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技術出資包括哪些
『壹』 專有技術入股,投資方怎樣做賬
投資方:
借:長期股權投資 60000
貸:無形資產 60000
接受投資方:
借:無形資產 60000
貸:實收資本 60000
『貳』 請問以無形資產專有技術出資入股的,其技術所有權的判斷依據有哪些
謝謝軍座的回答,現在涉及到這樣一個問題:公司創建時其中一股東公司是以無形資產(專業技術,非專利)入股的,但該資產未評估。目前公司想IPO便涉及到如何補救而不影響IPO的問題我自己找了搜索整理了幾個方法1、無論是何種出資瑕疵,首先要確保此出資確實到位、資本確實是充足的,需要相關股東補足的,要以後續投入或股權轉讓等方式使資本到位。2、要經驗資報告確認,或經申報會計師事務所對出資情況進行復核並出具復核報告。3、盡管《公司法》對出資不到位的情況已有明確的責任歸屬,即責任股東要負補繳義務、其他股東負連帶責任,為進一步明確責任避免擬上市企業的不必要糾紛,責任股東或相關股東要出具對該出資瑕疵承擔相應責任的承諾。包括軍座的建議,請問軍座還有什麼更好的建議么?
『叄』 專利技術是否可作為出資方式
您好!法制網-法律問答服務團隊為您解答如下:
一、 具體解析:
專利技術屬於知專識產權的一種屬,那麼按照現行公司法規定的話,也是可以作為一種出資方式的。
二、 法條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出資形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肆』 如果想用「專有技術」出資,需要什麼手續
首先你要提供專有技術的證明文件,比如外購技術的合同,技術的專利證等,然後以無形資產出資,需要由專門的評估機構作資產評估,然後確認投資成本,出具評估報告。然後才能做驗資
『伍』 什麼是專有技術
1 專有技術簡述
對專有技術的稱呼、含義及解釋不盡一致,較有影響且被許多國家採用的定義是1969年在布達佩斯召開的保護工業
產權會議上由匈牙利代表團提出的:「專有技術指享有一定價值的、可以利用的,為有限范圍專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
開過其完整形式和不作為工業權取得任何形式保護的技術知識、經驗、數據、方法或者上述對象的組合。」
專有技術具有以下顯著的特點:
(1)無形性。專有技術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具有無形性的特點。其表現形式廣泛,包括圖紙、技術資料、技術規范
等形式提供的工藝流程、配方、產品設計、質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也包括技術人員的經驗和
知識、經營訣竅等。此外,在新經濟下各種新興的商業模式也被視為專有技術。
(2)可獲利性。專有技術是對完成某種具有價值的技術、知識或者經驗積累後形成的技術,其必須具有專有的實用價
值,可獲利性是專有技術與常識之間的最大區別。
(3)保密性。專有技術在很多范圍內被看作與專利技術相對的非專利技術。專利技術受專利法的保護,具有獨占性且
有明確的法律保護期限,其在專利法規定范圍內公開;而專有技術具有秘密性的特點,因此難以為公眾所接受知悉。專有技
術的權利人在主觀上有保密的意識並對其採取了嚴格的保密措施。專利技術應是未公開的、僅特定人知悉的,一旦失密,它
就可能失去其專有價值。保密性是專有技術的最主要特性。
2 對專有技術出資的理解
(1)作為法律規范的專有技術出資。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2005年修訂)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
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05年修
訂)等法規也對知識產權出資這一方式予以認可。
專有技術出資的合法性應得到明確。但筆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相應條款存在保留內
容,法律、行政法規可對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各種財產出資予以限制約束。
(2)作為知識產權的專有技術。專有技術作為具有商業價值及秘密性特點的知識產權,需要由企業依法建立管理制
度,以維護企業權益。
2008年6月5日國務院頒發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將商業秘密列為專項任務,並明確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建立商業秘密管
理制度。依法打擊竊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妥善處理保護商業秘密與自由擇業、涉密者競業限制與人才合理流動的關系,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3)財務核算的專有技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企業財務通則》(2006年修
訂)、《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年)均對無形資產出資進行了規定。明確企業可以接受包括專有技
術在內的無形資產出資,也可以無形資產對外出資。無形資產的出資均遵守程序和評估作價等規定。企業通過接受投資取得
的無形資產,應當依法明確權屬,落實有關經營、管理的財務責任。對作為出資的專有技術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
