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葉出口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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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23號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自
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李鵬
1997年7月3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下簡
稱《煙草專賣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草專賣是指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
和進出口業務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煙草專賣品中的煙絲是指用煙葉、復烤煙葉、
煙草薄片為原料加工製成的絲、末、粒狀商品。
第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煙草專賣行政
主管部門職責及領導體制,依照《煙草專賣法》第四條的
規定執行。設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市、縣,由市、
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煙草專賣工作
,受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雙重
領導,以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第五條國家對卷煙、雪茄煙焦油含量和用於卷煙、雪
茄煙的主要添加劑實行控制。煙草製品生產企業不得違反
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劑和色素。
第二章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六條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
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
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
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分為:
(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四)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七條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
條件:
(一)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煙草專賣品所需要的技術、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八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
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九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符合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條取得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
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特種煙草專賣品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經營外國煙草專賣品業務合理布局的要求
;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一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煙草專賣法》
及本條例的規定,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和煙草專賣品准運
證並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應當
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
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
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三條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進行跨
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
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
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在省、自治區、
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
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
查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四條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依照《煙草
專賣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
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
,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
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
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在海關監管
區內經營免稅的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應當向企業所
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煙草
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
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六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
定期地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個人進行檢查。經
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煙草專
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
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
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
第三章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十七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
的要求,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
計劃,根據良種化、區域化、規范化的原則制定煙葉種植
規劃。
第十八條煙葉由煙草公司或其委託單位依法統一收購
。煙草公司或其委託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在國家下達煙葉
收購計劃的地區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收購煙葉。設立煙
葉收購站(點),應當經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煙葉。
第十九條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
門和煙葉生產者的代表組成煙葉評級小組,協調煙葉收購
等級評定工作。
第二十條國家儲備、出口煙葉的計劃和煙葉調撥計劃
,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
第四章煙草製品的生產
第二十一條設立煙草製品生產企業,應當由省級煙草
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核准登記。
第二十二條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
的生產計劃。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霉爛煙葉生產卷煙、雪茄煙和煙
絲。
第二十四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
注冊商標;申請注冊商標,應當持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
管部門的批准生產文件,依法申請注冊。
第五章煙草製品的銷售
第二十五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
當在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內,從事煙草製品
的批發業務。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
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
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
人,一次銷售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
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
草製品。
第二十八條煙草專賣生產企業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
不得向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制
品。
第二十九條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在
小包、條包上標注焦油含量級和「吸煙有害健康」的中文
字樣。
第三十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
以根據市場供需情況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卷煙
、雪茄煙調撥任務。
第三十一條嚴禁銷售霉壞、變質的煙草製品。霉壞、
變質的煙草製品,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
管理部門監督銷毀。
第三十二條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商標煙草製品,
應當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
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三十三條假冒商標煙草製品的鑒別檢測工作,由國
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站進行。
第六章煙草專賣品的運輸
第三十四條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由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
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審批、發放。煙草專賣品准運
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進口的煙草專
賣品、國產煙草專用機械和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
進口卷煙紙,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
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除國產煙草專用機械、煙
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卷煙紙以外的其他國產煙
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
或者自運。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市、縣運輸煙草專賣品,
應當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
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運輸依法沒收的走私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
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
自運。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煙草專賣品准運
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一)超過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規定的數量和范圍運輸
煙草專賣品的;
(二)使用過期、塗改、復印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的
;
(三)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
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
(四)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其他行
為。
第三十七條海關監管的煙草製品的轉關運輸,按照國
家有關海關轉關運輸的規定辦理運輸手續。
第七章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
生產和銷售
第三十八條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和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只
能從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
業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
用機械。
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企
業不得將其產品銷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
或者個人。
第三十九條煙草專用機械的購進、出售、轉讓,必須
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煙草專用機械的名錄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規定。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
專用機械、卷煙紙、濾嘴棒及煙用絲束。
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殘次的卷煙紙
、濾嘴棒、煙用絲束及下腳料,由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
部門監督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八章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四十一條設立外商投資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應當
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立項。
第四十二條進口煙草專賣品只能由取得特種煙草專賣
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經營。其進口煙草專賣品的計劃應
當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四十三條免稅進口的煙草製品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
