作食鹽銷售: ()液體鹽(含鹵水); (二)工業用鹽、農業用鹽; (三)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鹽產品; (四)符合家食鹽標准或者行業標准鹽產品; (五)其非食用鹽產品 第四章 食鹽儲存運輸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首轄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 構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區食鹽定點產企業、食 鹽批發企業合理庫存量並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 案 食鹽定點產企業甜食鹽批發企業應按照省、自 治區、直轄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要求保持食鹽 合理庫存 第十八條 托運或者自運食鹽單位應 持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省、自治區、直轄 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棱發食鹽准運證 食鹽作家重點運輸物資運輸企業應保障運輸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第五條規定非食鹽定點 產企業產食鹽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產沒 收違產食鹽違所並處違產食 鹽價值3倍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第八條規定利用井礦鹽 鹵水曬制、熬制食鹽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產 沒收違產鹽產品、違所產工具並處 違產鹽產品價值3倍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亦第十條規定未取食 鹽批發許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由鹽業主管機構責 令停止批發沒收違經營食鹽違所並處違經營食鹽價值3倍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第十四條規定食鹽零 售單位受委託代銷食鹽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 及食品加工用鹽單位未取食鹽批發許證企 業、單位或者購進食鹽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今改 沒收違購進食鹽並處違購進食鹽價值 3倍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第十六條第(-)、(二)、 (三)、(五)項規定非食用鹽作食鹽銷售由鹽 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所並處違 所5倍罰款;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第十六條第(四)項規 定符合食鹽標准鹽產品作食鹽銷售依照 《華民共產品質量》、《華民共標准化》
❹ 如何辦理食鹽生產許可證
一、辦理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2、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3、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4、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要求;
5、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准;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准,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6、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7、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4)鹽許可制擴展閱讀: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食鹽專營辦法》(1996年國務院第197號令)、《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6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食鹽專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1、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鹽准運證: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製。
❺ 如何辦理食鹽生產許可證
一、辦理復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製成立的公司;
2、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3、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4、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要求;
5、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准;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准,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6、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7、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二、辦理手續
1、《申請人授權委託意見》;
2、《食鹽生產許可申請表》一式五份;
3、衛生許可證;
4、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三、辦理流程
1、申請人直接向所在地省鹽務管理局行政許可服務窗口申報;
2、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所在地省鹽務管理局提出,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
❻ 明朝的食鹽專賣許可證被稱為什麼
明代的食鹽專賣制度稱為鹽引制,其許可證被稱為鹽引
❼ 食用鹽需要辦食品生產許可證嗎
不需要,認證標准不同。食鹽是市民生活的必需品,施行的是國家專營制,專其生產、分裝加工和銷售依據「屬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許可證」制度,而不遵循國家質檢總局行政規章規定的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至於「QS」是企業自願申報,原則上可有可無。此外,市質監部門的工作人員表示,一般食品在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並加印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標志(「QS」標志)後方可銷售,調味品中涉及醬油、食醋、味精、雞精調味料、醬類、調味料產品,但食鹽不在其中。食鹽實行定點生產管理制度,生產企業由國家工信部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驗收合格,統一發給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方可生產。食鹽由出廠、省屬行業管理、省屬職能監督管理、國家抽檢四級檢驗構成嚴格的質量檢驗體系,確保了食鹽的產品質量。