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出資取得的專有技術,其價值應合理確定並具有公允性,其入賬成本為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
3 專有技術出資與其他財產出資的差異
專有技術因其特殊性,在其作為資本出資入股時與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
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存在一定的差異。
3.1 投入及持有期間均存在法律風險
專有技術權在本質上屬於自然權利的范疇,其取得與存在皆依自然事實之產生、變化為前提。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
己的名義出資,對其權利的界定及證明存在難度。因此與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商標、專利技術比較,專有技術作為出
資方式具有更高的法律風險,尤其是其合法性風險難以補救,故接受專有技術投資入股的企業其資本易處於不穩定狀態。
這一風險仍將延續存在於企業持有此專有技術期間。獲取專有技術後,企業不僅可使用該專有技術,也可在此基礎上進
行進一步研究並申請專利權。如果原專有技術權利人取得專利後,通過出資等合法手段獲取專有技術的企業或者只能在其原
使用范圍內使用該專有技術,或者根本就沒有再使用權。因此,合法取得的專有技術仍然存在法律風險。
3.2 權屬轉移方式不同
資產轉移是出資的前提條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出資需「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貨幣、實物以交
付為手段,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及商標均需履行資產更名手續。但專有技術的權屬通常沒有明確的文件證明,對
10/17/2010 專有技術出資的特殊性及對策研究-科…
http://www.zgkjcy.com/qknews.asp?n… 1/2
專有技術屬無形資產范疇,對其進行評估以確定其價值是專有技術出資的必經程序,也是確定出資人權利的依據。因專
有技術的秘密性特徵,對專有技術專有性的判斷較為不易。亦因專有技術沒有明確的法定保護期限,其權利年限的界定甚至
需要考慮社會、經濟、科技的發展做出,可操作性不強。
目前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主要有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場法、清算價格法及數學方法。實踐中,出資的無形
資產價值評估以收益現值法為主。對除其他無形資產評估價值通常只需考慮預期收益價值折現金額。就專有技術而言,其評
估價值應為預期收益價值(即未來投入使用可能產生的收益)減去維護成本(即專有技術權利人為維護專有技術而支出的費
用)後的現值。即,
V0=∑〔(Vt-Ct)/(1+i)t〕
其中,V0為專有技術價值;Vt為專有技術第t年的預期收益;Ct為專有技術第t年的維護成本;i為貼現率;t
為專有技術的經濟壽命。
專有技術的先進性決定了其價值的多少。越先進的專有技術越具備壟斷性,其預期可創造的收益越高,其被新技術替代
的可能性也就越小,維護成本越低,而可利用年限越長。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並不存在必然的先進性差異,但專利技術的先
進性是經公開程序得以驗證的,而專有技術的技術先進與否缺乏公允性判斷。折現率受行業風險和企業風險因素等密切影
響,風險越高,折現率越大。專有技術的秘密性不是絕對的,專有技術知悉和使用的人越多,其維護成本越高,當某項專有
技術逐浙被常識化,其維護成本高於其收益價值後,所有人將放棄對專有技術的保密維護,其專有性和壟斷價值將消亡。
專有技術的預期收益估算本身就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和局限性。此外,因為被投資企業對專有技術不具有獨占性,其市場
及預期收益將受競爭對手、市場甚至不道德投資者同業競爭的影響,存在明顯的不確定性。計算並確定專有技術公允價值變
得更為復雜。專有技術又因其秘密性缺乏同類資產可比性,所以其價值難以准確評估。其所導致的真實收益會可能與最初的
評估價值發生較大的偏離。
4 專有技術出資應注意完善的內容
隨著科技技術的迅速發展,越來越來的公司重視知識產權的建設及應用,專有技術出資的情形也將來越多見,相應的法
律、知識產權及財務等問題必將頻現。因此,對專有技術出資,應採取更為嚴格謹慎的態度。
首先,應細化專有技術分類,針對不同類型專有技術出資制定不同的規定,嚴格規范專有技術出資。明確限制以不能單
獨轉移的專有技術做為出資方式。對具整體性、能單獨確認的專有技術,法律及出資協議均應明確出資人避免同業競爭或損
害被投資企業商業利益等行為的保證及措施。
其次,對專有技術可能存在的復雜知識產權情形,法律需進一步明晰。出資各方及被投資企業也應重視知識產權的保
護,在出資協議中約定對被投資企業利益給予合法保障的條款。
第三,因各種因素影響,專有技術在企業運營中實際創造的價值與出資評估時的預期收益可能存在較大的偏差。目前,
針對無形資產的評估作價方法及程序未考慮專有技術的特殊性,為有效管理,應針對專有技術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實務方法。
對專有技術價值存在高風險這一實際情況,法律、出資人及被投資企業均應對專有技術出資後可能存在的經營風險予以
關注。企業應按財務准則要求確認無形資產是否存在減值情形,並對專有技術的價值定期進行調整。最為重要的是需保證注
冊資本的充實性。如果因專有技術的各種風險而出現明顯的不利影響,出資人應承擔相應責任並出台置換出資或補足出資等