的保稅倉庫內,並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
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與海關共同加鎖管理。海關憑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免稅進口計劃分批核
銷免稅進口外國煙草製品的數量。
第四十四條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的卷煙、雪茄煙
的,只能零售,並應當在卷煙、雪茄煙的小包、條包上標
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門標志。
第四十五條專供出口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小包、
條包上標注「專供出口」中文字樣。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執行《煙草
專賣法》及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煙
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案件,並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查處煙
草專賣品的走私販私、假冒偽劣行為。
第四十七條開辦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應當報經國務
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未經審查批准設立的
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
取締。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
可以根據煙草專賣工作的實際情況,在重點地區設立派出
機構;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向煙草
專賣品生產、經營企業派駐人員。派出機構和派駐人員在
派出部門的授權范圍內監督、檢查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
營活動。
第四十九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煙草專
賣法》和本條例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依法對違法
生產或者經營的煙草專賣品進行處理;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
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第五十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
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活動進行檢查、處理。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煙草專賣
品以及充抵罰金、罰款和稅款的煙草專賣品,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進行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
可證;參與外國煙草製品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持有特種煙
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拍賣煙草專賣品,應當對競買人
進行資格驗證。拍賣企業拍賣煙草專賣品,應當接受煙草
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專賣管理檢查人
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
發的徽章,出示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
查證件。
第五十三條對檢舉煙草專賣違法案件的有功單位和個
人,給予獎勵。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規定處罰的
,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擅自收購煙葉的,可以處非法收購煙葉價值百
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並按照國家規定的
價格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
(二)擅自收購煙葉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沒收其違
法收購的煙葉和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罰
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無准運證或者超過准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
自運煙草專賣品的,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百分
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
價格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
品和違法所得:
1.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超過5萬元或者運輸卷
煙數量超過100件(每1萬支為1件)的;
2.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
3.抗拒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
施檢查的;
4.非法運輸走私煙草專賣品的;
5.運輸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煙草
專賣品的;
6.利用偽裝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7.利用特種車輛運輸煙草專賣品逃避檢查的;
8.其他非法運輸行為,情節嚴重的。
(三)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准運證的單位
、個人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運輸的煙草
專賣品價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四)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製品超過國務院有
關部門規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條第(一)項的規
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
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製品的,
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
所生產煙草製品價值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
法生產的煙草製品公開銷毀;
(二)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
棒、煙用絲束或者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
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生產的煙草
專賣品價值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生產的
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第五十七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無
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
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製品批發
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批發的煙草製品價值百分
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四條處罰的,
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
品進出口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
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的煙草專賣品價
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二)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外國煙草
製品購銷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
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價值
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違反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超越經營范圍和地域范
圍,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暫停經營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的
煙草製品價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
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
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可處以進貨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
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
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
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百分之二十
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款
規定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
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百
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並將非法銷售的煙
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國務院煙草專賣
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擅自跨省
、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
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批發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二
款規定,為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專
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
銷售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煙草
專賣批發企業和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從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
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卷煙紙
、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
主管部門處以所購煙草專賣品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
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免稅進口的
煙草製品不按規定存放在煙草製品保稅倉庫內的,可以處
煙草製品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海關監管
區內經營免稅的卷煙、雪茄煙沒有在小包、條包上標注國
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門標志的,可以處非
法經營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拍賣企業
未對競買人進行資格驗證,或者不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
部門的監督,擅自拍賣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
管部門處以拍賣的煙草專賣品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
五十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取消其拍賣煙草專賣品的資格。
第六十九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
條第一款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購違法收購
的煙葉,或者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的,收購價格按
照該煙草專賣品市場批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❷ 出口香煙具備什麼條件需要哪些許可證件哪些手續一般的進出口公司能出口嗎
這個就不用想了,中國的香煙出口和進口全部通過「中國煙草進出口公司」
❸ 沒有許可的情況下,向海關瞞報並出口香煙,會犯什麼罪
構成走私罪,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
❹ 煙絲運輸要哪些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頒布單位】 國務院
【頒布日期】 19970703
【實施日期】 19970703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下簡稱《煙草專賣
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草專賣是指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
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煙草專賣品中的煙絲是指用煙葉、復烤煙葉、煙草薄片為原
料加工製成的絲、末、粒狀商品。
第四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及領導體制,依照《煙草專賣法》第四條的規定執行。設有煙草專賣行政
主管部門的市、縣,由市、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煙
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
,以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第五條 國家對卷煙、雪茄煙焦油含量和用於卷煙、雪茄煙的主要添
加劑實行控制。煙草製品生產企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有害的添加
劑和色素。
【章名】 第二章 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六條 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
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
》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分為:
