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建設單位專有車位
1. 私人畫停車位合法嗎可以去那裡投訴
個人在路邊停車收費是不合法的,如果不聽勸阻,可以報公安交警部門查處,並收繳其違法所得。
依據《公安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七條規定:「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廣場作為臨時停車場地的,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部門統一規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予以制止糾正,並視其情節輕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吊銷建築許可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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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也指出:
第四條 停車場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其規劃設計須遵守《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包括有關的主體工程設計方案),須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核。並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方可辦理施工手續;停車場竣工後,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旅館、飯店、商店、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圖書館、醫院、旅遊場所、車站、碼頭、航空港、倉庫等公共建築和商業街(區),必須配建或增建停車場;
有條件的小型公共建築須配建自行車停車場。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大型公共建築工程設計沒有停車場規劃的,城市規劃部門不予批准施工。
第八條 公共停車場可以收取停車管理費,有條件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專用停車場,也可以收取停車管理費。在停車場停車者,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
鼓勵單位、個人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建設者可按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收取停車管理費。
第九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城市規劃部門制訂停車場的規劃,並對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監督。
2. 小區綠化改車位,哪個部門管
以下內容出自化學工業出版社《現學現用物權法》,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國教授主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關於小區內的停車問題,《物權法》第七十四條。作出了規定。根據物此條,小區內的停車位和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也就是開發商不可以把車庫、車位首先用於業主外的主體使用。小區內的車庫、車位的權屬應該由當事人事先的約定作出,例如業主購買小區內的住房就可以附贈一車位或者從開發商那裡購買。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物權法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小區內的道路上規劃的停車位一般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對小區內附屬設施的使用、管理、維護及費用的收取,應該由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可以決定對一切利用車位的人收取費用,也可以決定僅對外來車輛收取費用,當然也可以決定不收費
3. 建造立體車庫需要哪些手續這個是哪個政府單位審批的啊
建造立體車庫需要選址意見書、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條件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應該是市國土規劃局審批。
武漢市國土規劃局相關負責人稱,臨時停車設施方案如上述醫院的機械式立體車庫,只要不佔壓規劃紅線,符合規劃選址,區規劃分局就能審批通過。
武漢市市國土規劃局相關負責人稱,新政中規定,已建成社區經業主大會同意且符合規劃的,可引入企業投資建設停車設施,收費、收益分配由業委會與投資企業約定。規定興建機械式立體車庫不計容積率、不繳土地出讓金、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優惠政策,緩解小區停車難。
同時,除按照規劃選址單獨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用地外,鼓勵利用規劃公園綠地、廣場、地下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黨政機關、學校操場、醫院等企事業單位充分利用自有用地建設公共停車場;對於一些有條件的人防工程或既有停車場,通過功能改造、加層等形式進行擴容,充分利用可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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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建立體車庫可申報。立體車庫項目申報需取得土地權屬方同意,在住宅區自有用地范圍內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應當事先徵得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在社區村集體用地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應當經所在社區集體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成員代表的同意。
