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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代理業務

發布時間: 2021-01-27 17:20:29

A. 什麼叫票據行為代理代理人如何代理票據行為

淺析票據行為之代理 由於票據附隨於日益廣泛且復雜的貿易關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票據有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跨越幾個省市乃至國界。因此,票據當事人實施的票據活動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來自製度、時間、空間、精力和能力這幾個要素的制約,從而使自己的票據活動能力及市場活動能力大大受損。而承認票據代理關系則可以補充和延伸委託人的票據活動效力。有鑒於此,各國票據行為法均允許票據代理關系之存在。 票據行為的代理簡稱為票據代理,指的是有權實施某種票據行為的人由於某種原因不能或不願親自實施該票據行為,而由他人代為實施的一種票據法律制度。票據代理為法律行為,是代理人為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為的意思表示。民法對代理採取表示主義,即代理須以本人名義為之。而票據法對票據代理進一步採取證券表示主義。WriteZhu('1'); 未在票據上記載代理關系的,不發生票據代理的效力,僅發生代理人本身的票據行為的效力。然而,票據法更加註意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市場交易利益,更加註意從票據本身的特點出發,即票據文義性和要式性出發,從票據本身的記載入手,賦予簽章人一定的權利和要求其履行一定的義務。因此,相對於普通民事代理來說,票據代理有特殊之處。 第一部分 票據有權代理 我國票據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票據當事人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依此規定,票據有權代理的成立應具備以下形式要件: 一、應載明本人於票據。票據代理屬法律行為,應具備民事法律行為關於代理的一般規定,即代理人應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有關票據行為,因此,代理人只有將本人的姓名或名稱明確載明於票據,才能使有關票據行為引起的權利義務直接歸屬於本人。如果代理人以口頭或票據以外的書面形式表明其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有關票據行為,而沒有將本人的姓名或名稱記載於票據,也不能構成票據行為的代理。將本人的姓名或名稱載明於票據,該行為應由代理人所為,還是由本人親自將姓名或名稱載明於票據,我國票據法沒有明文規定,學者們意見不一,有的學者認為,在票據上必須有本人的簽名。WriteZhu('2'); 如果票據上本人的名稱或姓名是本人親自記載的話,那麼就不需要票據代理這一制度了。既然本人可以親自實施票據行為,代理人的設置也成了畫蛇添足之舉。因此,代理人在票據上表明被代理人名義即可,無需實施加蓋被代理人公章、簽名等行為。大陸法系將代理劃分為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劃分二者的標准即是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而為代理行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票據行為即可,無需被代理人親自簽名。英美法系將代理分為公開本人身份的代理(包括顯名代理、隱名代理)和不公開本人身份的代理。但在票據代理中兩大法系均不承認間接代理和不公開本人身份的代理,即要求披露直接代理關系中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故票據法上實行「嚴格顯名主義」。 二、應將授權代理的意思記載於票據。將為本人代理的意思記載於票據上,還有另一要求,即明確性。如果從票面上無法推知代理人是為本人在從事代理行為,則後果由代理人自負,關於該項記載的方式,各國票據法理論和實踐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並不一定要求記載「代理人」字樣,只要有依一般的票據交易習慣足以認定代理人是以本人名義實施有關票據行為的記載即可視為有效的記載。如:代理人只載明了為某人的監護人並依法簽名於票據或依據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可以推定很顯然存在代某人實施票據行為的關系。WriteZhu('3'); 又如依商場上的習慣,除在票據上蓋公司章外,通常只要蓋代理人或經理人個人的私章,而未再表明代理的意旨或他的職銜,則可依社會通常觀念,而認為代理人或代表人是代理公司為票據行為,而由公司負票據責任。 三、代理人應簽章於票據。票據行為以行為人簽章於票據為其絕對的成立要件之一,票據行為代理屬於票據法的特殊規定,但是關於票據行為的構成要件的規定同樣適用於票據代理,故代理人應在票據上簽章。欠缺簽章的代理行為無效。僅由代理人記載本人姓名而蓋本人印章,而未記載代理意旨與代理人名章的,稱為「票據行為之代行」。 有權代理還需具備實質要件――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判斷票據代理為無權還是有權代理的標准即為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權。 依此要件,票據行為代理成立後,將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即約束力或強制力。我國學者多認為,符合條件的代理的效力即有權代理的效力,權利義務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WriteZhu('4'); 即第三人可直接向被代理人主張票據法的權利義務,被代理人不得予以抗辯。票據代理雖是民事代理的一種,具有一般民事代理的共同特徵,但是由於票據注重流通性,側重保護持票人的權利以維護交易安全,因此票據代理與一般的民事代理又有一些區別。其中最主要的是民事代理以顯名主義為原則,但是隱名形式也適度存在,而票據代理實行嚴格的顯名主義,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必須通過票據記載明確告知第三人。 第二部分 票據無權代理 相對於有權代理來說,無權代理的問題更為復雜。票據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本人即被代理人沒有授予代理權,超越代理權及代理權終止後所實施的票據代理活動。票據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本人沒有授予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所實施的代理活動。