(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四)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七條 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煙草專賣品所需要的技術、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符合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取得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特種煙草專賣品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經營外國煙草專賣品業務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規
定,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和煙草專賣品准運證並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應當向省、自治區
、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
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進行跨省、自治區、
直轄市經營的,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
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
證。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
營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發證。
第十四條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依照《煙草專賣法》的規
定辦理。
第十五條 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
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
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的
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
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六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個人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和
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
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
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
【章名】 第三章 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十七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會同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計劃,根據良種化、區域化、
規范化的原則制定煙葉種植規劃。
第十八條 煙葉由煙草公司或其委託單位依法統一收購。煙草公司或
其委託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在國家下達煙葉收購計劃的地區設立煙葉收購
站(點)收購煙葉。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應當經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
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煙葉。
第十九條 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和煙葉生產
者的代表組成煙葉評級小組,協調煙葉收購等級評定工作。
第二十條 國家儲備、出口煙葉的計劃和煙葉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
劃部門下達。
【章名】 第四章 煙草製品的生產
第二十一條 設立煙草製品生產企業,應當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
部門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
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二十二條 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生產計劃。
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霉爛煙葉生產卷煙、雪茄煙和煙絲。
第二十四條 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注冊商標;申
請注冊商標,應當持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生產文件,依法
申請注冊。
【章名】 第五章 煙草製品的銷售
第二十五條 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許可證規
定的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內,從事煙草製品的批發業務。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
發企業進貨,並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
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
批發業務。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製品。
第二十八條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不得向無煙草
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製品。
第二十九條 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小包、條包上
標注焦油含量級和「吸煙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樣。
第三十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根據市場供
需情況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卷煙、雪茄煙調撥任務。
第三十一條 嚴禁銷售霉壞、變質的煙草製品。霉壞、變質的煙草制
品,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銷毀。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商標煙草製品,應當交由煙草
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三十三條 假冒商標煙草製品的鑒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
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
的煙草質量檢測站進行。
【章名】 第六章 煙草專賣品的運輸
第三十四條 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由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
其授權的機構審批、發放。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
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進口的煙草專賣品、國產煙
草專用機械和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卷煙紙,應當憑國務院煙
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
者自運。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除國產煙草專用機械、煙用絲束、濾嘴棒
以及分切的進口卷煙紙以外的其他國產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
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
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市、縣運輸煙草專賣品,應當憑省級煙草
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
自運。
運輸依法沒收的走私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
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運輸煙草專
賣品:
(一)超過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規定的數量和范圍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二)使用過期、塗改、復印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的;
(三)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
明的;
(四)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海關監管的煙草製品的轉關運輸,按照國家有關海關轉
關運輸的規定辦理運輸手續。
【章名】 第七章 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
產和銷售
第三十八條 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和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只能從取得煙草
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卷煙紙、
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機械。
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企業不得將其產品
銷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九條 煙草專用機械的購進、出售、轉讓,必須經國務院煙草
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煙草專用機械的名錄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用機械、卷
煙紙、濾嘴棒及煙用絲束。
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殘次的卷煙紙、濾嘴棒、煙用
絲束及下腳料,由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
銷售。
【章名】 第八章 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四十一條 設立外商投資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應當報經國務院煙
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立項。
第四十二條 進口煙草專賣品只能由取得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
證的企業經營。其進口煙草專賣品的計劃應當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
部門審查批准。
第四十三條 免稅進口的煙草製品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的保稅倉庫內
,並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與
海關共同加鎖管理。海關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免稅進口
計劃分批核銷免稅進口外國煙草製品的數量。
第四十四條 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的卷煙、雪茄煙的,只能零售
,並應當在卷煙、雪茄煙的小包、條包上標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
門規定的專門標志。
第四十五條 專供出口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小包、條包上標注「
專供出口」中文字樣。
【章名】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執行《煙草專賣法》及本
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案件,
並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查處煙草專賣品的走私販私、假冒偽劣行為。
第四十七條 開辦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
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未經審查批准設立的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所在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取締。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根據煙草
專賣工作的實際情況,在重點地區設立派出機構;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
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向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企業派駐人員。派出機構和
派駐人員在派出部門的授權范圍內監督、檢查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活
動。
第四十九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和本條
例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依法對違法生產或者經營的煙
草專賣品進行處理;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
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第五十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
關部門,可以依法對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活動進行檢查、處理。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煙草專賣品以及充抵罰
金、罰款和稅款的煙草專賣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拍賣的,競買人應
當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參與外國煙草製品拍賣的競買人,應當
持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拍賣煙草專賣品,應當對競買人進行資格驗證。
拍賣企業拍賣煙草專賣品,應當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專賣管理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
,應當佩戴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徽章,出示省級以上煙草
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
第五十三條 對檢舉煙草專賣違法案件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
【章名】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
定執行:
(一)擅自收購煙葉的,可以處非法收購煙葉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
款,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
(二)擅自收購煙葉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沒收其違法收購的煙葉和違