規定由用地權屬單位或授權法人單位作為申報主體。用地屬於共有的,住宅小區類由所在小區業主委員會作為申報主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所在社區居委會代行相關職責;社區村集體類由社區村委會(或委託社區股份合作公司)作為申報主體。
4. 地下車庫車位完工後由哪個政府部門驗收
一、地下車庫車位完工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依據《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
第六條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科;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5. 青島市停車場管理條例的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所在區域現實和預期的機動車停放需求,劃定停車場建設用地。
第八條 市和各縣級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建設、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編制停車場專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停車場專業規劃時,應當徵求各區人民政府的意見。
停車場專業規劃批准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審批,但不得減少停車位的數量。
第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機動車停車位嚴重不足的區域和公共交通線路比較集中、可以實現自用車與公共交通換乘的地段,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
第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項目,適時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和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停車位配建標准,並根據經濟社會和交通發展的需要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應當按照有關設計規范和配建標准配建、增建停車位;沒有配建、增建停車位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配套建設的停車位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行政事業性單位的辦公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圖書館、醫院、旅遊區(點)、車站、碼頭、航空港、商業街區、貿易市場等公共建築或者場所以及建築面積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場、倉庫、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建停車位。在本條例實施前未配建停車位或者配建停車位達不到標準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補建停車位。
按照本條規定配套建設停車位時,應當為殘疾人停放車輛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三條 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建設下列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就停車場設計方案徵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一)配建的停車位超過二百個的;
(二)建設工程面積在三萬平方米以上的;
(三)在城市主幹道兩側的。
在其他區(市),停車場設計方案應當徵求所在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的建設工程的范圍,由所在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停車場設計進行施工。因特殊情況確需改動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通知書及相應圖紙,並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後,方可改動,但停車位的數量不得低於配建標准。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停車場驗收合格證明。停車場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的停車場,應當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七條 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的,應當按照改變使用性質後的規定標准配建停車位。配建停車位不能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
6. 道路上規劃車位是哪個部門
城市規劃管理局和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共管理。
7. 營改增後車位銷售應什麼時候開具增值稅發票
營改增後車位銷售辦理車位移交手續的時候開具增值稅發 票。