方式的承諾及措施,以糾正專有技術出資對公司資本充足性的威脅,更合理地保證其他出資人及其他利益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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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朱京安. 論專有技術的特點及其法律保護〔J〕. 經濟與法,1992(10)
『陸』 非專利技術出資有什麼要求
一項技術滿足申請專利的條件,若申請了專利則為專利技術;但若因種種原因而未申請專利,則是非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亦稱專有技術,是指尚未公開和取得工業產權法律保護的某種產品或者某項工藝以及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術知識。包括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未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高新技術成果即被納入非專利技術成果的范疇。各國公司法均認可股東以非專利技術出資,我國公司法也以抽象概括的形式加以確認。
3.國家工商總局對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規定。國家工商總局於2006年1月1日修改實施的新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4.司法機關對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處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非專利技術出資的從司法角度給予界定,《意見》第51條規定:「非專利技術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1)包含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的技術方案或技術訣竅;(2)處於秘密狀態,即不能從公共渠道直接獲得;(3)有實用價值,即能使所有人獲得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4)擁有者採取了適當保密措施,並且未曾在沒有約定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將其提供給他人。
二、外商投資企業非專利技術出資登記存在的問題
(一)非專利技術概念模糊難以認定
如果股東以工業產權作價出資,工商機關只需要審查出資人是否有相關證書即可,但是當股東以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時,由於它是一項技術秘密,而且是不需要申請專利或未獲得專利權的技術,工商機關就很難准確判斷作為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技術是否為非專利技術。而且目前國內對「非專利技術」概念的使用十分混亂,在同一語境下,立法同時使用了「非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兩種表述,但相關立法都沒有對這二者的含義進行明確的解釋。立法的模糊與混亂使得人們對非專利技術的含義產生了許多分歧,更加大了判定某種非貨幣出資是否屬於非專利技術出資的難度。
(二)非專利技術出資到位難以確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非專利技術作價評估後,如何將其真實、完整地轉移至新設立的公司,工商機關往往難以確認。1998年,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共同頒布《〈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該辦法的附件一對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審查認定的申請材料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包括技術成果的基本情況、技術出資者對該技術的權利狀態、技術出資入股有關情況等。但是在2006年5月,該文件被廢止。此後,並無相關法律法規對技術出資認定作出明確的規定。由於沒有統一的標准,工商機關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各地的操作方法也不一而足,這不僅使企業產生困惑,也給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認定帶來困難,容易引發矛盾和糾紛,帶來履職風險。因此,有必要明確登記材料規范,確保登記工作有法可依。
(三)非專利技術出資風險難以規避
與專利技術不同,非專利技術沒有專門機關對其進行登記管理,不僅缺乏權威的權屬認證,而且其無形性使它可以為多人所佔有使用,當發生出資競業時,往往會導致權屬糾紛,造成出資的權利瑕疵;另外,由於非專利技術自身的特性,它的生命周期和價值是不確定的,實踐中有可能導致非專利技術出資無法滿足資本三原則的要求,造成出資的技術瑕疵,損害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因此,非專利技術出資有較高的法律風險,在出資實務中並不多見,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能力,不利於技術的資本化。我們應當從立法上對非專利技術出資進行系統有效的規定,規范出資行為,加強對非專利技術出資人的保護,減少糾紛。