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 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
規定執行:
(一)無准運證或者超過准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
,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按照國家
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1、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超過5萬元或者運輸卷煙數量超過100件
(每1萬支為1件)的;
2、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
3、抗拒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檢查的;
4、非法運輸走私煙草專賣品的;
5、運輸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
6、利用偽裝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7、利用特種車輛運輸煙草專賣品逃避檢查的;
8、其他非法運輸行為,情節嚴重的。
(三)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准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沒
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
(四)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製品超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量
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
規定執行:
(一)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製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
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所生產煙草製品價值一倍以上兩倍
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生產的煙草製品公開銷毀;
(二)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
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
,處以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價值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
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第五十七條 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無煙草專賣批發
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或者停止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批發的煙草制
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四條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
執行:
(一)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的,
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
法經營的煙草專賣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二)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
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
法經營的煙草製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
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超越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
,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經營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
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
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
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
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
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銷售非法
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
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並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
賣品公開銷毀。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頒發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擅自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煙草制
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批發總額10%以上20%以下的
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為無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
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煙草專賣批發企業
和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從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
業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
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所購煙草專賣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免稅進口的煙草製品不按
規定存放在煙草製品保稅倉庫內的,可以處煙草製品價值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
的卷煙、雪茄煙沒有在小包、條包上標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
定的專門標志的,可以處非法經營總額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拍賣企業未對競買人進
行資格驗證,或者不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擅自拍賣煙草專
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拍賣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
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取消其拍賣煙草專賣品的資格。
第六十九條 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或者收購違法運輸的
煙草專賣品的,收購價格按照該煙草專賣品市場批發價格的70%計算。
【章名】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❺ 煙草局統一招考進入煙草局的屬於正式員工嗎
煙草局統一招考進入煙草局的屬於正式員工。煙草局或者是煙草公司作為國家行政單位以及國企,每年各個省份煙草公司會單獨出招聘公告。
以雲南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技術中心2019年第二批次高校畢業生招聘為例:
考試包括筆試、面試。按總成績排序,確定體檢人員名單,在指定的體檢機構體檢,體檢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執行。擬錄用人員名單在雲南中煙官網招聘專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預錄取。在通過身份、學歷、無犯罪記錄等審查後,簽訂就業協議。
(5)煙葉出口許可擴展閱讀:
一、煙草局的統一招考是公務員編制。
煙草局屬於副部級單位,國家煙草局,成立於1984年,與中國煙草總公司合署辦公,對我國煙草行業實行統一領導、垂直管理、專賣專營的管理體制,對全行業人、財、物、產、供、銷、內、外、貿進行集中統一管理。
2003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組建商務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內貿管理、對外經濟協調和重要工業品、原材料進出口計劃組織實施、國家計委的農產品進出口計劃組織實施、外經貿部的職能整合劃入該部,國家煙草專賣局改由國家發改委管理。
2008年,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國家煙草專賣局劃歸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
二、正式員工的職責:
1、擬訂煙草行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調整產業結構,促進行業合理布局。
2、依法實施煙草專賣管理,查處違法、違規案件,依法查禁和關停計劃外煙廠,保護合法經營。
3、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行使出資人權利,經營和管理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管理監督煙草行業財務資金,組織實施煙草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4、組織煙草行業生產、經營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煙草專賣品產供銷及進出口的年度計劃,編制煙草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審批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處理重大安全事故。
5、提出煙草行業有關經濟政策建議,制定煙草專賣品的價格政策,管理煙草專賣品的價格。
6、負責組織實施煙草行業體制改革,指導煙草企業改革,推進卷煙工業企業聯合重組,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企業,依法審批煙草企業的設立、分立、合並、撤銷。
7、負責煙草製品減害降焦工作,制定煙草行業科技發展政策,組織實施技術創新和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及科技成果應用推廣工作,負責煙草行業技術監督、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標准化工作。
8、對全國煙草行業實行統一領導、垂直管理、專賣專營。
9、管理煙草系統人事、勞動工資工作。
10、承辦國務院及工業和信息化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❻ 涉嫌煙草專賣違法案件的當事人應履行那些義務急急急急急急急!!!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頒布單位】 國務院
【頒布日期】 19970703
【實施日期】 19970703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下簡稱《煙草專賣
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草專賣是指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
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煙草專賣品中的煙絲是指用煙葉、復烤煙葉、煙草薄片為原
料加工製成的絲、末、粒狀商品。
第四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及領導體制,依照《煙草專賣法》第四條的規定執行。設有煙草專賣行政
主管部門的市、縣,由市、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煙
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
,以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第五條 國家對卷煙、雪茄煙焦油含量和用於卷煙、雪茄煙的主要添
加劑實行控制。煙草製品生產企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有害的添加
劑和色素。
【章名】 第二章 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六條 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
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
》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分為:
(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四)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七條 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煙草專賣品所需要的技術、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符合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取得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特種煙草專賣品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經營外國煙草專賣品業務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規
定,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和煙草專賣品准運證並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應當向省、自治區
、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
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進行跨省、自治區、
直轄市經營的,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
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
證。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
營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發證。
第十四條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依照《煙草專賣法》的規
定辦理。
第十五條 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
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
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的
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
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六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個人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和
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
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