如果沒有產權,買賣不受物權法保護,建議租用。
車位(庫)是否可銷售、買賣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車位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不允許出售。如果開發商把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車位賣給業主,那麼,業主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而不是權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車位有預售許可證的,購車位業主跟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備案手續後,則是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權證》的。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2016年10月1日實施的《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對停車位、車庫作出明確的規定:物業區域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且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的停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銷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不得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後對外出租的,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物業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費管理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上述規定只是對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開發商的停車位、車庫可以銷售、附贈,而初始登記所有權人不屬於開發商的物業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其他省(市)應該有類似規定。
8. 封閉式立體車庫能算規劃報建車位數嗎
立體車庫設計要求:
一、立體停車場場地應平整、堅實、防滑,並應滿足排水要求,符合城市交通、防火和環境保護要求。地下汽車停車庫應避開地下水位過高或地質構造特別復雜的地段以及不良地質地帶,避開巳有的地下公用設施主幹管、線。
二、停車場的設計方案,須報本市、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並應徵得本市、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停車場建成後,須經本市、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驗收合格方准使用。
三、 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按《規則》要求建設配建停車場的,經本市、縣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減少停車場面積,但不宜超過要求的70%。同時必須按少建的停車場面積,向本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交納停車場建設差額費。差額費上繳市、縣財政,用於公共停車設施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差額費標准,由本市、縣規劃管理部門、公安管理部門、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四、未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或不按政府部門批準的方案進行停車場建設的;或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的,或任意佔用、出租、停用停車場的,均屬違法行為,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逾期不改正、不恢復的,處以每車位30000-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下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恢復。
五、因維修等原因需臨時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須事先報告本市、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因特殊情況必須將停車場改作他用的,須經本市、縣規劃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報經本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批准,並相應另建停車場。另建的停車場面積不得小於原停車場的面積,並應保持合理的服務半徑。
9. 企業單位停車位規劃規范;企業單位綠化率規范
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
根據建設部(88)城標字141號文的要求,由建設部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主編,上海市園林設計院、南京市園林規劃設計院等單位參加共同編制的《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CJJ75-97),經建設部1997年10月8日以建標[1997]259號文批准,業已發布。
