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許可制度
⑴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什麼情況下辦理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專使用權屬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於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並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⑵ 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你分析的基本正確。
首先,封頂才允許銷售,目的是讓開發商有自己的資金蓋專房,這樣能減少銀行屬不良貸款,也能防止開發商零投入,完全用消費者的錢蓋房,這樣一旦發生損失,消費者要承擔全部奉獻。
其次,由於國家不允許封頂前預售,因此即便消費者自願購買也不可以。
再次,封頂後核實入住要看開發商自己的進度,如果質量合格,驗收通過,一般很快可以入住,開發商也願意早交房。
⑶ 商品房預售制度的問題解決
對於事關眾多利益的商品房預售制度該如何解決它存在的問題呢:
第一,要建立和完善對商品房開發企業是否具備商品房預售資格、預售條件的嚴格審查制度。尤其是兩個許可證審查發放制度。嚴格掌握商品房預售的條件,規范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審查和發放制度。
第二,要建立商品房預售必須公開事項的監督檢查制度。防止開發商以虛假廣告、名不副實的宣傳資料欺騙購房消費者。
第三,對於購房者來說,要考察房地產開發商的信譽。購房人可通過多種渠道了解房地產開發商的營業執照、規模、工商登記、財務狀況、企業形象、知名度等;是否具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五證一照;了解過去的業績,到已完工的小區了解開發商的房屋質量、售後服務、物業管理狀況;了解開發商有無糾紛等情況。
第四,要加大對商品房預售法律制度的宣傳力度,正確理解和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尤其是市、縣級政府依法具有房產行政管理和土地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更應當熟悉和掌握。
第五,購房者要簽好補充協議。由於正式購房合同不能全面、准確地反映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情況,買賣雙方往往應根據需要訂立補充協議,即通過補充協議對正式合同內容回以修改、補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所以,補充協議在某種程度上比正式合同更重要。
⑷ 銷售許可證和預售許可證有何區別
1、兩個證件的適用對象不同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適用對象是期房,這個證件主要證明房地產的管理機關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項目還有完成時就可以銷售的標志。
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適用對象卻是已經蓋好的現房。這個證件可以證明房地產的管理機關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只有在房產項目竣工後才可以進行房產銷售。
2、辦理條件不同
想獲得預售許可證的話,開發企業投入的工程建設資金必須要達到總金額的25%以上,並且要確定施工的具體計劃還有相關的竣工時間,最後還要建立商品房的預售賬戶。
想獲得商品房的銷售許可證的話,房產開發項目必須已經竣工而且驗收要合格。同時,房產的供水、供電、燃氣問題都要得到解決,配套的基礎設施必須具備使用的條件,最重要的是,房屋要確定交付的日期。
(4)預售許可制度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主要表現在:商品房(現房)銷售許可證的取得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開發企業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2、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
3、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
4、已通過竣工驗收;
5、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已確定進度和交付日期;
6、物業管理方案已落實。買現房的好處在於可以比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現狀,可以盡快取得房地產權利證書等。
⑸ 開發商在什麼時候辦理預售許可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國務院令第248號《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 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建設部令第131號《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5)預售許可制度擴展閱讀:
如果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根據違法情節和後果,將處以不同等級的處罰:
1、銷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價款未超過5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5%的罰款;
2、銷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50萬元未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8%的罰款;
3、銷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1%的罰款。
對於「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行為,按照收取金額的多少,明確了從1萬元到3萬元3檔不同的處罰標准。房企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根據違法情節和後果,確定了5萬元和10萬元兩檔不同的處罰標准。
參考資料: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網路
⑹ 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制度怎樣建立
我國確立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的由來
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的確立,與我國內房地產市場容發展進程緊密聯系。
房地產開發的前身是改革開放初期(上世紀80年代中期)的城市房屋「統代建」,即需要建房的單位按國家批準的建房計劃委託由政府組織成立的「統建辦公室」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結算,建設資金來自各建房單位。
隨著房屋商品化、土地有償使用等制度的推行,各地「統建辦」逐步演變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其服務對象也逐漸通過市場進行選擇,但其開發建設資金除獲得貸款外,主要仍然是購房者預付的購房款。商品房預售也逐步成主要的銷售方式。
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總結各地經驗基礎上,建立了預售許可制度,並對預售條件、監管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目前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預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達90%以上。
⑺ 商品房預售制度的歷史定義
商品來房預售是指房地自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預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最早出現於香港。
1994年中國大陸出台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總結各地經驗基礎上,建立了預售許可制度,並對預售條件、監管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目前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預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達90%以上。
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的確立,是與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進程緊密聯系的。長期以來,我國城鎮住房總量不足,商品房供不應求,加快建設、增加住房供應是客觀需要。商品房預售制加速了整個建設資金周轉,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資金使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