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
【章名】 第三章 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十七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會同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計劃,根據良種化、區域化、
規范化的原則制定煙葉種植規劃。
第十八條 煙葉由煙草公司或其委託單位依法統一收購。煙草公司或
其委託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在國家下達煙葉收購計劃的地區設立煙葉收購
站(點)收購煙葉。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應當經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
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煙葉。
第十九條 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和煙葉生產
者的代表組成煙葉評級小組,協調煙葉收購等級評定工作。
第二十條 國家儲備、出口煙葉的計劃和煙葉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
劃部門下達。
【章名】 第四章 煙草製品的生產
第二十一條 設立煙草製品生產企業,應當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
部門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
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二十二條 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生產計劃。
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霉爛煙葉生產卷煙、雪茄煙和煙絲。
第二十四條 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注冊商標;申
請注冊商標,應當持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生產文件,依法
申請注冊。
【章名】 第五章 煙草製品的銷售
第二十五條 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許可證規
定的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內,從事煙草製品的批發業務。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
發企業進貨,並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
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
批發業務。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製品。
第二十八條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不得向無煙草
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製品。
第二十九條 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小包、條包上
標注焦油含量級和「吸煙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樣。
第三十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根據市場供
需情況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卷煙、雪茄煙調撥任務。
第三十一條 嚴禁銷售霉壞、變質的煙草製品。霉壞、變質的煙草制
品,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銷毀。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商標煙草製品,應當交由煙草
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三十三條 假冒商標煙草製品的鑒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
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
的煙草質量檢測站進行。
【章名】 第六章 煙草專賣品的運輸
第三十四條 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由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
其授權的機構審批、發放。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
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進口的煙草專賣品、國產煙
草專用機械和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卷煙紙,應當憑國務院煙
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
者自運。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除國產煙草專用機械、煙用絲束、濾嘴棒
以及分切的進口卷煙紙以外的其他國產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
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
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市、縣運輸煙草專賣品,應當憑省級煙草
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
自運。
運輸依法沒收的走私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
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運輸煙草專
賣品:
(一)超過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規定的數量和范圍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二)使用過期、塗改、復印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的;
(三)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
明的;
(四)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海關監管的煙草製品的轉關運輸,按照國家有關海關轉
關運輸的規定辦理運輸手續。
【章名】 第七章 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
產和銷售
第三十八條 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和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只能從取得煙草
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卷煙紙、
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機械。
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企業不得將其產品
銷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九條 煙草專用機械的購進、出售、轉讓,必須經國務院煙草
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煙草專用機械的名錄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用機械、卷
煙紙、濾嘴棒及煙用絲束。
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殘次的卷煙紙、濾嘴棒、煙用
絲束及下腳料,由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
銷售。
【章名】 第八章 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四十一條 設立外商投資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應當報經國務院煙
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立項。
第四十二條 進口煙草專賣品只能由取得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
證的企業經營。其進口煙草專賣品的計劃應當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
部門審查批准。
第四十三條 免稅進口的煙草製品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的保稅倉庫內
,並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與
海關共同加鎖管理。海關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免稅進口
計劃分批核銷免稅進口外國煙草製品的數量。
第四十四條 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的卷煙、雪茄煙的,只能零售
,並應當在卷煙、雪茄煙的小包、條包上標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
門規定的專門標志。
第四十五條 專供出口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小包、條包上標注「
專供出口」中文字樣。
【章名】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執行《煙草專賣法》及本
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案件,
並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查處煙草專賣品的走私販私、假冒偽劣行為。
第四十七條 開辦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
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未經審查批准設立的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所在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取締。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根據煙草
專賣工作的實際情況,在重點地區設立派出機構;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
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向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企業派駐人員。派出機構和
派駐人員在派出部門的授權范圍內監督、檢查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活
動。
第四十九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和本條
例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依法對違法生產或者經營的煙
草專賣品進行處理;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
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第五十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
關部門,可以依法對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活動進行檢查、處理。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煙草專賣品以及充抵罰
金、罰款和稅款的煙草專賣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拍賣的,競買人應
當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參與外國煙草製品拍賣的競買人,應當
持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拍賣煙草專賣品,應當對競買人進行資格驗證。
拍賣企業拍賣煙草專賣品,應當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專賣管理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
,應當佩戴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徽章,出示省級以上煙草
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
第五十三條 對檢舉煙草專賣違法案件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
【章名】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
定執行:
(一)擅自收購煙葉的,可以處非法收購煙葉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
款,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
(二)擅自收購煙葉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沒收其違法收購的煙葉和違
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 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
規定執行:
(一)無准運證或者超過准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
,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按照國家
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1、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超過5萬元或者運輸卷煙數量超過100件
(每1萬支為1件)的;
2、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
3、抗拒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檢查的;
4、非法運輸走私煙草專賣品的;
5、運輸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
6、利用偽裝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7、利用特種車輛運輸煙草專賣品逃避檢查的;
8、其他非法運輸行為,情節嚴重的。
(三)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准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沒
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
(四)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製品超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量
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
規定執行:
(一)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製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
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所生產煙草製品價值一倍以上兩倍
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生產的煙草製品公開銷毀;
(二)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
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