為便於廣大規劃、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有關單位人員在使用本規范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編制組按章、節、條、款順序編制了本規范的條文說明,供國內使用者參考。在使用中如發現本條文說明有欠妥之處,請將意見函寄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通訊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號,郵政編碼:100037)。
本《條文說明》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出版。 1、總 則
1.0.1 城市道路綠化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城市綠化覆蓋率中占較大比例。隨著城市機動車輛的增加,交通污染日趨嚴重,利用道路綠化改善道路環境,已成當務之急。城市道路綠化也是城市景觀風貌的重要體現。目前,我國城市道路建設發展迅速,為使道路綠化更好發揮綠化功能,協調道路綠化與相關市政設施的關系,利於行車安全,有必要統一技術規定,以適應城市現代化建設需要。
1.0.2 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是用於城市的主幹路、次幹路、支路用地,公共廣場用地與公共使用停車場用地范圍內的綠地規劃與設計。
1.0.3 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基本原則:
1.0.3.1 城市道路綠化主要功能是庇蔭、濾塵、減弱雜訊、改善道路沿線的環境質量和美化城市。以喬木為主,喬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結合的道路綠化,防護效果最佳,地面覆蓋最好,景觀層次豐富,能更好地發揮其功能作用。 1.0.3.2 為保證道路行車安全,對道路綠化提出兩方面要求。
一、行車視線要求。其一,在道路交叉口視距三角形范圍內和彎道內側的規定范圍內種植的樹木不影響駕駛員的視線通透,保證行車視距;其二,在彎道外側的樹木沿邊緣整齊連續栽植,預告道路線形變化,誘導駕駛員行車視線。 二、行車凈空要求。道路設計規定在各種道路的一定寬度和高度范圍內為車輛運行的空間,樹木不得進入該空間。具體范圍應根據道路交通設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
1.0.3.3 城市道路用地范圍空間有限,在其范圍內除安排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等必不可少的交通用地外,還需安排許多市政公用設施,如地上架空線和地下各種管道、電纜等。道路綠化也需安排在這個空間里。綠化樹木生長需要有一定的地上、地下生存空間,如得不到滿足,樹木就不能正常生長發育,直接影響其形態和樹齡,影響道路綠化所起的作用。因此,應統一規劃,合理安排道路綠化與交通、市政等設施的空間位置,使其各得其所,減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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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適地適樹是指綠化要根據本地區氣候、栽植地的小氣候和地下環境條件選擇適於在該地生長的樹木,以利於樹木的正常生長發育,抗禦自然災害,保持較穩定的綠化成果。
植物伴生是自然界中喬木、灌木、地被等多種植物相伴生長在一起的現象,形成植物群落景觀。伴生植物生長分布的相互位置與各自的生態習性相適應。地上部分,植物樹冠、莖葉分布的空間與光照、空氣溫度、濕度要求相一致,各得其所;地下部分,植物根系分布對土壤中營養物質的吸收互不影響。道路綠化為了使有限的綠地發揮最大的生態效益,可以進行人工植物群落配置,形成多層次植物景觀,但要符合植物伴生的生態習性要求。
1.0.3.5 古樹是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大樹。名木是指具有特別歷史價值或紀念意義的樹木及稀有、珍貴的樹種。道路沿線的古樹名木可依據《城市綠化條例》和地方法規或規定進行保護。
1.0.3.6道路綠化從建設開始到形成較好的綠化效果需十幾年的時間。因此,道路綠化規劃設計要有長遠觀點,綠化樹木不應經常更換、移植。同時,道路綠化建沒的近期效果也應重視,使其盡快發揮功能作用。這就要求道路綠化遠近期結合,互不影響。 2、術 語
本章術語是對本規范涉及的主要用詞給予統一規定,以利於對本規范內容的正確理解和使用。
本規范對道路綠地的規定是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GBJ137-90)中確定的道路廣場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用地。其中屬於廣場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為廣場綠地,屬於社會停車場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為停車場綠地,位於交通島上的綠地為交通島綠地,位於道路用地范圍(道路紅線以內范圍)的綠地多為帶狀,故稱為道路綠帶。
道路綠帶根據其布設位置又分為中間分車綠帶、兩側分車綠帶、行道樹綠帶和路側綠帶。行道樹綠帶常見有兩種,一種是僅種植一排行道樹,樹下留有樹池;另一種是行道樹下成帶狀配置地被植物和灌木,形成復層種植的綠帶。路側綠帶常見的有三種,一種是因建築線與道路紅線重合,路側綠帶毗鄰建築布設;第二種是建築退讓紅線後留出人行道,路側綠帶位於兩條人行道之間。第三種是建築退讓紅線後在道路紅線外側留出綠地,路側綠帶與道路紅線外側綠地結合。 道路紅線外側綠地有街旁游園、宅旁綠地、公共建築前綠地等,這些綠地雖不統計在道路綠化用地范疇內,但能加強道路的綠化效果。 停車場綠地包括停車場周邊綠地和在停車間隔帶綠化。
道路綠地率的計算是採用簡化方式,因道路綠地多以綠帶分布在道路上,各種綠帶寬度之和佔道路總寬度的百分比近似道路綠地面積與道路總面積的百分比。計算時,對僅種植喬木的行道樹綠帶寬度按1.5m計;對喬水下成帶狀配置地被植物,寬度大於1.5m的行道樹綠帶按實際寬度計。 園林景觀路是位於城市重點路段,對道路沿線的景觀環境要求較高,通過提高道路綠化水平,更好地體現城市綠化景觀風貌。
道路綠地相關名詞術語可參照圖1道路綠地名稱示意圖。
3 道路綠化規劃
3.1 道路綠地率指標
