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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紙排污許可規范

發布時間: 2021-01-31 08:27:29

1. 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概念


實施方法 法律、條文 具體條款 《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 第十九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其他 《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海洋環境保護法》、《行政許可法》 一,排污總量控制是排污許可證的基礎、關鍵,抓好排污總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門要嚴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確定各地區的排污總定量。由於區域轄區與環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時,要組織地區環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預算,進行充分的調查,合理的規劃。當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況下,有效的監督更能促使總量控制制度的實施。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實是實行其職能。
三,加強環保宣傳,提高企業環保意識。環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為經濟的發展而棄之不顧,這是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較量,也是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較量。
四,完善好排污許可證的初始分配。拍賣、免費分配和定價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應許可證,是比較公平的。我國採用免費分配為主,拍賣和定價出售為輔的模式。因為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普遍存在著企業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對較低,信息不對稱、保護環境費用低的問題。
五,調動公眾參與的熱情,讓公眾參與到環保監督中來。完善監督制度。 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才能為我國環境保護做貢獻,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保障。

2. 《管理辦法》和環保部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是什麼關系有什麼區別

《管理辦法》是《暫行規定》繼承和發展,是對同一件事情兩個不同發展階段的規定,因此《管理辦法》發布實施後,《暫行規定》當中與之不符的內容不再實施。《暫行規定》分5章共37條,修改後《管理辦法》分7章共68條,兩者的主要區別主要在以下6個方面。

六是在附則中增加了對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企業申請排污許可證的程序和相關要求進行了規定。

3. 某造紙企業因違法排污被舉報,環保機關決定吊銷企業排污許可證,並對阻撓行政執法的廠長處以拘留十日

【答案】C。解析:行政處罰中聽證程序於: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回者執照;較大數答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本題中對廠長的行政拘留的行為以及對企業員工的警告行為,都不可以適用聽證程序,而吊銷企業的排污許可證屬於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情形。所以ABD均排除,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4. 亞克力生產行業排污許可證填報對應哪個排污許可證技術規范