,處以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價值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
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第五十七條 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無煙草專賣批發
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或者停止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批發的煙草制
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四條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
執行:
(一)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的,
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
法經營的煙草專賣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二)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
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
法經營的煙草製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
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超越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
,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經營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
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
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
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
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
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銷售非法
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
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並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
賣品公開銷毀。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頒發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擅自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煙草制
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批發總額10%以上20%以下的
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為無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
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煙草專賣批發企業
和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從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
業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
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所購煙草專賣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免稅進口的煙草製品不按
規定存放在煙草製品保稅倉庫內的,可以處煙草製品價值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
的卷煙、雪茄煙沒有在小包、條包上標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
定的專門標志的,可以處非法經營總額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拍賣企業未對競買人進
行資格驗證,或者不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擅自拍賣煙草專
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拍賣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
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取消其拍賣煙草專賣品的資格。
第六十九條 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或者收購違法運輸的
煙草專賣品的,收購價格按照該煙草專賣品市場批發價格的70%計算。
這個法律講很清楚,前面是取得煙草專賣資格的條件和方法,後面是違反了所要承擔的責任。
❼ 煙草專賣的有關法律法規有哪能些,具體行規包括潛規則,有誰知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1997年7月3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下簡稱《煙草專賣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草專賣是指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煙草專賣品中的煙絲是指用煙葉、復烤煙葉、煙草薄片為原料加工製成的絲、末、粒狀商品。
第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及領導體制,依照《煙草專賣法》第四條的規定執行。設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市、縣,由市、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煙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第五條國家對卷煙、雪茄煙焦油含量和用於卷煙、雪茄煙的主要添加劑實行控制。煙草製品生產企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劑和色素。
第二章 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六條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分為:
(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四)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七條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煙草專賣品所需要的技術、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符合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取得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特種煙草專賣品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經營外國煙草專賣品業務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規定,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和煙草專賣品准運證並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三條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進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四條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依照《煙草專賣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的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六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個人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
第三章 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十七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計劃,根據良種化、區域化、規范化的原則制定煙葉種植規劃。
第十八條煙葉由煙草公司或其委託單位依法統一收購。煙草公司或其委託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在國家下達煙葉收購計劃的地區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收購煙葉。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應當經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煙葉。
第十九條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和煙葉生產者的代表組成煙葉評級小組,協調煙葉收購等級評定工作。
第二十條國家儲備、出口煙葉的計劃和煙葉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
第四章 煙草製品的生產
第二十一條設立煙草製品生產企業,應當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二十二條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生產計劃。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霉爛煙葉生產卷煙、雪茄煙和煙絲。
第二十四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注冊商標,應當持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生產文件,依法申請注冊。
第五章 煙草製品的銷售
第二十五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內,從事煙草製品的批發業務。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製品。
第二十八條煙草專賣生產企業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製品。
第二十九條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小包、條包上標注焦油含量級和「吸煙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樣。
第三十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根據市場供需情況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卷煙、雪茄煙調撥任務。
第三十一條嚴禁銷售霉壞、變質的煙草製品。霉壞、變質的煙草製品,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銷毀。
第三十二條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商標煙草製品,應當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三十三條假冒商標煙草製品的鑒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站進行。
第六章 煙草專賣品的運輸
第三十四條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由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審批、發放。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進口的煙草專賣品、國產煙草專用機械和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卷煙紙,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除國產煙草專用機械、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卷煙紙以外的其他國產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市、縣運輸煙草專賣品,應當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運輸依法沒收的走私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一)超過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規定的數量和范圍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二)使用過期、塗改、復印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的;
(三)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
(四)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海關監管的煙草製品的轉關運輸,按照國家有關海關轉關運輸的規定辦理運輸手續。
第七章 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和銷售
第三十八條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和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只能從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機械。
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企業不得將其產品銷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九條煙草專用機械的購進、出售、轉讓,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煙草專用機械的名錄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用機械、卷煙紙、濾嘴棒及煙用絲束。
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殘次的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及下腳料,由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八章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四十一條設立外商投資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立項。
第四十二條進口煙草專賣品只能由取得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經營。其進口煙草專賣品的計劃應當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四十三條免稅進口的煙草製品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的保稅倉庫內,並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與海關共同加鎖管理。海關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免稅進口計劃分批核銷免稅進口外國煙草製品的數量。
第四十四條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的卷煙、雪茄煙的,只能零售,並應當在卷煙、雪茄煙的小包、條包上標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門標志。