❽ 食鹽零售許可證辦理條件
辦理《食鹽零售許抄可證》的受理條件如下:
1、遵守《食鹽專營辦法》等有關鹽業法規政策。服從鹽業主管機構管理。
2、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不得隨意漲價和降價。
3、按規定進貨和銷售范圍經營。
4、符合工商行政管理.衛生防疫等部門對從事食品零售業務的資格審查的要求,做到遵紀守法,文明經商。
5、食鹽零售單位和個人必須保持合理庫存,確保供應。
申請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衛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❾ 食鹽許可證怎麼辦理
國家規定,食鹽還沒有納入發證范圍,也就是說食鹽無需辦理生產許可證。
❿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2014年4月21日,國家發改委公告宣布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此前有媒體報道稱,食鹽是暴利產品,零售價是出廠價的5倍。國家發改委公告稱,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現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現有的《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在2006年發布的。
公眾以為,該辦法的廢止,意味著食鹽專營的廢止,預計食鹽的售價將能下調。此前有媒體報道稱,目前市場上食用鹽的零售價普遍在2600元/噸,而出廠價一般在每噸300元至500元。在整個產業鏈條上,大型食品廠可以從省鹽業公司以600至700元/噸的價格批發到食用鹽,而小型食品廠則必須在當地鹽業公司拿貨,拿貨價近1000元/噸。通過專營的食鹽,從車間到了市場終端,零售價格暴漲。中國鹽業總公司則在當天發表公告稱,國家發改委公告宣布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並不意味著食鹽專營制度的廢止。
解讀
鹹的味覺來自鹽。在中國菜里,鹽更重的使命,是調出食物本身固有的味道,改善某種肌體的質地。在中國的烹飪辭典里,鹽是百味之首……鹽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
俗話說,「人不可一日無鹽」,如果沒有了鹽,不僅一日三餐食之無味,我們的身體健康也會出現一系列問題。正因如此,國家有關「食鹽」的政策,顯得特別牽動人心。從春秋至今,我國始終禁止民間私自製造販賣食鹽;美國、英國、瑞士等國家也對食鹽實行不同程度的專賣制度。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國家統一的食鹽專營政策。
取消「鹽業專營」是媒體誤讀
國家發改委發布「第10號令」,取消2006年頒布的《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消息一出,可以說是「一石激起千層浪」:有媒體報道稱,實行了數千年的鹽業專營將就此作古,還有評論稱「鹽業專營百無一用」。不過事實並非如此。根據記者的調查,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並不代表取消「鹽業專營」。
對於4月21日國家發改委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隨後有媒體報道的「我國食鹽專營」將取消的說法,山東省鹽務局副局長於本傑明確表示,這是社會的誤讀。目前國務院1996年出台的《食鹽專營辦法》仍然有效。廢止許可證管理辦法,並不意味著食鹽專營的廢止。
於本傑說:「我們現在實行的食鹽專營的政策,是國務院的《食鹽專營辦法》,目前《食鹽專營辦法》仍然有效,繼續執行,專營政策沒有調整。」
中國鹽業協會也表示,國家發改委廢止相關文件,是延續政府簡政放權思路,但這並不意味著食鹽專營向社會資本放開。之所以要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於本傑解釋說,2008年時我國鹽業的主管部門就已經由國家發改委轉移到工信部,而《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2000年國家發改委出台的政策。廢止這一文件和取消食鹽的專營政策沒有關聯。於本傑說,當時國家發改委作為行政主管部門,為了落實《食鹽專營辦法》,加強專營許可證的管理,專門制定的辦法。不在它管的職責范圍內,所以廢止,和取消專營政策沒有任何關系。
延續政府簡政放權思路
於本傑進一步表示,目前的政策只是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但是《食鹽專營許可證》仍然存在。食鹽專營是一種國家專營的政策,我國在食鹽的生產,運輸,批發到零售等各個環節,都是實行許可證管理。隨著國家進一步下放行政審批權事項,從去年年底開始,食鹽在專營領域的三個證件審批已經全部下放到省一級。
青島市委黨校教授劉文儉認為,目前食鹽生產審批許可權下放至省級,這已經體現出政府職能改革的推進。
食鹽專營主要考慮國民健康
2006年鹽稅只佔我國稅收的0.04%,鹽稅對於稅收的貢獻已經微乎其微。稅收貢獻率已經如此低了,那為什麼我國還實行食鹽專營呢?山東省鹽務局副局長於本傑介紹,現階段我國食鹽專營主要出於國民健康的考慮。
於本傑認為,通過食鹽這種載體,達到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的危害。中國是碘缺乏病高發的國家,全世界40%的碘缺乏人群在中國。誰都可以買,誰都可以賣,不能確保食鹽加碘的落實。
食鹽專營制度還保留著,主要是從考慮食鹽質量角度出發的,消除碘缺乏現象。不過對於食鹽加碘,社會上也有不同的聲音。有研究顯示,我國不論是碘充足地區還是碘缺乏地區,都出現碘攝入過量的問題。對此,有鹽業人士透露,國家在2012年已經做出調整,在不同地區設定食鹽加碘的不同標准,在補碘的同時確保公眾安全。
在特定時期維護市場秩序
除此之外,「食鹽專營」制度也有利於在特定時期維護市場秩序、避免公眾恐慌。舉例來說,2011年日本福島地震後,國內一度出現海水被污染、食鹽要漲價、碘鹽能防輻射等一系列傳言,在不少地區引發搶購食鹽的風潮,食鹽一下子變成了稀缺商品。還有人囤積居奇,把食鹽價格抬升好幾倍出售。在這樣的背景下,肩負食鹽調配的中鹽公司立即表態,全國食鹽儲備量足以滿足3個月的市場供應。各地鹽業公司也紛紛啟動應急機制,確保食鹽供給。哄抬鹽價的現象被有效抑制。
取消「食鹽專營」不符合國情
實行食鹽專營制度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食鹽安全和戰略儲備,這一制度本身無可厚非。而專營制度並不是中國獨有,在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也實行食鹽專營,只是具體的做法不太一樣。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和現實情況的不同,我國鹽業專營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有專家指出,中國鹽業公司的壟斷力膨脹已經突破了合法界限,與「壟斷越界」同時存在的還有各鹽業公司的「暴利」。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張春曉此前撰文說,我國大部分地區的鹽政管理和經營隊伍是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各地鹽務局是鹽業管理政策的制定者、鹽政執法者、生產企業的上級主管,同時又是鹽產品的經營者,鹽業體制政企不分,最終導致食鹽專營的弊端日漸凸顯。
盡管弊端很明顯,但徹底取消「食鹽專營」也不符合國情,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孫晉教授在接受《經濟參考報》采訪時建議,食鹽專營體制的改革應該分為運營和監管兩大環節,運營交給市場,引入市場競爭,政府做好制定好規則和執行好規則就可以了。小小一包食鹽看起來微不足道,但牽動百姓民生,就是國家必須謹慎對待的大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