(四)非專利技術出資材料缺乏規范
目前,《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於非專利技術在內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登記如何提交申請材料尚未作出詳細規定,導致工商機關在具體實踐中標准不一,省與省之間、市與市之間對於非專利技術出資應提交的材料作出不同規定,甚至同一市不同區縣之間都缺乏統一規范。這種局面不僅給申請人辦理登記注冊帶來諸多不便,對於防範登記注冊風險也非常不利。
三、規范外商投資企業非專利技術出資登記行為的建議
(一)准確認定非專利技術
前文提到,在我們工商機關的登記實踐中,不宜將非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嚴格區別開來,應將二者統一起來,這對於我們認定非專利技術有重要意義。在具體認定過程中,應把握非專利技術的三個特性。一是確定非專利技術的實用性。用於登記出資的非專利技術應當具有實用性,並且該項技術具有先進性、可評估性,技術落後和不具有實用價值的非專利技術不能用於出資;二是確定非專利技術的保密性。非專利技術作為技術秘密必須具有保密性,已經公開的、廣為人知的技術不是技術秘密,非專利技術所有人必須採取適當措施對該項技術進行保密。三是確定非專利技術的權屬性。由於非專利技術不同於專利技術,沒有相關部門頒發的專利證書,因此應對出資人的非專利技術權屬進行確認,建議可從技術研發情況、技術資料、技術保密措施等方面加以審核。
(二)確保非專利技術出資到位
根據對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實踐總結,確定非專利技術出資是否到位一般有以下幾個標准:(1)是否經過合理的評估作價;(2)是否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確認;(3)雙方是否達成協議且實際移交了相關文件;(4)其他股東是否提出異議。非專利技術是一種無形資產,在將財產轉移至公司前,首先要對其進行估價;估價後,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確認該產權已發生轉移;同時,出資人應當與公司(或股東)簽訂協議或轉讓文件,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全體股東也要作出認可的意思表示,並在公司章程及相關決議中記載明確;之後,由指定代表人持相關材料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三)防控非專利技術出資風險
從非專利技術出資人的主體資格來看,他應當是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人。《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為外國投資者所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也規定:「凡是以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出具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專有技術的使用權人(收益權人)不能作為出資主體。在接受出資前,應審查該技術是否屬於職務成果,是否有第三人主張權利,是否存在訴訟或潛在訴訟;出資者在事前也要作出法律承諾,保證技術不含有權利瑕疵、股東出資合法並明確在出資後不以營利為目的繼續使用或許可其他任何人使用該專有技術。另外,就非專利技術這種價值不確定的出資標的而言,評估驗資顯得尤為重要和困難。因此,須完善其評估和驗資制度,要加強對估價驗資工作的監督,工商部門在登記過程中要嚴格把關,以確認資本充實。
(四)規范非專利技術出資材料
針對目前非專利技術出資缺乏材料規范的現狀,建議上級工商機關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統一的提交申請材料規范,其中應包括但不限於提交非專利技術出資承諾書、非專利技術出資決議書、非專利技術全體所有人一致同意出資的文件、非專利技術出資協議及評估報告等申請材料。工商機關要嚴格審核此類登記的所有申請材料,對於表述不清、材料欠缺的,應要求申請人改正或補齊申請材料。
近年來,高新區(虎丘)工商局在總結非專利技術出資登記實踐的基礎上,制定了一套非專利技術出資提交申請材料規范,並提出了藉助公證確立非專利技術權屬及出資到位原則,有效地減少了因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認定困難而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也大大降低了工商部門登記的履職風險,明確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除提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材料,主要為:
(1)被投資公司全體股東(或最高權力機構)一致同意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決議(該決議主要用於確認擬出資金額和以非專利出資的這一方式),公司章程中需明確非專利技術出資方式、出資額等情況;
(2)驗資報告,一般需要明確表述其出資方式和內容,說明資產評估結果、評估機構和評估報告號及確認評估結果、並明確評估價的多少作為出資金額,及非專利技術轉移到位的情況。