第四十五條專供出口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小包、條包上標注「專供出口」中文字樣。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執行《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案件,並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查處煙草專賣品的走私販私、假冒偽劣行為。
第四十七條開辦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未經審查批准設立的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取締。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根據煙草專賣工作的實際情況,在重點地區設立派出機構;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向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企業派駐人員。派出機構和派駐人員在派出部門的授權范圍內監督、檢查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九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依法對違法生產或者經營的煙草專賣品進行處理;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第五十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活動進行檢查、處理。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煙草專賣品以及充抵罰金、罰款和稅款的煙草專賣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參與外國煙草製品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持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拍賣煙草專賣品,應當對競買人進行資格驗證。拍賣企業拍賣煙草專賣品,應當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專賣管理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徽章,出示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
第五十三條對檢舉煙草專賣違法案件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擅自收購煙葉的,可以處非法收購煙葉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
(二)擅自收購煙葉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沒收其違法收購的煙葉和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無准運證或者超過准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1、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超過5萬元或者運輸卷煙數量超過100件(每1萬支為1件)的;
2、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
3、抗拒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檢查的;
4、非法運輸走私煙草專賣品的;
5、運輸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
6、利用偽裝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7、利用特種車輛運輸煙草專賣品逃避檢查的;
8、其他非法運輸行為,情節嚴重的。
(三)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准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四)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製品超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製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所生產煙草製品價值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生產的煙草製品公開銷毀;
(二)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價值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第五十七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批發的煙草製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四條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的煙草專賣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二)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超越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經營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並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擅自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批發總額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為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和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從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所購煙草專賣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免稅進口的煙草製品不按規定存放在煙草製品保稅倉庫內的,可以處煙草製品價值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的卷煙、雪茄煙沒有在小包、條包上標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門標志的,可以處非法經營總額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拍賣企業未對競買人進行資格驗證,或者不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擅自拍賣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拍賣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取消其拍賣煙草專賣品的資格。
第六十九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或者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的,收購價格按照該煙草專賣品市場批發價格的70%計算。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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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專賣執法人員法律專業知識題庫及參考答案
填空題(110道)
煙草專賣法
1、為實行煙草專賣管理,有計劃地組織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提高煙草製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制定《煙草專賣法》。
2、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3、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統稱 (煙草製品)。
4、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 (煙草專賣許可證) 制度。
5、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6、國家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高煙草製品的質量,降低 (焦油含量) 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
7、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8、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實行煙草專賣管理,應當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對民族自治地方的煙葉種植和(煙草製品生產)給予照顧。
9、《煙草專賣法》所稱煙葉是指生產煙草製品所需的烤煙和(名晾曬煙)。
10、煙葉收購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下達。
11、煙草公司或者其委託單位應當與煙葉種植者簽訂(煙葉收購合同)。
12、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的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13、 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 (國務院煙草行政主管部門) 批准。
14、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的卷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結合市場銷售情況下達。
15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 (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 按卷煙等級選定部分牌號的卷煙作為代表品。
16、《煙草專賣法》規定, 禁止在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播放、刊登煙草製品廣告。
17、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 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
18、(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准運證。
19、生產濾嘴棒的企業,必須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20、《煙草專賣法》所稱煙草專用機械是指煙草專用機械的(整機)。
21、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煙草行業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22、經營外國煙草製品寄售業務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23、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製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24、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25、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6、偽造、變造《煙草專賣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和准運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7、走私煙草專賣品,不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28、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1、(煙草專賣)是指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的制度。
2、煙草專賣品中的煙絲是指用煙葉、復烤煙葉、(煙草薄片)為原料加工製成的絲、末、粒狀商品。
3、 國家對卷煙、雪茄煙(焦油含量)和用於卷煙、雪茄煙的主要添加劑實行控制。
4、 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 (煙草專賣許可證)。
5、煙草專賣許可證分為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和 (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6、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的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7、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計劃,根據良種化、區域化、規范化的原則制定煙葉種植規劃。
8、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應當經(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9、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10、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
11、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小包、條包上標注(焦油含量級)和「吸煙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樣。
12、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商標煙草製品,應當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13、假冒商標煙草製品的鑒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站)進行。
14、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企業不得將其產品銷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
15、煙草專用機械的購進、出售、轉讓,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16、專供出口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小包、條包上標注「專供出口」中文字樣。
17、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案件時,可以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依法對違法生產或者經營的煙草專賣品進行處理。
18、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專賣管理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徽章,出示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
憲 法
1、我國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3、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 (法治國家) 。