廣義無權代理除包括狹義無權代理外,還包括越權代理及表見代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權代理的范圍更為廣泛,本人為虛構之人、因代理權無真實來源,可以成立無權代理;代理人無代理行為能力,無法履行代理之責,也可以成立無權代理,從這個意義上講,無權代理應包括一切代理權不存在或不能證明其存在的情形。WriteZhu('5'); 一、狹義無權代理。 相對於有權代理來說,狹義無權代理實質構成要件是代理人欠缺代理權,並且第三人沒有正當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否則構成表見代理,不屬狹義無權代理情形。狹義無權代理存在以下問題: (一)、代理人有無代理權,由誰負舉證責任呢?是代理人,或是第三人? 應由代理人來負舉證責任。如不能證明其具有代理權,代理人應承擔無權代理的責任,該責任為法定責任,具有懲罰性質。而且票據法並未規定第三人的善意是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因此,即使第三人不是善意的,代理人也應承擔責任,不能以此抗辯。其實,在無權代理情形,直接第三人往往具有過失。在民事代理關系中,第三人本來是沒有義務審查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許可權的,該代理許可權屬代理的內部關系。代理人在與直接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代理人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其具有代理權,同時,直接第三人可以藉助代理人提供的證據來審查代理人是否真正具有代理權。也就是說,代理人的義務是舉證證明自己具有代理權,而第三人的義務是審查代理人提供的證據。如果第三人從代理人提供的證據表面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權,或者本人的行為足以另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權,那麼,則成立表見代理。在此,第三人已正當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是善意無過失的。如果通過審查,第三人沒有正當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而又與第三人從事了民事行為,則可以推定第三人是有過失的。在票據法上,代理人與直接第三人的關系也類似於普通民事代理中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即在無權代理場合,如果直接第三人通過代理人提供的票面以外的證據不能證明代理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而又與代理人從事了票據行為時,可以推定直接第三人具有過失。因此,在票據代理關系中,不能僅從票據的文義性考察代理許可權的有無,必須藉助於票面以外的證據,因此,票據的文義性不是絕對的,在此受到挑戰。如果堅持票據的絕對文義原則,即直接第三人僅可以根據票據表面的記載情況來判斷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的話,那麼凡是代理人在票面上記載被代理人的名字,表明代理意旨,自己簽名的,第三人都可以認為代理人的行為為有權代理,那麼所有的代理行為都將成為有權代理,在此談票據代理也就毫無意義。 (二)、追認制度的選擇。 票據無權代理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約束力,即被代理人可以對抗一切持票人的付款請求而不必負任何票據責任。民商基本法將無權代理的效力的決定權交給了本人。若本人追認,代理即為有效;若本人不予追認,則代理無效。在英美國家的票據法上,不要說是越權代理或無權代理,就是票據偽造,也是可以通過被代理人追認產生票據代理效力的。至於刑事法如何解決這一問題,那是另一回事。設想的模式是持票人有權向越權代理人或無權代理人直接主張權利,也可由本人追認代理人之無權代理行為,從而使本人直接受該行為的約束。筆者認為,無權代理行為適用被代理人追認制度與否只是立法選擇問題。一方面,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本人追認才能使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所謂追認,是指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在事後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一旦作出承認,在性質上視為補授代理權,從而使無權代理具有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法律效果。WriteZhu('6'); 無權代理未必總大對本人不利,追認制度正是給了他們一個親自選擇判斷的機會。《美國代理法重述》第82條所評論的法律確定追認代理制度的理論基礎就是實用主義。「追認代理有利於彌補代理人許可權上的微小瑕疵,把一些有關細節、末節上的風險減小到最小限度,有益於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流轉的效率。」 另一方面,承認追認制度,有可能使代理行為的效力處於待定的狀態,一是對票據的流通安全不利,而且該方法本身也是有問題的。票據法律關系不同於民事法律關系。票據以文義為准在市場上流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順利、便捷、及時,如果授予被代理人追認權,無疑加重了持票人的交易風險,更不利於票據流通。在兩個方面的利弊得失做出正確的分析後,才能決定是否規定追認制度。我國台灣學者認為,票據行為之代理,可以因本人承認而生效力,但本人未承認時,則由該代理人自負票據上之責任,(中華民國票據法第十條第一款),以免損害賠償之輾轉周折,妨礙票據之流通。WriteZhu('7');我國合同法規定了被代理人對無權處分行為的追認權。無權處分行為之所以應規定被代理人的追認權是出於對善意第三人的考慮。無權處分是無權處分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無權代理則是代理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在無權處分中,相對人可能是善意的,可是在無權代理中,第三人不具有正當理由信賴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因而是有過失的(上文已述),即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均是有過錯的,在此,法律可以選擇賦予被代理人追認權,也可由代理人直接承擔法律後果。雖然第三人也有過錯,但在此涉及的只是票據法律責任,票據法並未規定第三人的善意是無權代理成立的構成要件,因此,代理人仍應承擔票據責任。在追究了代理人的票據責任後,再在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分擔民事責任。始終,民事責任與票據責任是不同的。