3.1.1 道路綠化用地是城市道路用地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城市規劃的不同階段,確定不同級別城市道路紅線位置時,根據道路的紅線寬度和性質確定相應的綠地率,可保證道路的綠化用地,也可減少綠化與市政公用設施的矛盾,提高道路綠化水平。
3.1.2 道路綠地率指標是通過在一些城市調研和參考有關規范、資料的基礎上制定的。主要依據是:(1) 對我國的9個城市111條現狀與規劃道路的綠地率進行分析,其中:紅線寬度小於40m的道路28條,平均綠地率是27.3%;紅線寬度為40一50m的道路58條;平均綠地率是25.0%;紅線寬度大於50m的道路25條,平均綠地率是28.1%。 (2)《城市道路設計規范》中規定道路綠地率為15%~30%。(3)《北京市綠化條例》規定道路綠地率是:主幹路不低於30%,次幹路不低於20%。(4)國外一些大城市綠化景觀較好的道路,其綠地率為30%~40%。
本規范制定的道路綠地率不同於《城市道路設計規范》規定的指標是因為將行道樹綠帶按1.5m寬度統計在綠帶中。這樣計算是考慮到行道樹的實際佔地需要,也是為了在統計中口徑統一。另外,本規范只規定下限,不規定上限,不約束道路綠地向高標准發展。
本規范根據道路性質提出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低於40%,是因為園林景觀路對綠化要求高,需要用綠化來裝飾街景,故此需要較多的綠地。此外,本規范考慮我國道路用地的實際情況,根據道路的紅線寬度分檔制定相應的綠地率,便於應用。大於50m寬度的道路一般為大城市的主幹路,其綠地率不低於30%。其一,是因為主幹路車流量大,交通污染嚴重,需要用綠化加以防護,因此需要較多的綠地;其二,主幹路路幅較寬,有可能安排較多的綠化用地。小於40m寬度的道路,其性質、斷面形式多樣,綠地率的下限是20%,可以滿足交通用地的需要與保證道路有基本的綠化用地。 3.2 道路綠地布局與景觀規劃 3.2.1 道路綠地布局
3.2.1.1 在道路綠帶中,分車綠帶所起的隔離防護和美化作用突出,分車帶上種植喬木,可以配合行道樹,更好地為非機動車道遮蔭。1·5m寬的綠帶是種植和養護喬木的最小寬度,故種植喬木的分車綠帶的寬度不得小於1.5m。在2.5m寬度以上的分車綠帶上進行喬木、灌木、地被植物的復層混交,可以提高隔離防護作用。主幹路交通污染嚴重,宜採用復層混交的綠化形式,所以主幹路上的分車綠帶寬度不宜小於 2.5m。此外,考慮公共交通開辟港灣式停靠站也應有較寬的分車帶。 行道樹種植和養護管理所需用地的最小寬度為1.5m,因此行道樹綠帶寬度不應小於1.5m。
3.2.1.2 主、次幹路交通流量大,行人穿越不安全;雜訊、廢氣和塵埃污染嚴重,不利於身心健康,故不應在主、次幹路的中間分車綠帶和交通島上布置開放式綠地。
3.2.1.3 道路紅線外側其他綠地是指街旁游園、宅旁綠地、公共建築前綠地、防護綠地等。路側綠帶與其他綠地結合,能加強道路綠化效果和綠化景觀。 3.2.1.5 道路兩側環境條件差異較大,主要是指如下兩個方面:其一,在北方城市的東西向道路的南北兩側光照、溫度、風速等條件差異較大,北側的綠地條件較好;其二,瀕臨江、河、湖、海的道路,靠近水邊一側有較好的景觀條件。將路側綠帶集中布置在條件較好的一側,可以有利於植物生長,更好地發揮綠化景觀效果及遊憩功能。
3。2.2 道路綠化景觀規劃
3.2.2.2 道路綠化是城市綠地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可以體現一個城市的綠化風貌與景觀特色。園林景觀路是道路綠化的重點,主幹路是城市道路網的主體,貫穿於整個城市。因此,應在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中對園林景觀路和主幹路的綠化進行整體的景觀特色規劃。 園林景觀路的綠化用地較多,具有較好的綠化條件,應選擇觀賞價值高的植物,合理配置,以反映城市的綠化特點與綠化水平。主幹路貫穿於整個城市,其綠化既應有一個長期穩定的綠化效果,·又應形成一種整體的景觀基調。主幹路綠地率較高,綠帶較多,植物配置要考慮空間層次,色彩搭配,體現城市道路綠化特色。
3.2.2.2 同一條道路的綠化具有一個統一的景觀風格,可使道路全程綠化在整體上保持統一協調,提高道路綠化的藝術水平。道路全程較長,分布有多個路段,各路段的綠化在保持整體景觀統一的前提下,可在形式上有所變化,使其能夠更好地結合各路段環境特點,景觀上也得以豐富。
3.2.2.3 同一條路段上分布有多條綠帶,各綠帶的植物配置相互配合,使道路綠化有層次、有變化、景觀豐富,也能較好地發揮綠化的隔離防護作用。
3.2.2.4 城市中絕大部分是建築物、構築物林立的人工環境,山、河、湖、海等自然環境在城市中是十分可貴的。城市道路毗鄰自然環境,其綠化應不同於一般道路上的綠化,要結合自然環境,展示出自然風貌。 3.3 樹種和地被植物選擇
3.3.1 城市道路環境受到許多因素影響,不同地段的環境條件可能差異較大,選擇的植物首先要適應栽植地的環境條件,使之能生長健壯,綠化效果穩定。其次,在滿足首要條件的情況下,宜優先選用一些能夠體現城市綠化風貌的樹種,更好發揮道路綠化的美化作用。
3.3.2 落葉喬木在冬季可以減少對陽光的遮擋,提高地面溫度,在北方寒冷地區可使地面冰雪盡快融化。 3.3.3 落果對行人不會造成危害的樹種是指行道樹的落果不致砸傷樹下行人和污染行人衣物。 4 道路綠帶設計 4.1 分車綠帶設計
4.1.1 分車綠帶靠近機動車道,其綠化應形成良好的行車視野環境。分車綠帶綠化形式簡潔、樹木整齊一致,使駕駛員容易辨別穿行道路的行人,可減少駕駛員視覺疲勞。相反,植物配置繁亂,變化過多,容易干擾駕駛員視線,尤其在雨天、霧天影響更大。分車帶上種植的喬木,其樹干中心至機動車道路緣石外側距離不宜小於0.75m的規定,主要是從交通安全和樹木的種植養護兩方面考慮。 4.1.2 在中間分車綠帶上合理配置灌木、灌木球、綠籬等枝葉茂密的常綠植物能有效地阻擋對面車輛夜間行車的遠光,改善行車視野環境。具體數據引自《環境綠地》一書。
4.1.3 分車綠帶距交通污染源最近,其綠化所起的濾減煙塵、減弱雜訊的效果最佳。兩側分車綠帶對非機動車有庇護作用。因此,兩側分車帶寬度在1.5m以上時,應種植喬木,並宜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復層混交,擴大綠量。 道路兩側的喬木不宜在機動車道上方搭接,是避免形成綠化「隧道」,有利於汽車尾氣及時向上擴散,減少汽車尾氣污染道路環境。
4.1.4 分車綠帶端部採取通透式栽植,是為穿越道路的行人或並人的車輛容易看到過往車輛,以利行人、車輛安全。具體執行時,其端部范圍應依據道路交通相關數據確定。
4.2行道樹綠帶設計