5、憲法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6、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7、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9、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10、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13、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的(賠償)權利。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5、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16、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18、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19、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20、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2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行政許可法
1、《行政許可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3、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法定事項,(地方性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6、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7、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8、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9、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10、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11、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12、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 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3、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14、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15、經過聽證程序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16、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
17、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8、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19、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行 政 處 罰 法
1、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2、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規定。
5、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6、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7、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10、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1、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低相應罰金)。
12、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3、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4、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15、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行政復議法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行政復議法。
2、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
3、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對國務院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6、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7、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不按照《行政復議法》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判斷題(332道)
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執法人員統一考試題題庫(判斷題部分)
1、各級卷煙生產企業和卷煙紙生產、經營企業,可以購買罰款放行的走私卷煙紙。х
2、經營煙用濾嘴棒進出口業務的企業,須持有國家煙草專賣局核發的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3、各級煙草企業不得以邊貿、易貨、捐贈等形式進口煙用絲束。√
4、煙用絲束生產企業可以自行銷售產品。х
5、生產卷煙紙的企業,必須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х(應改為國務院)
6、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和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從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所購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х(應改為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7、煙用醋纖絲束生產企業不得自行銷售產品。√
8、持有五種煙草專賣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擅自將煙用絲束出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銷售總額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х(應改為20%以上50%倍以下罰款)
9、卷煙、雪茄煙、煙絲、煙葉、復烤煙葉統稱煙草製品。х(不含煙葉)
10、未列入名晾曬煙名錄的其他晾曬煙不得在集市貿易市場出售。х(可以)
11、煙草公司及其委託單位對煙葉種植者按照煙葉收購合同約定的種植面積生產的煙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分等定價,全部收購,不得壓級壓價,並委善處理收購煙葉發生的糾紛。√
12、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計劃由國務院煙草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的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х(應由計劃部門下達)
13、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必須簽訂合同。√
14、卷煙廠、復烤廠不得直接到煙葉產區收購煙葉。√
15、煙草公司、復烤廠、卷煙廠不準委託系統外單位或個人代購、代銷煙葉;嚴禁系統內煙葉經營單位或個人為系統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煙葉收購、調撥款、銷售手續等條件。√
16、煙草公司或其委託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收購煙葉。√
17、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應當經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煙葉。√
18、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和煙葉生產者的代表組成煙葉評級小組,協調煙葉收購等級評定工作。√
19、國家儲備、出口煙葉的計劃和煙葉調撥計劃,由國家煙草專賣局下達。х(應由計劃部門下達)
20、卷煙廠、煙葉復烤廠、煙絲廠、煙葉經營單位不準從沒有國家煙葉種植計劃地區的煙草公司及行業外單位或個人購進煙葉、復烤煙葉和煙絲。√
21、卷煙廠、煙絲廠購進自用的煙葉,多餘的煙葉可轉賣給其他卷煙廠、煙草公司。х
22、卷煙廠、煙葉復烤廠、煙絲廠不準到煙葉產區直接收購煙葉。√
23、煙葉原則上不搞跨省復烤。凡需跨省加工復烤的(包括出口備貨)煙葉,由國家煙草專賣局統一安排調運。√
24、卷煙廠和煙草進出口企業可在煙葉產區的省級煙草專賣局統一安排下與當地煙草公司聯合創辦煙葉生產基地,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與行業外單位聯合創辦基地,基地生產的煙葉一律納入計劃管理。√
25、出口煙葉合同必須由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審核簽章後方可執行。√
26、各煙葉經營單位、各卷煙廠不準通過煙草系統外的任何部門和個人購銷煙葉;不準到非煙葉產地的分、縣(市)煙草公司購銷煙葉;不得弄虛作假,為非法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證明、帳號。√
27、省際間煙葉調撥由煙葉產區的煙草分公司以上單位進行調撥經營。煙葉產區的縣級煙草公司一律不準向省外調撥銷售煙葉。√
28、運輸依法沒收的走私煙草專賣品,應當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自運。х(應為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29、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的卷煙、雪茄煙的,既可以零售,也可以批發。х(只能零售)
30、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由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
31、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由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х(應為省級)
32、新版准運證自2000年1月1日零時起正式啟用。х(應自2001年1月1日)
33、調查、取證必須由三名以上的辦案人員共同進行。х(應為兩名)
34、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給予加重處罰。х(應為兩名)
35、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案件作出處罰決定後,應當報請省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備案。х(應為國家局)
36、外國煙草公司常駐代表機構可以以促銷的名義開展一定形式的卷煙經營活動。х(不得)
37、運輸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 應處以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38、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違反規定,超越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從事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經營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х(應為10%以上20%以下)
39、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國產煙絲、卷煙紙可以由調入、調出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准運證。√
40、商商交易的,准運證上的卷煙牌號、規格必須與合同原件相一致,不允許調整。√
41、個人攜帶證由縣級以上煙草行政主管部門開具。√
42、詢問筆錄不允許當事人修改、補充。х
43、免稅進口的卷煙應該存放在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的倉庫內。х(應為海關指定的保稅倉庫)
44、生產、銷售偽劣煙草專賣品,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偽劣商品罪。х(應為5萬元)
45、走私煙草專賣品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構成走私罪。х(應為偷逃應繳稅額5萬元)
46、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統稱煙草製品。√
47、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可以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准運證。х(必須持有)
48、《煙草專賣法》規定的煙草專用機械是指煙草專用機械的主機。х(應為整機)
49、《煙草專賣法》自1992年1月1日起實施。√
50、《煙草專賣法》自1991年6月29日起實施。х
51、《煙草專賣法》頒布十周年紀念日是2001年1月1日。х
52、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х(應在當地批發企業)
53、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х(應為一次銷售)
54、《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規定, 嚴禁銷售霉壞、變質的煙草製品。√
55、假冒商標煙草製品的鑒別檢測工作,只能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站進行。х(參見條例第33條)
56、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行為是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行為。√
57、超過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規定的數量和范圍運輸煙草專賣品的行為是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行為。√
58、煙草專用機械的購進、出售、轉讓,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х(應為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59、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案件時,可以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和生活居所,依法對違法生產或者經營的煙草專賣品進行處理。х(不含生活居所)
60、無准運證或者超過准運證規定數量運輸煙草專賣品的,處以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61、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超過5萬元或者運輸卷煙數量超過100件(每1萬支為1件)的, 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62、非法運輸走私煙草專賣品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63、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 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64、運輸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 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❾ 我是在微信賣出口煙的~請問如果想實體賣需要什麼證件
煙草是國家統購統銷的專賣物資,進口香煙要經過國家進出口公司統一負責,任何企業或者個人無權經營,走起更是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千萬不要因經營非法產品觸犯法律,到時候後悔就來不及了!
❿ 從國內出口香煙都需要辦理什麼證件懂得人幫忙解答下
目前中國的煙草進出口貿易均由中國煙草進出口公司獨家經營,其他的公司不能經營煙草的進出口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