B. 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有怎樣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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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當事人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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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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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當事人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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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簡述票據行為的代理與民事代理的不同

民事代理包括票據行為的代理。主體,效力都是一樣的,唯一不同的就是適用的范圍不同。民事代理包括所有的民事行為的代理,比如說買賣。而票據代理僅限於票據行為的代理。

E. 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一、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具備的條件;
①票據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版的記載;
②票據上權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記載;
③票據代理人簽名。票據為絕對票式證券,票據代理為票據證券上行為,有嚴格的書面性和示義性,其形式要件依照票據法規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注重形式外觀。代理可分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兩種。前者是由委託、僱傭等契約而被授權的代理,後者是由法律的規定、法院的指派或選任行為而被授權的代理。法定代理權依法律的規定而規定。
二、概念簡介:
票據行為是以票據權利義務的設立及變更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票據權利義務的創設、轉讓和解除等行為,包括票據的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付款、參加付款、追索等行為在內。狹義的票據行為專指以設立票據債務為目的的行為,只包括票據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等,不包括解除票據債務的付款、參加付款、追索等。

F. 票據代理問題!!!

第一、甲德行為屬於票據代理中的越權代理行為。
第二、不能成立,因為乙公司的授權僅限1萬的限額只對內發生效力,對外不發生效力!
第三、該票據責任應由乙公司承擔!乙公司承擔後可以向甲追償!