亞克力的生產行業,應該是與塑料或紙張類屬於同一類型的,

如果填報對應的排污許可證,
技術規范應該填寫的是塑料生產。

5. 哪些法條規定了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污染物總量控制,規范排污管理,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本暫行辦法。
本辦法隨著國務院《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條例》的頒布和國家、地方有關法規的完善適時進行修訂。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
第三條 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局統一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排污許可證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環境容量核定並頒發給排污者的、允許排污者合法排污的唯一證明。
第五條 本省排污許可證管理按省、市和縣三級實施。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裝機容量300MW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負責本轄區內的排污者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
其它需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排污許可證的,由排污者提出申請,其所在地市(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頒發排污許可證。
第六條 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報登記;排污審核;核發排污許可證;證後監督管理;年度復審。
第二章 排污申報登記
第七條 排污者應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規定期限內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填寫《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提出削減污染物排總量的保證措施、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當在項目試生產前3個月內辦理排污申報手續。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前辦理排污申報手續。
第九條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需作重大改變或者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改變的,排污者必須在變更前15日內向原辦理申報登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報《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應在改變後3日向原辦理申報登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報《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需拆除或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應提前30天申報。
第三章 排污審核與排污許可證發放
第十條 省、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對排污者填報的《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進行審核,確定其實際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第十一條 省、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環境容量和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核定排污者的允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第十二條 排污者在完成排污申報登記後應向辦理申報登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並填寫《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後15個工作日內依據審核結果,給申請排污者核發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
第十三條 對污染物實際排放量不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准和允許排污總量的排污者,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對污染物實際排放量超出國家和地方排放標准或允許排污總量的排污者,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並規定達到允許排污總量的期限。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一年。
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單位在試生產時,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如符合總量控制要求,由排污者提出申請換發排污許可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排污者必須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條 排污者應按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對排污口進行規范化整治,在各類污染物排放口及固廢貯存場所設置標志。
裝機容量300MW以上的電力企業應安裝大氣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測系統。其他排污者應視條件安裝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測系統或其它計量裝置和采樣裝置,具體由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排污者應對其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和數量進行自行監測。屬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排污單位應每月向省和所在地市(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污染物排放月報表」;屬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重點排污單位應每季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污染物排放季報表」。省、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重點排污單位無監測機構的,必須委託有環境監測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監測。
第十七條 持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證;環境保行政主管部門接受申請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決定是否換發新證。
第十八條 持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必須在規定的限期內完成污染物削減任務,達到規定後,向原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排污許可證。持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超過限期仍達不到規定的,依法責令其停產治理。
第十九條 省、市(州)、縣(市、區)環境監察部門應對排污者加強監督檢查。對重點污染單位的監督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監督檢查的重點是排污者是否合法排污,污染源治理情況,治理設施完好率、運轉率、污染物排放達標率以及排放口標志、計量裝置和采樣裝置等監控設施是否完好、規范等,作好監察記錄,每季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環境監察報告。
第二十條 省、市(州)、縣(市、區)環境監測部門按規定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監測,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污染源監督監測報告。
第二十一條 排污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排污者在當年10月底前必須向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送交自檢報告。自檢報告內容包括上年度11月至當年10月企業生產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計劃完成情況,企業各項環保規章制度執行情況、污染物排放的達標情況及總量控制情況。
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排污者的自檢報告,結合環境監察部門的監察報告和環境監測部門的監測報告等資料進行審核。對污染物達標排放且符合排污總量控制要求的排污者,在11月底前簽發年審合格意見,對年審不合格者,注銷許可證,改發臨時證,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條 省、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排污者的管理,按「一廠一檔」的要求,建立統一的計算機網路系統和污染源監理動態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不得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再審批建設項目,不出具產品出口、企業上市等一切所需的環境保護合格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不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頒發許可證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排污許可證及其副本由省環境保護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6. 造紙廠排污許可證全套申請材料匯編(2020-2021完整版、含審批操作規范要點指導).doc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主內要產品及產能、容主要原輔材料: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放口位置和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產設施或者車間申請的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點擊原文閱讀:網頁鏈接

7. 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制定的《管理辦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管理辦法》分7章共68條,第一章總則共11條,第二章排污許可證內容共11條,第三章申請與核發共10條,第四章實施與監管共10條,第五章變更、撤銷、延續共9條,第六章法律責任共9條,第七章附則共8條。《管理辦法》規定的主要內容概括起來包括以下幾點。

一是《管理辦法》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管理辦法》依據國辦印發的《實施方案》,依法規定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發放的一個完整周期內,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應當公開的信息,環保部門受理的程序、審核的要求、發證的規定以及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在申請與核發中的應用。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變更、延續、撤銷、注銷、遺失補辦等各情形的相關程序、所需資料等內容。同時規定了分類管理的要求和分級許可的思路,明確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

二是《管理辦法》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內容。《管理辦法》規定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兩部分組成,主要內容包括承諾書、基本信息、登記信息和許可事項。其中前三項由企業自行填寫;最後一項由環保部門依據企業申請材料按照統一的技術規范依法確定。《管理辦法》規定核發環保部門應當以排放口為單元,根據污染物排放標准確定許可排放濃度;按照行業重點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計算許可排放量,並明確許可排放量與總量控制指標和環評批復的排放總量要求之間的銜接關系。

通過排污許可證,我們對企業的環境監管逐步從企業細化深入到管每個具體排放口,從主要管四項污染物轉向多污染物協同管控,從以污染物濃度管控為主轉向污染物濃度與排污總量雙管控,特別針對當前霧霾防治,在排污許可證中增設重污染天氣期間等特殊時段對排污單位排污行為的管控要求,從而不僅推動了對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監管,同時將排污許可更好地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密切掛鉤,推動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管理。

五是《管理辦法》強調加大信息公開力度。《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應在申請前就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進行公開,在執行排污許可證過程中應公開自行監測數據和執行報告內容;核發環保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後應公開排污許可證正本以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項、承諾書和許可事項。監管執法部門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開監管執法信息、無證和違法排污的排污單位名單。

六是《管理辦法》提出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管理辦法》明確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管理台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等相關技術規范。同時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或者委託技術機構提供排污許可管理的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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