(3)非專利技術全體所有人一致同意出資的文件及非專利技術出資轉讓協議(公司尚未成立的,由非專利技術所有人與全體股東簽定協議;公司已成立的,由非專利技術所有人與公司簽定協議),出資協議中,一般需要反映以下內容①該非專利技術確為擬出資人(或公司)所擁有的,並且是唯一擁有的專有技術②該技術已經過專業機構評估(中外合資也可協商作價或聘請第三者評定)確認後的金額,並全部投入公司。③該專有技術成為目標公司的資產後,該專有技術的法律上所有權利均歸屬被投資公司所有。
(4)公證機關公證文件,主要公證非專利技術所有人的權屬及技術出資轉讓協議等情況,通過法定的第三方公證來確認非專利的權屬與出資到位的問題,對減少非專利出資的糾紛與矛盾有很大的幫助。
此外,關於擁有國外證書的專利技術,在登記過程中如何界定出資方式的問題我們也經常碰到。日常登記中,我們分為3類情況:
(1)國外的專利證書已經過外國的專利局做了相應權屬變更,並已登記到被投資的公司名下,且經過國外公證機關公證與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該類情況則我們將其作為專利出資登記,無需再提交其他如出資協議、公證等材料;
(2)國外專利證書既未在國外專利產權局做變更權屬的登記,又沒有獲得中國專利局的登記或變更的,若所有人將其作為專有技術予以出資的並提供相應登記材料,則我們在所有人公證承諾自己所交付的專有技術無任何權利負擔,第三人不能對用於出資的技術提出權利請求的前提下允許以非專利技術出資方式予以登記。
(3)國外的專利已經過我國知識產權局的認可,並重新核發了中國專利證書,則理應以專利出資的方式登記。
『柒』 專利技術可作為出資方式嗎
一、專利技術增資法律依據
2006年1月1日新修訂後的《公司法》明確規定:知識產權、實物、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經國家權威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用作公司注冊資本金。自此,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軟體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業秘密等在內的無形資產都可以直接用來投資融資,出資比例最高可以達到70%。 目前北京市海淀區專利技術增資比例最高可佔到注冊資本的100%。
二、專利出資入股流程。
以專利出資入股,需要特定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專利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可以通過貨幣估價作為企業設立的一種出資形式,必須按照規定的流程辦理。具體流程如下:
1、股東共同簽訂公司章程,約定彼此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2、由專利所有權人依法委託經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辦理專利權變更登記及公告手續。
3、工商登記時出具相應的評估報告,有關專家對評估報告的書面意見和評估機構的營業執照,專利權轉移手續。
4、外國合營者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作為出資,應當提交該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者商標注冊證書的復製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特性、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與中國合營者簽訂的作價協議等有關文件,作為合營合同的附件。
三、專利出資入股若干注意問題。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第八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九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捌』 設立有限公司,專有技術可不可以作為出資,如何「依法轉讓」
設立有限公司,非專利技術可以出資,不知你說的專有技術是不是非專利技術范圍?公司法中的「非專利技術,習慣上也稱為技術訣竅,是指未申請或者未申請到的專利,不受專利保護的技術」。
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並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但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玖』 我國<公司法>中關於 以 專利技術或者專有技術 入股有什麼規定
最高比例可達70%,這是新公司法的規定,你看的是老的公司法,但要找評估機構評估才行。新公司規定,現金出資最低30%,其他的都已經沒有限制了。
『拾』 股東以專有技術作價出資,是否涉及技術入股個稅問題
您可以參考依據財稅〔2015〕41號 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於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於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
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六、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餘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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