G. 票據行為的代理是什麼意思

答:一、票據行為的代理的含義

票據代理行為是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票據行為。

二、票據代理行為的有效要件

(1)須明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並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

(3)代理人有代理權。

三、票據代理的形式

票據為絕對票式證券,票據代理為票據證券上行為,有嚴格的書面性和示義性,其形式要件依照票據法規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注重形式外觀。

代理可分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兩種。前者是由委託、僱傭等契約而被授權的代理,後者是由法律的規定、法院的指派或選任行為而被授權的代理。法定代理權依法律的規定而規定。

(7)票據代理業務擴展閱讀:

票據行為的內容:

一、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據並交付於受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

二、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票據的特點在於其流通。票據轉讓的主要方法是背書,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單純交付。

三、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匯票所獨有。

四、參加承兌

參加承兌是指票據的預備付款人,或第三人為了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利益,代替承兌人進行承兌,以阻止持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一種票據行為。

五、保證

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六、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諾負絕對付款責任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種票據行為。

H. 什麼是銀行票據業務有什麼操作要點

票據業務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商業匯票貼現、轉貼現業務。銀行承兌匯票是指在承兌銀行(開發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發銀行申請並經開發銀行審查同意承兌,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產品功能包括:1、銀行承兌匯票具有遠期付款功能,降低企業對營運資金的佔用;2、票據持有人在匯票到期前若急需資金可以申請貼現;3、銀行承兌匯票在到期日前可以背書轉讓。產品特點包括:1、對於賣方(收款人)來說,對現有或新的客戶提供遠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銷售額,提高市場競爭力;2、對於買方(出票人)來說,利用遠期付款,以有限的資本購進更多貨物,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營運資金的佔用與需求,有利於擴大生產規模;3、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手續費低(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操作簡便。適用對象為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有延期付款需求的各類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條件包括:1、依法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2、在開發銀行開立人民幣存款賬戶,並與開發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3、經營管理正常,資信狀況良好,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4、真實合法的交易合同,且在合同上載明以銀行承兌匯票作為結算工具和支付方式;5、能夠按照規定交付足額保證金或提供有效擔保;6、無逾期貸款、欠息等不良信用記錄,沒有未決重大訴訟事項或其他被政府機關、監管機構嚴重譴責事項。所需材料包括: 1、基礎資料(1)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簽字樣本(原件)、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及簽字樣本(原件)、法定代表人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明(復印件);(2)近三年度和最近一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等。對於繳納100%保證金的承兌申請人,只要求提供上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3)經過年檢的有效貸款證(或貸款卡);(4)若申請人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企業或承包企業等,如公司章程有相關規定的,應提供公司章程和其有權機構同意申請承兌的決議或授權文件。2、承兌業務資料(1)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書;(2)申請承兌所依據的真實的交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且交易合同上載明以銀行承兌匯票作為結算工具和支付方式。3、擔保資料按規定需要提供擔保手續的,提交保證人有關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或法人執照正本原件及復印件,前三年度和當期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或抵(質)押物的有關資料等(包括權屬證明、評估報告等)。4、開發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商業匯票貼現是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為取得資金而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開發銀行的票據行為,是開發銀行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商業匯票貼現包括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商業匯票貼現期限從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超過6個月。產品種類包括:1、買方付息票據貼現業務;2、賣方付息票據貼現業務。產品功能為:匯票合法持有人提前回收應收票據款項,解決企業運營流動資金需求。產品特點包括:1、為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提供新的融資渠道;2、貼現業務較短期貸款而言操作簡便;3、減少企業應收票據,增加企業現金流;4、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減少企業財務費用;5、提高企業資金周轉速度和資金使用效率。適用對象為:凡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合法持有商業匯票的持有人,在需要資金周轉時,均可向開發銀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業務。