4.2.1 行道樹綠帶綠化主要是為行人及非機動車庇蔭,種植行道樹可以較好地起到庇蔭作用。在人行道較寬、行人不多或綠帶有隔離防護設施的路段,行道樹下可以種植灌木和地被植物,減少土壤裸露,形成連續不斷的綠化帶,提高防護功能,加強綠化景觀效果。當行道樹綠帶只能種植行道樹時,行道樹之間採用透氣性的路面材料鋪裝,利於滲水通氣,改善土壤條件,保證行道樹生長,同時也不妨礙行人行走。
4.2.2 行道樹種植株距不小於4m,是使行道樹樹冠有一定的分布空間,有必要的營養面積,保證其正常生長,同時也是便於消防、急救、搶險等車輛在必要時穿行。樹干中心至路緣石外側距離不小於0.75m,是利於行道樹的栽植和養護管理,也是為了樹木根系的均衡分布、防止倒伏。
4.2.3 快長樹胸徑不得小於5cm,慢長樹胸徑不宜小於8cm的行道樹種植苗木的標准,是為了保證新栽行道樹的成活率和在種植後較短的時間內達到綠化效果。
關於發布《杭州市城市建築工程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杭州市城市建築工程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准實施細則(試行)的批復》(杭政函〔2009〕95號),由市綜合交通研究中心編制的《杭州市城市建築工程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准實施細則(試行)》已於2009年5月31日經市政府批准同意,現予以發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杭州市城市建築工程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准實施細則(試行)的批復》(杭政函〔2009〕95號)
2、《杭州市城市建築工程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准實施細則(試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杭州市城市建築工程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准實施細則(試行)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 杭州市規劃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九年六月 1 總則
1.0.1 為加強我市對建築工程機動車配建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使停車設施的設計和建設符合合理的車輛停放需求,實現城市動靜態交通運行協調、平衡發展,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1.0.2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市市區范圍。
1.0.3 本《實施細則》在浙江省《城市建築工程停車場(庫)設置規則和配建標准》的基礎上,為適應杭州市的機動車停車需求特點,增加了建築工程的分區,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建築工程分類及相應的停車配建指標。
1.0.4 城市建築工程機動車停車位的配置和設計,除應執行本《實施細則》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現行的有關設計標准和規范的強制性規定。 2 術語
2.0.1 城市建築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泛指城市規劃區內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建築、住宅,以及工廠、倉庫等。
歷史老照片不能說的秘密慈禧軍閥明末清初文革晚清
2.0.2 公共建築 public building
泛指為人們提供公共服務和使用的各類建築,主要有行政辦公建築、文教體衛建築、商業金融業建築等。 2.0.3 配建停車設施 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
指在各類建築或設施附屬建設,為與之相關的出行者提供停車服務的停車設施。 2.0.4 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
指為各類建築工程建設用地上內部道路與城市道路的連介面。 2.0.5 交通影響分析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指通過研究城市開發項目與交通需求增長之間的關系,分析開發項目對城市交通的影響程度和影響范圍,進而確定保持服務水平不下降的對策或修改方案,實施補償政策,以減少開發項目對城市交通負荷的影響。 3 一般規定
3.0.1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應按第4章表中規定的指標建設機動車停車位。原建築已有機動車停車位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者,應在改、擴建規劃設計時按規定的標准配置。
3.0.2 建築配建的停車設施應設置在其用地范圍內;但建設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鄰道路上的二宗以上建設項目,其相鄰距離不超過100m的,在統一申請、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使用的條件下,經批准後可集中統一設置停車設施。
3.0.3 建築配建停車設施的機動車出入口、主體建築主要人流出入口與基地內部道路之間應保證有合理順暢的交通聯系。
3.0.4 建築配建的停車設施可採用地面停車場、地下停車庫、地上停車樓等多種形式。停車設施的布局,應滿足建築、消防、交通等相關專業的技術要求。
3.0.5 各類建築應按表4.0.15的指標,配建裝卸停車位、計程車停車位、大客車停車位、無障礙車輛停車位等特殊車輛停車位。其中,大型車輛停車位宜設置在地面上。
3.0.6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建築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以小型汽車停車位為計算單位。需安排的其它車型機動車停車位,除貨物裝卸車位外,可按表3.0.6所列的換算值摺合成小型汽車停車位進行計算。 表3.0.6 各種類型車輛停車位換算系數 車 型 微型 汽車 小型 汽車 中型 汽車 大型 汽車 鉸接車
換算系數 0.7 1.0 2.0 2.5 3.
