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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發布時間: 2021-01-29 23:53:15

1. 物業管理服務范圍內的「共有」部分,共用部分,專有部分,分別指的是什麼

電梯 樓梯間 配電室 設備間 園林 這些部分的用水用電 等費用就屬於公共部分 全體業主分攤
如果是物業用房 他們的辦公室之類 就屬於物業專有部分 這部分不能分攤

2. 如何理解業主的專有所有權和共有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版共有和共同權管理的權利。 我國物權法規定: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3. 如何確定共有部分的專有使用權

專用使用權的設定方式,依各國和地區的立法及實踐,主要有以下三種:
(1)商品房買賣契約。此為專用使用權設定的最常見方式。即商品房開發商在分批出售商品房時,經買受人(區分所有權人)簽約同意,並同時與特定人締結共有部分專用使用權契約而設定。
(2)規約,即業主公約。區分所有權人可通過規約為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或其他人設定專用使用權。
(3)共有人的同意。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而專用使用權的設定,系共有部分變更或處分的一種。因此,區分所有權人得依共有部分變更或處分的方式,亦即依共有的法理,將共有部分為特定人設立專用使用權。

4. 物權法中共有部分是什麼意思

1.共有:一個東西歸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人。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雙方按照份額共有,如甲出資 70 萬,乙出資 30 萬,二人共同買了一套房,房產證上寫了二人的名字。二人對這套房子可以分份額,甲占 70%的份額,乙占 30%的份額,這就是典型的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不分份額、不分彼此、不分你我的共有形式,典型的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夫妻之間所賺的錢大部分都是共同共有。比如甲和乙結婚後,甲告知乙把工資卡交上來,是可以的,因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人賺的錢都是共有的,不分彼此、不分你我。

2.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問題。比如甲出資 30 萬,乙出資 70 萬,共同買了一套房。乙想出售自己 70%的份額,在同等條件下,甲不買這 70%的份額時,乙才能賣給外人,這就是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出資數額、方式都是相同的)比照外人享有優先購買權,若外人出的條件更好,可以賣給外人。若甲和乙把房子租給了丙,丙是承租人,法律規定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比外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甲是按份共有人也享有優先購買權,此時同等條件下,

需要優先賣給甲。

5. <物業管理條例中>中的專有部分是指那些

如果是物業用房, 他們的辦公室之類 ,就屬於物業專有部分。

物業管理的范圍:

一、房屋建築本體共用部位(樓蓋、屋頂、梁、柱、內外牆體和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房屋建築本體共用設施設備(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煙道、共用照明、供配電系統、供水系統、消防設施設備、電梯)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

三、本物業紅線內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共用設施(道路、室外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綠化、路燈、自行車棚)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四、本物業規劃紅線內屬配套服務設施(網球場、游泳池、商業網點等)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5)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擴展閱讀:

確定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對物業管理意義和作用:

1、有利於明確是業主出錢還是物業公司出錢,是利用維修資金還是業主自付資金;如果是公共部分的,業主不用承擔,屬於物業的開支,如果是業主專有部分,只能業主來承擔。如果都分不清楚是專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則需要業主共同自籌資金來支付;

2、有利於明確雙方的民事責任;

3、有利於明確業主的責任和物業公司的責任,便於後期管理;

4、有利於創建和諧物業管理格局和和諧社區建設,減少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矛盾,促進雙方的和諧生活和辦公環境。

6. 為什麼管理權有時是確保專有部分所有權和共有權實現的手段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我國物權法規定: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7. 確定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對物業管理意義和作用

1、有利於明確是業主出錢還是物業公司出錢,是利用維修資金還是業主自付資金;如果是公共部分的,業主不用承擔,屬於物業的開支,如果是業主專有部分,只能業主來承擔。如果都分不清楚是專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則需要業主共同自籌資金來支付;
2、有利於明確雙方的民事責任;
3、有利於明確業主的責任和物業公司的責任,便於後期管理;
4、有利於創建和諧物業管理格局和和諧社區建設,減少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矛盾,促進雙方的和諧生活和辦公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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