申請條件包括:1、銀行承兌匯票向國家開發銀行企業局、各分行申請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營業執照經工商部門辦理有效年檢手續;(2)在國家開發銀行所屬分支機構開立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並已辦理貸款卡;(3)與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間有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關系(4)持票人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及有關規定簽發的要素齊全的有效匯票;(5)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須符合國家開發銀行授信管理的規定。2、商業承兌匯票向國家開發銀行企業局、各分行申請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持票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營業執照經工商部門辦理有效年檢手續;(2)在國家開發銀行所屬分支機構開立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並已辦理貸款卡;(3)與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間有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關系;(4)持票人持有的商業承兌匯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及有關規定簽發的要素齊全的有效匯票;(5)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或貼現申請人須符合國家開發銀行的授信管理規定;(6)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原則上要求必須是與開發銀行業務往來密切,信用等級較高的重點信貸客戶。所需材料包括;1、銀行承兌匯票貼現(1)《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申請書》(統一制式文本)並加蓋貼現申請人公章;(2) 匯票票面審查不存在無效事項,且未到期的合法有效的銀行承兌匯票原件;(3) 貼現票據項下的合法有效的商品交易合同復印件以及能夠證明票據項下的交易合同確已履行的憑證,包括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及商品發運單據原件與復印件,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匯票合法持有的證明;(4) 有效期內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貸款卡及密碼、經法人簽署的對經辦人的授權法律文書;企業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5) 若持票人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企業或承包企業等,如公司章程有相關規定的,應提供公司章程及其有權機構同意申請貼現的決議或授權文件。(6) 貼現申請人最新的財務季報和經審計的財務年報;(7) 貼現行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2、商業承兌匯票貼現 (1)《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申請書》(統一制式文本)並加蓋貼現申請人公章;(2) 匯票票面審查不存在無效事項,且未到期的合法有效的商業承兌匯票原件;(3) 貼現票據項下的合法有效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以及能夠證明票據項下的交易合同確已履行的憑證,包括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及商品發運單據原件及復印件,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匯票合法持有的證明; (4)有效期內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貸款卡及密碼、經法人簽署的對經辦人的授權法律文書;企業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5) 若持票人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企業或承包企業等,如公司章程有相關規定的,應提供公司章程和其有權機構同意申請貼現的決議或授權文件;(6) 貼現申請人最新的財務季報和經審計的財務年報;(7) 貼現行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商業匯票轉貼現是指金融機構為了取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已貼現或轉貼現(轉入)商業匯票再以貼現方式向另一金融機構轉讓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間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商業匯票轉貼現包括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和商業承兌匯票轉貼現。本手冊商業匯票轉貼現特指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產品種類包括:1、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買斷(開行買入票據)業務;2、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賣斷(開行賣出票據)業務;3、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逆回購(開行買入返售票據)業務;4、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正回購(開行賣出回購票據)業務。產品功能包括:1、調節銀行信貸規模;2、調節銀行資產結構,降低銀行不良貸款率。產品特點包括:1、通過資金融通最大限度實現資金收益;2、票據流動性強,手續簡便。適用對象指經人民銀行批准辦理貼現、轉貼現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信用社、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申請條件包括:1、經人民銀行批准辦理貼現、轉貼現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信用社、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2、具有上級或管理部門完整的授權文件,允許其經營票據買賣業務;3、具有主管機關批准擁有的「匯票專用章」並能自主完整地蓋在背書上;4、資金雄厚,資產負債結構合理、資信狀況良好、無不良記錄;5、交易對手在開行有充足且可用的授信額度。所需材料包括:1、轉貼現買斷和逆回購客戶(申請銀行) 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買斷和逆回購業務,需向分行主管同業合作業務的相關處室提交以下資料:(1)《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申請書》(統一制式文本) 並加蓋申請人公章;(2)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3)經辦人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復印件;(4)已由貼現行背書的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5)貼現申請人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交易合同復印件及增值稅發票復印件,不具備使用增值稅發票的,除提供普通發票外,還應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6)已辦理貼現的貼現憑證第一聯復印件;(7)加蓋貼現行會計部門業務專用章的查詢查復書復印件;(8)轉貼現申請人轉貼現交易資格證明文件; (9)開行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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