3.0.7 建築按配建指標計算出的機動車停車位數,尾數不足1個的按1個計算。
3.0.8 特殊功能建築的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指標,由相關職能部門針對具體個案另行確定。 配建指標
4.0.1 城市建築工程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指標的選用,應符合表4.0.1配建指標級別及適用范圍的規定。 表4.0.1 配建指標級別及適用范圍 指標級別 適用范圍 ⅰ 老城核心區
ⅱ 除ⅰ區之外的老城區(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ⅲ 蕭山區、餘杭區
4.0.2 住宅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2的規定。 表4.0.2 住宅停車位指標 項目 停車位/戶 ⅰ ⅱ ⅲ
商品房 戶建築面積>200m2或別墅 1.2 1.5 1.5 140 m2<戶建築面積≤200m2 1.2 1.2 1.2 90 m2<戶建築面積≤140m2 1.0 1.0 1.0 60 m2<戶建築面積≤90m2 0.7 0.8 0.8 戶建築面積≤60m2 0.4 0.4 0.4
拆遷安置房 戶建築面積>90 m2 1.0 1.0 1.0 戶建築面積≤90m2 0.5 0.5 0.5
經濟適用房 70 m2<戶建築面積≤90m2 0.4 0.4 0.4 戶建築面積≤70m2 0.3 0.3 0.3
經濟租賃房(兩個夾心層) 戶建築面積≤70m2 0.3 0.3 0.3 經濟租賃房(兩項公寓) 戶建築面積≤50m2 0.2 0.2 0.2
註:1、經濟適用房戶建築面積>90 m2的,停車位指標按商品房執行。
2、兩個夾心層:指不符合廉租房租賃條件、又買不起經濟適用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不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又買不起商品房的低中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3、兩項公寓:指創業人才(大學畢業生)公寓和外來務工人員公寓。 4.0.3 辦公樓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3的規定。 表4.0.3 辦公樓停車位指標 項目 停車位/100m2建築面積 ⅰ ⅱ ⅲ
區級及以上機關行政辦公樓 0.8 1.0 1.0 區級以下機關行政辦公樓 0.8 0.8 0.8 商務寫字樓 0.6 0.8 0.8
科研與企事業辦公樓 0.6 0.7 0.8 物管、社區用房等配套辦公樓 0.3 0.3 0.3
4.0.4 商業建築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4的規定。 表4.0.4 商業建築停車位指標 項目 停車位/100m2建築面積 ⅰ ⅱ ⅲ
建築面積<1000 m2的商業建築 0.3 0.5 0.5
1000m2≤建築面積<10000 m2的商業建築 0.6 0.8 1.0 建築面積≥10000 m2的商業建築 0.8 1.0 1.2 社區配套農貿市場 0.4 0.4 0.4 專業市場、批發市場 0.8 0.8 1.0
4.0.5 餐飲、娛樂建築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5的規定。 表4.0.5 餐飲、娛樂建築停車位指標 項目 停車位/100m2建築面積 ⅰ ⅱ ⅲ
餐飲、娛樂設施 1.5 1.5 1.7
4.0.6 旅館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6的規定。 表4.0.6 旅館停車位指標 項目 停車位/客房 ⅰ ⅱ ⅲ
星級賓館 0.6 0.6 0.6 其他普通旅館 0.4 0.4 0.4
註:配套的餐飲、娛樂、商業等設施停車位另計。 4.0.7 體育設施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7的規定。 表4.0.7 體育設施停車位指標 項目 停車位/每百座 ⅰ ⅱ ⅲ
一類(體育場坐位數≥15000,體育館坐位數≥4000) 4.0 4.0 5.0 二類(體育場坐位數<15000,體育館坐位數<4000) 3.0 3.0 4.0 停車位/100m2建築面積 ⅰ ⅱ ⅲ
三類(娛樂性體育設施) 0.8 1.0 1.0
4.0.8 影(劇)院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8的規定。 表4.0.8 影(劇)院 停車位指標 項目 停車位/每百座 ⅰ ⅱ ⅲ
劇場、市級影劇院 4.0 5.0 6.0 會議中心 5.0 6.0 7.0 一般影劇院 2.0 3.0 3.0
4.0.9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9的規定。 表4.0.9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停車位指標 項目 停車位/100m2建築面積 ⅰ ⅱ ⅲ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 0.6 0.6 0.8
4.0.10 展覽館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10的規定。 表4.0.10 展覽館停車位指標 項目 停車位/100m2建築面積 ⅰ ⅱ ⅲ
展覽館 0.8 0.8 0.8
4.0.11 醫院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11的規定。 表4.0.11 醫院停車位指標
項目 門診部、療養院:停車位/100m2建築面積、住院部:停車位/床
10. 停車場歸哪個部門管理
停車抄場有多種,不同位置的停車場管理部門不一致,具體如下:
1、普通地下停車場,小區單位內停車場歸物業公司管理的,或者業主委員會管理的。
2、公共停車場,最初為政府投資或者引入市場投資建造的,管理會歸專門成立的管理公司管理。
另外公安機關交警管理部門負責對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起監督作用。
(10)什麼是建設單位專有車位擴展閱讀
第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臨時佔用停車場作為非停車之用時,應徵得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改變停車場的使用性質,須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
第七條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廣場作為臨時停車場地的,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部門統一規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八條 公共停車場可以收取停車管理費,有條件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專用停車場,也可以收取停車管理費。在停車場停車者,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鼓勵單位、個人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建設者可按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收取停車管理費。
第九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城市規劃部門制訂停車場的規劃,並對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